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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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办公楼采暖系统更新工程
发包人:
衡水市房产测绘队
承包人:
衡水市东方铝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建设厅
制订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八年二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
承包人: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小写):
(大写):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
(2)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2款。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
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意见:
经办人:
备案部门(公章)
备案号:
年月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定义
1.37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以下第
(1)条。
(1)文书
(2)信件
(3)电报
(4)传真
(5)电子邮件
(6)其他: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执行通用条款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
4、通讯联络
4.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5、工程分包
5.1分包工程事项:
无
14、发包人
14.1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
开工前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开工前
(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及约定:
已提供
(5)办理有关证件的约定:
开工前办理完毕
(6)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
开工前2日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开工前2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无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
无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工作有:
设计费用由承包人转委托设计,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共计5000元。
14.2支付方式的约定按以下第2)条。
1)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2)支票支付。
3)其他方式:
14.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提供的时间:
工程说明及变更由发包人在开工前提供
(2)提供的份数:
14.4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开工前
15、承包人
15.1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无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无
17、发包人代表
17.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18、监理工程师
18.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确认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
衡水恒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向阳
(2)确认(王向阳)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8.3(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事项:
见双方签定的监理合同
19、造价工程师
19.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确认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2)确认()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9.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事项:
无
20、承包人代表
20.1承包人任命(辛跃义)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中华南大街乾源大厦11层邮政编码:
053000
23、工程担保
23.8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无
26、不可抗力
26.1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数值按以下第
(2)条的规定。
(1)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具体数值见下表,超过此数值视为不可抗力。
项目
日降水量
(mm)
日最高气
温(℃)
日最低气
温(℃)
空气相对
湿度(%)
风速
(m/s)
地震烈度
(度)
数值
(2)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给定的数值。
27、保险
27.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以下第157条。
(1)本合同通用条款27.1款的第
(1)项。
(2)本合同通用条款27.1款的第
(2)项。
(3)本合同通用条款27.1款的第(3)项。
(4)本合同通用条款27.1款的第(4)项。
(5)其他:
执行地方相关规定
27.8对保险事项的其他约定:
无
28、进度计划和报告
28.3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29、开工
29.2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按以下第
(2)条的时间内签发开工令。
(1)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9.2款的规定。
(2)10天内。
31、工期和工期延误
31.1合同工程工期:
(36)天。
36、质量目标
36.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按以下第
(1)条的约定。
(1)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等,按“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
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由施工单位采购保管,使用,主要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材质检验报告单,并经甲方主管人员签字后方可使用,若有暂定价格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必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共同看样、定价,以便据实调整材料价格。
42.7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无
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材料名称、规格、数量:
无
45、隐藏工程和中间验收
45.1中间验收部位包括:
执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工程师的指令
47、工程试车
47.1工程试车按以下第
(1)条的约定。
(1)不需要试车。
(2)试车的内容及要求具体如下:
49、竣工验收
49.5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按以下第
(1)条的约定。
(1)合同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
(2)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2)()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50、质量保修
50.2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54、暂列金额
本合同暂列金额为(0)元。
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6.1提前竣工奖按以下第
(1)条的约定。
(1)不设提前竣工奖。
(2)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元。
56.2误期赔偿费按以下第
(2)条的约定。
(1)不设误期赔偿费。
(2)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万分之三)元,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壹万)元。
57、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因素
57.1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
(1)条的方式。
(1)固定单价。
(2)固定总价。
(3)可调价格。
57.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除包括通用条款57.2款第1项至第8项规定外,还包括以下调整因素:
暂定项目,暂定材料的价格;正常变更,调整因素仅适用57.2款第3项。
60、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价款调整方法按以下第37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0条。
2)按下列方法:
a)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在±()%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按比例调整;当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超过±()%时,增加()%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b)数量偏差在±5%内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按比例调整;当数量偏差率超过±5%时,增加5%以外的数量或减少5%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c)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依据现行的河北省计价依据计算;现行的河北省计价依据要求投标人自主确定的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费率等按承包人投标时的数值;没有可参照的数值时,按当时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计价方法确定。
d)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上涨或下降引起的价款调整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第11.0.6条第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固定系数、加权系数按投标文件填报的数值。
价款调整系数(Y)幅度限制:
e)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的基期价格以基准日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现行价格以当月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
3)其他约定:
①清单中包括的项目,按实际工程量和中标综合单价结算。
②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其综合单价按中标综合单价计算;措施项目按实际调整,安全文明费、规费、税金、利润按实际调整。
③清单中未包括的项目,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综合单价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08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材料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定的价格结算。
措施项目按实际调整,安全文明费、规费、税金等按实际调整。
④暂定材料,设备的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定的价格结算,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确定的,工程量结算。
其中人工、机械、管理费按实际结算,措施项目按实际调整,安全文明费、规费、税金按实际调整。
62、支付事项
62.2利率按以下第
(2)条的约定。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2)利率为:
(零)元。
63、预付款
63.1预付款的金额为(无)元。
63.2预付款支付的有关规定:
63.4预付款抵扣办法按以下第无条的约定。
(1)预付款按照抵扣比例从期中应支付款项扣回,直到扣完为止,抵扣比例按预付款占合同价扣减暂列金额后的百分比计算。
(2)抵扣办法为:
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64.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的约定:
(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额为(395.10)元。
64.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按以下第
(2)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4.2款的规定。
(2)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为:
执行地方相关规定。
65、进度款
65.1支付期间按以下第(3)条的约定。
(1)以月为单位。
(2)以季度为单位。
(3)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本工程完工后28日内结算完毕。
69、合同争议
69.4调解机构按以下第
(2)条的约定。
(1)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9.4款的规定。
(2)调解机构为:
衡水仲裁委员会
69.6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1)条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衡水促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4、保密要求
74.1保密信息的提供时间:
76、合同份数
76.1合同文本的提供按以下第
(2)条的约定。
(1)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76.1款的规定。
(2)提供方式为:
发承包双方
76.3合同副本的份数
(2),其中发包人
(1)份,承包人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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