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统计年鉴22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分别排到各章节结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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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统计年鉴22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分别排到各章节结尾
一、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行政区划指国家对行政区域的划分。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4)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5)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6)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的特别行政区。
平均增长速度平均增长速度表明社会经济现象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逐期平均增长变化的程度,它不能根据各个环比增长速度直接求得,但与平均发展速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数量关系:
平均增长速度=平均发展速度-1。
平均发展速度是一种根据环比发展速度计算的序时平均数,由于各时期对比的基础不同,所以计算平均发展速度不能采用一般的序时平均数的计算方法,计算方法分为水平法和累计法。
水平法,又称几何平均法,即将环比发展速度按连乘法用几何平均数公式计算。
累计法,也称方程法,根据一段时期内各年发展水平总和与基期水平的关系,列出方程式计算平均发展速度。
水平法着重考虑最后一年所达到的发展水平;累计法着重考虑整个时期累计发展水平的总量。
本《年鉴》内所列的增长速度,均用“水平法”计算。
从某年到某年平均增长速度的年份,均不包括基期年在内。
如建国四十三年以来的平均增长速度是以1949年为基期计算的,则写为1950-1992年平均增长速度,其余类推。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是由国家统计局组织修订,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根据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2012年定报统一开始使用。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共有门类20个,大类96个,中类432个,小类1094个。
与2002年5月10日发布实施的(GB/T4754-2002)比较,门类未增减,大类增加1个,中类增加36个,小类增加181个。
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
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投资企业。
对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进行划分。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其他企业指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划分。
具体规定如下:
⑴行政机关:
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原则上均列为“国有”。
但有特殊规定的,如供销社等,则列为“集体”。
⑵事业单位:
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划分办法如下:
①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国有”。
②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集体”。
③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列为“私营”。
④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⑶社会团体:
包括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以及未纳入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等各类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的划分办法如下:
①未纳入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共青团、青联、工商联、科协、侨联等社会团体,国家拨款设立的基金会或基金管理组织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业务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国有”。
②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集体”。
③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社会团体,划为“私营”。
④上述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改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二、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国内生产总值(GDP)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表现形态,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
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与同期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创造并分配给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的初次收入之和;从产品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价值与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价值之和。
在实际核算中,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
三种方法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国内生产总值及其构成。
对于一个地区来说,称为地区生产总值或地区GDP。
三次产业我国的三次产业划分是: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是从最终使用的角度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一种方法,包括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及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三部分。
最终消费支出指常住单位为满足物质、文化和精神生活的需要,从本国经济领土和国外购买的货物和服务的支出。
它不包括非常住单位在本国经济领土内的消费支出。
最终消费支出分为居民消费支出和政府消费支出。
居民消费支出指常住住户在一定时期内对于货物和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
居民消费支出除了直接以货币形式购买的货物和服务的消费支出之外,还包括以其他方式获得的货物和服务的消费支出,即所谓的虚拟消费支出。
居民虚拟消费支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单位以实物报酬及实物转移的形式提供给劳动者的货物和服务;住户生产并由本住户消费了的货物和服务,其中的服务仅指住户的自有住房服务和付酬的家庭雇员提供的家庭和个人服务;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媒介服务。
政府消费支出指政府部门为全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消费支出和免费或以较低的价格向居民住户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净支出,前者等于政府服务的产出价值减去政府单位所获得的经营收入的价值,后者等于政府部门免费或以较低价格向居民住户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值减去向住户收取的价值。
资本形成总额指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获得减去处置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净额,包括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和存货变动两部分。
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指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的固定资产减处置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总额。
固定资产是通过生产活动生产出来的,且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不包括自然资产。
可分为有形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和无形固定资本形成总额。
有形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包括一定时期内完成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减处置)价值,以及土地改良、新增役、种、奶、毛、娱乐用牲畜和新增经济林木价值。
无形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包括矿藏的勘探、计算机软件等获得减处置。
存货增加指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存货实物量变动的市场价值,即期末价值减期初价值的差额,再扣除当期由于价格变动而产生的持有收益。
存货增加可以是正值,也可以是负值,正值表示存货上升,负值表示存货下降。
存货包括生产单位购进的原材料、燃料和储备物资等存货,以及生产单位生产的产成品、在制品和半成品等存货。
公有经济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民营经济(即非公有经济)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港澳台商、外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人口数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有生命的个人总和。
年度统计的年末人口数指每年12月31日24时的人口数。
年度统计的全国人口总数内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海外华侨人数。
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的划分城镇人口是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乡村人口是除上述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出生率(又称粗出生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出生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
本资料中的出生率指年出生率,其计算公式为:
出生率=(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式中:
出生人数指活产婴儿,即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
年平均人数指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死亡率(又称粗死亡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
本资料中的死亡率指年死亡率,其计算公式为:
死亡率=(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人口自然增长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
计算公式为:
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
四、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经济活动人口指在16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参加或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
包括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就业人员指在16岁以上,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这一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是研究我国基本国情国力的重要指标。
单位就业人员指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各类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
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城镇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城镇私营就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含县城关镇)以上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包括私营企业投资者和雇工。
城镇个体就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长期居住,经批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在个体工商户劳动的家庭帮工和雇工。
国有单位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
包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以及中央、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集体单位指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其他单位包括股份合作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单位以及外商投资单位等其他登记注册类型单位。
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工资总额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平均工资指单位就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
它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就业人员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
计算公式为:
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就业人员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就业人员平均人数
平均实际工资指扣除物价变动因素后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为:
平均实际工资=报告期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报告期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平均工资指数指报告期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与基期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率,是反映不同时期就业人员货币工资水平变动情况的相对数。
计算公式为:
平均工资指数=(报告期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基期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
平均实际工资指数是反映实际工资变动情况的相对数,表明就业人员实际工资水平提高或降低的程度。
计算公式为:
平均实际工资指数=(报告期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指数/报告期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率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港澳台及外方人员)、城镇单位中的不在岗职工、城镇私营业主、个体户主、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之和的比。
五、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
该指标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结构和发展速度的综合性指标,又是观察工程进度和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依据。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按登记注册类型可分为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私营和个体、港澳台商、外商、其他等。
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指城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
县城及以上区域内发生的投资,县及县以上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直接领导、管理的建设项目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均为城镇固定资产投资。
房地产开发投资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和附属于其他法人单位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活动的单位统一开发的包括统代建、拆迁还建的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不包括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
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同,分为国家预算资金、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1)国家预算资金国家预算包括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
各类预算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全部作为国家预算资金填报,其中一般预算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包括基建投资、车购税、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和其他财政投资。
各级政府债券也应归入国家预算资金。
(2)国内贷款指报告期内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3)利用外资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境外资金(包括设备、材料、技术在内)。
包括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他投资(包括利用外商投资收益在国内进行固定资产再投资活动的资金)。
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国内银行自有资金发放的外汇贷款等)。
计算利用外资时,需要折算成人民币,折算时所使用的外汇汇率按现汇汇率计算,即按报告期末的汇率计算。
(4)自筹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在报告期收到的,由各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和从其他单位筹集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但不包括各类财政性资金、从各类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和国外资金。
(5)其他资金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等。
固定资产投资按国民经济行业分根据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的主要产品种类或主要用途及社会经济活动种类来划分,不能根据项目单位本身的行业类别来划分。
如果项目投产后有几种产品,应根据主要产品来确定行业类别。
一般情况下,一个建设项目只能属于一种国民经济行业。
固定资产投资按隶属关系分是按建设单位或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主管上级机关确定的。
(1)中央:
是指中共中央、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以及直属机构直接领导的建设项目和企业、事业、行政单位。
这些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编制和下达,统一组织或委托下级实施。
包括有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如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和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如工商银行、中国电信、中国石油)等。
(2)地方:
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州、盟、省辖市)、县(旗、县级市)三级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建设项目、企业、事业、行政单位。
地方项目还包括不隶属以上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和企业、事业单位,如外商投资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等。
固定资产投资按建设性质分按整个建设项目情况来确定。
一般分为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单纯建造生活设施、迁建、恢复、单纯购置。
房地产开发单位、农户投资不划分建设性质。
(1)新建:
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项目。
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投资的项目一般不属于新建。
但如有的单位原有基础很小,经过建设后新增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该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应作为新建。
(2)扩建:
指在厂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的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分厂、独立的生产线。
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增建业务性用房(如学校增建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病房等)也作为扩建。
现有企、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主要产品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增建一个或几个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分厂,同时进行一些更新改造工程的,也应作为扩建。
(3)改建和技术改造:
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包括现有企业、事业单位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而改变企业的主要产品种类(如军工企业转民产品等)的建设项目,原有产品生产作业线由于各工序(车间)之间能力不平衡,为填平补齐充分发挥原有生产能力而增建不增加本企业主要产品设计能力的车间的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在现有基础上,用先进的技术代替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以改变企业落后的技术经济面貌,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达到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换代、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扩大生产规模、全面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
技术改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机器设备和工具的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改革、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的改造;厂房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改造;保护环境进行的“三废”治理改造;劳动条件和生产环境的改造等。
固定资产投资按构成分:
(1)建筑工程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
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是固定资产投资额的重要组成部分。
(2)安装工程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
在安装工程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
(3)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指建设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
新建单位及扩建单位的新建车间,按照设计或计划要求购置或自制的全部设备、工具、器具,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计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中。
(4)其他费用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几项内容以外的各种应分摊计入固定资产的费用。
施工项目个数是指本年正式进行过建筑或安装施工活动的建设项目个数。
包括本年新开工项目,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项目,本年全部建成投产项目、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恢复施工的项目,本年进行过施工又在本年内全部停缓建的项目。
施工项目个数可以反映一定时期固定资产投资的实际规模,与同期全部建成投产项目个数相比,可以从建设速度的角度反映固定资产投资的效果。
投产项目个数指报告期内按设计文件规定建成主体工程和相应配套的辅助设施,形成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经过验收合格,并且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指通过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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