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齐鲁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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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齐鲁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园
齐河县齐鲁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园
控制性详细规划
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建设单位:
齐河县齐鲁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评价单位:
山东民通环境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
1任务由来
齐河县齐鲁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园于2016年12月组建成立,东与济南市天桥区接壤,南与济南市槐荫区隔黄河相望,总规划面积约4.5平方公里,济南建邦黄河大桥、京台高速黄河大桥、济齐黄河大桥与济南实现“零距离”对接,20分钟即可到达济南西客站,35分钟到达济南遥墙国际机场,是全县承接京津冀协同发展、接受“一圈一带”战略辐射、落实“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产业平台,是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高新区功能定位以医药制造业、医疗器械、专用及通用设备制造业、智能消费设备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材料为主导,以孵化加速、总部经济为辅,形成科技创业创新和高新技术发展的服务平台。
借助与北京中关村海淀园、山东大学战略合作关系,齐鲁高新区成功引进了中关村海淀园齐河科技城、百多安生物医学科技园、山东中恒碳纤维尖端制造、金鲁班电梯实训基地等实体化项目,中关村e谷、齐鲁驿淘、创乐堡等众创空间和创业基地,山东大学新材料与智能装备研究院、院士工作站等科研院所及服务机构,引进王梦恕、葛均波等两院院士、“现代产业首席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百余名。
全力打造投资10亿元,规划占地346亩的齐鲁科技小镇,集孵化器、加速器、商务楼宇、人才公寓、商超酒店等于一体,功能齐全、配套完善,打造最具投资价值的特色功能园区。
齐鲁高新区将以争创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强化产业配套,通过科技、人才等全方位对接,承接首都经济圈、蓝黄经济圈、省会经济圈产业转移,实现高新技术成果就地转化,努力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标杆示范区、省会周边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本次规划范围位于齐河县祝阿镇东南部,西至京福高速公路,南至科技路,东至百多安生物科技园东,北至科技路北部北展堤以南的区域,总面积3.2平方公里。
本次规划环评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环境现状调查,以“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为手段,在对规划区域发展历程、环境影响演变进行回顾的基础上,一方面对本轮规划进行方案影响识别与分析,预测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综合论证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另一方面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在优化规划区城市定位、发展规模和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和资源利用的基础上,制定规划环评的结论清单,明确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环境准入等具体要求,为规划区发展提供宏观决策的科学依据,从环境保护角度为齐河县齐鲁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后续发展提出指导意见。
2编制依据
2.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1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
(11)《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2]38号);
(1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正);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
(15)《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
(1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17)《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18)《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
(19)《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环办[2014]48号);
(20)《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5年第35号);
(21)《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22)《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99号);
(2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25)《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26)《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
(2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
(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
(29)《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
(30)《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
(3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
(3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4)《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35)《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
(36)《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
(37)《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
(38)《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5月23日);
(39)《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3]104号);
(40)《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4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4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43)《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44)《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
(45)《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46)《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
(47)《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
(48)《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核要点》(环评估发〔2014〕80号);
(49)《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
2.2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1)《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12月7日修订);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2001年6月1日);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03年1月1日);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39号文件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72号);
(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6年3月1日);
(6)《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16号);
(8)《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
(9)《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0号);
(10)《关于对环保突出问题处理应掌握的主要原则(试行)》(鲁环发[2007]178号);
(11)《关于明确地方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覆盖范围的通知》(鲁环发[2008]10号);
(12)《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鲁环发[2009]80号);
(13)《关于从严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通知》(鲁环发[2010]50号);
(14)《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安全预警水质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11]12号);
(1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5]31号);
(1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37号);
(17)《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5部门印发<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等5个行动方案》(鲁环发〔2016〕162号);
(18)《关于将省控河流水质超过达标边缘断面控制要求纳入环境安全应急管理范围的通知》(鲁环函[2012]619号);
(19)《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对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区域实行项目限制批的通知》(鲁环函[2014]66号);
(20)《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监管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的通知》(鲁环评函[2013]138号);
(21)《关于发布<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修改单的通知》(鲁质监标发[2011]35号);
(22)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增加全盐量指标限值修改单》的通知(鲁质监标发[2014]7号);
(2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鲁环发[2017]260号);
(2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141号);
(25)《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第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2016.7.22);
(26)《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立全省县级以上各类园区规划环评复核备案制度的通知》(鲁环评函[2014]191号);
(27)《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147号);
(28)《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德州市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2号);
(29)《德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试行)》(德政字[2016]20号);
(30)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山东干线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2017年12月12日);
(31)《德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德政办发[2017]12号);
(32)《德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德政办发[2017]12号);
(33)《德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34)《关于印发德州市环境安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字[2009]94号);
(35)《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工作的通知》(德环函[2009]317号);
(36)《关于对全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主要管理断面和入河排污口进行调整的通知》(德环字[2010]10号);
(37)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2016.6.30);
(38)《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德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的通知》(德政字[2017]34号)
(39)《德州市蓝天行动计划(2013-2015)》(德政发【2014】11号文)。
2.3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3)《“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
(4)《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5)《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
(6)《山东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
(7)《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8)《山东省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
(9)《山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
(10)《德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11)《德州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12)《齐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13)《齐河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
(14)《齐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5)《齐河县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规划》;
(16)《齐河县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17)《齐河县祝阿镇总体规划(2015年—2030年)》
(18)《齐河县齐鲁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
2.4技术依据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130-2014);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9)《制定大气污染物地方标准的技术方法》(GB/TB13021-91);
(10)《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3第59号);
(1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1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1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2010);
(1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GBZ1-2010);
(1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16)《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
(17)《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
(18)《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19)《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分工作指南(试行)》;
(20)《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J274-2015)。
2.5项目依据
(1)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
(2)《齐河县齐鲁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
3评价目的与原则
3.1评价目的
规划环评作为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的有力手段,以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构建高新产业发展新体系、节约资源和循环经济为指导,通过评价,提供规划决策所需的资源与环境信息,识别制约规划实施的主要资源(如土地资源、水资源等)和环境要素(如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和生态环境等),择优适度地选择产业、控制规模、优化布局、科学利用资源环境承载力,保障规划区域生态安全和人群健康。
将齐鲁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及世界一流高科技新城区。
3.2评价原则
(1)全程互动原则
规划环评在规划编制启动阶段介入,环评报告编制单位与规划编制单位以及环境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及时、有效地互通信息,与规划方案的编制、修改、完善保持全过程互动。
(2)一致性原则
评价的重点内容和专题设置与规划对环境影响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一致,与规划涉及领域和区域的环境管理要求相适应。
(3)整体性原则
统筹考虑资源能源与环境要素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并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对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和综合效应。
(4)层次性原则
评价的内容与深度充分考虑规划的属性和层级,并依据不同属性、不同层级规划的决策需求,提出相应的宏观决策建议以及具体的环境管理要求。
(5)科学性原则
立足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拟定的环境目标切实可行,基础资料与数据真实、有代表性,环境保护方案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评价结论科学、可信。
(6)可操作性与前瞻性并重的原则
尽可能选择经过实践检验可行的评价方法,提出的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具有适宜性、可操作性,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7)公众参与原则
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利益和主张。
4评价范围
本次规划环评的评价范围以齐鲁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规划范围为主,规划总面积约3.2平方公里。
地表水环境、大气环境、生态环境涉及周边敏感保护目标的,其评价范围适当扩展到周边区域。
各环境要素评价范围如下:
(1)大气评价范围
以园区中心点为中心,以主导风向为主轴,南北向5km,东西向5km,约25km2的范围,以及其它可能受到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区)。
(2)地表水评价范围
规划区内地表水主要为六六河,规划区内污水经黄河生态城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经訾河排入六六河后最终进入徒骇河,因此,地表水评价范围为:
訾河:
黄河生态城污水处理厂排入訾河排口为基点,排口上游500m至下游5km,全长约5.5km的范围。
六六河:
区内地表水。
(3)地下水环境
规划区范围。
(4)声环境评价范围
规划区范围及规划区边界外延200m。
(5)土壤环境评价范围
规划区范围。
(6)生态环境评价范围
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范围和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生态环境评价范围同大气评价范围。
(7)环境风险评价范围
规划区范围。
5评价内容和重点
5.1评价内容
(1)对规划所在区域的环境现状进行调查,并通过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分析规划区域现状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根据规划方案特点和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识别规划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选择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因子和指标体系。
(2)与其他规划、相关法规政策和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协调性分析。
(3)对规划所引起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与评价,包括对大气环境、水环境、生态环境、环境风险等的影响评价等。
分析规划实施对重要敏感区的影响。
(4)分析规划所在区域的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识别制约规划实施的主要资源环境因素。
(5)根据环境影响预测、资源承载力分析等相关结论,从资源环境保护角度论证规划产业结构、规模、布局的环境合理性,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以及预防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制定规划区域生态空间清单、环境质量底线清单、资源利用上线清单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6)提出对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7)通过公示、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方式了解和分析公众对规划的态度和意见。
(8)制定规划实施的监测与跟踪评价计划。
5.2评价重点
(1)规划区环境现状调查和发展回顾性评价。
开展环境现状调查,分析规划区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识别规划区域现状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回顾规划区上一轮规划土地开发利用、布局结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的实施情况,分析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污染源排放强度;分析规划区现存问题的解决方案。
(2)生态环境要素影响分析。
通过对规划实施后的污染源强预测,重点分析规划区的规模、功能布局、产业发展等对资源生态环境要素和周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进而分析论证其环境合理性。
(3)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
评价本次规划对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的压力,分析资源能否满足规划实施的需求。
论证规划排水方式的环境合理性,确保开发规模与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分析区域大气环境容量是否能够满足规划实施的需求。
(4)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根据规划实施的环境承载力分析结论和环境影响预测结果,从环境保护角度对本次规划的规模、布局和产业结构等方面提出规划方案优化调整意见和建议;对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规划区内部及周边功能区的不利环境影响,提出预防、减缓和修复补救措施。
(5)结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依据规划区生态敏感及保护目标、规划区功能布局,明确重点保护的生态空间清单;根据规划区环境质量现状和改善目标、环境承载能力和区域产污特征,提出环境质量底线清单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根据规划区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向,结合区域环境制约因素和定位,提出规划范围内的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
6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齐河县环境功能区划,本次环评影响评价执行以下标准:
6.1环境空气功能区划
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执行。
6.2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该区域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要求。
6.3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
该区域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
6.4声环境功能区划
该区域执行声环境二类区标准,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的要求,区域内主干路、次干路两侧区域执行四类区标准。
6.5土壤环境功能区划
该区域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表1标准。
7评价标准
7.1环境质量标准
表7-1环境质量标准一览表
项目
执行标准
标准等级及分类
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二级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附录D的浓度参考限值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
地表水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Ⅴ类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
地下水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Ⅲ类
噪声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类、4类标准
土壤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表1标准
7.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
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标准;《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2)废水
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废水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
(3)噪声
沿主要干道两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4a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生活垃圾执行《城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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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河 齐鲁 高新技术 开发区 产业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