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强制性认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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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强制性认证
编号:
CNCA—10C—052:
2004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
2004-06-24发布2004-08-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认证的基本环节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获证后的监督
5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5.1认证证书的维持
5.2认证证书覆盖内容
5.3认证产品的变更
5.4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5认证单元的扩展
5.6认证的缩小
6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7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7.1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7.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3加施方式和位置
8收费
附件1:
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型式试验送样数量及要求
附件2:
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
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防盗报警控制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所涉及的防盗报警控制器,是指在入侵报警系统中实施设置警戒、解除警戒、判断、测试、指示、传送报警信息以及完成某些控制功能的设备,包括本地报警的防盗报警控制器、异地报警的防盗报警控制器、无线传输防盗报警控制器,以及防盗报警控制器与其他设备集成的防盗报警产品。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单元划分
4.1.1.1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委托认证。
产品的供电电源、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和影响报警控制器功能和性能的关键件均相同,即设计型号一致,而只是销售型号(如:
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委托认证。
4.1.1.2在同一境内,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设计型号,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对一个工厂生产的样品进行,试验结果可覆盖上述其他认证单元的产品。
4.1.1.3报警传输方式不同的防盗报警控制器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的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委托人的资质证明;
2)生产企业资质证明及企业概况;
3)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工艺流程及其控制说明;
4)同一认证单元内各个销售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及关键元器件清单;
5)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及安装说明、电气原理框图、产品照片;
6)生产企业满足附件3《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要求的质量控制文件;
7)其他资料。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销售型号的,送该型号的样品。
多于一个销售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须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1。
4.2.1.3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测标准、项目和依据
4.2.2.1检测标准
GB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版本。
4.2.2.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2.3检测机构
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
4.3.2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单元覆盖多个销售型号的产品,则每个型号至少抽取1个样品,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标志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外形结构应与型式试验的样机及申请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供电电源、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影响防盗报警控制器功能和性能的关键件、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如对以上检查项目有疑义,且只有使用检测机构的检测手段才能认定时,需进行抽样检测。
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
抽样检测的数量为2套。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具体情况确定。
4.3.3初始工厂审查的范围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型号和加工场所。
4.3.4审查人员
初始工厂审查由认证机构派出的审核员承担,审核员的能力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对同一工厂审查的审核员不少于2名。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产品检测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产品检测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产品检测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监督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认证产品一致性时。
4.5.2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项目按照“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选取其中部分内容,获证后每4年复查项目应覆盖其全部内容。
需要时,认证机构可视工厂的具体情况制定特定审查要求。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期间,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抽样,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4.5.2.3产品抽样检测
1)抽样
在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期间,进行抽样。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
抽样检测的数量为每个单元1套。
多于一个销售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获证单元时,获证后每四年,产品抽样应覆盖不同型号的产品。
2)检测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中的4.2.2条款做相应规定。
4.5.3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果符合要求,可以保持认证资格;监督结果不符合要求,取消认证资格。
如果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存在不合格项和/或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
整改结果合格,
经认证机构评定,可以保持认证资格;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取消认证资格。
保持认证资格的,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取消认证资格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5.1认证证书的维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覆盖内容
认证证书须包括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厂名称、地址及工厂代码、产品单元名称和设计型号、认证实施规则、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名称、批准签名、日期及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应认证委托人要求,认证证书中也可包含销售型号和/或商标。
5.35.3认证产品的变更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涉及产品安全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检测,如需送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4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大与已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须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
认证机构确认扩展符合要求后,根据具体情况,向证书持有者颁发新的认证证书或维持原证书仅作技术备案。
送样数量、补充检测或检查项目由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确定。
5.5认证单元的扩展
根据本规则4.1.1条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已获得同类产品认证的委托人增加新的认证单元时,委托人须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委托人提交正式的申请文件,经认证机构受理确认,安排产品型式试验,依据具体情况实施工厂审查。
经认证机构评定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
5.6认证的缩小
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获认证单元的认证资格时,认证证书持有者须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报告。
经认证机构确认后,收回原认证证书,注销相应的认证单元,同时原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停止在该认证单元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已获认证单元中某个销售型号产品的认证资格时,认证证书持有者须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报告。
经认证机构确认后,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新的认证证书,同时原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停止在该型号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6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在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销后,认证证书覆盖型号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7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7.1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7.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认证标志为:
7.3加施方式和位置
可以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模压式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
如采用模压式或铭牌印刷方式,应注明产品的生产厂代码。
产品本体显著位置上应加施认证标志。
使用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尺寸为2号至4号。
8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型式试验送样数量及要求
一、样机清单
序号
名称
1
防盗报警控制器(含供电电源、产品说明书)
2
控制键盘(如果是外置)
3
专用传输线(如果具有)
二、送样数量及要求
1.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按上述样机清单要求送该型号样品3套。
2.认证单元中多于一个型号的,选取防盗报警功能最全的为代表性型号,按上述样机清单要求送样品3套。
3.以无线传输方式接收探测器报警信号的防盗报警控制器,需随每套主机送与其配套的无线探测器样品1只(对);
4.异地报警(含无线传输报警)的防盗报警控制器,应测试报警信号发送功能,需送报警接收装置1台。
附件2:
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委托人应提供合格的样品、样件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的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如下:
1机械结构、标志及机壳防护等级
防盗报警控制器的机械结构、标志、及机壳防护等级应符合GB12663-2001《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第5.1.2、5.1.3和5.1.6条的要求。
2功能
2.1设置警戒与解除警戒
防盗报警控制器的设置警戒与解除警戒功能应符合GB12663-2001《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第5.2.2条的有关A级要求,其中5.2.2.5条中c)项不作检测。
2.2报警
防盗报警控制器的报警功能应符合GB12663-2001《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第5.2.3条的有关A级要求。
其中5.2.3.6条不作检测。
具有电话报警功能的产品,在第5.2.3.1条中c)项的防破坏报警中应增加电话线断线报警功能。
具有无线传输功能的产品,增加无线传输频率测试,且只能使用国家已规定或核准的频率。
接收无线探测器报警信号的产品,第5.2.3.1条中c)防破坏报警中第
(1)项不作检测。
3电源
防盗报警控制器的电源应符合GB12663-2001《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第5.3.1~5.3.3条的要求。
4环境适应性
防盗报警控制器的高温、低温和振动试验应符合GB12663-2001《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第5.4.1条中a)、b)、d)项的要求。
5电磁兼容性
防盗报警控制器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12663-2001《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第5.4.2条的要求。
6安全性
防盗报警控制器的绝缘电阻、抗电强度、过压运行、过流保护、泄漏电流和阻燃要求应符合GB12663-2001《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第5.5.2~5.5.6和5.5.9条的要求。
附件3:
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能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条件。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
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以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
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两次工厂审查的时间间隔(24个月)。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提供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认证规定的要求。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
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和材料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对产品生产的关键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须包括波峰焊和/或再流焊。
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
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最终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产品一致。
5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
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准则等。
应保存检验记录。
工厂生产现场应对认证产品报警功能和防拆报警功能进行检验。
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准、检定和检查,以满足测量、检验和试验要求。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正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
对自行校准的,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
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6.2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
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
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
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应记录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措施。
7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
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对关键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因素,工厂应建立变更控制程序。
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应在实施前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产品包装中应附有能指导用户正确使用产品的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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