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000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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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000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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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00002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
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
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
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
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8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
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
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
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提出的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
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0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一台,价值2.5万元。
(2)2010年1月15目,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所欠丙公司货款。
2010年3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偿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l0万元货款未得到清偿。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一台,双方约定:
租期1年;租金5万元。
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
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双方约定,戊公司应于2011年5月1目前付清全部价款。
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而戊公司尚未支付20万元价款的事实。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l00万元,期限1年,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二持,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
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
201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
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
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
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的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
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权就其未获清偿的l0万元货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偿还?
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
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机床买卖行为?
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戊公司将20万元机床价款直接支付给自己?
并说明理由。
(6)庚公司拒绝对a银行未获清偿的30%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1)管理人无权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本题中,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发生于破产受理1年之前。
(3)丁公司无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
因为戊公司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且机床已经交付,戊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
(4)丁公司无权要求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机床买卖行为。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本题中,戊公司受让丁公司机床的价格合理。
(5)丁公司有权要求戊公司将20万元机床价款直接支付给自己。
根据规定,如果转让其财产的对待给付财产尚未支付(如购买价款)或存在补偿金等,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取回代偿物。
在本题中,戊公司购买机床的价款尚未支付,丁公司有权行使代偿取回权。
(6)庚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5.2006年7月10日,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以500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一套精装修住房。
当日,甲支付了40万元定金,乙将房屋交付给甲。
双方约定:
甲应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乙应在收到余款后两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7月15日,当地突降特大暴雨,该房屋被淹没,损失额达60万元。
甲认为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
8月1日,甲向乙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60万元,仅付400万元,同时要求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乙收到上述款项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后经协商,甲于8月20曰再向乙支付30万元,同日,乙将房屋过户至甲的名下。
2006年11月1日,甲将房屋出租给丙,约定租期1年,但双方未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租期届满后,丙将房屋交还甲,但以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因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剩余租金。
2008年4月1日,甲与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600万元。
丁依约于4月5日付清了全部价款,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丁。
但甲与丁在办理过户登记时,登记机构因电脑系统发生故障停止办公,申请未被受理。
因丁需紧急出差,双方遂约定待丁回来之后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008年4月10目,不知甲、丁之间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戊向甲表示愿以650万元的
价格购买其房屋。
甲同意,即刻与戊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
戊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
双方于4月15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4月20目,丁出差归来,要求甲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甲告知丁已将房屋卖给他人,愿意退还丁600万元并要求解除合同。
丁当即拒绝,坚持要甲办理过户手续。
2008年5月10日,丁在确悉房屋已过户至戊名下时,以自己与甲订约在先,甲、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甲、戊退还房屋。
戊则认为,由于甲、丁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提出的60万元房屋损失应由乙承担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甲于2006年8月1日向乙支付400万元房款后,乙是否有权拒绝为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并说明理由。
(3)甲与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4)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发生效力?
并说明理由。
(5)甲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戊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并分别说明理由。
(6)丁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返还房屋,能否得到支持?
并说明理由。
(7)丁对甲的诉讼时效何时届满?
并说明理由。
(1)甲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杀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风险由甲承担。
(2)乙有权拒绝。
在本题中,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事先约定“乙在收到余款后2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甲在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60万元不合法,应视为甲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余款,因此,乙有权拒绝为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3)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
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约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5)①甲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规定,甲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②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6)不能得到支持。
根据规定,在出卖人就同意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在本题中,由于戊已经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丁不能请求甲返还房屋,但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7)于2010年5月10日届满。
根据规定,丁对甲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丁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2008年4月20日)起计算;但是,2008年5月10日丁要求甲、戊退还房屋,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6.某机构投资者对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公司进行调研时,发现a公司如下信息:
(1)甲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b公司持有a公司34%的股份。
甲担任a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09年8月7日,经董事会决议(甲回避表决),a公司为b公司向c银行借款4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发布公告予以披露。
2010年3月1日,c银行通知a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还,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a公司为此向c银行支付了4000万元借款本息。
(2)乙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底期间连续买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达到3%。
a公司为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于2010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甲赔偿a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造成的损失。
甲则辩称:
乙在起诉前未向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乙的起诉。
(3)2010年3月10目,a公司公告拟于4月1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董事会推荐了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候选人丙为b公司财务主管,候选人丁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l%的股份。
(4)2010年3月24目,乙向a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要求罢免甲的董事职务。
a公司董事会当即拒绝将该临时提案列为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3月25日,乙联合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8%的股东张某,共同公告拟于4月1日在同一地点召开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4月1日,a公司的两个“股东大会”在同一酒店同时召开。
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35%: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40%。
后者通过了对甲的董事罢免案,并选举乙为a公司董事。
(5)2010年4月21日,8公司与乙达成股权转让协议。
4月23日,a公司、b公司和乙联合公布了该协议内容:
b公司将所持a公司27%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后8公司仍持有a公司7%的股份;同时,乙向a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拟另行收购a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
随后,甲辞职,乙被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
(6)2010年6月3日,a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购买乙控制的c公司l00%的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a公司资产总额的25%。
l2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又通过决议,决定购买乙所持d公司的全部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a公司资产总额的20%。
上述两项交易完成后,a公司的主营业务转换为汽车零配件生产。
(7)在上述两项股权交易公告前,a公司的般价均出现了异常波动。
经调查发现:
乙借用他人账户,于2010年6月1日至l2月3日期间大量买入a公司的股票:
董事戊于l2月6日董事会开会期间,电话委托买入a公司股票l万股;a公司秘书庚在电梯中听到公司高管议论公司重组事宜后,于12月3日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
因受市场环境影响,上述人员买入a公司股票后均未获利,其中,乙账面亏损达3亿元;戊账面亏损2万元;庚已卖出股票,亏损2000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董事会为8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2)乙是否具备对甲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甲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乙起诉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分别说明理由。
(3)丙、丁是否符合a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并分别说明理由。
(4)2010年3月24日,乙提出的临时提案是否应被列为a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4月l曰,乙与股东张某共同召集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是否合法?
并分别说明理由。
(5)乙在受让8公司转让的a公司27%的股份时,向a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4%的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6)2010年12月6日,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购买乙所持d公司股权的决议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7)乙、戊、庚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并分别说明理由。
(1)a公司董事会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无效。
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
【篇二: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txt>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
(1)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为什么?
(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
(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
被申请人是谁?
答案:
(1)9月5日至11月4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
(1)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答案:
(1)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
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
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
(1)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答案:
(1)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2006年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货,货到后15日甲公司付款。
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
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乙橡胶厂表示不同意,于是发生合同
争议。
乙橡胶厂准备提起诉讼。
问:
乙橡胶厂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为什么?
答案:
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a县法院,b市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
因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甲皮鞋厂位于a县,故a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又:
本案的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凡合同规定由供方代办托运,发运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据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b市,因而b市法院对该案也享有管辖权。
因此,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企业法
1.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中方出资300万美元,外方出资200万美元。
(2)中方以货币、厂房、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外方以外币、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但其中外方的机器设备是租赁来的)。
(3)中外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企业的监督机构。
(4)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外方担任副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
(5)对于企业的重大事务,如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减少、合并、分立等,应由合资企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6)合资企业在依法缴纳了所得税后,可按约定比例向中外投资者分配。
要求:
分析说明上述各项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外方的投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本案中外方投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2)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以货币、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但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以租赁来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不符合规定。
(3)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但拟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4)总经理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
(5)对于本案中所列举的企业重大事务不必由全体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而是由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按约定比例分配利润的条款不符合规定。
(6)中外合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应按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不是按约定比例分配。
2.2001的3月,江苏省某市一家用电器厂准备与日本公司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的家电有限公司。
中外双方合营者在签订的合营合同中约定日本方以技术出资,技术出资作价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中外双方商定中方为董事长,日方为副董事长。
该合同经营的家电有限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后,依法注册登记成立。
公司成立后,由于日方担心投资风险,于是让该公司在日本的保险公司办理了财产安全保险。
公司成立半年后,经营效益良好,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议,决定增加出资。
问:
请分析该案中哪些地方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答案:
该案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规定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1)在该案中,合营企业合同规定日方以技术出资作价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
这一约定不符合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关于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而在本案中,日方的投资比例仅为20%,显然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
对此,日方应追加出资。
(2)本案中有关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方面不符合法定程序。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会议通过,而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在本案中,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议,决定增加出资。
这一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因此该增加出资的决议无效。
3.中国甲公司与泰国乙企业拟在中国宁波设立一家法人中外合作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一份中外合作企业协议草案,部分条款如下:
(1)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5%,中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出资额的35%。
(2)中外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但中方应按固定资产残值的10%给外方适当补偿。
(3)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后的前5年分别让外方先行收回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
(4)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比例分配。
(5)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设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要求:
分析说明上述合作企业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
(1)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及中外双方出资比例均符合法律规定。
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可以以现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
法人合作企业,外方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外方的出资额占65%,符合规定。
(2)经营期限届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按法律规定,中外合作企业约定让外方在合作经营期间先行回收其投资的,那么合作期间届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所有。
本题中按固定资产残值的10%给外方适当补偿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3)在合作经营期间,外方可以依法先行回收其投资。
但是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方不得先行收回投资,这表明只能用企业利润来回收投资。
所以本题中把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直接计入企业当年成本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4)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
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
(5)关于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法律规定。
作为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应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4.甲、乙、丙、丁四人商议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
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物出资4万元。
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5:
4:
3:
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设立后存续期间,发生下列行为事实(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设立3个月后,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后,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1个多月后,该合伙人撤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
此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王某担保。
(4)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半后,乙在与c经济业务来往后,发生了债务。
c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胜诉后,c即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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