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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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版
BSZN-0725-2011/00
上海市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
办事指南
(草案)
××××-××-××发布××××-××-××实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事指南。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许可
代码:
0357-1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等规定。
2、《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十三条规定。
3、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1号发布]第二条等规定。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市报建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区报建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
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
(二)审批内容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的审查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三)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以开工建设。
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四)审批对象
在本市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
五、审批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人(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网上填写“施工许可申请表”,并下载带有条形码的《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后携带申请材料到相关受理部门办理。
申请保密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人(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无需网上申报直接下载填写《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后携带申请材料直接到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新建
扩建
改建
房屋装修(不改变结构)
城市基础设施维修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施工许可申请表;
原件
√
√
√
1
纸质
申请人(建设单位)进行网上填写“施工许可申请”,并下载带有条形码的《施工许可申请表》,保密项目无需网上填写。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建筑工程项目表);
复印件(原件复核)
√
1
纸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3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及承诺书;
复印件(原件复核)
√
1
纸质
提交房地产产权证的建设单位,需同时提交项目实际内容与房地产产权证表述一致的承诺书。
4
通过工程项目专用帐户支付给施工总包企业的工程款银行入帐凭证复印件;
复印件(原件复核)
√
√
√
1
纸质
由银行出具,无指定银行限制。
5
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
复印件(原件复核)
√
√
√
1
纸质
6
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复印件
√
√
√
1
纸质
7
施工总包企业设立的外来从业者工资发放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复印件
复印件(原件复核)
√
√
√
1
纸质
由银行出具,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户的账户回执。
8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结单;
原件
√
√
√
1
纸质
是否已完成现场踏勘;拆迁进度是否已符合施工要求;是否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是否依法确定了监理单位。
(内部流程)
9
提供项目场地内完成动迁的证明材料
原件
√
1
纸质
项目所在地政府动拆迁部门出具的完成动迁(报建时整个地块)的证明相关材料。
如尚未完成动迁(报建时整个地块),建设单位必须依照《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对施工区域中尚未完成动迁居民房屋加强保护的通知》(沪建交〔2009〕1398号)有关规定执行。
注:
1、保密工程除携带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登记表,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2、安装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参照装饰装修收件要求。
3、已开工项目另需提交已开工情况说明。
4、房屋装修(不改变结构)需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已通过报建环节审核,不再重复提交。
(二)申请文书名称
施工许可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受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申请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
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收件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建设单位)补正要求。
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施工许可的决定。
准予施工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建设单位)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受理部门对于文件内容不符合要求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受理部门对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九、审批证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建设单位)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建设单位)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内容有异议的,申请人(建设单位)可在收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部门提出意见。
(二)申请人(建设单位)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受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3、申请人(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所载许可内容进行施工。
4、申请人(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受理部门工作,接受受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二、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施工许可窗口;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施工许可窗口;
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施工许可窗口;
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
详见“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相关办事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接收时间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施工许可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
00~11:
15下午13:
30~16: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五上午9:
00-11:
15(法定节假日除外)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施工许可窗口、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施工许可窗口、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窗口按照各自告知受理时间办理。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施工许可窗口;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施工许可窗口;
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施工许可窗口;
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
详见“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相关办事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
(三)网上咨询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
http: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施工许可窗口、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施工许可窗口、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窗口按照各自告知网址咨询。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施工许可窗口;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施工许可窗口;
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施工许可窗口;
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窗口。
(二)信函投诉
市建设交通委、市建管办及相关受理部门。
详见“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相关办事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
(三)电话投诉
详见“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相关办事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
(四)网上投诉
http: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申请人(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网上填写“施工许可申请表”,并下载带有条形码的《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后携带申请材料到相关受理部门办理。
申请保密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人(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无需网上申报直接下载填写《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后携带申请材料直接到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2、审查方式:
受理部门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申请人(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
(4)通过工程项目专用帐户支付给施工总包企业的工程款银行入帐凭证;
(5)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
(6)施工中标通知书;
(7)施工总包企业设立的外来从业者工资发放账户银行开户回执;
(8)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结单;
(9)提供项目场地内完成动迁的证明材料。
保密工程除携带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登记表,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二)变更
1、申请环节:
申请人(建设单位)携带申请材料到相关受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审查方式:
受理部门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变更条件。
3、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信息变更时,应依据具体变更事项提交文件。
3.1建设单位变更
3.1.1建设单位更名
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建筑工程许可证信息变更表》;
(2)变更事项情况说明;
(3)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4)已变更的报建表;
(5)已变更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已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3.1.2在建工程转让
在建工程受让方申请领取新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建筑工程许可证信息变更表》;
(2)变更事项情况说明;
(3)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4)已变更的报建表;
(5)已变更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已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提交在建工程受让方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合同。
涉及到招投标事项的应提交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认可文件;
(7)变更后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资料;
(8)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9)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重新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受理部门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原证废止,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发放新证书的原因及原证书的编号。
3.2施工单位变更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新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建筑工程许可证信息变更表》;
(2)变更事项情况说明;
(3)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4)提交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合同解除协议、新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单位合同备案登记表;
(5)施工总包企业设立的外来从业者工资发放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复印件;
(6)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7)通过工程项目专用帐户支付给施工总包企业的工程款银行入帐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8)变更后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资料;
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重新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受理部门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原证废止,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发放新证书的原因及原证书的编号。
3.3监理单位变更
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建筑工程许可证信息变更表》;
(2)变更事项情况说明;
(3)变更后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资料;
(4)提交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合同解除协议、新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监理单位合同备案登记表;
(5)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受理部门在原证书相关栏中更改,并加盖施工许可证变更专用印章。
3.4设计单位变更
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建筑工程许可证信息变更表》;
(2)变更事项情况说明;
(3)变更后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资料;
(4)提交建设单位与原设计单位合同解除协议、新设计单位中标通知书及设计单位合同备案登记表;
(5)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6)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受理部门在原证书相关栏中更改,并加盖施工许可证变更专用印章。
3.5工程名称变更
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建筑工程许可证信息变更表》;
(2)变更事项情况说明;
(3)已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变更后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资料;
(5)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受理部门在原证书相关栏中更改,并加盖施工许可证变更专用印章。
3.6建筑规模变更
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建筑工程许可证信息变更表》;
(2)变更事项情况说明;
(3)已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已变更的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登记变更表;
(5)修改后的施工图审图证书;
(6)变更后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资料;
(7)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受理部门在原证书相关栏中更改,并加盖施工许可证变更专用印章。
3.7合同价格变更
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建筑工程许可证信息变更表》;
(2)变更事项情况说明;
(3)变更后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资料;
(4)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受理部门在原证书相关栏中更改,并加盖施工许可证变更专用印章。
3.8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变更
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建筑工程许可证信息变更表》;
(2)变更事项情况说明;
(3)施工合同登记变更表;
(4)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受理部门在原证书相关栏中更改,并加盖施工许可证变更专用印章。
3.9在建工程停工、复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受理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在具备复工条件(指安全质量监管部门同意复工的证明)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受理部门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携带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受理部门在原证书备注栏中写明停工日期,并加盖施工许可证变更专用印章。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中止施工未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携带申请报告、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复工通知及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受理部门在原证书备注栏中写明同意开工日期,并加盖施工许可证变更专用印章。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携带申请报告、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复工通知及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受理部门核验施工许可证,经审查合格的,在原证书备注栏中写明同意开工日期,并加盖施工许可证变更专用印章。
3.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受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并携带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受理部门在原证书备注栏中写明延期日期,并加盖施工许可证变更专用印章,延期以两次为限。
3.11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设单位提交情况说明,原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废止,再次申请开工的,建设单位应按新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3.1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
建设单位携带单位介绍信及遗失说明,受理部门出具该建设工程相关的施工许可证内容证明。
十六、决定公开
(1)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有关施工许可审查结果可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查询。
(2)受理部门通知申请人(建设单位)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七、发证
17.1受理部门打印和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打印施工许可证并在窗口发放,申请人(建设单位)携带受理通知书签收并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7.2受理部门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建设单位)携带受理通知书签收并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录1流程图
(1)外部流程图
附录2法律文书
施工许可申请表(本次申请范围)
一、工程简要说明报建编号及施工标段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性质
建设单位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领证人
工程名称
建设地址
合同价格
万元;其中外币(币种)万元
建设工程规模
房屋建筑面积
m2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施工总包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二、建设单位具备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产权证
编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编号:
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具备
□不具备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审核情况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具备
□不具备
施工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有
□无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
□无
监理合同
□具备
□不具备
安全、质量监督手续
□已办理
□未办理
资金保函或证明
□有
□无
有否安全施工措施
□有
□无
廉洁协议、文明施工承诺书
□有
□无
其他资料(如有,请填写):
申请单位承诺:
本单位对上述填表内容及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对承诺不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审查意见:
经办人:
审查人:
审定人:
日期:
日期:
日期:
注:
建设单位填写本表一式一份,双框部分由发证部门填写。
上海市建筑工程许可证信息变更表(外业)
报建编号
施工许可编号
变更事项名称
原内容
变更后内容
建设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
日期:
施工许可证受理部门:
受理人:
日期:
当施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应填妥此表(一式两份),并携带相应材料,到原施工许可证受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施工许可证内容证明
项目编号
建设单位名称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合同价格
万元
合同开竣工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施工总包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原发证日期
年月日
备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年月日
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
“网上咨询”栏目问题解答联系单
网上提问人
提问时间
身份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问题:
办理意见:
1、请解答;
2、若不属于你单位职责范围,请即退回市受理中心;
3、请将答案填妥后,在2日内将本联系单交返市受理中心。
上海建筑建材业网
年月日
解答:
解答部门
科室
解答人
日期
网上处理人
日期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1号发布]
6、《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7、《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37号令)
8、《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沪建建[2004]564号)
9、《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11、《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12、《关于印发上海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6)28号)
13、关于在建设工程管理环节增加防范拖欠工程款要求的通知(沪建建管[2007]024号)
1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66号文
15、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
16、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建管[2007]第096号
17、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
18、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对施工区域中尚未完成动迁居民房屋加强保护的通知(沪建交〔2009〕1398号)
19、关于加强开工建设管理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沪建建管201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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