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诉讼法》四大关联法规全新解读总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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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诉讼法》四大关联法规全新解读总则
最新《刑诉诉讼法》四大关联法规全新解读
作者:
向高甲新浪微博@众合向高甲
1.司考经典规律:
新法必考。
2.2013年1月1号同时生效的刑诉相关法规:
(1)《刑事诉讼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4)《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3.2012年司法考试刑诉法新法考查体现(共计83分,新法考查近60)
【22保障人权】【25辩护权】【26逮捕】【27证据审查】【29拘留】【31诉讼中止】【32简易程序】【33死刑复核程序】【34审判监督程序】【35监外执行】【36附条件不起诉】【37和解程序】【38赃款没收程序】【39律师知情权】【42证据审查判断】【66拘传】【6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68监视居住】【70法庭秩序】【71技术侦查】【72证人出庭】【73未成年人特别程序】【74未成年人特别程序】【75公诉案件和解程序】【93询问被害人】【95强制医疗程序】
【96强制医疗程序】
专题解读(总论部分)
一、管辖级别管辖
旧(刑诉)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新(刑诉)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旧题新解】【08年四川】28.下列哪一案件属于基层法院管辖?
A.M国人汤姆在G国殴打一中国留学生,致其耳聋
B.B国人达卡威斯在中国盗窃一旅客手包,内有财物价值2500元
C.中国籍的马某在中国内地将一台湾商人打成轻伤
D.中国籍的黄某在中国大陆绑架一G国籍富商,因未勒索到赎金将其杀害级别管辖的变通
旧(解释)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
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可以
依法审
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新(解释)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
应当
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旧题新解】【2003不定项】94.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C.继续审理本案D.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地域管辖
旧(解释)
第二条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新(解释)
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
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
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
损失地。
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旧题新解】甲欲杀害乙,于是甲拘禁乙于某市A区,后又用汽车经该市B区、C区,在
C区对乙开枪。
乙中枪后被路人送到D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对于甲的犯罪,下列哪些法
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A.A区法院B.B区法院C.C区法院D.D区法院特殊地域管辖
旧(解释)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
原户籍所在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新(解释)
第八条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由其入境地
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
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旧(解释)
第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
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
新(解释)
第九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
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
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回避
旧(解释)
第三十一条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
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
序的审判。
新(解释)
第二十五条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
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
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
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
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申请回避的主体
旧(解释)
无
新(解释)
第三十四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旧题新解】【2007】34.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
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
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
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做出回避决定
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
D.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
3、辩护制度聘请辩护人时间调整
旧(刑诉)
第三十三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新(刑诉)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
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
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旧题新解】【2005】25.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B.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
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
辩护人的范围
旧(解释)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
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
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被宣告缓刑
(一)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本院的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新(解释)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
人:
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人民陪审员
(5);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
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
从人民法院离任后
,
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
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
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
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旧题新解】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
在审判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
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
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
()
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B.郭某的儿子,16岁
C.郭某的父亲甲,一年前是该法院法官D.郭某的朋友乙,乙的父亲是该法院的法官强制辩护的范围调整
旧(解释)
第三十六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
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
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
;
(二)开庭审理时
(三)可能被判处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死刑
的人。
新(解释)
第四十二条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
第四百七十二条审判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
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旧题新解】【08年四川】31.甲、乙涉嫌共同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并致文物损毁,某中级法院
受理案件后,甲委托其弟弟为辩护人,乙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为乙指定辩护B.法院可以为乙指定辩护
C.法院应当指定乙的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D.法院可以指定乙的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
辩护人的会见、通信、阅卷权
旧(刑诉)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
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
,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
案的
通信。
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
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
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新(刑诉)
“第三十七条辩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律师可以
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
会见和通信
。
其他辩护人
经
等;
许可
和通信。
要求会见在押
“辩护律师
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
“
“
“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
,提供法律咨询
辩护律师会
。
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自案件
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
四款的规定。
案卷材料
第三十八条
本案的
制上述材料。
”
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
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
。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
【2012】25.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
的?
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四、证据制度
【2012】67.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等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庭依职权启动
B.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C.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D.只有确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时,才可以对
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规则
旧解释
无
新解释
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七十三条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
。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1)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
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2)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4)有其他瑕疵的。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
,
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
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规则
旧解释
无
新解释
第七十五条处于
证人的
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一)询问证人
(二)
(三)询问第七十七条
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
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
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
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
的;
的。
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
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
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4)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2012】42.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
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
B.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C.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D.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供述的审查判断规则
旧解释
无
新解释
第八十二条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2)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3)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辨认笔录的审判规则
旧解释
无
新解释
数量不符
第九十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辨认对象
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合规定的;
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
(5)辨认中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2012】27.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
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B.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C.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
情况的
D.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五、强制措施拘传、传唤的时间
旧
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
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新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
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
,经出示工作证件,
可以口头传唤
,但应当在
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
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
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调整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监视居住分开)
旧刑诉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新刑诉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
【2012】68.在符合逮捕条件时,对下列哪些人员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A.甲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B.乙正在哺乳自己婴儿
C.丙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D.丁系聋哑人
被取保候审人义务
旧刑诉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
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
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新刑诉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新六机关规定
1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
处所,
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
如果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
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
处所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被监视居住人义务
旧刑诉
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新刑诉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处所
“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
或者通信
“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需要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拘留后的羁押分离和通知
旧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
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新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
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除无法通知
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
留后
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
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2012】29.甲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0月5日上午10时被刑事拘留。
下列哪一处置
是违法的?
A.甲于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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