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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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解读
一、基本情况
2018年2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8年3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1号),决定自2018年4月5日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按照章节形式制定,共5章30条内容,由总则、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和责任落实五部分构成。
二、制定背景及过程
2006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87号)和2014年8月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工作责任的通知》(宁消发〔2014〕3号),对推动我区消防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深入推进,对公共安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对消防责任落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形势任务的需要,有必要修改完善,进一步细化明确任务。
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印发后,自治区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及时研究提出我区具体意见并抓好落实。
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自治区公安厅组建了工作专班,着手开展资料收集、调研起草等工作,经过多次讨论修改,于2017年12月底研究编写完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分别征求了自治区综治委、政府法制办、规划办、人防办等35个部门和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意见建议。
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再次征求了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意见并作了修改完善,经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会议研究谈论后,于2018年1月底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三、出台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必要性:
第一,制定出台《细则》是贯彻国家安全发展新理念的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方面,有必要强化顶层设计,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明晰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消防安全的良好氛围。
第二,制定出台《细则》是落实社会消防治理创新的要求。
国家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不断创新发展社会治理。
在消防安全责任方面,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微型消防站建设、火灾高危单位风险评估等举措,创新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维护了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这些火灾防控和消防管理措施作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有效手段,有必要以制度规定的形式予以固化。
第三,制定出台《细则》是推进法治消防建设的要求。
2009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2010年修订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需要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加以细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和执行性。
虽然我区出台了责任制《办法》,但内容需要修改完善,填补消防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方面的空白,健全完善地方消防法规架构。
重要意义:
《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升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进一步夯实消防安全基础,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同步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对于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在新的起点上推动新时代消防事业创新发展,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以及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
铁路、民航、森林等专业公安机关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定期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开展督导检查。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三)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四)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消防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五)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
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新区开发、工业园区的建设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六)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
建立完善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预案,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
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九)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推广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
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
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十)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细则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三)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具体实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根据县(市、区)消防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
(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二)定期对居民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指导个体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发现的火灾隐患.
(三)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社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履行消防安全巡查、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宣传工作职责。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制,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组织扑救火灾、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五)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演练,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业务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配备专兼职消防民警.
(二)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按照规定组织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审批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内容。
(四)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落实符合国家规定和消防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做好城镇燃气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管。
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交通枢纽、运输企业等行业管理范围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八)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对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
(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
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十四)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审批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产业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民用爆炸物品企业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
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消防安全监管.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六)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消防经费保障及管理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消防事业发展实际保障消防经费。
(七)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九)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十)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十一)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三)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四)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十五)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六)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十七)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根据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十八)市政、供水、供电、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十九)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十)其他行业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八)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商业区、旅游区、开发区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集中区域,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联防协助组织。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年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按照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落实消防安全资金投入。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及时报告火灾事故,组织火灾扑救,配合火灾事故调查。
(五)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消防安全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拟订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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