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用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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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用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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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用车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管理用车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各单位管理用车行为,统一管理用车标准,控制管理用车数量,依照集团公司工管[2008]275号文件《工程项目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片区、工程项目部、工程队。
第二条公司项目配置管理用车统一标准,执行集团公司规定,车辆原值控制在30万元以内。
第三条工程队根据专业性质,统一配置皮卡车或客货车。
第四条管理用车驾驶员在车辆使用年限内(报废前)原则上不得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章管理用车配置原则
第五条公司片区指挥部配置管理用车1辆。
享受过车改政策兼任指挥长的公司副职自行带车,作为该指挥部公务用车,公司不再配置;未享受车改政策兼任指挥长的公司副职,参照第二条标准配置公务用车1辆。
第六条公司项目管理车辆根据项目规模、特点进行配置,配置数量及标准由公司前期督导组根据现场实际确定。
第七条公司具有一定专业实力的工程队,根据专业性质,统一配置皮卡车或客货车1辆。
第三章管理用车调配
第八条项目中标后,首先从公司范围内调整管理用车,驾驶员随车辆调动,确实调整不出,方可按标准申请购置车辆。
第九条任何项目(工程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司调配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可通过项修、大修恢复车辆性能,投入使用。
第十条原则上不允许各单位租赁管理用车,确需租赁时,必须报公司业务部门,呈公司领导审批后,遵照公司《租赁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车辆购置申请和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需购置管理用车时,申请单位以文件形式呈报公司业务部门,呈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公司业务部门以文件形式呈报集团公司,待集团公司审批后,由公司业务部门购置。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无权要求车辆的厂牌号,公司业务部门通过充分调查,在3-5年内按标准购置同一厂牌、配置管理用车。
第五章管理用车驾驶员配置
第十三条管理用车驾驶员由公司统一配置,各项目(工程队)无权私自配置。
第十四条管理用车驾驶员调整权在公司保障部和人力资源部,任何项目(工程队)不得私自调整驾驶员。
第十五条公司管理用车驾驶员杜绝使用外聘人员,必须使用公司员工。
第六章管理用车的管理
第十六条所有管理用车一律落户公司机关所在地青岛。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地落户。
第十七条管理用车驾驶员与公司业务部门签订《管理用车驾驶员目标责任合同》,并缴纳风险抵押金。
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
10万元以下车辆1000.00元,10-30万元车辆2000.00元。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及驾驶员及时与公司业务部门沟通,按时办理车辆年审、车辆保险、运管费和每半年二级维护(客货车、皮卡车)等行车手续和规费。
第十九条各单位依照公司车辆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管理用车日常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驾驶员严格执行《汽车驾驶员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行车,杜绝发生任何责任事故、等级交通事故。
第七章车辆报废
第二十一条汽车报废,严格按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执行。
符合报废条件的,无论资产权所属关系如何,由使用单位设备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附设备前、后、侧3面照片及《设备技术状况鉴定表》。
第二十二条报废车辆按规定必须及时上缴牌照和证件,并及时到车辆户籍所在地车管部门办理销户。
报废车辆严禁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处理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交具有回收资质的单位回收,并出具相关手续。
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未报告、报告未批准、超标准等擅自购买的管理用车收交公司,并处罚购车项目经理、书记、总工各30000元,处罚项目物资设备部长10000元;同时降职使用或就地免职。
第二十四条未呈报、未批准擅自租赁车辆的,处罚遵照公司《租赁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未经使用单位安排,驾驶员私自驾车外出1次处罚1000元。
第二十六条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部门摄像通知到公司的,每年3次以上,处罚驾驶员1000.00元,调整驾驶员工作岗位,2年内不得从事管理用车操作岗位。
第二十七条未按时年审车辆、购置交强险、运管部门二级维护、运管费等车辆行使强制性手续,由于驾驶员造成,处罚驾驶员1000.00元;由于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人原因造成,处罚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人3000.00元。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原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公司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
管理用车驾驶员目标责任合同
附件: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管理用车驾驶员目标责任合同
为了落实公司管理用车岗位工作目标责任制,充分发挥管理用车效能,提高管理用车完好率和利用率,强化管理用车管理工作,保证管理用车驾驶员相对固定,有效控制管理费用。
经(以下简称甲方),与驾驶员(以下简称乙方)(车辆名称:
厂牌型号:
牌照号码:
购置时间:
)协商,签订本目标责任合同。
第一条乙方工作责任目标
1、负责本车辆的“管、用、养、修”等全面工作,保证所驾驶车辆使用年限不低于年即年月至年月。
2、认真履行出车任务,降低车辆油料消耗、维修保养等成本支出,争当红旗车辆和红旗驾驶员。
3、精心驾驶,严格执行《汽车驾驶员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行车,确保不发生任何责任事故、等级交通事故。
4、维护保养率100%,各级维护油品、配件、擦拭材料、替换设备及工具附件按定额标准使用不超耗,延长大修(项修)间隔期,不发生欠修失修情况。
5、及时与甲方沟通,按时办理车辆年审、车辆保险、运管费和二级维护(客货车、皮卡车)等行车手续和规费。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
1、按照岗位职责,履行驾驶员的各项职权,管好、用好、修好车辆。
2、有权对上级车辆管理制度和工作安排提出合理化建议。
3、对事故隐患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解决并上报。
4、保管好本车行使手续、保养维修和技术资料。
6、有权拒绝非驾驶人员、无照人员驾驶。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1、服从甲方统一调配和使用单位管理。
2、按时审验本人驾照,费用自理。
3、正确驾驶车辆,不得带故障、超员行使,严谨酒后驾车。
4、按车辆出厂说明书规定做好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5、认真贯彻车辆和汽车驾驶员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做爱车模范。
6、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车不干私活。
第四条甲方责任
1、按照上级现行的有关车辆管理规定,支持乙方在职权范围内有效地开展工作
2、及时答复和解决乙方在管理使用中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
3、按照规定和工作需要给乙方提供必须的各项保证条件。
4、协调乙方做好车辆使用和工修矛盾等。
第五条考核办法
乙方对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执行情况,每季度分析一次,每半年将情况向甲方报告一次,年终由甲方考核认定,参与红旗设备评选活动。
第六条风险抵押
甲乙双方的目标责任合同签字生效前,乙方按规定交纳元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由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奖罚规定
1、设备使用年限超过规定折旧年限(进口设备超过30%,国产设备超过15%)时,公司根据设备原值奖励乙方5000-10000元。
2、根据年终考核情况,车辆使用单位向甲方推荐红旗设备,红旗驾驶员,公司统一表彰奖励。
3、乙方因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部门摄像通知到公司的,每年3次以上,处罚乙方1000.00元,调整乙方工作岗位,2年内不得从事管理用车操作岗位。
4、乙方因玩忽职守、失职、违章行驶,造成行车交通事故和经济损失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20%罚款。
第八条附则
1、合同期满,甲方代表公司考核,实现本合同目标的,抵押金全额退还乙方。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抄送公司人力资源部一份,合同期(同折旧年限或超过折旧年限车辆报废)满兑现后失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主题词:
设备管理用车办法通知
抄送:
公司领导,机关各部、室。
中铁二十局集团四公司办公室2009年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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