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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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范本
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
本《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日签署。
特别声明及承诺:
协议编号:
"本协议")由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所列转让方和受让方于签署
1.
各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不存在任何疑义和歧义。
各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
,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
2.
委托服务平台代为发布本协议项下拟转让的收益权转让交易信息
让方勾选或点击”我已阅读《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履约保函》并同意相关条款
各方确认,一旦转让方(视情况而定)及受选框或按钮,即
视为该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本协议并接受本协议约束。
3.
件为各方均已注册成为服务平台用户
公司("数米网")及其指定的支付机构签署了相关服务协议。
,同意与本协议相对方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
本协议对于各方产生拘束力的前提条,且各方均已与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对于收益权转让交易在实际操作中的相关机制与规则,本
协议未明确的,以各方与数米网以及支付机构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为准。
风险提示与责任豁免:
1.本协议的转让标的系基础资产收益权而非基础资产本身
,据此,转让方对于受让方就基础资产而言,仅
负有在基础资产收益权范围内依据本协议第2条和第3.5条之规定向受让方履行转付义务的责任。
若基础
资产本身因任何原因发生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基础资产项下投资的违约、早偿、利率变动等固有风险而发
生损失或因计划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的故意不当或过失行为而发生损失),受让方需自行承担基础资产发
生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转让方不对受让方负有任何担保责任或差额补足义务,且该等损失亦不
构成转让方对受让方之违约。
2.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
明细》中所列示的年化预期收益率,是根据基础资产的预期收益
率扣除转让方在本协议下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率之后计算得岀的受让方的预期收益率,并非转让方对受让方
的可得利益或回报所作的保证,也不应被视为转让方对于基础资产和/或基础资产收益权的最低收益保证,
且该年化预期收益率不同于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受让方应仔细阅读转让方在服务平台披露的基础资产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并自行寻求所需的专业投资建议。
受让方一经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其已经充分知悉
并理解基础资产本身及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所可能带来的风险与收益。
除本协议第7条所列示的违约
责任之外,转让方不对受让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鉴于:
转让方为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并合法持有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及其收
2.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
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基础资产",详情如
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中所示)的收益权,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转
让方购买基础资产收益权("收益权转让"),收益权转让的商业条款如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
明细》所示。
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
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当事方
转让方
受让方
住所
证件类型
住所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证件编号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明细
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XX地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协议》编
号
:
UBSSDIC-CG-013、[
:
UBSSDIC-CG-016、[
UBSSDIC-CG-0B4、
UBSSDIC-CG-01J、
:
UBSSDIC-CG-01?
、
:
UBSSDIC-CG-013
委托人
计划管理人
计划托管人
募集规模
30000万元人民币
投资范围
用于银行存款(含定期存款)和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向广
州盈湖房地产有P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庭住宅项目装修
开最终用于流化君
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
益率
每年8.8%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
配日
计划管理人每季度通过委贷银行收到委托贷款项下债务人广州盈湖房地产有限
公司支付的利息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广州盈湖房地产有限公司部分提前还款
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资产管理协议》终止日起第三个工作日
自委贷银行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满
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日
24个月,预计为2016年2月20
转让方持有的全部资产管
合计6000万份
理计划份额
本金余额
转让标的(即本协议
日,但可延长6个月用以向担保人追偿
合计100000份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即基础资产)对应的基础资产收益权
每个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日后第五个工作日
,或如转让方在资产
收益转付日
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日之外的时间收到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收益,则为收到该等资金之日后第五个工作日
最长收益分配期自转让日起26个月
第二部分协议条款
1.定义
除上下文义另有要求以外,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转让方系指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所列示的转让方。
受让方系指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所列示的受让方。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日系指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所列示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日,转让方有权依据《资产管理协议》之规定收取基础资产收益权项下的现金流入收益
收益转付日系指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所列示的收益转付日。
在收益转付日
方应当依据本协议第3.5条之规定向受让方履行转付义务。
收益计算期就第一个收益转付日而言,系指自转让日(含当日)起至该季度末月第二十日(含当日)之间的后的每个收益转付日(最后一个收益转付日除外)而言,系指自上一个季度末月第二^一日
日)起至该季度末月第二十日(含当日)之间的期间;就最后一个收益转付日而言,系指自上一个收益计算期
(不含当日)起至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所列示的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日
日)之间的期间。
计划管理人系指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管理人。
基础资产具有本协议的鉴于条款所赋予其的含义,详情如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中
基础资产收益权具有本协议第2条所赋予其的含义。
本金回收款具有本协议第2条所赋予其的含义。
收益回收款具有本协议第2条所赋予其的含义。
转付义务具有本协议第3.5条所赋予其的含义。
未偿本金余额在任何时点,系指转让价款扣减转让方在该时点已经向受让方转付的所有本金回收款总额之
成本及支出具有本协议第3.5条所赋予其的含义。
配日。
在资产
,转让
期间;就其
(含当
最后一日
(含当
所示。
后的剩余金额。
交易服务费具有本协议第3.8条所赋予其的含义
转让价款系指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所列示的,就基础资产收益权进行转让所应由
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相关对价款项。
转让日系指本协议项下收益权转让的生效日,为转让价款全额且不可撤销地转入转让方托管账户之日,其预计如本协议第
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所列示(若由于任何原因转让方托管账户收到转让价款
之日晚于该日,则以转让方托管账户实际收到转让价款之日为转让日)。
转让方托管账户系指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列示的,转让方在支付机构处幵立的用于收取转让价款的托管账户。
转让方收款账户系指转让方在资产管理计划项下指定用于收取《资产管理协议》项下可分配资产(包括可供
分配的现金收益和本金的现金回收)的账户。
受让方托管账户系指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所列示的,受让方在支付机构处幵立的用于收取基础
资产收益权项下现金流入收益的托管账户。
《资产管理协议》系指规范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人、计划管理人以及计划托管人之间相关权利义务的《国
投瑞银资本盈湖地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共六个),其具体信息和编号如本协议第一部分《基
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所列示。
交易文件系指本协议、《资产管理协议》、担保文件以及其他与本协议项下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相关的交易文件的总称。
担保文件系指担保人向受让方岀具的担保转让方按本协议第3.5条之规定履行转付义务的履约担保函。
担保人指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计划系指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所列示的,本协议项下基础资产所对应的
资产管理计划。
服务平台系指由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持有并运营的为本收益权转让交易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网
址:
[])。
支付机构系指由服务平台指定的为本协议项下各方之间资金支付和结算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金融机构。
签署日系指本收益权转让交易项下各方签署本协议之日,列示于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
工作日系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政府机构系指
(1)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
民政府;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⑶最高人
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⑷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5)仲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任何在上述机
团体。
构领导下或以上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和私人
法律系指中国宪法、法律、条约、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以及由政府机构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2.基础资产收益权
2.1基础资产收益权范围
本协议所述之基础资产收益权是指自转让日后基础资产产生的下列现金流入收益的财产性权益
(a)基础资产在根据《资产管理协议》的约定进行本金和收益的分配在内的任何情形下所产生的任何现金流入收益;
(b)基础资产经转让或其他处置/岀售所产生的现金流入收益;
(c)基础资产项下担保(如有)所产生的现金流入收益;以及
(d)基础资产所衍生的全部权益在任何情形下的处置/出售产生的现金流入收益(受让方在本协议项下支付
的转让价款除外)
2.2本金回收款及收益回收款
本协议第2.1条所述之基础资产收益权由以下两个部分构成
(a)本金回收款:
系指基础资产收益权中归属于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债权投资的本金回收的部分,包括本协议
第2.1条(a)至(d)项中与债权投资的本金回收相对应的现金流入收益;
(b)收益回收款:
系指基础资产收益权中归属于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债权投资的收益分配的部分,包括本协
议第2.1条(a)至(d)项中与债权投资的收益分配相对应的现金流入收益。
3.基础资产收益权的转让
3.1转让价款
转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之规定转让基础资产收益权,受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之规定受让基础资产收益权。
双方同意,前述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之对价应等同于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所列示的转让价款。
3.2付款时间
在本协议项下支付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后,受让方应当将基础资产收益权的转让价款在不迟于
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所列的转让日支付至转让方托管账户。
在通过支付机构或服
务平台支付转让价款的情形下,受让方应促使支付机构或服务平台不迟于转让日将前述转让价款支付到转让方托管账户
(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支付机构或服务平台进行相应资金划转)。
3.3收益权转让
自上述转让价款全额且不可撤销地转入转让方托管账户之日起,收益权转让生效,受让方即享有基础资产
收益权。
转让生效后,归属于该基础资产收益权的全部现金流入收益及任何相关权利(根据本协议第3.5条
之约定应当扣除的交易服务费、以及成本和支出(如有)除外)均由受让方所有并支配,但转让方仍持有
基础资产本身,并因此有权根据《资产管理协议》收取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收益并应按照本协议第3.5
条之约定向受让方进行转付。
3.4支付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
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受让基础资产收益权应以下列每一条件均得到满足为先决条件:
(a)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已经生效并保持有效;
(b)基础资产所对应的资产管理计划已经依法成立,其资金已经成功
募集,且亦已根据中国法律,在有关政
府机构处进行了相关备案或获得了有关政府机构的有关审批(如需要);
(c)
操作规程进行相应披露
(d)
益权
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已在服务平台上依据其
;以及
转让方已依法取得并合法拥有基础资产和基础资产收
,基础资产及基础资产收益权上不存在其他
质押等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也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者涉及任何纠纷,基础资产及基础资产收益权的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5转付义务及受让方实现基础资产收益权
自转让日起,转让方应当在相应的收益转付日(在本协议第一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明细》中规定)将转让方届时
已收到的本协议第2条规定的基础资产收益权项下任何现金流入收益("当期可供转付资金”),按照
以下方式支付至受让方托管账户("转付义务"):
(a)
中采取相关的法律行动
如果转让方在实现上述基础资产收益权过程
(包括但不限于催收、仲裁、诉讼及
申请执行等),由此产生的成本及支岀("成本及支岀"),转让方可以先行从当期可供转付资金中扣除(为免歧
义,该等成本及支出应当首先从收益回收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从本金回收款中扣除);
(b)
在根据
上述第(a)项扣除成本及支岀(如有)之后,就剩余的当期可供转付资金中属于本金回收款的部分
转让方应当全额向受让方转付
(c)在根据上述第(a)项扣除成本及支出(如有)及根据上述第(b)项转付本金回收款之后,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转付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
(i)剩余的当期可供转付资金中属于收益回收款的部分;
(ii)在该收益转付日的当期预期收益(即该收益转付日的未偿本金余额x年化
预期收益率刘攵益计算期的天
数£65);
即在剩余的当期可供转付资金中属于收益回收款的部分小于或等于当期预期收益的情况下,应向受让方全
额转付剩余的当期可供转付资金中属于收益回收款的部分;在剩余的当期可供转付资金中属于收益回收款
的部分大于当期预期收益的情况下,应向受让方转付等于当期预期收益的金额;
(d)按照上述第(a)项至第(c)项足额进行相应扣除(如需要)以及转付后,剩余的当期可供分配资金由转让方
以扣收,用于交纳在本协议第3.8条项下的交易服务费。
3.6转让方义务的担保
转让方在本协议第3.5条项下的转付义务由担保人提供履约担保。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与担保范围以《履约保函》为准
3.7后续转让
转让方同意,受让方在获得担保人同意之后可以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基础资产收益权或者在其上设定质押或
其它权利负担。
3.8交易服务费
转让方为进行本协议第4条项下的基础资产管理,有权向受让方收取一定金额的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
"),该等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按照本协议第3.5条第(d)项的约定进行扣收。
4.基础资产的管理
4.1单独管理
转让方应对基础资产单独管理,与自身其他财产相区分,并对基础资产的管理进行完整记录。
4.2资料保管
转让方应妥善保管基础资产和/或基础资产收益权所产生的会计记录和合法凭证的原件等有关资料。
在岀现
本协议第7条所规定的违约情形的情况下,受让方或受让方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有权查阅相关会计记录和
,转让方应予以配合,但受让方应至少提前10
合法凭证的原件,并根据需要调取加盖转让方公章的复印件
止日起不少于
个工作日向转让方提岀该等查询的申请。
转让方保存上述会计记录和合法凭证的原件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终年。
4.3催收清收
在资产管理计划未能如约进行收益及资产分配的情况下,转让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计划管理
人进行催收清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使基础资产收益权得以实现。
4.4核算报告
自转让日起,一旦转让方收到本协议第2条规定的基础资产收益权项下任何现金流入收益,转让方应在收
到该等资金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核算岀在收益转付日应当向受让方转付的金额,并向服务平台和支付机构报
告以下内容:
(i)当期可供转付资金的金额;(ii)转让方就履行该次转付义务拟扣除的成本及支岀(如有)以及
交易服务费(如有);(iii)当期可供转付资金中属于本金回收款以及收益回收款的具体金额
向受让方转付的金额。
5.
;(iv)转让方应当
陈述与保证
5.1转让方的陈述和保证
转让方为受让方的利益就自身向受让方作岀以下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协
议签署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除第(g)项与第(i)项以外,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也均属
真实和正确:
(a)转让方是合法设立并存续的公司或法人实体,合法拥有基础资产,并依法有权转让基础资产收益权;
(b)对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以及转让方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交易文件的签署和履行:
(i)
已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ii)不违反或有悖于适用于转让方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或法
律,以致严重影响转让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c)转让方按照本协议向受让方或服务平台提供的所有文件、记录、报告、协议以及其他资料均属真实和正
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d)转让方不存在破产、资不抵债或其它类似情况;
(e)转让方已按相关《资产管理协议》中的规定履行了作为委托人的相关义务
(f)转让方为基础资产的唯一合法所有人,且基础资产及基础资产收益权之上未设定抵押、质押或任何其他
形式的担保物权或存在第三人可主张的任何其他权利
(受让方受让并持有基础资产收益权的情形,以及受让
方根据本协议第3.7条之约定进行后续转让的情形除外);
(g)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资产管理协议》合法、有效,且转让方、计划管理人以及计划托管人在《资产管理协议》项
下无违约;
(h)并无可能改变《资产管理协议》项下基础资产付款条件的其他协议
(i)
(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或文件;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转让方没有收到计划管理人和/或计划托管人的任何通知,以表明其不予支付与基础
资产有关的任何到期款项;
(j)在本协议生效前至生效时,转让方未曾放弃且保证不会放弃基础资产和基础资产收益权的任何部分。
5.2受让方的陈述和保证
受让方就自身向转让方作岀以下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协议签署日以及有
效期内均真实和正确:
(a)
受让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
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受让方按照本协议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以及其他资料均属真实和正确
(c)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6.承诺事项
6.1转让方的积极承诺
(a)转让方就基础资产的持有及收益权转让应遵守适用于其的相关法律;
(b)转让方应通过服务平台对基础资产收益权的相关情况以及影响基础资产收益权的重大事项及时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
于:
(i)基础资产信息摘要(包括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各方当事人、募集规模、未分配本金余额、投资范围、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设立日、收益分配日及到期日等);
(ii)基础资产所对应的《资产管理协议》副本或影印件
(iii)基础资产所对应的认购函(如有);
(iv)基础资产项下的担保文件(如有);
(v)转让方就收益权转让交易所编制的交易说明书
(vi)基础资产的计划管理人就基础资产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报告
(vii)基础资产的计划管理人就基础资产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临时、季度及年度报告
(viii)基础资产的计划托管人就基础资产编制的年度托管报告
(ix)可能对本协议项下基础资产收益权的按期分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
(x)转让方收款账户中的余额和流水明细。
(c)
,转让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以使基础资产项下的现金
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到期等基础资产能够产生现金流入收益的情况下规的规定,尽最大努力实现其作为基础资产项下权利人在基础资产项下的权利流入收益得以实现。
6.2转让方的消极承诺
(a)转让方保证未经受让方及担保人书面同意不对基础资产设定任何抵押或其它权利负担
(b)转让方须确保基础资产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重大权属纠纷或权利瑕疵;
(c)转让方不得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基础资产收益权;以及
(d)未经受让方及担保人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放弃基础资产或对基础资产的权利。
6.3受让方的消极承诺
受让方保证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基础资产收益权或者在其上设定质押或其它权利负担。
7.违约
7.1违约
7.1.1违反陈述和保证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或者存在重大遗漏、误导并对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
成的直接损失的违约责任。
7.1.2未履行
若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约定或承诺的,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
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违约责任。
7.2转让方违约
7.2.1违约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转让方违约,违约事件发生之日为违约日:
(a)转让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行使其在基础资产项下的权利导致基础资产
项下的现金流入收益产生损失;
(b)转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第3.5条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受让方履行转付义务;
(c)转让方发生(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生
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本协议项下基础资产收益权安全的;以及
(d)任何法院或其它政府机构对基础资产进行查封、冻结等行动的。
7.2.2违约救济
发生上述违约情形时,受让方可以要求转让方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有权选择或同时采取以下救济措
施:
(a)要求转让方按照本协议第3.5条的有关规定立即向受让方履行转付义务;
(b)转让方逾期支付任何款项的,则从违约日起(含该日),转让方应当就未足额支付的款项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支
付违约金;
(c)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
(d)法律规定或者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8.不可抗力8.1不可抗力
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等因素。
8.2责任承担与通知义务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不承担责任,但应立即通过服务平台通知对方,说明有关事件的
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
协议各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
终止本协议,并通过服务平台另行达成相关协议。
9.保密
9.1保密
本协议各方对于本协议以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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