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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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试行)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编制组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前言
本导则是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由同济大学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和教学单位编制而成。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国内农村的危险房屋鉴定经验和专题试验研究结果,采纳新的科研成果,并考虑我国农村当前的建筑房屋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技术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符号;3.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4.场地危险性鉴定;5.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6.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7.附录A综合评定方法;8.附录B房屋安全鉴定报告;9.附录C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
为了提高导则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技术导则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主编单位,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技术导则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技术导则主编单位:
同济大学(地址:
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邮政编码:
200092)
本技术导则参加单位: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武汉大学、华侨大学、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昆明理工大学、四川省土木学会、兰州理工大学、长安大学、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湖南大学、山东建筑大学、上海大学、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科学研究院、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同吉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熊学玉郑毅敏侯建国郭子雄张可文潘文
鲁兆红朱彦鹏王步王毅红张建荣孙强
陈大川赵考重李春祥关贤军何金胜林文修
赵强陈宇峰石振明顾炜汪继恕高峰
范新海王宇新
目次
1总则1
2术语和符号2
2.1术语2
2.2主要符号2
2.3代号3
3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4
3.1鉴定程序4
3.2评定方法5
3.3等级划分5
4场地危险性鉴定6
5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7
5.1一般规定7
6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9
6.1一般规定9
6.2房屋危险性综合评定原则与方法9
6.3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9
6.4砌体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10
6.5木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10
6.6石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11
6.7生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11
6.8混凝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12
6.9钢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12
附录A定量综合评定方法13
附录B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15
附录C农村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16
C.1砌体结构—木屋架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16
C.2木结构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19
C.3石结构—木屋架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22
C.4生土结构—木屋架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25
C.5砌体结构—混凝土板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28
C.6石结构—混凝土板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31
C.7砌体结构—钢屋架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34
C.8石结构—钢屋架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37
C.9石结构—石楼盖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40
本导则用词用语说明43
条文说明┉┉┉┉┉┉┉┉┉┉┉┉┉┉┉┉┉┉┉┉┉┉┉┉┉┉┉┉┉48
1总则
1.0.1为确保既有农村房屋的安全使用,正确判断农村房屋结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既有农村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1.0.3本技术导则在农村房屋的危险性鉴定中考虑场地的影响。
1.0.4对常见农村房屋类型给出定性及定量鉴定方法。
首先采用定性鉴定方法,对于鉴定结果为D级房屋,再进行定量鉴定。
对定性鉴定结果为C级房屋,可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定量鉴定。
对于定量鉴定方法没有包含的房屋结构类型,可直接采用定性鉴定结果。
1.0.5本技术导则以房屋使用阶段危险性鉴定为主,鉴定手段主要通过量测结构或结构构件的位移、变形、裂缝等参数,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评估,间接实现对承载力的判断。
1.0.6危险房屋(简称危房)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
1.0.7鉴定人员应具有专业知识或经过培训上岗。
1.0.8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或保护性建筑的鉴定,除应符合本技术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构件member
基本鉴定单位。
它可以是单件、组合件或一个片段。
2.1.2主要构件primary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相关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工作的构件。
2.1.3次要构件secondarymember
其自身失效不会导致主要构件失效的构件。
2.1.4一种构件kindredmember
一个鉴定单位中,同类材料、同种结构型式的全部构件的集合。
2.1.5相关构件interrelatedmember
与被鉴定构件相连接或以被鉴定构件为承托的构件。
2.1.6场地site
被鉴定房屋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工程地质条件。
其范围相当于自然村或不小于一平方公里的平面面积。
2.1.7混凝土结构concretestructure
由混凝土构件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等。
2.1.8砌体结构masonrystructure
由块材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
是砖砌体、砌块结构的统称。
2.1.9生土结构房屋immaturesoilstructure
由原生土、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房屋。
2.1.10石结构房屋stonestructure
由石砌体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房屋。
2.1.11木结构房屋timberstructure
由木柱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砌体墙和石墙作为围护墙的房屋。
主要包括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房屋。
2.2主要符号
2.2.1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符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L0——计算跨度;
h——计算高度;
n——构件数;
ndc——危险柱数;
ndw——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
ndsb——危险次梁数;
nds——危险板数;
nc——柱数;
nmb——主梁数;
nsb——次梁数;
nw——墙段数;
ns——板数;
nd——危险构件数;
nrt——屋架榀数;
ndrt——危险屋架构件榀数;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dfm——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esdm——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R——结构构件抗力;
S——结构构件作用效应;
μ——隶属度;
μA——房屋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D级的隶属度;
μa——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组成部分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度;
μaf——地基基础a级隶属度;
μbf——地基基础b级隶属度;
μcf——地基基础c级隶属度;
μad——地基基础d级隶属度;
μas——上部承重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s——上部承重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s——上部承重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s——上部承重结构d级的隶属度;
μaes——围护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es——围护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es——围护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es——围护结构d级的隶属度;
γ0——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ρ——斜率。
2.3代号
2.3.1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代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a、b、c、d—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
A、B、C、D—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Fd—非危险构件;
Td—危险构件。
3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3.1鉴定程序
3.1.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图3.1.1规定的程序进行。
图3.1.1房屋危险性鉴定程序
1受理委托:
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初始调查:
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场地危险性鉴定:
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所处场地地质情况,进行危险性鉴定;
4检查检测:
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宜采用仪器量测和进行结构验算;
5鉴定评级:
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包括定性与定量鉴定;
6处理建议:
对被鉴定的房屋,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7出具报告:
报告式样应符合本导则附录的规定。
3.2评定方法
3.2.1房屋危险性场地鉴定:
按房屋所处场地,评定其是否为危险场地。
3.2.2房屋危险性定性评定:
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根据房屋损害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房屋危险性等级可分为A、B、C、D四个等级。
3.2.3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
采用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可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其等级可分为a、b、c、d四等级;第三层次应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可分为A、B、C、D四等级。
3.3等级划分
3.3.1房屋可分为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组成部分。
3.3.2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a级:
无危险点;
2b级:
有危险点;
3c级:
局部危险;
4d级:
整体危险。
3.3.3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A级:
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2B级:
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C级:
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4D级:
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4场地危险性鉴定
4.1.1下列情况应判定房屋场地为危险场地:
1对建筑物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滑坡、地裂、地陷、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
2暗坡边缘;浅层故河道及暗埋的塘、浜、沟等场地;
3已经有明显变形下陷趋势的采空区。
5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
5.1一般规定
5.1.1定性鉴定现场检查的顺序宜为先房屋外部,后房屋内部。
破坏程度严重或濒危的房屋,若其破坏状态显而易见,可不再对房屋内部进行检查。
5.1.2房屋外部检查的重点宜为:
1房屋的结构体系及其高度、宽度和层数;
2房屋的倾斜、变形;
3地基基础的变形情况;
4房屋外观损伤和破坏情况;
5房屋附属物的设置情况及其损伤与破坏现状;
6房屋局部坍塌情况及其相邻部分已外露的结构、构件损伤情况。
根据以上检查结果,应对房屋内部可能有危险的区域和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做出鉴定。
5.1.3房屋内部检查时,应对所有可见的构件进行外观损伤及破坏情况的检查;对承重构件,可剔除其表面装饰层进行核查。
对各类结构的检查要点如下:
1着重检查承重墙、柱、梁、楼板、屋盖及其连接构造;
2检查非承重墙和容易倒塌的附属构件,检查时,应着重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与结构的损坏。
5.1.4现场检查人员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5.2房屋评定方法
5.2.1A级:
1地基基础:
地基基础保持稳定,无明显不均匀沉降;
2墙体:
承重墙体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无松动、脱闪现象。
非承重墙体可有轻微裂缝;
3梁、柱:
梁、柱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梁、柱节点无破损,无裂缝;
4楼、屋盖:
楼、屋盖板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板与梁搭接处无松动和裂缝。
5.2.2B级
1地基基础:
地基基础保持稳定,无明显不均匀沉降;
2墙体:
承重墙体基本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无松动、脱闪现象;
3梁、柱:
梁、柱有轻微裂缝;梁、柱节点无破损、无裂缝;
4楼、屋盖:
楼、屋盖有轻微裂缝,但无明显变形;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轻微裂缝;屋架无倾斜,屋架与柱连接处无明显位移;
5次要构件:
非承重墙体、出屋面楼梯间墙体等有轻微裂缝;抹灰层等饰面层可有裂缝或局部散落;个别构件处于危险状态。
5.3.3C级
1地基基础:
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基础出现少量损坏;
2墙体:
承重的墙体多数轻微裂缝或部分非承重墙墙体明显开裂,部分承重墙体明显位移和歪闪;非承重墙体普遍明显裂缝;部分山墙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有明显松动、脱闪现象;
3梁、柱:
梁、柱出现裂缝,但未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个别梁柱节点破损和开裂明显。
4楼、屋盖:
楼、屋盖显著开裂;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明显裂缝,个别屋面板塌落。
5.2.4D级
1地基基础:
地基基本失去稳定,基础出现局部或整体坍塌;
2墙体:
承重墙有明显歪闪、局部酥碎或倒塌;墙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普遍松动和开裂;非承重墙、女儿墙局部倒塌或严重开裂;
3梁、柱:
梁、柱节点破坏严重;梁、柱普遍开裂;梁、柱有明显变形和位移;部分柱基座滑移严重,有歪闪和局部倒塌;
4楼、屋盖:
楼、屋盖板普遍开裂,且部分严重开裂;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严重裂缝,部分屋面板塌落;屋架歪闪,部分屋盖塌落。
6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
6.1一般规定
6.1.1危险构件是指其损伤、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6.1.2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6.1.3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
1)独立柱基:
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2)条形基础:
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
2墙体:
以一个计算高度、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3柱:
以一个计算高度、一根为一构件;
4梁、檩条、搁栅等:
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构件;
5板:
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6屋架、桁架等:
以一榀为一构件。
6.2房屋危险性综合评定原则与方法
6.2.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6.2.2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危险性判定时,应考虑其危险性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
当构件危险性孤立时,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否则,应联系结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6.2.3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2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结构中的重要性;
3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结构中所占数量和比例;
4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5有损结构安全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6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
7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6.2.4根据本导则划分的房屋组成部分,确定构件的总量,并分别确定其危险构件的数量。
房屋危险性综合评定方法见附录A。
6.3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
6.3.1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和基础两部分。
6.3.2地基基础应重点检查基础与承重构件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上部结构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6.3.3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4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2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上部墙体产生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倾斜率大于1%;
3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的迹象。
6.3.4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基础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3基础己产生通裂且最大裂缝宽度大于10mm,上部墙体多处出现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达10mm以上。
6.4砌体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4.1砌体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砌体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砌体承重墙体的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的裂缝和位移状况。
注意量测其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观测其发展趋势。
6.4.2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受压墙、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
3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最大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4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最大裂缝宽度大于0.5mm;
5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6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7砖过梁中部产生的竖向裂缝宽度达2mm以上,或端部产生斜裂缝,最大裂缝宽度达1mm以上且缝长裂到窗间墙的2/3部位,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8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沿母线通裂或沿母线裂缝宽度大于2mm或缝长超过总长1/2,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且拉杆体系失效;
9砌体墙高厚比:
单层大于24,二层大于18,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m。
6.5木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5.1木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腐朽、虫蛀、木材缺陷、构造缺陷、结构构件变形、失稳状况,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屋架出平面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
6.5.2木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木柱圆截面直径小于110mm,木大梁截面尺寸小于110mm×240mm;
2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和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3主梁产生大于L0/120的挠度,或受拉区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4屋架产生大于L0/120的挠度,且顶部或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或出平面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h/120;
5木柱侧弯变形,其矢高大于h/150,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
柱脚腐朽,其腐朽面积大于原截面面积1/5以上;
6受拉、受弯、偏心受压和轴心受压构件,其斜纹理或斜裂缝的斜率分别大于7%、10%、15%和20%;
7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木质构件;
8木柱的梢径小于150mm;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超过总截面面积的1/2;
9柱子有接头;
10木桁架高跨比h/l大于1/5;
11楼屋盖木梁在梁或墙上的支承长度小于100mm。
6.6石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6.1石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石砌墙、柱、梁、板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石砌体承重墙体的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的裂缝和位移状况。
注意量测其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观测其发展趋势。
6.6.2石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承重墙或门窗间墙出现阶梯形斜向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大于10mm;
2承重墙整体沿水平灰缝滑移大于3mm;
3承重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1/200;
4纵横墙连接处竖向裂缝的最大裂缝宽度大于2mm;
5梁端在柱顶搭接处出现错位,错位长度大于柱沿梁支撑方向上的截面高度h(当柱为圆柱时,h为柱截面的直径)的1/25;
6料石楼板或梁与承重墙体错位后,错位长度大于原搭接长度的1/25;
7石楼板净跨超过4m,或悬挑超过0.5m;
8石柱、石梁或石楼板出现断裂;
9支撑梁或屋架端部的承重墙体个别石块断裂或垫块压碎;
10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0.5mm;墙体竖向通缝长度超过1000mm;
11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12石砌墙高厚比:
单层大于18,二层大于15,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m;
13墙体的偏心距达墙厚的1/6;
14石结构房屋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大于全截面面积的1/3;
15受压墙、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
16其他显著影响结构整体性的裂缝、变形、错位等情况;
17墙体因缺少拉结石而出现局部坍塌。
6.7生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7.1生土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生土承重墙体变形和裂缝状况。
注意量测其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观测其发展趋势。
6.7.2生土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受压墙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0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长期受自然环境风化侵蚀与屋面漏雨受潮及干燥的反复作用,受压墙表面风化、剥落,泥浆粉化,有效截面面积削弱达1/4以上;
3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最大裂缝宽度已超过10mm;
4墙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mm;
5墙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5%,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6墙出现挠曲鼓闪;
7生土房屋开间未设横墙;
8单层生土房屋的檐口高度大于2.5m,开间大于3.3m;窑洞净跨大于2.5m;
9生土墙高厚比:
大于12,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m。
6.8混凝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8.1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主筋锈蚀状况,柱的根部和顶部的水平裂缝,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稳定等。
6.8.2混凝土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梁、板产生超过L0/150的挠度,且受拉区最大裂缝宽度大于1mm;
2简支梁、连续梁跨中部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0.5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缝宽大于0.4mm;
3梁、板受力主筋处产生横向水平裂缝和斜裂缝,缝宽大于1mm,板产生宽度大于0.4mm的受拉裂缝;
4梁、板因主筋锈蚀,产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缝,缝宽大于1mm,或构件混凝土严重缺损,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露筋,钢筋锈蚀后有效截面小于4/5;
5受压柱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mm,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6柱、墙产生倾斜、位移,其倾斜率超过高度的1%,其侧向位移量大于h/500;
7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大于全截面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小;
8柱、墙侧向变形大于h/250,或大于30mm;
9屋架产生大于L0/20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缝宽大于1mm;
10屋架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率大于屋架高度的2%;
11端节点连接松动,且伴有明显的变形裂缝;
12梁、板有效搁置长度小于规定值的70%。
6.9钢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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