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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蒙须知礼仪篇
根据《养正遗规》《常礼举要》《弟子规》摘录汇集
《易》曰,蒙以养正,圣功也,而养正莫先于礼。
盖人之自失其正,以自外于圣人之途者,率以童幼之年,不闻礼教,则耳目手足,无所持循,作止语默,无所检束。
及其即长,沿习偷安,徇情任气。
如已决之水,不可堤防。
已放之条,不可盘郁,何所不至哉。
夫童蒙之学,始于衣服冠履,次及言语步趋,次及洒扫涓洁,次及读书写文字,及有杂细事宜,皆所当知。
今逐目条列,名曰《童蒙须知》。
第一部分:
检束身心之礼
居处必恭,步立必正,视听必端,言语必谨,容貌必庄,衣冠必整,饮食必节,出入必省,读书必专一,写字必楷敬,几案必整齐,堂室必洁净,相呼必以齿,接见必有定,修业有余功,游艺以适性。
使人庄以恕,而必专所听。
一、衣服冠履
大抵为人,先要身体端整。
自头发、衣服,鞋袜,皆须收拾爱护,常令洁净整齐。
我先人常训子弟云:
男子有三紧。
谓头紧、腰紧、脚紧。
意谓整衣欲直,结束欲紧,毋使偏斜、宽缓。
上自头发,下及鞋履,加以修饰,但不得诡异,华靡。
只令于礼容相称。
不可宽慢。
宽慢,则身体放肆,不端严,为人所轻贱矣。
(一)容貌必庄,衣冠必整。
1.容貌必端严,勿轻易放肆。
毋粗豪狠傲,勿轻有喜怒。
2.虽燕居及盛暑时,尤宜矜持,不得袒衣露体。
《弟子规》云:
冠必正,纽必结。
袜与履,俱紧切。
(二)凡着衣服,常加爱护。
1.盥面,必以巾帨遮护衣领,卷束两袖,勿另有所湿。
2.饮食须照顾,勿令点污;
3.行路须看顾,勿令泥渍;
4.就劳役,必去上服,只着短衣,以便做事;
5.着衣既久,则不免垢腻,须要勤勤洗浣。
6.破绽(zhàn) ,则补缀之。
尽补缀无害,只要完洁。
《弟子规》云:
衣贵洁,不贵华。
上循分,下称家。
(三)置冠服,有定位。
勿乱顿,致污秽。
1.凡脱衣服,必齐整折迭箱箧(qiè) 中。
勿乱顿乱放,则不为尘埃杂秽所污。
仍易于寻取,不致散失。
2.凡日中所著衣服,夜卧必更,则不藏蚤虱,不即敝坏。
苟能如此,则不但威仪可法,又可不费衣服。
晏子一狐裘三十年,虽意在以俭化俗,亦其爱惜有道也。
此最饬(chì) 身之要。
且能如此,虽服素布,亦自可观。
今世父母,华其子之衣履,而不能约之以礼,竟亦何益。
二、语言步趋
道之于事,无乎不在。
古之人自少至长,于其所在,皆致谨焉而不敢忽。
故行跪、揖拜、饮食、言动、有其则。
喜、怒、好、恶、忧乐、取予,有其度。
或铭于盘盂,或书于绅笏(hù大带与笏板)。
所以养其心志,约其形体者,至详密矣。
其进于道也,岂不易哉。
后世教无其法。
学失其本。
学者沽(gǔ沉迷)于名势之慕。
利禄之诱。
内无所养,外无所约。
而人之成德者难矣。
《书》曰:
“不矜细行,终累大德”。
故于言语步趋之处,不可不慎也。
(一)居处必恭,步立必正。
1.坐——坚静若山乃恒德。
1)定身端坐,敛足拱手。
背欲直,貌端庄。
2)仰为骄,俯为戚。
不得偃(yǎn仰面倒下)仰倾斜,依靠几案。
3)勿箕踞,勿摇髀。
4)如与人同坐,尤当敛身庄肃,毋得横臂,致有妨碍。
5)坐不掀起板凳之后方。
2.立——其中也敬,而外也直。
1)拱手正立,双足相并。
足之比也如植,手之恭也如翼。
2)必顺所立方位,不得歪斜。
3)若身与墙壁相近,虽困倦,不得依靠。
3.行——步履欲重,容止欲舒。
1)举足不可太阔,毋得左右摇摆。
目须常顾其足,恐有差误。
2)登高必用双手提衣,以防倾跌(女子穿裙装须注意)。
3)其掉臂跳足,最为轻浮,常宜收敛。
4)寻常行走,以从容为贵,若见尊长,又必致敬急趋,不可太缓。
4.寝——赡(shàn) 养厥(jué) 德,万化之基。
1)行倦于昼,夜以息之。
当昼,勿寝。
2)寝,必后长者。
3)既寝,勿言。
4)夜卧必用枕,勿以寝衣覆首。
5)宁心定气。
勿妄有思。
偃勿如伏,仰勿如尸。
5.揖——张拱而前,肃以纾(shū缓也) 敬。
1)稍阔其足,则立稳。
2)直其膝,曲其身,低其首。
眼看自己鞋头,两手圆拱而下(大礼时用)。
3)视瞻必定,勿游以傲,勿佻(tiāo)以轻。
远耻辱于人,动必以正。
(步从容,立端正。
揖深圆,拜恭敬。
勿践阈,勿跛倚。
勿箕踞,勿摇髀。
进必趋,退必迟。
问起对,视勿移。
—《弟子规》)
(二)视听必端,言语必谨
发乎口,为藏为否(pǐ贬斥)。
加乎人,为喜为嗔。
用乎世,为成为败。
传乎书,为贤为愚。
其发也不可不慎乎。
言者,人所易放,苟有所畏惮收敛,则久久亦可缄(jiān.封,闭) 默。
今之父母,见其子资性聪慧者,于学语时,往往导其习为世俗轻便之谈,以相笑乐,此性一纵,必不可反,是教以不谨严也,切宜禁之。
1.言——致祥审,重然诺。
1)凡童子常当缄口静默,不得轻忽出言。
2)口为祸福之门,话要经一番考虑再说。
见失意人,不说得意语;见老年人,不说衰丧话;交浅不可言深,绝交不出恶声。
无道人之短,无说己之长;家庭之事不可向外人言。
—《常礼举要》
3)或有所言,必须声气低平,言语详缓,不可高言喧哄,浮言戏笑。
毋粗豪狠傲,勿轻有喜怒。
(凡道字,重且舒。
勿急疾,勿模糊。
—《弟子规》)
4)父兄长上有所教督,但当低首听受,不可妄大议论。
(父母教,须敬听。
—《弟子规》)
5)长上检责,或有过误,不可便自分解,姑且隐默。
久,却徐徐细意条陈云:
此事恐是如此,向者当是偶尔遗忘。
或曰:
当是偶尔思省未至。
若尔,则无伤忤,事理自明。
至于朋友分上,亦当如此。
(父母责,须顺承。
—《弟子规》)
6)凡闻人所为不善,宜且包藏,不应便而声言。
当相告语,使其知改。
(人有短,切莫揭。
人有私,切莫说。
道人善,即是善。
人知之,愈思勉。
扬人恶,即是恶。
疾之甚,祸且作。
待婢仆,身贵端。
虽贵端,慈而宽。
善相劝,德皆建。
过不规,道两亏。
—《弟子规》)
7)所言之事,须真实有据,不得虚诳。
亦不得亢傲訾(zǐ毁谤,非议) 人,及轻议人物常短。
如市井鄙俚,戏谑(xuè开玩笑) 无益之谈,尤宜禁绝。
(凡出言,信为先。
诈与妄,奚可焉。
见未真,勿轻言。
知未的,勿轻传。
彼说长,此说短。
不关己,莫闲管。
奸巧语,秽污词。
市井气,切戒之。
—《弟子规》)
2.视听——收敛精神,耳目专一。
童子聪明始发,发于耳目。
耳目无所防禁,则聪明为外物所诱。
而心不存矣,故养蒙者谨之。
1)目看书,则一意在书,不可倾视他所。
耳听父母训诫,与先生讲论,则一意承受,不可杂听他言。
2)其非看书听讲时,亦当凝视收听,毋使此心外驰。
3)毋淫视,勿倾听。
三、饮食起居
蒙养从入之门,必自易知而易从者始。
尤择其切于日用,便于耳提面命者。
使其由是而循循焉。
凡一物一则,一事一宜,虽至纤至悉,皆以闲其放心,养其德行,为异日进修上达之阶。
愿为父兄者,毋视为易知而教之不严。
为子弟者,更毋忽以为不足知而听之藐藐也。
(一)饮食有节
1.凡饮食,有则食之,无则不可思索,但饭粥充饥。
2.食毋求饱,毋贪味,毋耻恶食。
(对饮食,勿拣择。
食适可,勿过则。
—《弟子规》)
3.食必以时,不可阙(quē空缺)。
4.食必轻嚼缓咽,不可闻饮食之声。
5.饮食举匙,必置箸(zhù筷子) 。
举箸,必置匙。
食已,则置匙箸于案。
6.非节、假,及尊命,不得饮酒。
饮,不过三爵(jué古代饮酒的器皿,三足,以不同的形状显示使用者的身份),勿至醉。
(年方少,勿饮酒。
饮酒醉,最为丑。
—《弟子规》)
7.碗中不留饭粒。
(二)起居有时
1.早起晏眠。
为人子不晏起,衣被自己整理,晨昏必定省。
(朝起早,夜眠迟。
老易至,惜此时。
—《弟子规》)
2.晨必盥,兼漱口。
3.如厕,必去外衣。
下,必盥手。
(便溺回,辄净手。
—《弟子规》)
4.夜行,必以灯烛。
无烛,则止。
5.出外及归,必于长上前作揖。
虽暂出,亦然。
(出必告,反必面。
—《弟子规》)
6.出不易方,入不逾期。
夜必归家,因事不能归时,必先告家人。
7.喧哄斗争之处,不可近。
(斗闹场,绝勿近。
—《弟子规》)
8.无益之事,不可为。
如:
赌博、笼养、打球、踢球、放风筝等。
9.凡开门揭帘,须徐徐轻手,不可令震惊声响。
(缓揭帘,勿有声。
—《弟子规》)
10.执器皿,必端严,惟恐有失。
(执虚器,如执盈。
—《弟子规》)
11.众坐,必敛身。
勿广占坐席。
(为人子坐不中席、行不中道。
—《常礼举要》)
12.车马繁杂地,不招呼敬礼。
13.不立在路上久谈。
14.登高不呼、不指、不招呼。
第二部分:
入事父兄,出事师尊,通行之礼
夫人之立身立家,可恃可传以永久者,惟在乎礼仪。
有礼义,则虽贫贱,人亦敬仰之;无礼义,则虽富贵,人亦鄙贱之。
所以教子弟者,当使之觌(dí字面意思:
相见)德,不当使之觌利;当使之皇皇于仁义,不当使之皇皇于势利;当使之以耕读勤俭处家,不当使之出入官府,欺公弄法,以侥幸富盈之图。
教之即正,养之既久。
根基既已深厚,其资质之高者,德器成就,自足以佐邦国而光门户;其下者,亦足以守法循理,保业宜家,不至于颠覆破败之虞也。
一、洒扫涓洁
1.凡为人子弟,当洒扫居处之地,拂拭几案,当令洁净。
2.文字笔砚,凡百器用,皆当严肃整齐,顿放有常处。
取用既毕,复置元所。
3.父兄长上坐起处,文字纸札之属,或有散乱,当加意整齐,不可辄自取用。
二、事长
(一)事亲(冬温夏凊)
1.夏月侍父母,常须挥扇于其侧,以清炎暑,及驱逐蝇蚊。
2.冬月,则审察衣被之厚薄,时为增加。
并候窗口户,使不为风寒所侵。
务期父母安乐方已。
(冬则温,夏则凊。
—《弟子规》)
3.十岁以上,晨先父母起。
梳洗毕,诣父母榻前,问曰:
今夜安否。
如父母已起,则就房先作揖,后致问。
问毕,仍一揖退。
4.昏时,侯父母将寝,则拂席整衾以待。
已寝,则下帐闭户而后息。
(二)应长(父母呼,应勿缓。
父母命,行勿懒。
)
1.凡尊长呼召,即当随声而应,不可缓慢。
1)坐,则起。
2)食在口,则吐。
3)地相远,则趋而近其前。
2.有问,则随事实对。
然须听尊长所问辞毕,方对。
毋先从中错乱。
3.对讫,俟[sì等待]尊长有命,乃复原位。
4.呼问未及至先,常察尊长颜色所向,不必待其出命,即当趋就其旁,致敬服役。
1)父母久立,忙取坐物。
2)父母唤人,高声代唤。
(长呼人,即代叫。
人不在,己先到。
—《弟子规》)
3)父母疾病,煎尝汤药。
(亲有疾,药先尝。
昼夜侍,不离床。
—《弟子规》)
4)父母勤劳,即来待作。
5)父母责备,不许强辩。
(父母教,须敬听。
父母责,须顺承。
—《弟子规》)
5.长者与物,须两手捧接。
注:
如此之类,不可尽举。
但当正容端志,毋使怠慢差错。
尊者宜逸,卑者宜劳,故劳役之事,皆卑幼任之,弟子之职当如是也。
(三)见长(近必趋,退必迟。
)
1.见尊长,不命之进,不敢进。
不命之退,不敢退。
2.进时当鞠躬低首,急趋而前。
其立处,不得逼近尊长。
须相离三四尺,然后拜揖。
3.退时亦急趋而出,须从旁路行,毋背尊长,且当频加回顾,恐更有所命。
4.如与同列共进,尤须以齿为序。
进则鱼贯而上,毋得越次紊乱。
退则席卷而下,毋得先出偷安。
(四)侍坐尊长(长者立,幼勿坐。
长者坐,命乃坐。
)
1.住,必居左。
2.目则常敬候颜色。
3.耳则常敬听言论。
4.有所命则起立。
5.尊长有倦色,则请退。
6.有请于尊长独语,则屏身于他所。
7.弟子分当侍立,或尊长命之坐,则亦当遵命而坐。
8.不在长者座前踱来踱去。
(五)侍尊长行
1.必居其右后,不可相远,恐有所问。
2.有问,则稍进于左右,以便应对。
3.目之瞻视,必随尊长所向。
4.有所登陟(zhì登高) ,则先后扶持之。
5.与之携手而行,则以两手捧而就之。
6.遇人于途,一揖即别,不得舍尊长而与之言。
(六)路遇尊长(路遇长,疾趋揖。
长无言,退恭立)
1.凡遇尊长于道,趋进肃揖。
2.与之言,则对。
命之退,则揖别而行。
3.如尊长乘车马,则趋避之。
(今者汽车代车马也)
4.或名分相悬,不为己下车马者,则拱立道旁,以俟其过。
(七)陪长者进餐
馈(kuì进献,进食于人)馔(zhuàn饮食)乃子养父母,弟子养师长之礼。
今童子多以躬执馈为耻,则无以养其孝敬之心,而折其骄傲之气,最不可略。
1.只侍不食
1)凡进馔于尊长,先将几案拂拭,然后双手捧食器,器具必干洁。
2)肴蔬必序列,视尊长所嗜好而频食者,移近其前。
3)尊长命之息,则退立于旁。
4)食毕,则进而彻之。
2.与长者同进餐
1)如命之侍食,则揖而就席。
2)座有次序,上座必让长者。
3)入座后,不横肱、不伸足。
4)食必随尊长所向,未食不敢食。
5)用箸夹菜,只取向己之一方者,不立起向他角器中取菜。
6)箸匙不向碗盘顶心取菜取汤。
7)公食之器,不用己箸翻搅。
8)匙有余沥必倾尽,方再入公食器中。
9)自己婉中之肴菜,不可反回公器中。
10)箸匙所取肴菜,不倍于他人。
11)食勿响舌,咽勿鸣喉。
12)公食以不言为原则,须言,亦应避免唾沫入公器中。
13)咳嗽必转身向后。
14)不对人剔牙齿。
15)将毕则毕之,俟其置食器于案,亦随置之。
(八)称呼必以齿(称尊长,勿呼名)
1.年长倍者以丈
2.十年长者,以兄。
3.年相若,以字。
(九)对众
1.访客
1)立外轻轻扣门,主人让入方入。
2)入内有他客,主人为介绍,须一一为礼,辞出时亦如之。
3)入内见有他客,不可久坐;有事,须请主人另至他所述说。
4)坐谈时见有他客来,即辞出。
5)不携一切动物上堂。
6)主人室内之信件文书,概不取看。
7)将上堂,声必扬。
8)户开亦开,户阖亦阖;有后入者,阖而勿遂。
9)主人欠伸,或看钟表,即须辞出。
10)饭及眠时不访客。
11)与长官尊长,及妇女行握手礼时,应俟其先行伸手,然后敬谨与握。
12)访公教人员,必先问明其上班钟点,不可久坐闲谈。
2.馈赠
1)赐人不曰来取,与人不问所欲。
2)赠人物品,必谦必敬;物品外必用包裹,婚丧庆寿例外。
3)礼尚往来,来而不往、往而不来,皆非礼也。
4)受赠,先略谦辞后受、称谢,逾日须往拜。
5)长者赐,不敢辞。
3.庆吊
1)参加吉礼,不谈衰丧话,不戚容,不啼泣。
2)居丧不参加吉礼,只送仪物。
3)丧服不入公门,不观吉礼。
4)贺婚在众宾前,辞不谐谑。
5)临丧不笑。
6)里有殡,不巷歌。
7)饭于丧家,酒不赭(zhě红褐色颜) 。
8)佩会葬徽章者,礼终即卸去,不佩带他往。
第三部分:
学堂之礼
道不远人,理不外事。
故古人之教者,自其能食能言,而所以训导整齐之者,莫不有法,而况塾党庠术序(注)之间乎。
彼学者所以入孝出弟,行谨言信。
群居终日,德进业修。
而暴慢放肆之气,不设于身体者,由此故也。
注:
塾党庠术序,古代的地方学校。
分家塾、党庠、州序、乡校等,指不同名称不同级别的地方学校。
另:
夏曰校,殷曰庠,周曰序。
一、学中以长幼为先
1.少称长者兄(学长),长呼少者名。
2.行则右行,坐则下坐。
长者立则立,长者散则散。
3.受业于师,必让年长者居先,序齿而进。
受毕,肃揖而退。
4.其所受业,或未通晓,当先叩之年长,不可遽(jù急,仓猝) 渎(dú轻慢;不敬)问于师。
5.如欲请问,当整衣敛容,离席前告曰:
某于某事未明,某书未通,敢请。
先生有答,即宜倾耳听受。
答毕,复原位。
注:
受业时,不以智愚为先后,而以齿为序者,示童子以礼也。
今世师或于弟子之聪慧者,令其先长者而进,是教以傲而导之骄也,可乎哉。
二、有访客至
1.先生与客,命无出门,即各入位凝立,俟先生返。
命做,则坐。
2.若客与诸生中,有自欲相见者,亦必俟与先生为礼,乃敢揖。
退亦不得远送。
非其类者,勿于亲狎。
三、出入之节
1.如出赴书堂,必向父母兄姊之间,肃揖告出。
2.其在书堂时,或因父母呼唤,有所出入,则必请问先生,许出方出,不得自专。
3.至入书堂,虽非作揖常期,亦必肃揖,始可就坐。
注:
童子之性,难敛而易放。
苟父母以姑息为爱,不谨出入之节。
为师者,复无以致御之,鲜有不流于纵肆者矣。
四、读书写文字
为学之道,莫先于穷理。
穷理之要,必在乎读书。
读书之法,莫贵乎循序而致精。
而致精之本,则有在于居敬而持志。
此不易之理也。
(一)读书
1.凡读书,须整顿几案。
令洁净端正,将书册整齐顿放。
(房室清,墙壁净。
几案洁,笔砚正。
—《弟子规》)
2.其当读之书,当用之物,随时从容取出,不得信守翻乱。
读用已毕,复置原所,毋使参错。
(列典籍,有定处。
读看毕,还原处。
—《弟子规》)
3.正身体,对书册,详缓看字,仔细分明读之。
4.毋得目视他处,手弄他物。
5.须要读得字字响亮,不可误一字,不可少一字。
不可多一字,不可倒一字。
6.须细记遍数,如遍数已足而未成诵,必欲成诵。
遍数未足,虽已成诵,必满遍数。
不可牵强暗记,只是要多诵遍数,自然上口,永久不忘。
7.尤逐日带温,逐旬逐月通理,以求永久不忘。
8.古人云:
读书千遍,其义自见。
谓熟读,则不待解说,自晓其义也。
读书三到:
心到、眼到、口到。
心不在此,则眼不看仔细。
心眼既不专一,却只漫浪读诵,决不能记。
记,亦不能久也。
三到之法,心到最急。
心既到矣,眼口岂不到乎。
(读书法,有三到。
心眼口,信皆要。
—《弟子规》)
注:
读书不在多,能下精熟功夫,积久自然有得。
今子弟多勉强记诵,为师者,又假此为功,以取悦父兄,遂不计生熟,慢令加读,旋即遗忘,所宜戒也。
(二)写字
1.凡书册,需要爱护,不可损污皱折。
(济阳江禄,书读未完,虽有急速,必待掩束整齐,然后起。
此最为可法。
)
2.借人书物,当置簿登记,及时取还,毋致遗失。
(借人物,及时还。
后有急,借不难。
—《弟子规》)
3.墙壁、几案、文字间,不可书字。
4.凡写字,未问写得工拙如何,且要一笔一画,严正分明,不可潦草。
5.凡写文字,须要仔细看本,不可差讹。
天下有真教术,斯有真人材。
教术之端自闾巷始,人材之成自儿童始。
大易,以山下出泉,其象为蒙。
而君子之所以果行育德者于是乎。
故,蒙以养正,是为圣功,义至深矣。
余每见当世所称材子弟,大都夸记诵,诩词章,而德行根本之地鲜过而问焉。
夫,在山泉水清;出山泉水浊繄。
岂泉之咎哉。
汩泥扬波。
父兄之教不先,子弟之率不谨也。
俾父兄师长以是教其子弟,毋轻小节,毋鹜速成,循循规矩。
虽蒙养之事,而凡所以笃伦理,砥躬行,兴道艺者,悉已引其端。
由是以之于大学之涂庶几,源洁流清,于世教不无少助乎。
(摘自弘谋先生《养正遗规》序)
《童蒙须知》终
朱子白鹿洞书院揭示
公名熹字符晦,宋婺源人,谥曰文,配祀十哲,
弘谋按:
学也者,所以学为人也。
天下无伦外之人,故自无伦外之学。
朱子首列五教。
所以揭明学之本指。
而因及为学之序。
自修身以至处事接物之要。
则学之大纲毕举。
彻上彻下,更无余事矣。
弘谋辑养正规。
特编此为开宗第一义,使为父兄者共明乎此,则教子弟得所向方。
自孩提以来,就其所知爱亲敬长。
告以此为人之始,即为学之基。
切勿以世俗读书取科名之说,汩乱其良知。
庶耳所习闻。
儿时亦晓然所学为何事。
父子有亲。
君臣有义。
夫妇有别。
长幼有序。
朋友有信。
右五教之目。
尧舜使契为司徒。
敬敷施予;给予,宣告;陈述五教。
即此是也。
学者,学此而已。
而其所以学之之序,亦有五焉,其别如左。
博学之。
审问之。
慎思之。
明辨之。
笃行之。
右为学之序。
学问思辨,四者,所以穷理也。
若夫笃行之事。
则自修身以至于处事,接物,亦各有要。
其别如左。
言忠信。
行笃敬。
惩忿,窒欲。
迁善,改过。
右修身之要。
正其谊,不谋其利。
明其道,不计其功。
右处事之要。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行有不得,反求诸己。
右接物之要。
熹窃观古昔圣贤所以教人为学之意,莫非使之讲明义理,以修其身,然后推以及人。
非徒欲其务记览,为词章,以钓声名,取利禄而已也。
今人之为学者,则既反是矣。
然圣贤所以教人之法,具存于经。
有志之士,固当熟读深思而问辨之。
苟知其理之当然,而责其身以必然,则夫规矩禁防之具,岂待他人设之,而后有所持循哉。
近世于学有规,其待学者为已浅矣。
而其为法,又未必古人之意也。
故今不复以施于此堂。
而特取凡圣贤所以教人为学之大端,条列于右,而揭之楣间。
诸君其相与讲明遵守,而责之于身焉。
则夫思虑云为之际,其所以戒谨而恐惧者,必有严于彼者矣。
其有不然,而或出于此言之所弃,则彼所为规者,必将取之,固不得而略也。
诸君其亦念之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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