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劳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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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劳动合同
伪造,劳动合同
篇一:
伪造劳动合同罪
篇一:
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是否一定构成合同诈骗
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是否一定构成合同诈
骗?
XX年04月20日来源:
人民法院报
[案情]
被告人冯某承包了h建工集团a工程项目的部分木工工程,因此向杭州r出租站租赁钢管、扣件用于工程中搭脚手架。
r出租站要求冯某在租赁合同上加盖a工程项目部的公章,但a项目部认为这是冯某个人的租赁合同,不需加盖公司印章。
为顺利签订合同,冯某私刻h建工集团b项目部的公章,于XX年3月8日与r出租站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上签署真实姓名。
双方约定,租赁钢管、扣件,具体数量按实发为准,租赁期为2年,租金每月结算并付清。
之后冯某陆续租来钢管、扣件用于工程,并按约定支付租金。
后冯某在工程项目资金垫付较多导致资金短缺,于是将租赁来的部分钢管转手变卖来周转资金。
XX年1月左右,出租站因冯某拖欠租金未付向法院起诉,a项目部因为被法院冻结了账户,也停发了冯某的工程款,导致冯某预计可以获得的工程款无法及时获得。
3月冯某与r出租站协商分期归还变卖钢管的材料款,并首期支付17万元,但要求出租站撤回起诉。
7月,法院因发现租赁合同上b项目部的印章存在私刻嫌疑,驳回起诉,并让r出租站负责人报案。
XX年5月冯某被抓获归案。
[分歧]
本案被告人伪造公司印章签订了租赁合同,但签订合同时并无诈骗故意,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在租赁期内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变卖租赁物的行为是否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私刻公司印章,存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情况,后又擅自出卖租赁物,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
尽管被告人和出租站签订租赁合同时使用了伪造的b项目部的公章,但这一行为是在出租站要求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而工程所在的a项目部不愿意加盖的情况下,被告人为了顺利签订合同而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但租赁合同上也有被告人的真实签名,其签订合同的真实意图是租赁钢管、扣件,并实际用于工程,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
2.被告人客观上不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首先,本案中双方的租赁合同已实际有效,出租站基于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物,并非因为被告人的欺骗行为交付财物。
被告人也按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由于承包工程项目进行了垫资等原因导致资金暂时短缺,才在租赁期间采取了变卖部分钢管、扣件来满足资金周转。
其次,被告人完成了所承包的工程,尚有大量工程款可以结算,并不是没有偿还能力。
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才导致工程款被冻结,无法按计划取得。
第三,事后被告人积极和被害人进行了协商,并尽其所能支付17万元材料款,案发后也努力赚钱偿还,期间与被害人也有联系,并未潜逃。
3.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被告人冯某在未经h建工集团许可使用印章的情况下,私刻了该公司b项目部的印章,破坏了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并使用该印章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引发了极大的经济纠纷,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作者单位: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章丽美篇二:
时讯|单位伪造劳动合同被罚20万
时讯|单位伪造劳动合同被罚20万
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
如今的劳动争议案件,为了胜诉,单位和员工伪造证据的事情屡见不鲜。
市二中院昨天对一
起伪造劳动合同的单位开出了20万元的罚单。
这是新民诉法实施后,法院开出的最高罚金。
案件到了二审,李某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鉴定劳动合同的真伪,“我从来没有见过这份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过字。
”
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表明:
该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的第七页与前六页不是同一台打印机连续打印形成,第七页系喷墨打印形成,前六页系激光打印形成——该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存在换页情况。
而且,第七页上有着最为重要的李某“签名”和日期。
据此,法院认定文化公司提供虚假证据,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而且法院认为,文化公司伪造案件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情节非常恶劣,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法院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20万元罚款的决定。
审理上述案件的法官表示,“劳动合同可以说是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伪造劳动合同,会直接把审判引入误区,这也是本案中劳动者在仲裁和一审败诉的主要原因。
”针对此案,法官介绍,经过司法鉴定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单位在事实面前仍不承认伪造证据,拒不承认错误,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为了引导诚信诉讼,防止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提交虚假证据,法院制定并实施了诚信诉讼告知制度,在开庭之前,就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送达诉讼诚信承诺书,明确告知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提交虚假证据等行为所面临的处罚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仍然伪造证据,主观过错明显。
为了震慑和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捍卫司法尊严,彰显法律权威,法院开出了20万元的罚单。
篇三:
伪造四十万借条的签名,构成犯罪吗?
伪造四十万借条的签名,构成犯罪吗?
闫建业律师(大连)
◆对问题的答复:
该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以及涉嫌犯何种罪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认定。
如果行为人出于通过诉讼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那么行为人涉嫌诈骗罪,这种诈骗的方式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启动民事诉讼,意图通过虚假诉讼使对方为虚假的债务关系承担责任,其行为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在犯罪理论上这种诈骗方式被称为“三角诈骗”。
并且,诈骗数额为4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当然,如果败诉了,属于犯罪未遂。
如果行为人故意帮助一方当事人伪造证据,根据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行为人可能涉嫌诈骗罪(共犯),也可能涉嫌伪造证据罪。
与一方当事人合谋虚假诉讼的,涉嫌诈骗罪(共犯);受一方当事人欺骗,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帮助伪造证据的,涉嫌伪造证据罪。
◆诈骗罪的罪名及法定刑: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数额的认定: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伪造证据罪的罪名及法定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闫建业律师(大连)
篇二:
劳动者造假劳动合同
篇一:
浅析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浅析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作者:
东乡县人民法院王剑锋刘志峰发布时间:
XX-11-1711:
30:
46
随着就业形势的日趋紧张,有些劳动者为了找到一份工作或者为了应聘到更高的职位,对用人单位实施欺诈,后又被用人单位发现,由此产生纠纷。
这类案件通常涉及的法律问题是:
其一,对劳动者采用欺诈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确认无效;其二,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的,是否可以一概认定为劳动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因而确认合同无效;其三,因劳动者的原因而形成的无效合同如何处理。
一、对劳动者采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其特征
对于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是否可以一概确认据此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视情况而定,即应根据劳动者提供的信息对于合同的订立,合同中有关职位、工资的约定是否起决定作用,以及用人单位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无过错等情况来认定。
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所提出的用人条件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致使劳动者被动作假。
当前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提出的招聘条件往往存在违反法律原则或公序良俗的情况,如要求女职工未婚,在聘用后一定时期内不准结婚、生育,否则一律予以辞退等。
为此,一些女性劳动者为谋得该份工作,在其他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只能对自己的婚姻状况隐瞒,提供虚假信息。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在合同履行期间,据此要求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并可以提前辞退女职工呢?
显然不能。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种族、民族、性别、宗教信仰而受歧视;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因此,尽管从形式上看,劳动者提供了虚假情况,实施了欺诈行为,该劳动合同属于“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实质上,用人单位提出的上述录用条件,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属无效条款,因而这些劳动合同不能确认无效,用人单位也无权以此为由辞退女职工。
2、用人单位的用人条件合法,劳动者造假
在用人单位的用人条件合法的情况下,劳动者存在造假行为,还应对造假内容加以区分。
以造假内容对合同签订是否起决定性作用为标准,分两种情况:
(1)若劳动者此类造假的内容对于合同的签订无决定性作用,则应确认合同有效。
(2)若造假的内容对于合同的签订起决定性作用,则应确认合同无效。
二、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归纳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归国有三种。
而劳动法第97条仅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劳动者而言,其付出劳动,必然有权获取报酬,即劳动者享有报酬索取权。
虽然民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结果之一是返还财产,即合同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的义务,但对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则应当折价补偿。
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即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不具有可返还性,如果受雇方单位返还报酬,显然有悖公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总之,针对目前劳动力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认定劳动合同的效力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考量用人单位招聘条件的合法性,劳动者造假行为对签订合同的影响等,不仅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
篇二:
劳动者简历造假用人单位可解雇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
劳动者简历造假用人单位可解雇
某电脑公司招聘销售经理,王某前往应聘,并向公司提交了其在多家电脑公司担任销售主管等相关证明材料。
公司当即与王某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聘用王某为销售经理。
6个月后,公司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平平,遂对王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
通过调查,发现王某所谓在多家电脑公司担任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纯属虚构。
公司当即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王某提出让他离职可以,但需要给他经济补偿。
公司认为王某用造假的求职简历骗取信任,属于过错在先,没有资格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
王某不甘心,遂到江苏镇江市总工会咨询。
市总通过分析法律条文告知他,简历造假用人单位可直接解雇,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贴士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
求职过程中,简历作假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伪造学历,二是虚构经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提醒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可能产生两大法律效果:
一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赔偿责任的承担。
对于无效劳动合同在确认其无效的同时,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通过简历造假的方式,诱使公司作出错误的判断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就属于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仅可以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可以追究王某的赔偿责任。
1篇三:
劳动者应聘时提供虚构工作经历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专家介绍】李延龙律师长期致力于争议解决、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管理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事务,擅长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法及知识产权保护,并着重致力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研究,制定合理法律风险控制目标,并为实现该目标而对企业所拥有的资源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领导、协调和控制。
在金融票据、房地产、建筑、名誉权及公司法律事务方面具有专门研究。
【案例介绍】:
XX年秋季招聘,北京某旅游集团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名行政主管,面试过程中,吴某向该公司提交了曾在同行业多家公司担任行政主管或经理等职务的工作履历表。
该公司对吴某以往的工作经历非常满意,于双方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吴某的岗位是行政部经理,工作职责是全面负责集团的行政工作,包括办公室管理、公司活动的组织安排等。
工作三个月以后,该公司发现吴某的工作能力和应聘中所描述的能力大相径庭,也不能很好的完成集团下达的工作热舞,无法达到岗位职责的要求,遂对吴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随后公司经调查发现吴某所说的在多家公司担任过行政主管的经历严重与事实情况不符,该公司当即以吴某欺诈为由,做出双方劳动合同无效的决定,并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吴某。
吴某不认可该公司的决定,于是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有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审理结果】:
仲裁开庭审理中,吴某认为以往的工作经历与现在的工作并无关系,自己工作勤恳,取得了
相应的成绩,公司无权做出劳动合同无效的决定。
公司认为,由于吴某虚构工作经历,致使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与吴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无效。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可以在调查发现员工虚构工作经历后作出劳动合同无效的决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无效。
对于该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中,吴某为了达到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工作经历,骗取了公司的信任,致使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
吴某的这种做法属于欺诈行为,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
因此,吴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直接通知其劳动合同无效。
律师实务的工作中对类似案件的处理中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究竟是否构成欺诈是需要律师在工作中要把握的要点,根据员工提供的信息,书面文件,通过各种渠道的调查,确认员工造假的程度。
公司在发现造假时间处于该员工的工作何种阶段。
公司的招聘录用条件、岗位职责等因素是否明确。
因为在此类案件中公司常常被要求举证证明录用前已经向员工明示了录用条件,包括对学历及工作经历的要求,而且员工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是当初录用其的决定性条件,如不能证明则很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律师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的无效,对用人单位而言,都面临着责任和损失的承担。
如果是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除给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外,还须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是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做如下应对:
一、对于拟聘用的重要岗位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对拟入职员工进行背景调查,而不是一味的相信员工自己的陈述。
二、公司hr应当谨慎审查劳动者的相关资质和所提供的各种信息,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避免出现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情形。
三、以《承诺书》的形式,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皆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且承诺告知的内容的真实性。
四、发现有劳动合同无效情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做到程序合法。
篇三:
伪造劳务合同
篇一:
时讯|单位伪造劳动合同被罚20万
时讯|单位伪造劳动合同被罚20万
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
如今的劳动争议案件,为了胜诉,单位和员工伪造证据的事情屡见不鲜。
市二中院昨天对一起伪造劳动合同的单位开出了20万元的罚单。
这是新民诉法实施后,法院开出的最高罚金。
因为单位没有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把某文化艺术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给付双倍工资,并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4万余元。
本以为胜券在握,结果历经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李某一败再败,原因是单位拿出了白纸黑字、还有李先生签名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XX年1月31日至XX年1月30日,证明李先生诉讼理由完全是子虚乌有。
案件到了二审,李某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鉴定劳动合同的真伪,“我从来没有见过这份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过字。
”
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表明:
该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的第七页与前六页不是同一台打印机连续打印形成,第七页系喷墨打印形成,前六页系激光打印形成——该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存在换页情况。
而且,第七页上有着最为重要的李某“签名”和日期。
据此,法院认定文化公司提供虚假证据,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而且法院认为,文化公司伪造案件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情节非常恶劣,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法院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20万元罚款的决定。
审理上述案件的法官表示,“劳动合同可以说是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伪造劳动合同,会直接把审判引入误区,这也是本案中劳动者在仲裁和一审败诉的主要原因。
”针对此案,法官介绍,经过司法鉴定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单位在事实面前仍不承认伪造证据,拒不承认错误,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为了引导诚信诉讼,防止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提交虚假证据,法院制定并实施了诚信诉讼告知制度,在开庭之前,就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送达诉讼诚信承诺书,明确告知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提交虚假证据等行为所面临的处罚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仍然伪造证据,主观过错明显。
为了震慑和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捍卫司法尊严,彰显法律权威,法院开出了20万元的罚单。
篇二:
伪造高学历入职合同无效并承担责任
接听时间:
1日上午9:
30-11:
30下午1:
30-3:
30
在线律师:
金纪礼(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先生:
劳动者在入职时采取欺诈手段,伪造了高学历,虚假工作经验的,可能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金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还可能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月4日上午9:
30-11:
30下午1:
30-3:
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的崔武律师。
篇三:
劳务合同——内部员工XX
编号[最新版]
劳务协议
甲方:
乙方:
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
性别:
年龄:
身份状况:
(下岗、退休、其他)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乙方承担劳务的内容、要求
1、劳务内容:
相关工作。
甲方因生产经营等需要对乙方的劳务内容进行合理调整,应协商一致,并应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书,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变更协议书应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2、工作要求:
乙方应参加甲方安排的与乙方提供劳务有关的培训、学习,并按照甲方要求的工作时间和地点提供劳务。
乙方提供劳务期间,应当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甲方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财产。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
全职。
第四条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状况,有能力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工作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的劳务。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必需的劳务保护条件;
2、甲方为乙方购买一份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协议存续期相同。
3、告知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工作规定;
4、甲方对乙方违反公司工作规定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5、甲方依法负责代为扣缴乙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和公司的各项工作规定;
2、应当维护甲方的声誉和正当利益,如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接触工作范围以外的秘密事项。
第七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1、支付标准:
甲方每月应当支付乙方基本劳务费元,其他报酬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2、支付方式:
银行卡的方式。
3、支付时间:
甲方应当于每月日前支付乙方上月劳务报酬。
第八条协议的终止、解除与续延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本协议期满的;@甲乙双方就解除本协议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2、协议存续期间,双方均可单方解除本协议,但应当提前7日通知对方。
未提前通知的,每延迟一日,须向对方支付一日的违约金,标准为乙方的日工资;
3、协议期满,双方均可终止本协议;若甲乙双方均无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逐月续延;
4、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
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
1、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协议内容时,应将变更意见书面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2、双方经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协议有关内容,变更后的协议或协议附件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协商不一致,本协议即行解除。
第十条乙方发生医疗费用由乙方自理,因病停工期间内,甲方不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单位隐瞒其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务关系或尚有未了结事宜的。
甲方立即解除劳务协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因违反本协议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乙方受损情况进行相应赔偿;
2、乙方违反本协议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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