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廉政合同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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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廉政合同标准版
水利工程施工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法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甲方或乙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甲方或乙方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其它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
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监理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同时必须对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履行向甲方承诺的上述其他廉政义务。
6、乙方如果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或工程监理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甲方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
甲方和工程监理部门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
甲方对举报属实或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一、三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水利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二至五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后止。
第六条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
。
第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
甲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年月日
水利工程廉政合同乙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年月日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资金来源:
财政补助资金及群众投劳筹资。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______年___月___日;竣工日期:
______年___月___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天。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一般权利和义务
(1)组织施工预算中“投劳折资”部分的投工投劳的兑现,协调好投工投劳与专业施工队伍的配合;
(2)搞好土地占用、青苗补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3)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提供施工场地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5)组织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
2、承包人一般权利和义务
(1)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2)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3)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要清理现场;
(4)接受发包方质量监督小组、乡人民政府、水务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通知发包人验收。
发包人组织质量监督小组,汇同乡人民政府负责人、水务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及时进行验收。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各部门参加人员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六、安全施工
1、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护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实施爆破作业,承包人应与爆破公司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及调整
工程实行固定单价承包(详见附件2),结算按工程实际计量结算。
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工程单价,结算时以审计认定单价结算。
2、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组织质量监督小组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3、工程款支付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发包人应将计量结果提交到乡人民政府,由乡人民政府汇同水务、财政、审计部门核查计量结果,最后财政部门按确认的工程量向发包人拨付工程款。
发包人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程款后,7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___%工程计量款,余下___%在保修期(___年)满后一次性支付。
八、材料供应
发包人供应政府采购的材料设备,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九、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应及时组织乡人民政府、水务、财政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2、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对工程质量进行保修,保修期为___年。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十、争议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1、工程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合同解除
发生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的效力。
3、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合同份数
本合同___份,由发包人保存___份,承包人保存___份。
甲方(公章):
_________
乙方(公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
(1)发包方: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2)承包方:
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分包人:
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单位: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
当事人。
1.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
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
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
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
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
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
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
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
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样的图纸。
(5)投标书:
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
包方所接受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经发包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
件。
(6)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标的通知书。
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
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
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
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
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设备:
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
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
指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
指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
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
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
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
的总金额。
(2)费用:
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
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
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
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
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
真和电子邮件等。
(3)天:
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
一致时,由监理单位作出解释或修正。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方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方发布开工通知。
4.3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
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方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
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方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向承包方移交
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办理保险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方投保的保险。
4.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
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方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
判断和推论负责。
4.9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提供
的图纸。
4.10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方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方实现文明
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环境保护
发包方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
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方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方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方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并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由于承包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
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
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
由承包方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
靠负全部责任。
5.6办理保险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险。
5.7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
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
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
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
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
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方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方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
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
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
单位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
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单位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
照执行。
5.13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方前,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方应承担保修期
内的缺陷修复工作。
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
成,则承包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方为
止。
5.14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
向发包方提交经发包方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方同意
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
效,发包方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方。
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1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方要求监
理单位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方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
否则监理单位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方或发包方
的责任和权利。
7.2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
责人。
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方,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
方及时通知承包方。
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方。
7.3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
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方。
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
的同意。
7.4监理单位的指示
(1)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
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
若承包方对监理单位的指
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监理单位研究后可作
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方。
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
指示,承包方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方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
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单位应在
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48小时内及
时补发,则承包方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只从监理单位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
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
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方或承包方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
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函件
8.函件
8.1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
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
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
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
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图纸
9.1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方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方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
同过程中检验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9.2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
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方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
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方。
由于发包方未能按
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
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
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方按发包方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
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单位审批。
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
述图纸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方。
承包方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图纸
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单位未在28天内批复承包方,则应视为监理单位
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的批复不免除承包方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
负的责任。
9.3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交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单
位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设计修改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单提交承包方,
具体时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与施工图纸具有
同等效力。
设计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图纸的保管
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均应按第1.2款第(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
一套完整的图纸。
9.5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
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转让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门或任何权利,下述情
况除外:
(1)承包方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方的损失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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