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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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遂宁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乡居民参保:
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以及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不含在校生),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单位参保:
(1)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
(2)经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单位。
所需资料:
1、单位参保(首次参保):
(1)用人单位:
①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⑤《社会保险登记表》(加盖公章);
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
⑦单位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
①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②《个体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
2、城乡居民参保: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特殊情况的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参保流程;
1、单位参保:
(1)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自批准成立(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社保局服务窗口(市社保局5、4号窗口,安居区社保局社保股,船山区社保局保险股,射洪县社保局3、4号窗口,大英县社保局养老保险股,蓬溪县社保局养老保险股)提出参保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参保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并为参保单位建立基础数据档案。
(2)个体:
凭申请材料到社保局服务窗口(市社保局4号窗口,安居区社保局社保股,船山区社保局保险股,射洪县社保局5-8号窗口,大英县社保局养老保险股,蓬溪县社保局养老保险股)办理。
2、城乡居民参保:
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第一个环节就是发凭证。
就是说当一个劳动者离开一个城市,他不能肯定再回到这个城市就业的时候,或者有明确的目的地要到另外一个城市就业的时候,他一定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他的参保缴费凭证。
这个参保缴费凭证其实挺简单,除了基础信息之外,最关键的信息是三项:
一是这个人在当地参保的起始时间;二是他实际缴费的月数;三是他在本地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是多少。
这三个是最关键的信息。
有了这样一个凭证,等于参保人员,包括农民工就有了一个自己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里面记录了你累积的权益,这也是政府对以后劳动者今后权益的一个郑重承诺。
第二个环节就是接电话。
我们已经在网上公布了全国2800多个县级和县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部联系方式。
转移就业的劳动者本人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通过这个电话查询和咨询有关情况。
同时在两地之间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事务也可以通过这个电话进行联系、核对等等。
借这个机会,我也把这个网站告诉大家,因为也会有很多网友在转移过程中需要查询,网站网址是,在网站右侧有一个“公共服务信息”栏目,这个栏目下有一个“社会保险关系转续经办机构联系方式”,点开之后就可以看到各省的分栏,然后点击你需要的省,里面就有各市的分栏,然后再点击城市,你就可以看到你在的那个区、那个县,如果你需要的话,它的电话号码就在那上面,就可以和他们进行联系。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如果有不清楚的问题需要咨询的话就可以通过网上公布的电话进行咨询。
第三个就是办手续。
就是具体的流动人员要提出转移接续的申请的话,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向新的就业地提出接续申请,其他的事情就由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来办理就可以了。
最后一个环节就是转移资金。
除了转关系之外,要把我前面讲到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资金,还有企业、单位缴费规定比例的资金要转移到新的就业地。
这样的话整个的转移接续的流程就算完成了。
00~2000元10个档次(每个档次递增200元)。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乡居民参保:
(1)全市范围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含学龄前儿童),市及县(市、区)所属城镇大中专院校、技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在校学生。
(2)凡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
2、单位参保: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已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所需资料:
1、单位参保: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
(2)单位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批准退休文件;
(3)工资花名册和退休(职)养老金发放册;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城乡居民参保:
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如:
残疾人证明等);
参保流程;
1、参保职工参保:
由单位代办;
2、单位首次参保:
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须提供上述材料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为所有用工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或转移手续。
3、城乡居民参保:
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医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所需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遂宁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遂宁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遂宁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遂宁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遂宁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遂宁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遂宁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遂宁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遂宁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所需资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
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分娩的:
1、《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不能提供,则需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4、《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6、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7、《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8、《生表一》两份,男方女方单位均加盖公章;
9、《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0、《生育报销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
计划生育的: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2、《医疗蓝本》原件、复印件两份;
3、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人工流产的需注明孕几周)原件、复印件两份;
4、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5、《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6、《生表一》两份,加盖公章;
7、《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住房类
1.购买、建造、翻建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
非住房类
1.职工离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且未再就业
3.职工死亡
4.出国定居
5.调离本市
6.重大疾病、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7.低保缴存职工
8.因家庭成员患大病
温馨提示
提取人范围:
符合提取条件1-5条的,由职工本人一次性提取;
符合提取条件6条的,可提取夫妻双方、子女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提取
次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次数;符合提取条件7条的,可提取夫妻双方公
积金账户的余额,提取次数低保期间一年一次;符合提取条件8条的,
可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提取次数租房期间一年一次。
所需资料:
1.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签注证明意见的《遂宁市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
3.并根据提取事由分别提供不同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般提取材料:
一、购建房提取
1.商品房
①经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购房发票(购现房须提供产权证、不动产发票和契税发票)或付款收据;③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2.二手房
①《存量房买卖合同》;②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③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不动产发票;④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3.本城区之外购房
①提供经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过户后的产权证、不动产发票、契税发票或者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凭证;③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在城镇国有土地上:
①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②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
①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②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
3)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②身份证;③银行打印的近期还款明细单;④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2.商业住房按揭贷款
①《住房商业贷款合同》;②身份证;③银行打印的近期还款明细单;④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四、低保缴存职工
①职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金领取证》;②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15%
①当地房管部门提供的无自住住房证明;
②职工所在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
③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4.身份证
重大疾病、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①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应提供二级甲等医院以上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病情诊断书)、医疗治疗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②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
③职工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
职工离退休
①离退休文件
②身份证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且未再就业
①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
②身份证
职工死亡
①职工死亡证明
②家属身份证
③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单位证明
出国定居
①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调离本市
①职工调动文件
②身份证
重大疾病、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①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应提供二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病情诊断书)、医疗治疗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②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
③职工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
低保缴存职工
①职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金领取证》。
②身份证
③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提取流程;
1.职工到本人所在单位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领取《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份,并填好表中内容,备齐相关资料,单位初审后,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或职工持相关表格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办理。
3.提取人凭《住房公积金提取单》回原单位取现;或到贷款受托银行办理还贷手续。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缴存人;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以家庭为单位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3.具有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首期付房款的金额不低于30%;
5.申请人、借款人与购房人应为同一人,或互为配偶;
6.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7.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
8.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还款保证人;
9.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需间隔时间不少于半年,才能再办理贷款;
10.管理中心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贷人凭购买商品住房合同领取《遂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二步:
申贷人准备好材料向遂宁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步: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后出具《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住房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
第四步:
申贷人持审批的《申请审批表》和《贷款发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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