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质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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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质量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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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贯彻七局工程质量方针,规范与本工程质量有关人员的行为,明确其质量职责,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实现项目部质量目标,依据国电公司及工程局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合同段从事施工活动的队伍(包括成建制外协队伍)及职工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部所属各单位、职能部门必须保证按GB/T19001--ISO9001:
2000标准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在本项目内持续有效运行。
第四条项目部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运用,依据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创建国家优质工程。
第二章质量目标
第五条项目质量目标
1、本项目合同履约率100%,顾客投诉为零。
2、单元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98%以上,产品(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3、实现土建工程优良率87%以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机电安装工程优良率96%以上。
6、保持按GB/T19001-ISO9001:
2000标准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的运行,并持续改进。
4、杜绝发生一切重大质量事故、确保施工质量优良,达到国家优质工程标准,确保获得“天府杯”,争创获得国家工程建设“鲁班奖”。
第三章质量职责
第六条本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经理是项目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技术负责人对本项目质量负技术责任;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质量具体工作责任人。
第七条质管办主任负责按照GB/T19001-ISO9001:
2000标准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具体领导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工作。
主持项目质量管理内部审核和质量改进工作,落实项目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所需资源的配置,确保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适宜、有效,并持续改进。
第八条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岗位的各级各类人员对本岗位质量职责负责,具体内容详见《水电七局有限公司阿海水电站厂房工程项目部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各相关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保证本岗位具体工作的符合性。
第九条项目总工程师和质量管理部主任必须具有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资格,负责本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指导和审核,质量检查员必须客观独立地履行现场质量把关职责,负责组织和参加工程施工过程、产品制造过程中的监视和测量活动,负责工程、产品内部质量评定工作。
第一十条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本项目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指导各项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活动在本项目的具体开展。
第一十一条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保证本部门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并持续改进。
第一十二条项目部各级施工单位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质量管理体系在本项目有效运行,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措施在项目的有效落实,直接负责本项目施工质量。
第四章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第一十三条项目部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组织机构,成立专职的质量管理职能部门。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质量管理进行宏观控制,对重大质量问题进行决策。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工作负全面责任。
项目部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质量管理办公室,项目总工程师任主任,质管办挂靠在质量管理部,负责质量体系运行的归口管理,并对各职能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纠正。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和质量管理部负责人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项目部必须依据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规定,技术规范、标准、施工图纸、工程联系单及本项目合同条款的要求组织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一十四条项目部设质量管理部,配置具有资质的质量管理人员及质检员,项目部质检员的待遇应享受同级施工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一十五条建立工程施工质量终身责任制,由质量管理部负责外协分包队伍负责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责任登记,并以书面形式报分局质量安全管理部。
第一十六条项目部的分包,对引进的民工队伍必须是合格的成建制劳务分包商,项目部要对民工队伍进行统一编制,作业队(厂)不得擅自招用民工队伍或招用零散民工,民工队伍的招用必须符合工程局及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具体办法见《工程分包控制程序》、《水电七局第三分局工程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分局对包工队及民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十七条项目部每月要召开一次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主持,对该阶段项目施工质量进行分析总结(包括当月施工项目的质量情况及工程质量评定,主要质量通病、质量考核以及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方面)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对策,认真落实,由质量管理部负责人汇报质量奖罚的执行及兑现情况。
将质量评定结果报监理单位复核以月报的形式报分局工程质量安全部。
第一十八条质量管理部每月及时向分局质量安全部上报工程质量统计报表。
第一十九条本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质量目标责任制”,由项目经理与各相关职能部门、作业队(厂)第一责任人签定质量责任书,年末进行考核,次年进行兑现,并将兑现结果报分局工程质量安全部。
第二十条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进行质量策划,根据质量策划结果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并在质量计划的基础上将各级单位质量目标进行分解,将质量职能进行分工,制定质量职能分配明细,确保本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第二十一条质量奖罚详见第九章奖罚细则。
第五章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项目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合同文件及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改变原设计工艺要求的,需获得业主或监理单位的书面批准。
工程材料及中间产品的采购严格按工程局程序文件《采购控制程序》和《水电七局物资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采购的材料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有生产厂家或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标识清晰。
3、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特殊材料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标识。
第二十四条本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要按规定进行进货检验,检验合格的材料才能用于工程施工。
对项目部试验室不能检验的材料,要到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地市级以上检验部门进行送检,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本工程施工,并按工程局程序文件《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采购的不合格品,按采购合同或协议与供货商交涉。
属顾客提供的不合格品,项目部要及时与顾客交涉,并将处理结果、意见记录签认备查,进货检验报告及材质证明由质管办统一保存(原件),作为竣工资料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五条设备分为检测设备、施工设备、永久装置性器材和工程设备。
检测设备的质量管理严格按工程局程序文件《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SDQ-B-18)的规定执行;施工设备按工程局程序文件《施工机具设备控制程序》(SDQ-B-13)和《水电七局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本合同项目不存在永久装置器材和工程设备。
第二十六条材料设备的管理,按工程局程序文件《材料、设备的搬运、贮存、防护控制程序》和《物资保管作业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施工工艺及外观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要高度重视工程施工工艺及外观质量控制,提高工程的整体施工质量水平。
第二十八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求项目部对重要部位的施工工艺及外观质量,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必须包括工艺保证措施),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在施工措施执行过程中,要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工程施工的外观质量符合要求。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在对承建工程质量评定时,对有外观质量要求的重要部位,要求把外观质量检验作为重要的检查内容和检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作为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主要工序。
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直至达到合格标准为止。
第三十条项目部或分局对本工程进行内部验收时,对本工程的外观质量必须做出评价,在内部质量等级评定中,外观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工程,其质量等级将评为不合格。
第七章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
第三十一条工程质量计划中包括了工程项目质量检查办法,明确规定了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检验职责、质量记录格式以及不合格品处理权限。
第三十二条项目部将按规程、规范及合同要求提供单元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以及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等的所需资料。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将对单元工程的检查验收,按内部“三检制”的原则严格进行自检,或经监理单位同意的情况下适当简化验收程序而采取“复检、终检”联合内部验收方式,具体验收程序及验收内容详见《水电七局阿海水电站厂房工程土建施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属于隐蔽工程的部分,在工程施工前,将作好检查验收记录,由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后,再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首先由项目部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然后向监理单位申请组织进行联合验收。
第三十四条需用测量工具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时,要求严格按测量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进行控制,在重要工程部位或有危险迹象的工作面,需有另一测量班组进行校核。
测量设备的管理按工程局程序文件《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SDQ-B-1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现场试验室担负着工程材料和砼质量控制的职能,在业务上受项目部质量管理部(或其它分管质量工作机构)的领导,严格按《检验、试验计划》及有关规范、合同文件规定执行。
在进货检验中,要求现场试验室根据现行有效的试验规范或合同文件规定,对工程材料分期分批进行抽样检验,并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主管及相关部门;在砼质量控制中,要求现场试验室根据现行有效的试验规范或合同规定,做好出机口商品砼的抽样工作和试验工作,定期发布砼质量月报,并及时向主管及相关部门报送;对因工程材料、砼拌和方面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现场试验室相关人员有义务参加调查、分析、鉴定工作,并追究相关试验人员的责任。
试验操作和试验设备的管理按工程局程序文件《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SDQ-B-18)、《试验指导书》和《试验设备的管理与使用》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项目部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质量检查活动,重点检查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施工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需要制订纠正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在为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提供的文件中,对工程质量进行详实介绍,做出评价,提供检验资料。
有义务为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巡视)、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等工作,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本项目部要在竣工验收前,由项目部向分局提出内部验收申请,由分局组织相关人员按工程局程序文件《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程序》(SDQ-B-20)中的规定进行内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提请监理单位验收并交付顾客。
第八章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十八条水电工程建设,由于施工或其它意外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或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标准见附录。
第三十九条项目部在施工期间发现工程质量事故后,立即报告分局质量安全管理部、工程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并及时将事故经过作好记录,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影和录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并按事故调查结果的处理方案积极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处理质量事故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四十一条发生质量责任事故后,项目部将根据事故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相关责任者一定比例的经济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如有下列行为,则加重对相关责任者的行政、经济处罚。
1、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
2、在工程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
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
4、对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
5、在履行职责中严重玩忽职守;
6、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
发生质量事故的单位有义务积极配合有关单位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并尽快组织恢复生产。
在质量事故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按《水电七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奖罚细则
第四十三条为加强本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贯彻七局工程质量方针,规范与本工程质量有关人员的行为,明确其质量职责,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实现项目部质量目标。
依据阿海水电站建设单位及工程局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实行质量与效益挂钩、奖罚并重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四十四条坚持“重奖重罚”和“以责论处”,做到奖惩分明,运用奖惩手段促进质量管理,做到优质快速施工。
根据项目部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和相关规程规范对工程施工质量全过程的主要环节进行检查和考核,其内容包括:
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质量缺陷控制情况、现场各工序施工质量情况等,坚持质量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对项目部质量管理工作和对工程质量作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工作失误造成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罚。
第四十六条质量奖励基金来源
1、业主、监理及上级部门的质量奖励
2、按每月产值提取1‰~5‰质量基金
3、质量罚款
第四十七条质量奖励基金的用途
1、用于质量责任书兑现
2、用于现场施工奖励、月、季度、年度施工质量考评奖励等
3、用于对质量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励
4、用于各类质量活动(质量知识竞赛、演讲等)奖励及相应活动费用
5、用于质量教育用的书款、报刊、宣传画册等费用
第四十八条各项质量奖金的发放,由质量管理部提出申请,总工程师审核后,报项目经理(或常务副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奖罚要与质量责任制挂钩,在奖金分配上对质量责任大、贡献大、在第一线生产施工管理人员实行倾斜政策。
第五十条质量奖励
质量奖励分为施工现场奖励、月度奖、季度奖、年度奖、特别奖和单项奖。
1、施工现场奖励
1.1单元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奖励30元/单元。
1.2施工记录完整、详细、规范、具可追溯性、提供及时,奖励10元/单元。
1.3拆模后,混凝土无蜂窝、麻面、狗洞、挂浆、错台等缺陷,混凝土内实外光,预埋件无位移,奖励50元/单元。
1.4锚喷支护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密实无夹砂,表面平顺整洁,锚杆锚索安装符合要求,奖励100元/单元。
1.5施工现场奖励按照承担工作内容进行比例分配,具体为施工班组50%,作业队质检员20%,施工管理部质检员20%,质量管理部质检员10%。
1.6施工现场奖励由质量管理部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统计,并报总工程师进行审核,后报项目经理(或常务副经理)审批后执行,与月度奖励同期发放,要求该项奖励必须发放至施工班组成员。
1.7施工现场其他质量奖励,由质量管理部根据现场情况,对班组或个人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情况由质量管理部报经项目经理(或常务副经理)审批后执行,直接发放到班组或个人。
2、月度奖励
2.1月度质量奖励以各部门、队(厂)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按“固定考核奖励基数×考核得分率”进行奖励。
2.2考核采取计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核定总分为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实行全额奖励;核定总分为70分(含70分)以上为合格,以实际考核分数进行奖励;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不予奖励。
2.3月度考核以项目经理考核奖励基数,按岗位比例计算,具体为,项目部党工委书记兼项目副经理为项目经理的90%,项目副经理为项目经理的80%,项目部“三总”为项目经理的70%,经理助理为项目经理的60%,“三副总”及质量管理部主任为项目经理的50%,作业队队长、施工管理部主任、工程部主任为项目经理的40%,机关其他各部室为项目经理的30%。
项目经理月度考核奖励基数为1000元。
2.4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月度考核得分以项目部各部室、队(厂)考核得分平均数为考核基数乘以一定比例系数得出。
2.5存在未达到考核标准要求的部室、队(厂)不对其进行考核奖励,并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2.6具体月度考核奖罚办法详见《水电七局有限公司阿海水电站厂房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目标分解及考核奖罚办法(试行)》。
3、季度奖励
3.1季度奖励以各部门、队(厂)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本季度内月度考核情况等进行考核,并按“固定考核奖励基数×考核得分率”进行奖励。
3.2季度考核奖励基数按项目经理1500元,其他考核责任人奖励基数按相应比例换算。
3.3季度考核期内,存在某月未达到考核标准要求的,经过整改后达到考核标准要求的,进行季度考核奖励,若存在两次未达到月度考核标准要求的,不进行季度考核奖励,并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2000元罚款。
3.4具体季度考核奖励办法详见《水电七局有限公司阿海水电站厂房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目标分解及考核奖罚办法(试行)》,
4、年度奖
4.1年度考核于每年末进行,主要依据月度、季度考核情况,并集合具体月度、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4.2年度考核奖励以分局对项目经理考核奖励额为基数,项目部其他各级考核责任人以相应考核比例进行考核奖励,具体比例同于月度考核相关内容。
4.3年度考核时,存在考核年内某季度未达到季度考核标准要求的,但经过整改后达到考核标准要求的,进行年度考核奖励,若存在两次及以上未达到季度考核标准要求的,不进行年度考核奖励,并给予相关责任人2000~3000元罚款。
4.4具体季度考核奖罚办法详见《水电七局有限公司阿海水电站厂房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目标分解及考核奖罚办法(试行)》。
4.5质量责任书的兑现,由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分别对质量责任者进行考核,报项目经理(或常务副经理)审批后兑现。
5、特别奖
在项目部质量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的,由质量部考核,报项目经理(或常务副经理)审批后给予相关单位或人员300~3000元质量特别奖励。
5.1单位工程评定为优良工程。
5.2及时发现质量隐患,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避免了质量事故的发生。
5.3研制、革新、引进工艺、技术,获得实际显著效益的并经有关部门鉴定为科技成果。
5.4在重大施工项目(含单项工程)施工组织中,做到质量保证措施制定及时,审批、交底、实施认真负责,确保生产计划、工程质量按期实现目标。
5.5在质量事故处理中,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大幅度减少事故损失的。
5.6受到省、业主、监理、分局及其他上级单位、行业系统表彰的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及个人。
5.7组建适宜的QC小组,及时上报有关资料,并经相关部门证实获得显著效益。
5.8获得用户满意奖及各级、各类优质工程奖。
6、单项质量奖
对技术难度大或比较特殊的施工项目,经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项目经理(或常务副经理)批准立项,待圆满完成施工任务并达到质量标准要求后,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第五十一条保持工程局质量管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环境管理体系在本项目的持续有效运行,每次接受分局、工程局质量体系审核要求不出现严重不合格项,且一般不合格项不超过2项,否则罚款400元。
第五十二条接受外部质量体系审核,无不严重不合格项,且一般不合格项不超过2项,否则罚款800元,并追究第一责任人影响企业声誉及资质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外审、分局及工程局内审中发现的不合格项、保证整改工作的及时性及有效性,按规定报送整改书面材料,并经验证合格,否则罚款200~300元。
第五十四条对外审、分局及工程局内审中发现的观察项及时整改,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十五条质检人员配备:
各分包外协队伍最少要配备二名专职(兼职)质检员(保证每班一名),否则处以400~6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层层签订并落实质量责任制,制定质量奖惩办法并兑现。
未层层制定质量责任制和质量奖惩办法或者制定了但未落实、未兑现,罚款500元。
第五十七条施工质量检查严格实行内部“三检制”,没有执行的处以200~400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必须归类整理好各项施工原始记录,并建立施工质量记录制度,凡资料管理混乱或资料不全,处以20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按时、按要求上报各类质量报表、总结等,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十条分包队伍施工质量保障体系长期处于混乱和失控状态,反复出现严重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低劣,必须进行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处以1000~2000元罚款,多次整改仍未能达到要求的,可要求分包队伍分管质量责任人下岗教育直至退场。
第六十一条对于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监理工程师现场指令、影响工程质量的,根据情况罚款100~1000元,对于态度恶劣的人员可要求其下岗教育直至退场。
第六十二条现场施工质量管理与处罚
1、质量部专职质检员在施工质量巡查时指出下列质量问题,而作业队厂、外协队伍不及时整改,并在作业队进行复检后提出终检验收时仍继续出现同样问题的,则对作业队指定仓号负责人予以50元的罚款,对外协队伍按照下表标准给予处罚;若在质检员终检时发现下列质量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但在再次终检验收时仍出现同样问题的,则对作业队指定仓号负责人予以100元的罚款,对外协队伍则按标准加倍处罚。
项目
序号
质量缺陷
罚款标准
1
仓面凿毛未达验收标准
50元/仓
2
基础仓面积水、淤泥未清干净、松动岩块未清除
50~100元/仓
3
模板制安不符合规范要求
50~100元/仓
4
钢筋间排距、保护层不符合设计要求
50~100元/仓
5
钢筋接头焊渣未敲除
5元/个
6
钢筋焊接(绑扎)长度、焊缝高度、宽度不符规范要求、咬边严重
5元/个
7
预埋管(件)制安不符合设计要求
20元/个
8
止水制安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
100元/处
9
拉杆制安质量不满足浇筑要求
5元/根
10
砼浇筑、砌体施工结束后没有按要求进行养护
100元/次
11
沉陷缝制作不符合要求
20元/米
12
挂网钢筋没有按要求进行施工
200元/仓
13
自行拌制砂浆、混凝土的,无相关配合比标示牌;拌制不符合要求
50元/次
14
锚杆、锚索制安质量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20元/根
15
锚孔孔位、孔深、倾斜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孔内残余物超过标准要求
20元/孔
16
使用未经批准的材料或者设备
50~200元/次
2、监理工程师或质量部专职质检员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违规现象的,则对作业队指定仓号负责人予以50元的罚款,对外协队伍按照以下表中标准进行处罚;若经监理工程师或质量部专职质检员指出,但仍未及时进行有效整改的,则对作业队指定仓号负责人予以100元的罚款,对外协队伍的罚款按下表进行双倍的罚款。
(混凝土工程)
项目
序号
违规现象
罚款标准
1
基础面清理不符合规范要求
100元/m2
2
砼入仓方式、铺料厚度未按规范或监理批准的施工措施执行
100元/次
3
仓面有积水、污物、需要洒水湿润等情况未予处理
100元/次
4
砼振捣方式不符合要求
100元/次
5
无专人守模、守钢筋、守预埋件、守止水,或者有人守但出现问题不予处理的
200元/次
6
下层砼出现初凝现象(人为责任)
100~300元/次
7
不合格料或非本仓号料入仓
100~300元/次
8
未经验收而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00~2000元/次
9
未按要求进行混凝土养护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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