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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
合政〔2012〕51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在合肥市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金融业。
3.新引进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机构,其高管人员(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4.新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缴纳的营业税,市财政给予50%的奖励。
5.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季末平均融资担保余额同比增加且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的,对放大倍数5倍以上部分对应的融资担保额,市财政按1.5‰的比例予以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其保单质押部分的季末平均担保余额的5‰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由省和同级财政按5:
5分担。
对于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担保机构,其担保的小额贷款,按照2%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担保费补贴。
6.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因上市所补交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7.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因上市需要办理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的,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和规定上缴的部分除外),市财政予以返还,涉及的有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财政按其全额标准奖励给企业。
8.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首发上市及上市企业再融资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9.借“壳”上市且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按注册资金2‰给予相关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规模较大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10.参与“新三板”市场试点的企业,因改制发生的相关税费,比照第6、7条执行。
11.企业进入“新三板”市场挂牌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在完成券商内核后,市财政给予35万元补助。
12.拟上市企业因自身原因,3年内未向证监会上报申请材料的,全额退还已享受的财政奖补。
参与“新三板”试点的企业因自身原因,完成股改后2年内未向有关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的,全额退还已享受的财政奖补。
13.成功实现债券融资的中小企业,市财政给予发行费用的10%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总部经济。
14.新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经认定后,对其自建自用办公用房,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3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对总部企业新引进的高管(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三年内给予100%奖励。
(三)中介服务业。
15.新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200㎡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奖励给企业。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比照第14条政策执行。
(四)物流业。
16.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建筑面积8000㎡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
17.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超基数增量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18.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商贸服务业。
19.在市区投资建设建筑面积1万㎡以上、市辖县(市)投资建设建筑面积6000㎡以上商业设施(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下同),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财政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
20.在市区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万㎡以上、市辖县(市)投资建设建筑面积3万㎡以上大型商业设施,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投资企业自营和租赁经营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21.鼓励发展社区商业和特色商业街区。
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2.投资建设(改造)符合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标准化菜场,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市财政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100%给予奖励;开业经营后,市财政按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23.新引进国内外知名连锁经营企业,其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24.商贸企业新建符合标准要求的配送中心并在社区建立连锁直营便利店,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建的配送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度新增社区便利店达到5个、10个、20个以上的,每个店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的奖励。
25.首次引入国际一线品牌专卖店,正常经营1年以上,当年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引进企业和一线品牌专卖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引进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6.新开业家政直营连锁店5家以上,每个面积不少于20㎡,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经营1年以上的,财政按其经营面积分为20㎡、30㎡、50㎡三个档次,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27.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城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平台建设,以及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软硬件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
具体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会展业。
28.新办经营会展场馆的会展企业,从开馆及开业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100%给予奖励。
29.在本市举办超过4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8000㎡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150元给予补助,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200元给予补助。
全年在我市举办室内展会面积累计达到5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万㎡的,每增加1万㎡,再奖励1万元。
30.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和影响力等情况,对主办单位或引进单位给予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31.积极组织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产品销售、会展活动,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市财政给予参展的小微企业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最多补贴两个展位。
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申请国际认证、商标等所发生的费用,市财政给予20%补贴。
32.本市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服务外包园区和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外招商、展览、展会活动,经市商务部门认可,按不超过2个标准展位展位费和2位参展人员参展费、交通费的50%给予资助,单个园区和企业每年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和10万元。
(七)酒店及餐饮业。
33.鼓励早餐工程建设。
(1)新建、扩建符合商务部“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基本规范要求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使用面积在1800㎡—5000㎡的,按320元/㎡标准给予补助;超过5000㎡的,按400元/㎡标准给予补助。
最高补助不超过320万元。
(2)早餐连锁企业网点(门店)达到10个、20个、30个以上,每个网点(门店)营业面积大于50㎡,符合《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的,每新增1个网点(门店),分别按2万元、3万元、4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新建、改建符合《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的早餐美食街(早餐市场),经营固定门店30个以上且知名早餐品牌8家以上,每个门店营业面积大于30㎡的,按经营面积300元/㎡给予补助。
(4)新建、改建的省级以上老字号早餐店、早餐示范(特色)店,营业面积大于80㎡,符合《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的,按经营面积300元/㎡给予补助。
(5)新增符合《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的早餐车,按每辆2000元给予补助。
上述条款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
34.新引进国内外知名特色餐饮企业直营连锁店,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本地餐饮企业被评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被评为中国特色餐饮50强、中国火锅品牌20强、中国快餐小吃20强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国内外知名特色餐饮企业,每新增1个直营连锁店,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35.经市民族部门核定的清真餐饮企业,在我市连续合法经营1年以上,营业面积达350㎡以上,给予房租补贴:
350—1000㎡的给予80%的租金补贴;1000平米以上的给予90%的租金补贴。
租赁房屋中未直接用于清真餐饮的面积不计入补贴范围。
36.新晋升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四钻、五钻、白金级餐饮店,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建成功金叶级绿色饭店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八)旅游业。
37.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已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位次每提升两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年旅游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旅行社,按其当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增量部分(与上年相比)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旅游风景区,分别给予8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8.投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教育事业。
39.市级以上示范中职学校,设置动漫专业或者物流专业且当年专业招生达300人以上,奖励20万元。
(十)社会养老服务业。
40.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50张以上养老福利机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正常运行1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300张以上养老福利机构,正常运行1年后,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自建养老福利机构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全额标准给予补助。
社会民办养老机构(50张床位以上、集中居住)正常运行第2年起,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按实际入住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1200元的运营补助。
41.新建、改建(租赁经营)床位数不低于20张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新建、改建(租赁经营)床位数不低于10张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正常运行1年,经市老龄办认定并验收达标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自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全额标准给予补助。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从运营第2年起,按实际提供服务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1200元的运营补助。
42.新建、扩建(租赁经营3年以上)符合《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床位数50张以上的民办残疾人托养机构,正常运行1年后,经市残联认定,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从第2年起,入住率在60%以上的,按实际入住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1300元运营补助。
43.新建、扩建(租赁经营3年以上)民办残疾人康复、日间照料和残疾人儿童培训机构,康复训练、日间照料残疾人数15人以上、经营面积达300㎡的,正常运行1年后,经市残联和市财政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44.家政中介服务公司每年免费为残疾人家庭服务户数超过20户、每户均达到96小时的,给予1万元/年的补助;超过40户的,给予2万元/年的补助,以此类推。
(十一)服务外包业。
45.新设立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培训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100%给予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所缴契税的数额给予补助。
其所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46.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其中,通过CMM3、CMMI3的,奖励30万元;通过CMM4、CMMI4的,奖励40万元;通过CMM5、CMMI5的,奖励50万元。
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的企业,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7.当年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1000万元、在我市排名前10位的企业,第一名奖励50万元,以后名次奖励依次递减5万元。
当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在我市排名前10位的企业,第一名奖励50万元,以后名次奖励依次递减5万元。
服务外包业务额奖励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奖励不重复享受。
48.当年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市财政按每人4500元的标准给予配套补贴,定向用于上述人员培训;当年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其获得培训资金支持并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的人员,市财政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49.由于离岸业务比例原因未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年营业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财政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
离岸业务年营业额达到25万美元以上的,再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
50.新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市商务部门认定,按实际入驻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1500元的一次性硬件投入资助;已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市商务部门认定,按实际增加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1500元硬件投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1.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租用国际通信、网络数据专线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发生的费用,经市商务部门认定,市财政每年按实际发生数给予每户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2.新引进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在肥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开业奖励10万元;注册资金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开业奖励20万元;注册资金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开业奖励50万元。
53.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4.在我市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1年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达到5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达到3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与第47条不重复享受)
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目的、新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55.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院、培训机构等和服务外包园区或企业共建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
年实训规模达到300人以上的实训基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年实训规模达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实训基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十二)文化及体育产业。
56.新设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娱乐企业及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体育经营企业,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57.在合肥市注册设立的文化类商业演艺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58.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59.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按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5%给予奖励,每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60.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动漫产品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3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
61.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9点至22点时段首播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2000元、10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每部奖励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62.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获国际、国家、省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列入文化部“中国原创动漫扶持计划成果”的原创作品或创作团队,被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部动漫作品的奖励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出版发行单位,发行我市原创动漫作品的,按销售收入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3.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政府出版部门版号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2D每款奖励30万元,3D每款奖励50万元。
64.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投资拍摄的电影、电视剧(记录片)、广播剧,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每部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电视剧(纪录片)在国家级、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3万元、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广播剧在国家级、省级电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000元、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同一产品在多个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
65.租赁存量房产2万㎡以上从事文化产业的,给予5元/㎡/月的租金补助。
租用面积2万—5万㎡,补助金额每年不高于200万元;租用面积5万㎡以上,补助金额每年不高于300万元。
66.承办国际性、全国性文化体育重大活动及动漫展示活动(政府资助除外),承办单位广告收入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67.在我市注册的演艺类公司原创舞台演出剧进行国内商业演出,年演出场次超过40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按5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奖励。
68.在合肥市年组织剧场(剧院、奥体中心)演出活动12场以上的文化中介机构或文化经纪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69.文化企业引进高层技术管理人员、知名演艺人员(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十三)物业服务。
70.全年物业服务面积40万㎡以上的企业,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增量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71.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物业服务社区(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新晋升国家一级、二级资质的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十四)电子商务。
72.新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其所缴纳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自开业年度起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其高管人员(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73.我市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按其首期服务年费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74.国际排名100强,国内排名50强的电子商务企业在肥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75.我市年在线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的零售或批发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年服务收入超10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其宽带使用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市自主创新、自有品牌的电子商务商家对顾客(B2C)平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按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上述两项不重复奖励。
76.我市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平台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7.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肥设立全国性总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企业2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其市场拓展及推广活动费用给予50%的补贴,每次活动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对通过本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商务企业所产生的银行管理费用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8.获得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按50万元和20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十五)其他。
79.获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项目1:
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获得省级、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80.新引进国内外知名服务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以及基地航空公司,其高管人员(限名额)个人所得税,比照第3条执行。
81.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华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新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安徽省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82.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或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的项目,在符合用地、规划前提下,可实行“一事一议”。
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扶持政策。
三、附则
83.上述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已明确规定外,市与县(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奖励的,除按规定直接减免外,一律先缴纳后返还。
84.本政策与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申请兑现政策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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