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人民政府实施《丽水市城市规划内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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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人民政府实施《丽水市城市规划内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
莲都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第六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莲都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申请建房审批,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核、农用地转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村民建房规划审批以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村民建房的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民建房的审核、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负责村民建房申请受理和审核,督促并协助村民委员会及时做好建新房拆旧房,帮助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民建房土地调剂和权属调整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负责对建房户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提供相关的真实情况;组织集体讨论村民建房申请并通过后张榜公布;做好村民建房用地的调剂、权属调整,及时拆除建房户的原旧房等工作;
申请建房村民应按要求提交建房申请及相关报批材料,并对提交报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村民建房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建房用地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二)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
(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四)按规划布局要求限制的村庄,不再规划旧房拆改建或新增土地建住房;
(五)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推广联建公寓式住房,限制建造独立式住房。
第五条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对符合规划的,原则上应原址拆改建,确因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控制或结构原因不能拆改建的,可易地建房。
易地建房的原则上先拆后建的。
易地建房先建后拆的,申请建房户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证下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原有住房拆除协议,同时向村民委员会交纳拆除原有住房保证金,并在新房建成结顶后三个月内自行无偿拆除原有住房,其宅基地退交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
因结构等原因不能拆除的,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予以适当补偿后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房产、国土管理部门应在申请建房批准后及时将建房户原有住房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注销。
村民内部住房调剂的,调剂双方都应是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困难户,并必须按本细则规定的面积标准进行调剂。
超出规定面积或因结构原因无法拆除的,按前款规定处置。
接受调剂一方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调剂方申请建房批准后后及时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
原有房屋拆除保证金交纳标准由各村村民委员会自行制订,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执行。
第二章申请建房条件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一)因国家建设、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二)一、二类村庄(具体见本细则附件,下同)范围内,家庭三代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达不到25m2的;一、二类以外村庄范围内,家庭三代砖混结构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达不到35m2,泥木、砖木结构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达不到40m2的;
(三)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享受过房改政策,但房改住房(货币分房的应折算成住房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25m2的本村在册人员,但非农人口不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四)户籍不在本行政村内但已继承本行政村内祖辈遗留的房屋的直系亲属,本人且未享受过政府房改政策(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分房,下同)的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旧房拆改建。
其建房建筑占地面积及人口计算按当地村民建房标准规定执行,但不得超出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改建后多余土地无偿退还村集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
(二)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三)1987年1月1日后有出租或出卖、赠与、折产、法院判决等形式转让住房(包括安置房)的(经批准调剂住房的除外);
(四)已作过安置(包括货币安置)的;
(五)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分户为由的;
(六)曾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七)有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行为未处理结案的;
(八)户口迁入本行政村未满三年的(自然村搬迁、下乡脱贫除外);
(九)配偶一方为非农业人口,结婚后非农一方享受过房改政策,且建筑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低保户、五保户等孤寡老人,其住房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
第三章建房标准
第九条村民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一类村庄范围内的标准为:
1、
1人户
不超过25m2
二层
(零起坡)
2、
2人户
不超过38m2
二层
(零起坡)
3、
3人户
不超过38m2
三层
(零起坡)
4、
4人户
不超过54m2
三层
(零起坡)
5、
5人以上户
不超过72m2
三层
(零起坡)
(二)二类村庄范围内的标准为:
1、
1人户
不超过25m2
二层
(零起坡)
2、
2人户
不超过38m2
二层
(零起坡)
3、
3人户
不超过54m2
三层
(零起坡)
4、
4人户
不超过72m2
三层
(零起坡)
5、
5人户
不超过90m2
三层
(零起坡)
6、
6人以上户
不超过108m2
三层
(零起坡)
(三)一、二类以外村庄范围内的标准为:
1、
1人户
不超过36m2
二层
(零起坡)
2、
2人户
不超过50m2
二层
(零起坡)
3、
3人户
不超过75m2
三层
(零起坡)
4、
4-5人户
不超过90m2
三层
(零起坡)
5、
6人以上户
不超过110m2
三层
(零起坡)
第十条联建式公寓住房,建筑面积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
(注:
建房户分摊到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出第九条规定标准)
(一)一类村庄范围内的标准为:
1、
1人户
不超过40m2
2、
2人户
不超过80m2
3、
3人户
不超过120m2
4、
4人户
不超过180m2
5、
5人以上户
不超过240m2
(二)二类村庄范围内的标准为:
1、
1人户
不超过60m2
2、
2人户
不超过120m2
3、
3人户
不超过180m2
4、
4人户
不超过240m2
5、
5人户
不超过320m2
6、
6人以上户
不超过360m2
(三)一、二类以外村庄范围内的标准为:
1、
1人户
不超过80m2
2、
2人户
不超过160m2
3、
3人户
不超过240m2
4、
4人户
不超过320m2
5、
5人以上户
不超过360m2
第十一条建房面积的人口计算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建房人口。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计入建房人口数。
1、与本村农民结婚三年以上的,其户口暂未迁入本行政村的农业户籍人员,但人口计入建房人口数后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不再作为安排建房或拆迁安置的依据,并将户口所在地的住房无偿自行拆除。
对因结构等原因不能拆除的,对宅基上的房屋予以适当补偿后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2、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但人口计入建房人口数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
3、户口在本区的随父母居住的子女,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但人口计入建房人口数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
4、原户口所在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转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5、原户口在本行政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6、原户口在本行政村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员。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村民申请建房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房申请
1、村民建房应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
建房申请中应载明家庭三代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处置、申请建房用地位置和面积等情况以及建房理由;
2、村民委员会接到村民建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进行集体核查讨论;
3、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3个工作日在村公示栏内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内容:
申请建房人姓名、家庭三代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处置、申请建房位置、建房面积及用地面积等情况;
4、村民委员会公示期满无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由村民委员会发给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申请文本。
5、村民委员会公示期中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对异议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处理后符合建房条件的,应重新进行公示,不符合建房条件的,退还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原因。
6、申请建房村民应按申请文本内容和要求如实填写。
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建房村民提交的建房申请文本后,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交给申请建村民。
申请建房村民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申请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的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并作以下处理:
1、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应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建房申请人。
(三)现场踏勘和联合公示
1、受理建房申请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所及村民委员会人员与申请建房村民到建房用地实地踏勘调查。
经现场踏勘调查,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建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退还建房申请材料;
2、经现场踏勘调查后符合建房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建设规划管理所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公示表格,并移送国土资源管理所;
3、国土资源管理所收到公示表格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表格填写,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于第3个工作日内由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申请建房户所在村公示栏内进行联合公示,公示内容为:
申请建房人姓名、家庭三代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处置、拟安排建房面积、土地座落四至、层次和建筑面积及原住房处置等,公示期限为5天;
4、联合公示期中有异议的,建设规划及国土资源管理所应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建房材料退还给申请建房村民,并以书面告知退回原因。
如对异议问题已作调查处理的,应重新进行公示。
(四)审核审批
1、联合公示无异议的,建设规划管理所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建房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移送国土资源管理所;
2、国土资源管理所接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并将建房报批材料移交国土资源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所在3个工作日内将建房报批材料报区国土分局。
4、农民建房用地涉及农地转用的,按规定的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办理。
5、区国土分局接村民建房报批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报送工作。
对符合建房条件的,上报区政府批准;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区国土分局在4个工作日内将报批材料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书面说明退回原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建房申请材料退回建房申请人;
6、建房用地经区政府批准后,区国土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房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移送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将批件复印件抄送建设规划管理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建房申请材料送达给建房申请人;
7、建设规划管理所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建房户按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房施工图设计;
8、建设规划管理所接到建房村民建房施工图纸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书面说明原因。
(五)建房用地放样
村民取得建房批准文书和建房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放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建房村民一同到现场放样验线。
放样验线通过后,建房村民方可动工建设。
(六)竣工验收
村民建房竣工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所及行政执法部门到实地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超占部分按非法占地论处。
第十四条对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论处。
第十五条村民获得建房许可后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村民新建住房后,未履行原有住房拆除协议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农民建房过程的巡查与监管,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查处。
第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村民建房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一、二类以外村庄范围内因拆迁需住房安置的,按本细则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09年3月日起执行。
丽水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农民建房审批程序的通知》(莲政办发〔2004〕12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一类、二类具体村庄名单
附件:
一类、二类具体村庄名单
一类村庄的具体名单
万象街道:
丽南行政村、丽华行政村、水南行政村、城南行政村;
白云街道:
城北行政村、城西行政村、丽光行政村、灯塔行政村;
岩泉街道:
丽东行政村、天宁行政村、后甫行政村、九里行政村、长岗背行政村、凉塘行政村、社后行政村、关下行政村、岩泉行政村、青林行政村、秋塘行政村结七弄自然村、冷水行政村飞机场角自然村;
紫金街道:
海潮行政村、大众行政村、新建行政村、城东行政村、厦河行政村、古城行政村、水东行政村、金东行政村、黄泥墩行政村、河村行政村、芦埠行政村(芦埠、后村、前山、大石头自然村)、塔下行政村;
富岭街道:
小木溪行政村牛岭头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岸自然村;
水阁街道:
土羊店行政村(小白岩、寺岙自然村)。
二类村庄的具体名单
紫金街道:
芦埠行政村大毛窟自然村、开潭行政村、湾岙行政村(湾岙、梅岙自然村)、风化行政村(上风化、下风化、黄士岙自然村);
水阁街道:
土羊行政村(土羊店、火烧田本、上寮、弄上、柴岗圩、汤庵、余庄弄自然村)、桐岭行政村、白岩行政村、旭光行政村、吴土安行政村,叶岙行政村、水阁行政村、余庄前行政村、七百秧行政村、龙石行政村、岑山行政村、丽沙行政村、上沙溪行政村、里坑行政村、金山行政村、章港行政村(章港、处基、里弄自然村)、陈店行政村周庵自然村;
富岭街道:
小木溪行政村(小木溪、潜水弄、乌石玄背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堂、黄府前、朱田背、燕窝山、白岭脚自然村)、大门楼行政村、张土安行政村(齐村、桃岭、定岗、张土安自然村)、叶村行政村(叶村、金山下、柳后自然村)、富岭行政村、下张行政村、大坑口行政村(大坑口、秧棚、松山岗自然村)、下仓行政村(下仓、乌里凸、小叶村自然村)、陶庄行政村(陶庄、下双坑、章庵自然村)、前土羊行政村(前土羊、寺后、法兴寺自然村);
联城镇:
路湾行政村、敏河行政村、武村行政村、白前行政村、常宅行政村、林宅口行政村、金周行政村、花街行政村、青岗行政村、(青岗、塘下、大坑、上乌里坑、鲇鲐山自然村)、凤鸣行政村节孝自然村。
以上类别及具体村庄如遇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区政府将及时调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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