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跟简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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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跟简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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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跟简答题
1.法律冲突: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2.国际私法渊源:
国内立法、判例、国际条约
3.国际私法基本原则:
主权、平等互利、法律协调与合作、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条约信守
4.冲突规范:
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5.连结点:
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6.单边冲突规范:
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于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7.重叠性冲突规范:
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8.系属公式,在除单边冲突规范以外的冲突规范中,对指定的准据法是通过一些含有特定内容的公式来表述的,过去国内一些著作称这些公式为“系属公式”。
9.识别:
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案件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10.反致: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11.反致产生的原因:
(一)冲突规则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
(二)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者对连结点的解释不一致。
12.先决问题:
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另外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这个首先要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13.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
(1)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原则;
(2)“一国两制”原则;(3)平等互利原则;(4)促进和保障正常的区际民商事交往原则。
14.准据法表述公式的基本类型:
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5.法律规避:
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16.构成要件1.有目的、有故意地规避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3.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4.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17.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
(1)当事人
(2)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我驻该国使领馆;(4)该国驻我使馆;(5)中外法律专家。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8.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19.最惠国待遇:
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20.非歧视待遇,亦称无差别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21.优惠待遇和国民待遇不同:
(1)优惠待遇是几个有限领域给予的优惠,而国民待遇则是概括性地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2)待遇的水平不同。
22.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多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主要有:
(1)人身不可侵犯。
(2)亲属权。
(3)继承权。
(4)劳动权。
(5)智力成果权。
(6)经营工商企业、开发自然资源和从事服务贸易的权利。
(7)外国人还可以取得土地的长期租赁使用权。
(8)司法保护权。
23.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1)特别认许程序;(2)概括认许程序(又称相互认许程序); (3)一般认许程序; (4)分别认许程序
24.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
(1)法人的成立和性质;(2)法人的权利能力;(3)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4)法人的解散;(5)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等。
25.2、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
3、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但若在光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则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4、船舶优先权、民事航空器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5、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取得、转让和消灭以及抵押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26.对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以下合同,不允许采用意思自治原则而要求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1、中外合资2、中外合作;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27.(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28.共同海损要件:
1.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2.措施有意而合理;3.牺牲是特殊的,支出费用是额外的;4.措施有效果
29.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
30.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二)平等互惠原则(三)条约信守原则
(四)国民待遇原则(五)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便利法院司法原则
31.协议管辖的条件:
(1)只限于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3)必须书面合同形式。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2.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应考虑的原则:
(1)适当限制专属管辖的范围与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2)便利诉讼原则与不方便法院原则(3)有效原则
(4)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和禁诉令(5)积极发展和确立合理管辖权的共同标准
33.“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被告提出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而受诉法院认为可以考虑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二是我国法院享有管辖权;三是不存在选择管辖的协议;四是不属专属管辖;五是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六是主要事实不在我国境内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院若受理案件存在重大困难;七是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34.集中管辖,就是指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件集中交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5.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示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36.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具备下列条件:
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行为;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损害扩大。
37.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一般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国司法机关应另一国司法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进行一定司法行为的制度。
38.拒绝执行请求国法院的司法委托:
(1)违反内国法或有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必要程序;
(2)文件的真实性存在疑问;(3)不属于内国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
(4)法律所明文禁止的;(5)与履行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不相容;(6)行为显然违背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7)两国间不存在互惠关系。
39.内地香港送达:
(1)直接送达
(2)向代理人送达(3)向其代表机构送达和向其经授权的业务代办人、分支机构送达;(4)邮寄送达;(5)传真、电子邮件送达;(6)公告送达(7)多种方式同用,最先送达者为准;(8)留置送达(9)推定送达。
40.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
41.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1)原判决法院有管辖权;
(2)判决已生效;
(3)诉讼程序公正;(4)不存在诉讼竞合;(5)不违背执行地国的公共秩序;(6)两国有条约或互惠关系。
42.涉外仲裁裁决的拒绝承认执行的理由:
(1)主体无行为能力;
(2)被执行人未适当参与;(3)超范围仲裁;(4)程序有缺陷;(5)裁决未生效;(6)争议事项不可仲裁;(7)与公共秩序相抵触。
43.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44.先决问题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要件:
1、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2、该问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和依法院地法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得出相反结论
45.论述《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1)承运人两项义务;2)规定承运人免责事项;3)承运人责任期限和赔偿限额;4)索赔与诉讼
46.专属管辖:
异国明文规定本国法院对这类国际民事案件具有独占的和排他性的管辖权。
47.论述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和例外。
答: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
(2)物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5)物权的保护方法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
例外:
(1)运输中物品。
(2)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3)外国法人的财产。
(4)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48.、简述仲裁协议的含义及法律效力
答: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以契约方式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是仲裁机构受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依据;具有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行使管辖权的效力;是当事人放弃诉权;具有相对独立性。
49.论述中国关于侵权行之债的法律适用
答:
侵权行为地原则、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双重可诉原则、法院地法原则、船旗国法原则
简答
一、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
(1)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
(2)法人的权利能力
(3)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
(4)法人的解散
(5)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等
二、法定继承准据法的主要制度
1.单一制:
继承统一由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支配。
1)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2)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
2.分割制:
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三、直接送达的方式(中国是否认可和条件)
方式:
(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2)邮寄送达(3)个人送达(4)公告送达
(5)依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
中国的态度:
(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外国驻我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且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2)邮寄送达:
不认可外国向我国直接进行邮寄送达。
(3)个人送达:
不认可外国主管司法人员,官员和其他人员直接通过目的地国上述人员送达和诉讼利害关系人直接通过目的地国上述人员送达。
(4)公告送达:
不能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的,视为送达。
(5)以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
依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1.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P438)
1)约定多个仲裁机构可择一仲裁,不能达成一致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2)只约定仲裁地点,未预定仲裁机构,但该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则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多个仲裁机构可协议择一申请仲裁,不能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仅约定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达成补充协议或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可以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4)仲裁机构名称约定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5)约定争议可仲裁也可起诉的,该协议原则上失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6)可协议选择判断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
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7)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P486****)
1)我国对《纽约公约》的两项保留:
(1)互惠保留,即我国只与其他公约缔约国适用公约;
(2)商事保留,即我国只对商事法律关系争议的裁决适用公约。
2)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执行的理由:
(1)主体无行为能力;
(2)被执行人未适当参与;(3)超范围仲裁;(4)程序有缺陷;(5)裁决未生效;(6)争议事项不可仲裁;(7)与公共秩序相抵触。
3)我国涉外仲裁在外国承认执行途径:
当事人自己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
4)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执行途径:
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有条约法院依条约办理,无条约可依互惠原则办理。
5)我国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外国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须层报最高法院。
3.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1)我国法院只能撤销我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外国或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只能裁定不予承认执行。
2)仲裁胜诉方和败诉方均可申请撤销。
3)决定撤销前,法院若认为可由仲裁庭重新裁决的,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若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法院应恢复撤销程序。
4)法院受理一方撤销申请后,另一方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
5)撤销前应层报最高法院。
4.内地与澳门仲裁裁决的执行
1)被申请人住所、经常居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的,可向一地法院提出申请,也可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2)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的,仲裁地法院应先行执行;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未清偿证明后对未清偿部分进行执行;
3)两地法院执行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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