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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机电管理办法
xx集团矿井机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井机电管理的基础工作,实现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有关机电管理的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特制定《xx集团矿井机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本办法”。
各地面生产单位机电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机电管理工作是煤炭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煤业子公司、矿井、各部(处)室要把机电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第三条各子公司、矿井必须加强对机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各级行政、技术领导的机电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子公司、矿井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机电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煤矿机电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和培训并重”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矿井发展。
机电设备管理应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矿机电科(部)必须建立健全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档案、综采综掘设备技术档案、设备检测和探伤档案、安全保护设施整定和校验档案。
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每半年应对档案建立情况组织一次检查,集团公司机电部门每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时重点检查各种技术档案的相关内容。
第六条机电设备、小型电器设备、配件和各种缆线要实行计算机管理。
设备实行动态达标管理,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井下所有移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情况。
新工作面安装的设备和采后收回的设备都必须执行现场验收交接手续。
设备和配件管理应满足生产需要。
严禁将主要设备拆套拆件使用,如需拆套拆件使用应经集团公司机电部批准。
第七条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并签发防爆设备入井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首次在集团公司井下使用的机电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及工业性试验产品,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八条主要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设专职司机和维护电钳工。
移动设备必须明确包机维护人员。
采、掘、运等移动设备的安装,必须有设计,并计划进行安装;安装地点的矿建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完毕后,应由矿组织机电、生产、安检等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九条设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严禁出现失爆。
第十条大型固定设备必须按规定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机房悬挂“安全准用证”。
主要设备的关键部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探伤,并将探伤报告存档。
第十一条矿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淘汰的工艺、产品,井下严禁使用非阻燃胶带及非阻燃电缆。
第十二条坚持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设备检修制度,推广使用设备的状态监测、故障诊断等新技术。
大型固定设备的大修和技术改造,竣工后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应由子公司或矿机电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将验收结果报集团公司机电部备案。
第十三条积极落实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机电运输主要系统准运证及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二章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新建矿井和改扩建矿井的机电运输系统应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据设计方案,设计方案需经集团公司机电部组织相关部门会审,报请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矿井大型机电设备(单台50万元以上)的技术方案和技术协议,子公司、矿井会审后经集团公司机电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大型机电设备的技术更新改造方案,以及主要机电安全保护设施的更改,需报集团公司机电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机电技术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任务。
对矿井延深新水平、新采区的机电运输系统设计方案必须是多种方案进行比较和评定,经子公司、矿井会审,报集团公司机电部审批。
第三章矿井提升安全
第十八条各子公司、矿井必须建立健全提升系统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装订成册,机电主管部门发挥主管业务领导作用,加强专业化管理。
第十九条切实做好提升司机、维修工、信号工、把钩工的技术和岗位培训工作。
持有效证件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二十条各矿主、副井提升机每班必须配备至少2名培训合格的专职司机,在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坚持正司机操作,副名司机监护的制度。
重要保护失效时,严禁提升。
第二十一条提升机必须配齐《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的各项安全保护装置。
保护装置应遵循本质安全型及双线制的原则,并保证灵敏可靠。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对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在提升速度大于3米/秒的提升系统中,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
对保护装置、设施的检查或试验必须作好记录。
在正常提升过程中任何人不得甩掉安全保护运行。
不得私自改变已整定的参数。
第二十二条副井上、下井口必须装设性能可靠的井口安全门与信号闭锁装置。
并实现“罐笼不到位,安全门打不开;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到位,发不出开车信号”的闭锁功能。
第二十三条提升信号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提升的具体要求,具有合格的闭锁功能。
除专职信号工外,任何人不得发出开车信号。
在井筒、井底检修或施工时,应设专人与信号工联系,设置与正常提升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检修专用联系信号,并在信号工操作台和提升机司机操作台设置“正在检修”的明显标志。
第二十四条提升系统各部间隙、过放距离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和第三百九十七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因检修或特殊提升需要甩掉过卷等保护或解除安全门闭锁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审批后执行,在检修或特殊提升结束后,应立即恢复保护及闭锁功能,经主管工程技术人员检查确认可靠后,方可恢复正常提升。
第二十六条设备的润滑按照集团公司下发的《xx集团大型设备润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提升设备的机械、电气系统不得随意改动,需要改动的,必须由矿机电负责人组织研讨,写出报告,报子公司和集团公司机电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按照《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机电运输主要系统准运证及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定期开展提升系统的安全评价工作。
第四章矿井停产检修
第二十九条为加强矿井机电设备停产检修工作,保障原煤均衡生产,对矿井主要生产设备实行强制性停产检修制度。
各矿应编制设备年、月度的大、中修计划,落实资金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矿井停产检修时间,月检修不少于1天,主要大型设备每日检修维护应不少于2~4小时;综采、综掘设备每日停机检修应不少于2~4小时。
矿井月度检修计划原则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洗煤厂检修安排应随矿检修时间同步进行,但不应超过矿检修时间,洗煤厂月末检修要提前同矿进行协调,超时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各煤业子公司、矿井机电设备停产检修工作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煤矿停产时间超过8个小时的检修计划应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停产时间超过24个小时的检修计划应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矿井月检、年检的停产检修计划必须由专人负责认真编制,停产检修计划必须提前5天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机电部。
第三十一条下列检修项目的检修计划,应提前20天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机电部,经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㈠主副井提升机系统(包括电控)的更新改造;
㈡井筒设施(管路、罐道、梯子间、电缆)的改造、更换及大型检修;
㈢主通风机(包括电控设备)的更新改造、主要部件的更换;
㈣主排水系统设备的更新改造;
㈤井下中央变电所高压馈电设备的更新改造;
㈥其它重大改造和检修项目。
第五章矿井提升容器及悬挂装置
第三十二条各矿应加强在用和备用提升容器及悬挂装置的管理,建立专门记录和档案。
第三十三条提升机悬挂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如:
楔形连接装置、各连接销轴等,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探伤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
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5年。
不便于探伤检查的,应按规定定期更换。
第三十四条多绳提升机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必须使用自动平衡悬挂装置,自动平衡悬挂装置的油缸伸缩长度不能超过规定值,自动平衡悬挂装置的状况要有日常检查记录。
第三十五条悬挂装置每天必须由专职检查维修人员对各连接件、紧固件的完好状况检查一次,在遭受猛烈拉力后,应及时进行检查,机电科每月必须组织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更换,并应将检查处理结果作详细记录。
第三十六条煤矿主副井的提升容器必须定期防腐和更换,不得使用超设计年限的提升容器。
第六章矿井主副井提升钢丝绳管理
第三十七条主副井提升钢丝绳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八条至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管理。
主副井提升装置必须备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第三十八条钢丝绳检查记录应包括测点位置、绳径、断丝、锈蚀、涂油、检查人、检查日期、存在问题等内容。
检查记录必须每天由检查工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
机电科分管副科长或工程技术人员每周一次,机电科长每月不少于二次,机电矿长、机电副总每月不少于一次对钢丝绳检查记录和钢丝绳使用的进行审核检查。
第三十九条升降大宗物件(指超长、超宽),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指派有经验、技术熟练的司机按规定运行方式操作,做到运行平稳,停车准确,无特殊情况,不得采用紧急制动停车。
运行前、后,维修人员都必须对提升机各主要部位(包括钢丝绳及其张力平衡情况)进行详细检查,确保提升机控制、制动系统及安全保护设施灵敏可靠。
第四十条提升钢丝绳使用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立即更换:
㈠钢丝绳标称直径减少量达到或超过10%;
㈡一个捻距内钢丝绳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主井达到10%,副井达到5%;
㈢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例如:
连续2天出现显著伸长,或在某一捻距内每天都有新断丝出现);
㈣钢丝绳严重扭曲或变形,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等;
㈤遭受猛烈拉力后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第四十一条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4年。
如果钢丝绳的磨损、断丝、锈蚀等技术指标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
主、副井提升钢丝绳接近规定使用期限,需要延期使用的,必须由矿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组织对钢丝绳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详细做好记录。
检查记录必须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机电队长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认可。
符合规定,要求延期使用的,由矿向集团公司申请,经集团公司机电部组织鉴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首次延期使用的钢丝绳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6个月后经检查仍然符合规程规定要求,可继续延期使用(审批程序同上),但累计延期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二条各矿必须加强主提升钢丝绳延期使用期间运行、检查、维护的管理,要制定严密的管理措施,切实做到司机精心操作、开停平稳,维修人员检查、维护全面到位,各种控制保护设施灵敏可靠,提升机始终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并必须做到:
㈠由专职维修人员每天例行检查一次(包括延期使用的平衡尾绳),检测点间隔不得大于30米。
对钢丝绳断丝加快、绳径变化较大、锈蚀超限等,应马上组织更换钢丝绳。
首绳在延期使用期间,运行中遭受卡罐、突然紧急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应立即停车检查。
㈡为防止锈蚀加快,对摩擦轮提升机不过滚筒段钢丝绳必须涂防腐油,并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发现缺油或轻微锈蚀时,应及时补涂油脂;缠绕式提升机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一次。
㈢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载荷不超规定。
严禁超载运行。
第四十三条延期使用期间应积极做好换绳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有备用合格的钢丝绳,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更换。
第七章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
第四十四条各矿机电科必须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建立电气防爆检查组、电气管理组、小型电器管理组和电缆管理组。
各采掘区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机电管理网员,形成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电气安全管理网,按照《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防爆电气及电气保护的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xx集团矿井供电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版)的各项规定。
第四十六条井下高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检修后及运行中要根据《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进行试验,并按规定的检修、试验、整定周期进行检修、试验、整定。
㈠在井下中央变电所,高压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及电气耐压试验,每年应进行一次,对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每季度进行一次,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理。
㈡井下高压电缆每年应进行一次泄漏和耐压试验。
㈢井下高压电缆每季度要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并检测其绝缘性能,检查、检测的数据存档。
遇有在电缆敷设处改棚和其它施工时,施工单位要制定保护电缆的安全措施,经机电科批准。
否则,不准施工。
第四十七条井下高压电动机、矿用变压器的高压侧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及无压释放保护。
保护装置及仪表要进行整定和校验,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保护失灵和仪表不准等现象要立即进行处理。
保护装置的整定不经电气主管工程师批准,不得随便更改。
第四十八条采区和掘进巷道的电气安装必须要有设计,作业规程的设计中包括、供电系统图及设备布置图。
供电系统图要标出开关型号,电缆截面、长度、保护整定值、最小两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设计应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没配机电副总工程师由机电科长负责),然后方可安装。
安装后,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必须检查过流、漏电、接地等各项保护是否与设计和规程要求相符,否则不准投入运行。
第四十九条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
㈠馈电线路必须装设带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
如果没有这两种装置,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馈电线路的检漏保护装置。
检漏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每天应有专职电工对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试验,试验结果要详细填入“检漏保护试验记录簿”内。
发现检漏保护装置有故障或网路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
㈡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应试验一次,严禁保护不灵敏使用;有条件的矿井推广使用风煤钻。
㈢井下低压电动机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的保护及远方控制装置,40kW及以上启动频繁的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使用真空接触器。
(四)采煤工作面电源必须具有瓦斯超限断电功能,且断电范围必须是切断工作面和上下两巷所有电源。
(五)掘进工作面应设双风机双电源(一套工作,一套热备用),并且能够做到自动切换。
电源必须具有风电闭锁和瓦斯超限闭锁功能,当且闭锁必须是掘进巷道和工作面的全部电源。
第五十条井下低压防爆开关的保护,要根据设备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和装设合格的熔断器,有关维护人员应定期核对。
第五十一条接地保护按《煤矿井下接地保护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十二条井下低压电缆要悬挂整齐,电缆吊挂应采用合格的电缆钩,禁止用金属丝吊挂,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采用“鸡爪子”、“羊尾巴”及其它一些不合格的接线方式,严禁用动力接线嘴接入控制电缆,控制接线嘴接入动力电缆。
检修后的电缆要经过升压和浸水耐压试验。
第五十三条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检修时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标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并送电。
第五十四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㈢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㈣检修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打接地线。
第八章胶带输送机运行安全
第五十五条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各单位要把防止胶带着火作为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常抓不懈。
机电矿长是机电安全的直接领导责任者,对井下带式输送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要加强皮带下井前的检测管理,下井的胶带必须具备“阻燃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方可下井使用。
第五十六条建立健全井下带式输送机管理、运行、维修、检查和定期试验制度,完善输送带及各类保护装置的检测手段。
对其安全运行要责任到人,并严格监督检查。
轨道管理执行《xx集团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一条带式输送机司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司机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严禁脱岗,实行现场交接班。
第五十八条输送机的机械、电气设备必须保持完好。
消灭胶带输送机漏油、卡阻、打滑现象。
液力联轴节必须使用难燃液。
皮带巷及硐室环境要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认真落实《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及实验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设专人负责维护、检修和定期试验。
并做好试验记录,以保证装置灵敏可靠。
保护装置出现故障要及时更换或处理,严禁甩保护。
第六十条胶带输送机巷要敷设消防水管,水管路要保持畅通,水源要充足,阀门零部件要齐全,机头、机尾和巷道每隔50米必须设置阀门、水管接头,并配备不少于25米的软管。
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胶带输送机巡回检查制度,加强对井下带式输送机的现场管理,防止皮带撕裂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二条皮带巷及硐室防尘设施齐全,清洁卫生,无杂物,无积尘,无积水。
第九章锅炉运行安全
第六十三条锅炉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颁发的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程》、《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和《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各单位必须有完善的锅炉运行各项规章制度,并按规定配备司炉工和水质化验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规定填写的各种记录要齐全完整并保存。
第六十四条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对重要设施、重点部位必须按照规定巡回检查。
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第六十五条要严格水质化验和排污制度,确保锅炉水质符合GBI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要求。
炉水、补给水、软化水做到定时化验,要根据水质及时排污,做到每班排污次数不少于2次。
第六十六条要根据规定配备和完善安全保护装置,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处于完好状态。
安全阀、超压报警和低水位联锁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其中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校验。
锅炉运行中,安全阀必须定期进行手动排放汽试验(自动和手动均应试验,规定试验周期)。
第六十七条凡在用锅炉必须定期检验,对检验中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后经锅炉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六十八条锅炉及其附属设备、供热系统的设计选型要符合安全高效、节能和环保要求。
新增锅炉房严格按基建程序报批,设备订货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执行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确保产品质量。
第六十九条新装(或迁装)锅炉,必须填写《锅炉安装审批表》,由机电部审查报地方主管部门批准。
在安装期间,使用单位必须指派专人进行质量跟踪和质量监督。
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严格按国家规程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锅炉的技术改造以及对受压部件的修理,有关技术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机电部审查和地方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施工。
竣工后,修理单位必须出具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由使用单位连同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归档。
修理后经验收不合格,严禁锅炉运行。
第七十一条锅炉水处理设备(含药剂和树脂)的进货,必须对生产厂家进行质资审查,凡未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检察机构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得使用和安装。
第十章机电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为加强机电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素质,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各单位机电部门要制定机电职工轮训规划和制度。
第七十三条机电职工培训必须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全员学习”的原则。
第七十四条培训工作由机电矿长负责,机电主管技术员和负责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七十五条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各类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㈠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掌握熟悉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㈡掌握防止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
㈢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并会抢救,会自救。
㈣特殊工种及班组长必须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熟悉掌握本单位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悉地使用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第十一章机电运输事故管理
第七十六条各子公司、矿井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机电运输设备事故,应按本规定进行登记、调查、分析、统计和报告。
发生二级及以上非伤亡机电运输事故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七十七条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的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依据《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非伤亡和人身未遂事故事故认定标准(试行)》(河南煤业化工[2009]222号文)的规定,分为一级非伤亡机电运输事故、二级非伤亡机电运输事故和三级非伤亡机电运输事故。
㈠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一级非伤亡机电运输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
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者;
3、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者;
4、主通风机和分区通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者。
5、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6、《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非伤亡和人身未遂事故事故认定标准(试行)》(河南煤业化工[2009]222号文)的规定的一级非伤亡事故。
㈡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机电运输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0万元以上到50万元者;
2、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者;
3、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
4、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天者;
5、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体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6千伏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
6、主通风机及分区通风机停风:
高突瓦斯矿井10分钟及以上,其他矿井20分钟及以上者。
㈢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机电运输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者;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者;
3、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者。
4、正在运行乘人罐笼停运1小时以上者。
5、6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6、造成经济损失不到或达到二级及其以上非伤亡机电运输者。
第七十八条提升设备的过卷,大型物体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斜井跑车,10(6)千伏及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等恶性事故,经济损失未构成以上事故,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视为未遂事故。
以上事故的认定若有与上级文件规定冲突的,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各矿的机电(运输)科(队)都要指定专人管理机电运输事故,基层(队、车间)的机电运输维修负责人负责事故的登记和上报。
机电运输事故发生后,分别按生产、基建、制造、调度系统汇报及时组织抢修外,还要按下列程序逐级上报:
㈠发生三级非伤亡机电运输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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