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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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当前教学
【课程主要内容】
第一讲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大体原理
第二讲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规则
第三讲版权及其它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规则
第四讲企业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教学目的】
使学习者掌握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大体体系和大体原则,熟悉该领域比较重要的几个国际公约的适用范围、特征与主要内容,并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实际运用思路与方式有所了解。
【学习要求】
1.能准确掌握课程涉及的大体概念和一些重要结论;
2.能全面了解并熟悉课程涉及的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3.结合课程案例培育运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通过完成课程设置的测试题查验听课和自学的效果。
第一讲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大体原理
【重点】
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概念;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规则体系与组织体系;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大体原则。
【难点】
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别;
2.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与协调。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由来
1.国际保护的原因
(1)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知识产权的国际化
(2)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国家利益与经济全世界化
2.国际保护制度的成立和发展
(1)成立: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2)发展:
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
(3)新阶段:
1995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生效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以多边国际公约为大体形式,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协调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而在相对统一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进行的保护。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目的和方式
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目的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不为取代国内法保护,目的在于协调各国国内法,统一保护标准,实现跨国保护。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方式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大体方式是通过政府间国际组织制订多边国际公约,利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最低保护标准等原则,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协调,成立相对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系。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涉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涉外知识产权保护
联系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中的原则、标准,最终需落实到域内法层面,以对涉外知识产权提供域内法保护的方实现知识产权的跨国界保护。
区别
从国际法层面对知识产权提供跨国界保护;
从域内法角度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
法律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尤其是多边条约;
法律渊源主要为域内法;
从保护效果看,域内、域外权利人一并受益。
直接受益的一般是域外权利人。
【案例】WTO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争端案
2007年4月,美国政府就中国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
美国方面称,在电影、音乐、视频游戏、出版物及相应发行服务上,美国权利人只能与中国政府掌控的公司交易;同时,中国政府对出版物的内容审查制度致使很多作品在中国被侵权却无法取得法律救济,因为中国《高作权法》不保护“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美方称中方此举违背了入世许诺,违背了《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
WTO专家组于2009年8月12日发布报告,裁定中国在音像和图书入口和分销领域的限制办法违背WTO规定,要求中国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中国政府不得硬性要求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只与中国政府控管的公司做交易。
该报告还要求中国允许外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合作,并通过互联网销售音乐产品。
但专家组裁决允许中国继续保留两家国有电影公司的垄断权,保留对外国电影的审查制度。
2010年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高作权法》的决定,其中一项修改是删除《高作权法》第4条第1款中“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
【案例】番茄花园软件侵犯高作权案
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间,某广告公司和成都共软公司合作,由共软公司总领导孙某指示该公司市场总监张某和“番茄花园工作室”负责人洪某、雇员梁某合作,未经微软公司许可,复制微软Windows XP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软件。
番茄花园软件修改了阅读器主页和默许搜索页面,在“番茄花园”软件中加载第三方商业插件,以在互联网发布供公众下载的方式取利。
美国商业软件协会(BSA,微软是该协会成员)向中国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将犯法嫌疑人抓获,检察部门按照中国法律对犯法嫌疑人提起公诉。
2009年8月20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番茄花园案做出一审裁决。
被告人被判处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惩罚金;被告公司被惩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2009年9月2日,微软公司以侵犯计算机软件高作权为由,向苏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补偿经济损失800万元。
2010年5月,微软公司与侵权方达到和解协议,取得300万元补偿。
(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对象
广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对象是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不仅包括传统的知识产权如:
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其邻接权,还包括商业秘密(未公开信息)、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遗传资源等新型的知识产权。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七款】
“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
关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关于演出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在一切领域中因人的尽力而产生的发明;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合法竞争的权利;和在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
”
狭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对象则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其邻接权。
二、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相关的国际组织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WIPO)
1.WIPO概况
(1)1970年4月成立于斯德哥尔摩,旨在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组织便利。
(2)其前身是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联合国际局。
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在日内瓦,在纽约设联络处。
(3)管理关于专利、商标和版权方面的20多个国际公约,办理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事宜。
2.WIPO的组织机构
(1)由大会、成员国会议、联席委员会、国际局组成;
(2)国际局是WIPO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会议及文件、交流情报、出版刊物和国际注册,包括《专利合作条约》的专利记录、《马德里协定》的商标注册、《海牙协定》的外观设计备案、《里斯本协定》的产地名称注册等。
(二)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
1.WTO概况
(1)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马拉喀什部长会议决定成立。
总部设在日内瓦。
(2)其前身是1947年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1995年1月1日正式运作,1996年1月1日正式取代GATT。
(3)是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
2.WTO的职能
(1)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
(2)为各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
(3)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
(4)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按期审议。
(5)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
(6)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3.WTO的组织机构
WTO的机构包括:
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秘书处与总干事
(三)欧洲专利局(EuropeanPatentOrganization,EPO)
欧洲专利局是按照欧洲专利公约于1972年成立的。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欧洲地域的专利审批工作,它是世界上实力最强、最现代化的专利局之一,拥有世界上最完整的专利文献资源,先进的专利信息检索系统和丰硕的专利审查、申述及法律研究方面的经验。
(四)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rganisationAfricainedelaPropriétéIntellectuelle,OAPI)
OAPI创建于1962年9月13日,是非洲地域法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性组织。
(五)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itedNationsEducational,ScientificandCulturalOrganization,UNESCO)
UNESCO于1946年11月16日成立,同年12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其宗旨是通过增进各国间教育、科学和文化合作,对和平和安全作出贡献。
《世界版权公约》由该组织主持缔结和独立管理。
(六)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ILO
ILO于1919年按照《凡尔赛和约》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组成立,1946年12月14日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路发起缔结并一路管理《保护演出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
(七)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UnionfortheProtectionofNewVarietiesofPlants,UPOV
该组织于1961年依据《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成立。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规则体系
分类
公约名称
缔结时间、地点
由WIPO管理的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于巴黎
《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1891年于马德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
1891年于马德里缔结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
1989年于马德里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
1925年于海牙
《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协定》)
1957年于尼斯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里斯本协定》)
1958年于里斯本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称《洛迦诺协定》)
1968年于洛迦诺
《专利合作条约》(PCT)
1970年于日内瓦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1971年于斯特拉斯堡
《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维也纳协定》)
1973年于维也纳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布达佩斯条约》)
1977年于布达佩斯
《商标法条约》
1994年于日内瓦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1961年于巴黎
《专利法条约》
2000年于日内瓦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2006年于新加坡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
1886年于伯尔尼
《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
1989年于日内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1996年于日内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1996年于日内瓦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67年于斯德哥尔摩
《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内罗毕条约》)
1981年于内罗毕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1989年于华盛顿
由WIPO和其他国际组织共同管理的公约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罗马公约》)
1961年于罗马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唱片公约》或《录音制品公约》)
1971年于日内瓦
《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转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公约》(《布鲁塞尔卫星公约》)
1974年于布鲁塞尔
由WTO管理的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1993年于日内瓦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的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1952年于日内瓦
注:
字体加粗的为课程将要介绍的国际公约。
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大体原则
(一)非歧视原则
该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础,主要通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互惠待遇等制度表现。
1.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所确认的首要原则。
其大体含义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依本国法已经给予或此后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须同样地给予其它缔约国国民。
不同的国际公约对“同样”的表述不同,主要包括“不低于”、“不歧视”、“不该较为不利”等。
(1)《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所称的国民待遇是指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每一个缔约国给予联盟其他成员国的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该缔约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包括该国法律此刻授予或此后可能授予的待遇。
【公约第二条:
“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此刻授予或此后可能授予国民的各类利益;一切都不该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
因此,他们应和国民享有一样的保护,对侵犯他们的权利享有一样的法律上的救济手腕,可是他们遵守对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为限。
可是,对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不得规定那个在其要求保护的国家须有居处或营业场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
本联盟每一国家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和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律中可能有要求的,均明确的予以保留。
”】
【案例】国民待遇案
1995年以来,荷兰飞利浦电子向中国申请并取得了剃须刀、剃须器十余项外观设计专利。
这些产品在中国畅销的同时,出现了冒充行为。
2001年8月,飞利浦公司将26家经销商举报到某省知识产权局。
8月9日该省知识产权局、公安局采取联合行动,对该地市场上涉嫌销售侵权产品的26家销售商的柜台、仓库进行了检查,查获各式涉嫌侵权产品821件并封存。
【我国《专利法》第十八、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常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一路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互惠原则,按照本法办理。
”】
(2)《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
【《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
“按照本公约取得保护的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起源国之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就其作品享受各该国法律此刻给予或此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和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
【公约第5条第3款:
“起源国的保护由该国本国法律作出规定。
即便作者并非作品起源国的国民,但他就其作品按照本公约受到保护,他在该国仍享有同该国公民作者相同的权利。
”】
《伯尔尼公约》“起源国”的标准:
(1)作者具有某一缔约国的国籍;
(2)作者在某一缔约国内有居处或居所;
(3)作品在某一缔约国第一次出版。
【案例】《加菲猫》高作权纠纷案
《加菲猫》(GARFIELD)漫画为美国公民吉姆.戴维斯(JimDavis)创作。
以该漫画为内容的《加菲猫》系列丛书于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出版,现版权所有人为本案原告PawsIncorporated。
被告希望出版社在履行了审批备案手续后,未经原告许可,于1999年11月出版发行了《加菲猫》系列丛书的中文本。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美国与我国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按照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应依照《高作权法》的规定,保护美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照《高作权法》裁决被告组成侵权,停止侵害,补偿损失。
(3)《TRIPS协议》的国民待遇原则
按照《TRIPS协议》第3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WTO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
(4)其它国际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
《世界版权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条约》……
2.TRIPS协议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某一成员提供给另一成员的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宽免,均应当即、无条件地给予全部其他成员的国民。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区别:
(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指缔约方依据本国法对其它任何缔约方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权利保护对象、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内容及限制、权利保护期间等方面,不能低于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
【《伯尔尼公约》第19条、20条:
缔约国通过本国法或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可提供较公约更普遍的保护,给予作者更多的权利。
】
【《TRIPS协议》第1条,“成员可在其域内法中,规定宽于本协议要求的保护,只要其不违背本协定”。
】
该原则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与国民待遇原则既有区别又彼此统一。
(三)独立保护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是指缔约方国民就其智力功效在某一缔约方取得的保护,与在其它缔约方或非缔约方所取得的保护,包括权利的取得、权利的内容、权利的消灭等方面,是彼此独立的。
【《巴黎公约》第四条之二第一、二款:
“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向本联盟各国申请的专利与在其他国家(不论是不是为本联盟的成员国)就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是彼此独立的”。
】
(四)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维持公共利益和权利人之间的平衡。
在相关公约中,“公共利益”通常被表述为“公共健康”、“社会发展”、“表现自由”、“公共教育”等。
【《TRIPS协议》第8条:
(1)成员可在其国内法律及条例的制定或修订中,采取必要办法以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发展,以增加对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相当重要之领域中的公益,只要该办法与本协定的规定一致;
(2)可采取适当办法避免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避免借助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不合理限制贸易行为或消极影响的行为,只要该办法与本协定的规定一致。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序言:
承认有必要按《伯尔尼公约》所反映的维持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取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
】
【《巴黎公约》第5条:
强制许可、《伯尔尼公约》第10条:
合理利用】
【案例】南非《药品和相关物质控制修正案》违宪审查案
南非的HIV病毒感染率很高,已严重影响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但其国内市场用于抑制HIV病毒的药品都是发达国家生产的专利药,其价钱高出国际市场上通用名药品价钱的十几倍。
为此,南非国会于1997年通过了《药品和相关物质控制修正案》,其第15条规定,健康部长有权允许“平行入口”专利药品。
法案公布后,受到39家跨国制药公司和在该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五大药厂的强烈反对,并在南非最高法院联合控诉南非政府。
这些企业在国际社会舆论压力下于2001年4月撤诉,但南非政府同意与相关制药商成立一个工作委员会以制订上述法案下的行政规章,制药企业亦同意向南非提供低价药品作为妥协。
第二讲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规则
【重点】
1.关于专利权、商标权国际保护的大体原则、大体概念;
2.关于专利权、商标权国际保护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
【难点】
1.有关专利权、商标权国际保护的例外规定;
2.各公约关于专利权、商标权国际保护规则的不同。
一、专利权的国际保护规则
(一)《巴黎公约》的专利权保护规则
1.优先权
《巴黎公约》所称优先权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一样的申请,在规按期限内享有申请日方面的优先权利。
【《巴黎公约》第四条A款:
“
(1)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限内应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C款:
“
(1)上述优先权的期间,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应为十二个月,对于外观设计为六个月;……”】
在理解优先权制度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优先权规则的适用范围。
(2)服务商标的优先权问题。
(3)关于“正式的国内申请”。
(4)分项申请时的优先权。
(5)第一次申请日以前的第三者权利的保留。
【案例】专利优先权案
日本某公司甲研制出一种汽车速度监测装置,1997年5月在日本提出了专利申请。
同年7月,我国某公司乙也研制出一样装置,并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
同年10月甲向中国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并提出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和有关资料。
我国专利局通过审理,批准甲的专利申请享有优先权,向甲授予发明专利权,而乙的申请未被授予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一路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彼此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
【案例】商标优先权案
法国(公约的成员)的A公司在2009年6月5日向法国商标主管部门申请将“GHOF”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在咖啡上;在2009年10月7日,A公司又向日本(公约成员国)商标主管部门申请注册一样的商标,而在A公司申请前日本的B公司于2009年9月6日在日本提出了一样的注册申请;在2010年1月9日,A公司又向中国的(公约的成员)商标局申请注册一样的商标,而在A公司申请前中国的C公司已经在2010年1月5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了一样的申请。
2.临时保护
【公约第十一条:
“
(1)本联盟国家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何国家领土内举行的官方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
理解临时保护规则时,需注意:
(1)只有通过官方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才会受到临时保护。
(2)临时保护不是自动产生的,各国可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3)临时保护不能延展优先权的期限。
(4)临时保护的时间由成员国国内法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24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案例】专利临时保护案
1999年7月12日我国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4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的专利名称为“书报架”,申请日为1993年12月29日。
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
该专利已于申请日前展出并售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以为:
一、“书报架”于1993年11月20日~24日在由中国百货商业协会主办的“1993年秋季全国文化用品交易会”上展出,并于同年12月29日申请专利,参展企业包括港澳台等地域的企业。
二、“书报架”样品的出售未经专利申请人同意,不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
合议组以为:
一、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在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所列情况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和展出日期的证明文件。
但本案申请人在那时并未提出这种声明,也未在规按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二、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第
(一)项中所规定的“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地方政府举行的国际展览会。
“1993年秋季全国文化用品交易会”的主办者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属民间机构,不符合上述条件;再者,该会是“交易会”不是“展览会”。
合议组以为本专利不能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3.专利保护的最低要求
(1)发明人的签名权
【《巴黎公约》第四条之三:
“发明人有在专利证书上签名的权利”。
】
理解该规按时需注意:
①有权签名的是发明人而非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②发明人签名的对象是专利证书而非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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