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易流态化矿产品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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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易流态化矿产品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一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矿产品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修订原交通部《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88)交海字275号))
第1条(法律依据)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矿产品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2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化矿产品运输、装卸和储存等活动。
中国籍船舶从事易流态化矿产品国际运输适用本规定。
第3条(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主管水路运输易流态化矿产品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矿产品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4条(术语定义)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易流态化矿产品,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而当含水量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因水分渗出和表层细颗粒下沉容易形成自由液面的固体散货,包括精选矿粉、陶土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适运水分极限,是指易流态化矿产品安全运输公认的最大含水量,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90%确定。
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货物发生流动时的含水量。
第5条(目录管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矿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矿产品目录附后(见附件1)。
第6条(限制条件)凡使用普通货船载运易流态化矿产品,其含水量不得超过适运水分极限。
第7条(载运要求)普通货船载运易流态化矿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载运积载因数在0.56m3/t以下的高密度固体散货,应在各舱及同一舱内均匀分布,避免重量过分集中于局部,以防止船舶结构变形而影响船舶强度。
(二)控制载货量,保留有足够量的干舷,以保证航行安全。
各货舱最大载货量为0.9×L×B×D(吨)。
其中:
L:
货舱长度(米),B:
货舱平均宽度(米),D:
夏季吃水(米)。
(三)货舱装载货物的高度(自舱底到货物表面)不超过1.1×D×积载因数(0.56m3/t)(米)。
第8条(托运人职责)托运人应当在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前6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并经交通运输部备案的检测机构进行易流态化矿产品适运水分极限、粒径分布、积载因数检测并出具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检测报告。
该检测报告有效期6个月。
检测机构可自行取样、制样或委托经交通运输部备案的理货机构取样、制样。
托运人应当在货物装船前7日内,委托经交通运输部备案的检测机构对易流态化矿产品含水量检测并出具货物含水量检测报告。
该检测报告有效期7日。
易流态化矿产品取样、制样、送检应当委托经交通运输部备案的理货机构进行。
为保证送检货样检测结论与货物装船实际状态相一致,托运人还应当委托经交通运输部备案的理货机构对易流态化矿产品装船过程实施现场监装,汇总检测结果并于装船完毕后出具已装船货物含水量汇总报告。
检测机构、理货机构备案管理以及易流态化矿产品取样、检测和监装等作业程序及要求附后(见附件2)。
若取样后至装船期间出现可能改变货物含水量的降水等情况,应按本条第二款重新取样检测。
对于水水中转直装情况,应由交通运输部备案的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对原船易流态化矿产品形态进行检查和监测。
如无变化,经内贸承运方共同确认后装船。
如有变化,应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第9条(港方职责)港口经营人应当在装船前对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
第10条(港方职责)露天堆存易流态化矿产品,堆场应具备良好的排水功能,露天堆放应当根据气候情况加以苫盖。
装船过程遇降水天气应当停止装船作业并关闭舱盖。
第11条(船方职责)装船前,船方应计算船舶稳性,保证船舶在恶劣海况中航行时具有良好的稳性。
第12条(船方职责)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港口经营人预报和确报船舶到港日期,提供船舶规范以及易流态化矿产品配载、积载等有关资料。
第13条(船方职责)在船舶装运易流态化矿产品前12小时,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审核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和资料,确认货物适运。
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同时通知港口经营人。
第14条(船方职责)装船前,船方应用简易方法(见附件3)检验易流态化矿产品含水量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如发现货物含水量不符合要求,应要求托运方对货物的含水量进行重新检测。
如托运方提供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大于10%,可不再用简易方法进行检测。
第15条(船方职责)船方在易流态化矿产品作业前,应对照《散货船装卸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见附件4)进行安全检查,并与港方共同确认。
第16条(船方职责)装船前,船方应对货舱内污水井、管系等做好清洁保护工作,以防堵塞或受损,并进行污水测量及抽水试验,以保证其畅通。
第17条(港方职责)港口经营人应根据船方提供的配载、积载图及要求装载。
船舶装载完毕后应当符合安全航行要求。
第18条(船港共同职责)为防止或减少货物在运输中的横向移动,可将部分易流态化矿产品装袋,用以设置中纵向阻隔。
第19条(船方职责)在装船作业过程中,船方应对易流态化矿产品的货物形态加强观测,如有问题,船长有权提出拒装或要求重新检测。
装船过程中,船方应派专人或委托经交通运输部备案的理货机构落实船舶装载和积载要求。
第20条(船方职责)为防止船舶超载,确保运输安全,在装船作业完毕时,船方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交通运输部备案的理货机构所出具的船舶水尺计量报告。
第21条(船港共同职责)装船过程中,应注意均衡装载,以保持船舶处于正浮状态。
在任何情况下,船舶横倾角不得超过3度。
第22条(监管部门职责)船舶装船过程中,海事管理机构应派人或委托经交通运输部备案的理货机构抽查货物含水量、货物装载和积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23条(船港共同职责)对静止角小于35°干燥精选矿粉,应当严格按照积载要求装舱积载。
第24条(船方职责)航行途中,船方应注意气象、海况的变化,观察货物是否发生流态化的情况,确保船舶符合稳性要求。
第25条(船方职责)船方应当根据装运易流态化矿产品的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完善处置措施。
第26条(船方职责)在航行过程中,船方应派人每4小时巡查一次货舱,并作好相关记录。
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现水分游离、货物流动或船舶发生倾斜等情况,应采取排水等应急措施,并向距离最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为改变或消除船舶倾斜所采取的调整压舱水、燃油等措施,应经过严格评估并确认不会恶化或存在向另一舷倾斜的危险。
第27条(船方职责)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倾斜现象,船长应立即报告船公司,同时尽快查明原因,并根据现场情况和船公司指示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倾斜进一步加剧,也可将船舶行驶至附近港口或锚地处理,恢复正浮。
第28条(船舶经营人职责)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对船员加强有关专业培训,使其熟悉易流态化矿产品的特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第29条(争议处理)如船、港双方发生争议,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30条(条款解释)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其他事项)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88)交海字275号)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矿产品目录
(本目录除个别产品外,均为国际海事组织2008年通过的《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规则)中标记为A类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货。
)
序号
中文名
英文名
1
闪锌矿(硫化锌)
Blende(Zincsulphide)
2
煅烧黄铁矿
CalcinedPyrites
3
沉积铜
CementCopper
4
黄铜矿
Chalcopyrite
5
煤
Coal
6
煤泥
CoalSlurry
7
焦炭渣
CokeBreeze
8
铜精矿
CopperConcentrate
9
铜镍矿
CopperNickel
10
铜矿石精矿
CopperOreConcentrate
11
铜泥
CopperPrecipitate
12
陶土
Argil
13
荧石
Fluorspar
14
钛铁矿粘土
IlmeniteClay
15
钛铁矿砂
IlmeniteSand
16
铁精矿
IronConcentrate
17
铁精矿(球团料)
IronConcentrate(PelletFeed)
18
铁精矿(烧结料)
IronConcentrate(SinterFeed)
19
铁矿石(精矿、球团料、烧结料)
IronOre(Concentrate,PelletFeed,SinterFeed)
20
铅锌煅砂(混合)
LeadandZincCalcines(Mixed)
21
铅锌中矿
LeadandZincMiddlings
22
铅精矿
LeadConcentrate
23
铅矿砂精矿
LeadOreConcentrate
24
铅矿渣
LeadOreResidue
25
银铅精矿
LeadSilverConcentrate
26
银铅矿石
LeadSilverOre
27
硫化铅
LeadSulphide
28
硫化铅(方铅矿)
LeadSulphide(Galena)
29
锰精矿
ManganeseConcentrate
30
金属硫化精矿
MetalSulphideConcentrate
31
精矿
MineralConcentrates
32
霞石正长岩(矿物)
NefelineSyenite(Mineral)
33
镍精矿
NickelConcentrate
34
镍矿石精矿
NickelOreConcentrate
35
泥煤苔
PeatMoss
36
五水合物原矿
PentahydrateCrude
37
黄铁矿,经过煅烧
Pyrites,Calcined
38
黄铁矿
Pyrites
39
黄铁矿(含铜、细粒、浮选或硫)
Pyrites(Cupreous,Fine,FlotationorSulphur)
40
黄铁矿粉
PyriticAsh
41
黄铁矿粉(铁)
PyriticAshes(Iron)
42
黄铁矿渣
PyriticCinders
43
银铅精矿
SilverLeadConcentrateASeeMineralConcentratesSchedule
44
银铅矿精矿
SilverLeadOreConcentrate
45
烧结矿
Sinter(Mixed)
46
斯利格(铁矿砂)
Slig(IronOre)
47
锌铅煅砂(混合)
ZincandLeadCalcined(Mixed)
48
锌精矿
ZincConcentrate
49
锌矿、煅烧的
ZincOre,Burnt
50
锌矿、菱锌矿
ZincOre,Calamine
51
锌矿、精矿
ZincOre,Concentrates
52
锌矿、原矿
ZincOre,Crude
53
锌烧结矿
ZincSinter
54
锌淤渣
ZincSludge
55
硫化锌
ZincSulphide
56
硫化锌(闪锌矿)
ZincSulphide(Blende)
附件2:
检测机构、理货机构备案管理以及易流态化矿产品
取样、检测和监装等作业的程序及要求
一、检测机构、理货机构备案管理的程序及要求
为规范易流态化矿产品的检测工作秩序,确保工作质量,对从事易流态化矿产品检测和监装工作的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备案登记方法如下:
(一)备案受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二)备案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水路运输易流态化矿产品检测和理货监装单位资格申报备案材料》(见附表1)和《水路运输易流态化矿产品检测和理货监装申报表》(见附表2)→受理机构审查填报内容→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公布备案结果。
(三)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的货物检测或理货监装资质;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人员及装备条件
(1)有从事货物检测或理货监装的技术人员;
(2)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开展相应业务的专业技术手段。
3、制度条件
(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四)申请
申请人将附表1、2等申请材料填写完毕后,向备案受理机构提交。
(五)核查
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由受理机构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技术力量、技术装备和办公场地等从业能力,对不规范或未达相关要求的,将提出整改意见或重新安排复查。
(六)公布
核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受理机构确定合格从业单位,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备案单位名单。
(七)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或其委托单位负责对货物检测和理货监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易流态化矿产品取样、检测和监装等作业的程序及要求
(一)易流态化矿产品取样作业程序及要求
1.参考标准
GB/T10322.1-2000;《IMSBC规则》规定。
2.检测取样工作的启动程序
2.1易流态化矿产品适运水分极限的检测:
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前6月,由检测机构书面通知理货机构对相关货物进行取样、制样和送检。
2.2易流态化矿产品含水量的检测:
装货前7天,由托运人向理货机构提出货物取样、制样、送检的申请。
3.取样
3.1取样工具
3.1.1铁铲
3.1.2铁板
3.1.3铁锤
3.1.4铁镐
3.1.5取样探子
3.1.6磅秤
3.2取样数量
矿样量按IMSBC规则(4.6.4)规定采取,原则上同一等级,一次供应的矿石为一批,每批为一个取样单位。
3.3取样方法
堆场取样方法:
除去堆顶及堆底的0.35米,每隔1米斜坡距离作横截面,以各横截面四周,按点与点相距1.5~2米布置采样点,每次等量取出符合该批矿应取的矿样量,然后合成为该批矿矿样。
冬季冰冻货垛动用风镐等工具,需要堆场管理人员配合。
如果采取样品块径过大,其重量超过所取点的重量,可击碎后再取样。
3.4取样要求
理货机构会同申请人(即托运人)对拟装船货物在堆场分批取样、制样,应严格执行取样作业程序及要求,并做好相关取样记录及影像拍摄工作。
申请人应在取样记录上签字确认。
为保证取样客观、真实和准确,申请人应全程参与取样过程。
4.制样
取来的样品应当置于洁净、平整的钢板上,堆成圆锥形,每铲自圆锥顶尖落下,要均匀地沿锥尖散落,注意勿使圆锥中心错位,如此反复至少转堆三次,使其充分混合,然后将圆锥顶尖压平,用十字板自上压下,分成四等份,任取二个对角的等份,重复操作数次,缩分至不少于该粒度规定的最小留量。
5.送检
5.1样品的容器和标签
5.1.1拟送检的样品应装入不吸水的密封容器内,并附加标签。
5.1.2标签上应注明以下内容:
a、编号
b、矿产品名、等级、产地
c、批量或取样单元量
d、样品种类(如成分分析样品、水分样品等)
e、船名或车号
f、取样、制样人员
g、取样、制样地点、日期及天气
5.2送交样品
理货机构应将附加标签的样品及时送交检测机构检测。
理货机构和检测机构各保留一份送检样品备查。
送检样品应保留到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卸船完毕时为止。
6相关记录
货物取样记录;货物取样、制样、送检影像。
7其他相关要求
7.1在货物取样、制样和送检等全部过程中,工作人员要随时填写各项记录并做好影像拍摄工作。
7.2各项记录应按实际操作情况如实填写,要求整洁、及时,不得随意涂改。
7.3各项记录填写完毕后,工作人员应检查无误后签字,并送交复核人复核。
8.收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收费。
(二)适运水分极限检测作业要求
1.引用标准
IMSBC规则规定。
2.测定方法
目前适运水分极限(TML)的测定可采用以下三种通用方法:
(1)流盘试验;
(2)插入度试验;
(3)葡式/樊氏试验。
2.1流盘试验
2.1.1适用范围
流盘试验一般适用于最大粒度为1mm的精矿,其它易流态化矿产品颗粒wuzhi.zuida粒度达到7mm时也可适用。
2.1.2测试目的
(1)货物的含水量;
(2)货物在流盘振动力或离心力作用下的流动水分点(FMP);
(3)试验物质的适运水分极限。
2.1.3测试仪器
(1)标准流盘及框架;
(2)流盘的安装;
(3)圆模;
(4)捣棒;
(5)天平及相应的货样容器;
(6)容量分别为100-200ml和10ml的带有刻度的玻璃量筒和量管;
(7)直径约为30cm的半球形搅拌容器、胶皮手套及烘干盘或锅;
(8)能使温度控制在110℃左右的烘干炉,其内应无空气循环。
2.1.4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按IMSBC规则附录2、1.1节相关规定执行。
2.2插入度试验
2.2.1适用范围
插入度试验一般适用于精矿、类似物质及最大颗粒为25mm的煤炭。
2.2.2仪器
(1)振动台;
(2)圆缸;
(3)标尺;
(4)捣棒;
(5)辅助设备。
2.2.3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按IMSBC规则附录2、1.2节相关规定执行。
2.3葡式/樊氏试验
2.3.1适用范围
葡式/樊氏试验适用于细粒和相对较粗粒精矿和最大粒径为5mm的类似物质的试验。
2.3.2试验仪器
(1)葡氏测试仪;
(2)天平;
(3)能使温度控制在100℃至105℃之间的烘干炉,其内应无空气循环;
(4)搅拌器;
(5)比重瓶。
2.3.3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按IMSBC规则附录2、1.3节相关规定执行。
3.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参照标准;
(2)样品确认的细节说明;
(3)检测结果;
(4)结果的参考数;
(5)测定中涉及到得任何情况,在本操作要求中未规定的但又可能会影响测定结果的任何操作均应加以说明。
4.收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收费。
(三)、含水量检测作业要求
1.引用标准
GB2007.6-87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水分测定方法-热干燥法;GB/T10322.5-2000铁矿石交货批水分含量的测定;IMSBC规则规定。
2.测定仪器
(1)干燥盘:
表面光滑、无污染,可容纳样层厚度不超过31.5mm的规定数量的样品。
(2)干燥箱:
装有温度指示器和控制装置,能将炉内任何一点的温度均控制在105℃±5℃之内,并有可使干燥箱内空气流动而又不致吹走试样的鼓风装置。
(3)天平:
最大称量不少于3000g,感量0.1g。
3.原理
实验样在105℃空气中干燥至恒重,测定质量的损失,计算水分含量。
4.样品
按有关标准要求规定取样、制样。
对于过湿或发粘而难于过筛、破碎、缩分的样品,可将样品预干燥到制样不发生困难为止。
所需水分试样的最低质量如表1所示。
表1每个水分试样的质量
最大粒度/mm
最低质量/kg
22.4
2
10.0
1
5.测定
5.1测定次数
根据试样制备方式,按表2规定的实验数目,对每个水分试样进行一次水分测定。
表2水分试样实验数目
制备的试样
实验数目
每一交货批的副样数
每个大样
2
—
2
2~5
每个副样
至少1
>6
每个份样
至少1
—
注:
除买卖双方规定的特殊要求外,一般应以一个装卸工作日所取得份样组成至少一个水分副样,收到水分样后应尽快称出水分试样的初始质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分在空气中的损失。
5.2测定步骤
按表1规定的质量,将水分试样置于已知质量(m1)的干燥盘内铺平,使其厚度在30mm以下,称量(m2),放入预调至规定温度的干燥箱内,保持此温度不少于2h,取出装有试样的干燥盘,趁热立即称量,或在干燥器中放冷至室温称量。
趁热称量时,称量装置应采取隔热措施,不使其受热。
再次将盛有试样的干燥盘放入干燥箱内继续干燥1h,然后称量,重复上述步骤,称至恒重(m3),即最后两次称量之差小于水分试样质量的0.05%。
6.计算公式
6.1试样含水量的计算
每个水分试样的含水量Wi(%)用式
(1)计算,计算结果取至第二位小数:
(1)
式中:
m1—干燥盘质量,g;
m2—干燥前试样及盘的质量,g;
m3—干燥后试样及的质量,g。
6.2一批矿石含水量的计算
6.2.1当由大样制水分样测定水分时,全批矿石含水量平均值
用式
(2)计算,计算结果取至第一位小数:
(2)
式中:
W1W2—分别为两个水分试样以质量百分数表示的水分测定结果。
6.2.2当以副样进行水分测定时,用式(3)计算,副样水分结果计算至第二位小数,全批水分结果W(%)取至第一位小数:
(3)
式中:
k—副样数;
Ni—第i个副样所含份样数;
Wi—第i个副样的水分,%;
i—1,2,…,k。
6.2.3当一批矿石分成几个质量不相等的部分时,每一部分必须单独测定含水量,整批矿石的含水量应用式(4)计算,每一部分的水分结果取至第二位小数,全批水分结果取至第一位小数:
(4)
式中:
K—整批矿石分成的部分数;
Mi—第i部分的质量;
Wi—第i部分水分,%;
i—1,2,…,k。
6.2.4当用每个份样测定水分时,全批矿石含水量
(%)按式(5)计算。
结果取至第一位小数:
(5)
式中:
n—份样数;
Wi—第i个份样的水分,%。
7.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参照标准;
(2)样品确认的细节说明;
(3)检测结果;
(4)结果的参考数;
(5)在测定过程中,凡遇本作业要求没有规定但可能会影响测定结果的任何作业情况均应加以说明。
8.收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收费。
(四)易流态化矿产品监装作业要求
1.工作范围
易流态化矿产品装船过程监装包括现场货物含水量检查及监测、检测结果汇总和出具已装船货物含水量汇总报告业务等。
2.工作标准
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及标准。
3.监装
在货物装船过程中,理货机构派人在装船作业现场对货物含水量实施24小时全程监装。
3.1了解有关货物集港运输和码头堆存过程中的苫盖、天气变化等情况。
3.2如遇下雨、下雪情况,立即通知港口经营人和船方停止作业并盖好舱盖。
3.3如发生可能改变货物含水量的情况,会同托运人按规定对货物进行重新取样、制样,送交检测机构进行重新检测。
3.4做好有关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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