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8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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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8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8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
8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
8.1净化空调系统
8.1.1净化空调系统应使洁净手术部整体处于受控状态,并应使各洁净手术室灵活运行。
8.1.2在手术进行过程中,Ⅰ级~Ⅲ级洁净手术室净化空调系统宜能够在送风温度低于室温状况下运行。
8.1.3洁净手术室及与其配套的相邻洁净辅助用房应与其他洁净辅助用房分开设置净化空调系统;Ⅰ、Ⅱ级洁净手术室与负压手术室应每间采用独立净化空调系统,Ⅲ、Ⅳ级洁净手术室可2间~3间合用一个系统。
净化空调系统应有便于调节控制风量并能保持稳定的措施。
8.1.4净化空调系统设置空气过滤器或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新风口或紧靠新风口处应设置新风过滤器或装置,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9条的规定。
2在空调机组送风正压段出口应设置预过滤器。
3在系统末端或靠近末端静压箱附近应设置末级过滤器或装置,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6条的规定。
4在洁净用房回风口应设置回风过滤器。
5在洁净用房排风入口或出口应设置排风过滤器。
8.1.5净化空调系统可为集中式或回风自循环处理方式。
Ⅳ级洁净手术室和Ⅲ、Ⅳ级洁净辅助用房,可采用带高中效及其以上过滤效率过滤器的净化风机盘管机组或立柜式空调器。
8.1.6当整个洁净手术部设集中新风冷热处理设施时,新风处理机组应在供冷季节将新风处理到不大于要求的室内空气状态点的焓值。
当有条件时,宜采用新风湿度优先控制模式。
8.1.7通过经济和技术比较,可采用全新风直流系统,或可全年变新风量运行,或可在系统运行的不同时间段根据实际需要变化新风量。
8.1.8应采取提高引入新风质量,减少新风输送途径污染的措施。
空气处理机组内各级过滤器应与框架接触紧密,或应有密封措施。
8.1.9洁净手术部净化空调系统可采用独立冷热源或从医院集中冷热源供给站接入。
除应满足夏、冬设计工况冷热负荷使用要求外,还应满足非满负荷使用要求。
冷热源设备不宜少于2台。
8.1.10一年中需要供冷供暖运行时间较少的洁净手术部宜采用分散式冷热源。
8.1.11新风机组和空调机组的风机的设计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数值不应大于表8.1.11中的规定。
式中:
P——风机全压(Pa);
ηt——风机的全效率,包含风机效率、电机效率和传动效率。
表8.1.11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
注:
新风处理增设预热盘管,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可附加0.049W/(m3/h);增设新风表冷器,限值附加0.068W/(m3/h)。
8.1.12净化空调系统新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防雨性能良好的新风口,新风口所在位置也应采取防雨措施,新风口后应设孔径不大于8mm的网格。
2新风口进风净截面的速度不应大于3m/s。
3新风口距地面或屋面应不小于2.5m,应在排气口下方,垂直方向距排气口不应小于6m,水平方向距排气口不应小于8m,并应在排气口上风侧的无污染源干扰的清净区域。
4新风口不应设在机房内,并不应设在两墙夹角处。
5宜安装气密性风阀。
8.1.13手术室排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手术室排风系统和辅助用房排风系统应分开设置。
各手术室的排风管可单独设置,也可并联,并应和新风系统连锁。
2正压手术室排风管上的高中效过滤器宜设在出口处,当设在室内入口处时,应在出口处设止回阀。
3排风管出口不得设在楼板上的设备层内,应直接通向室外。
4每间正压手术室的排风量不宜低于250m3/h,需要排除气味的手术室排风量不应低于送风量的50%。
8.1.14负压手术室顶棚排风口入口处以及室内回风口入口处均必须设高效过滤器,并应在排风出口处设止回阀,回风入口处设密闭阀。
正负压转换手术室,应在部分回风口上设高效过滤器,另一部分回风口上设中效过滤器;当供负压使用时,应关闭中效过滤器处密闭阀,当供正压使用时,应关闭高效过滤器处密闭阀。
8.1.15负压手术室回、排风口高效过滤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的有关规定。
8.1.16手术室空调管路应短、直、顺,减少管件,应采用气流性能良好、涡流区小的管件和静压箱。
管件、配件的制作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的要求。
8.1.17不得在Ⅰ、Ⅱ、Ⅲ级洁净手术室和Ⅰ、Ⅱ级洁净辅助用房内设置采暖散热器和地板采暖系统,但可用墙壁辐射散热板采暖,辐射板表面应平整、光滑、无任何装饰,可清洗。
当Ⅳ级洁净手术室和Ⅲ、Ⅳ级洁净辅助用房需设采暖散热器时,应选用表面光洁的辐射板散热器。
散热器热媒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8.1.18净化空调系统风管漏风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的有关规定,Ⅰ级洁净用房系统不应大于1%,其他级别的不应大于2%。
8.1.19洁净手术部的非洁净区可采用综合医院非洁净用房的通风和空调方式。
8.2气流组织
8.2.1Ⅰ级~Ⅲ级洁净手术室内集中布置于手术台上方的非诱导型送风装置,应使包括手术台的一定区域即手术区处于洁净气流形成的主流区内。
送风装置送风面积不应低于表8.2.1列出的数值。
当眼科手术室超过30m2,其他手术室净面积超过50m2,且需要增大上述送风面积时,出风面积增大的比例不应超过手术室净面积增大的比例。
表8.2.1洁净手术室送风口集中布置的最小面积
8.2.2当洁净手术室的集中送风面需要分隔开时,应使气流在地面以上约2m高度搭接。
当分隔后的送风盲区宽度为0.1m~0.25m时,房间净高相应不低于2.8m~3.2m。
8.2.3洁净手术室集中送风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优先选用工厂化、装配化、安装简便的成品,避免现场加工。
2无影灯立柱和底罩占有送风面的送风盲区不宜大于0.25m×0.25m。
3送风装置应方便更换或能在手术室外更换其中的末级过滤器;可采用有阻漏功能的成品装置,过滤器箱应设在附近的设备层内。
4应执行本规范第13.3.8条的检漏规定。
5集中送风装置送风洁净气流满布比应大于0.9,并应由下式进行计算:
6当在Ⅰ级手术室手术区地面以上1.2m截面按本规范第13.3.6条第3款要求布置测点时,风速不均匀度β应小于等于0.24,β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vi——每个测点的速度(m/s);
——各测点平均速度(m/s);
k——测点数。
7在Ⅱ、Ⅲ级手术室集中送风装置送风面以下0.1m的截面上的送风速度应能均匀分布,宜在0.1m/s~0.4m/s之间,不得出现无速度的盲区。
8.2.4Ⅳ级手术室可在顶棚上分散布置送风口。
8.2.5Ⅰ级洁净辅助用房集中送风装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3条有关要求外,其面积宜根据医疗要求确定。
8.2.6Ⅱ级~Ⅳ级洁净辅助用房可在顶棚上分散布置送风口。
8.2.7洁净手术室均宜采用室内回风,可在其附属的相通邻室回风,但不应通过走廊有组织回风。
8.2.8洁净手术室应采用平行于手术台长边的双侧墙的下部回风;除前室外,洁净手术室附属且相通的邻室,可只利用来自手术室的回风而无级别要求;经常有人活动又需送洁净风的房间,也应采用下侧回风,当侧墙之间距离大于等于3m时,可采用双侧下部回风,但不宜采用四角或四侧回风。
经常无人且需送洁净风的房间以及洁净区走廊或其他洁净通道可采用上回风。
8.2.9下部回风口洞口上边高度不宜超过地面之上0.5m,洞口下边离地面不宜小于0.1m。
Ⅰ级洁净手术室的两侧回风口宜连续布置,其他级别手术室的两侧回风口,每侧不应少于2个,宜均匀布置。
8.2.10回风口的吸风速度宜按表8.2.10选用。
表8.2.10回风口吸风速度(m/s)
8.2.11洁净手术室应设上部排风口,其位置宜在病人头侧的顶部。
排风口吸风速度不应大于2m/s。
8.2.12Ⅰ级~Ⅲ级洁净手术室和负压手术室内除集中净化空调方式外不应另外加设空气净化器。
其他洁净用房可另加设带高中效及以上效率过滤器的空气净化器。
8.3净化空调系统部件与材料
8.3.1净化空调机组的选用除应满足防止微生物二次污染原则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净化空调机组内表面及内置零部件应选用耐消毒药品腐蚀的材料或面层,材质表面应光洁。
2内部结构及配置的零部件应便于消毒、清洗并能顺利排除清洗废水,不易积尘、积水和滋生细菌。
3表面冷却器的冷凝水排出口,宜设在正压段,否则应设能防倒吸并在负压时能顺利排出冷凝水的装置。
凝结水管不应直接与下水道相接。
4净化空调机组的风机应配置能量调节装置。
新风机组和空调机组内各级空气过滤器前后应设置压差计。
室内安过滤器的各类风口,宜各有1个风口设测压孔,平时应密封。
5当空气处理过程需要再热时,不宜全部采用电加热装置,可利用余热、废热作为送风再热源。
6不应采用淋水式空气处理器。
当采用表面冷却器时,对于无新风集中除湿的空调机组通过其盘管所在截面的气流速度不应大于2m/s。
7空调机组中的加湿器不应采用有水直接介入的形式,宜采用干蒸汽加湿器。
加湿水质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加湿器材料应抗腐蚀,便于清洁和检查。
8加湿设备与其后的功能段之间应留有距离。
Ⅰ级~Ⅲ级洁净用房净化空调系统末级过滤器之前1m~2m处应有湿度传感器,控制系统内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宜大于75%。
9净化空调机组箱体的密封应可靠,当机组内试验压力保持1500Pa的静压值时,Ⅰ级洁净用房的系统,箱体的漏风率不应大于1%;其他洁净用房系统,箱体的漏风率不应大于2%。
8.3.2风管材料和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的有关规定。
8.3.3应在新风、送风的总管和支管上的方便操作的位置,按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的要求开风量检测孔。
8.3.4净化空调系统中使用的末级过滤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用木框制品;
2成品不应有刺激味,不应掉尘;
3使用风量不宜大于其额定风量的70%。
4当阻力达到运行初阻力2倍时,宜进行更换。
8.3.5非阻隔式空气净化装置不得作为末级净化设施,末级净化设施不得产生有害气体和物质,不得产生电磁干扰,不得有促使微生物变异的作用。
8.3.6各级洁净手术室和洁净用房送风末级过滤器或装置的最低过滤效率应符合表8.3.6的规定。
表8.3.6末级过滤器或装置的效率
8.3.7洁净手术室内的回风口应设对大于等于0.5μm微粒计数效率不低于60%的中效过滤器,回风口百叶片宜选用竖向可调叶片。
8.3.8送风系统正压段预过滤器应选用对大于等于0.5μm微粒计数效率不低于40%的中效过滤器。
8.3.9新风过滤器宜根据当地环境空气状况采用表8.3.9中列出的一道、两道或三道过滤器串联组合形式。
表中环境空气的颗粒物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给出的数据选用,附录A未列出城市名的,可参照相近城市数据选用。
表8.3.9新风过滤器组合
8.3.10在满足过滤效率的前提下,应优先选用低阻力的过滤器或过滤装置。
8.3.11制作风阀的轴和零件表面应进行防腐蚀处理,轴端伸出阀体处应密封处理,叶片应平整光滑,叶片开启角度应有标志,调节手柄的固定应可靠。
8.3.12净化空调系统和洁净室内与循环空气接触的金属件应防锈、耐腐,对已作过表面处理的金属件因加工而暴露的部分应再作表面保护处理。
8.3.13空调设备宜有较宽敞的设置场所,不宜露天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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