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生产事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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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文件编码:
BNDC/7/01
作业文件
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版次:
第3版
2012-02-25发布2012-02-25实施
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厂发布
修改履历
版次/修改号
章节
条款
修改理由/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批准/实施日期
3/0
全部
机构调整
单文
董勇
刘树梅
张永护
2012.2.25
起草:
单文、董勇
审核:
刘树梅
批准:
张永护
1目的
为加强对生产事故的管理,规范生产事故的处理流程,减少和预防生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能源动力系统安全、稳定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能源动力厂生产事故的管理。
3引用文件
AJX/8/04《济钢集团有限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ASC/7/01《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4定义
4.1生产事故:
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违反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要求,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指挥、强迫命令以及工作疏漏、失误或对异常状况处理不当导致主要设备停机、主要生产工序全部或部分中断,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利影响,并且损失或影响程度达到事故规定最低级别的各类事件。
4.2经济损失:
指事故本身(包括原发事故及衍生事故)造成的在线产品经济损失、设备修复费用、报废设备价值、相关工序的减产效益损失以及为维持系统基本运行状态(事故状态下)所发生的其它成本损失的总和。
a.在线产品经济损失:
指产品报废或改判造成的减值。
b.设备修复费=备件费+材料费+人工费。
c.报废设备价值=报废设备净值。
d.减产效益损失:
指因事故本身造成的本工序产品的减少量,按照单位产品效益情况计算的损失效益值。
e.其它成本损失:
指为维持基本运行状态所实际发生的各类费用的总和,包括增加的物流倒运费、能源损耗费以及为维持产成品质量所主动采取的措施的相关费用等。
4.3主体工序:
指为保持生产系统基本流程的连续性生产状态以及确保生产秩序受控的必要性构成部分,主要指焦炉、竖炉、烧结机、高炉、转炉、连铸机、轧机、造成主体工序停产的能源动力系统及物流运输系统等重点生产运行工序。
4.4辅助工序:
指为主体工序提供系统支持或服务以及主体工序衍生的工序等。
主要指分布式发电系统、干熄焦装置、轧钢热处理系统、冷轧酸洗线退火炉、未造成主体工序全线停产的单座加热炉、未造成主体工序全线停产的物流运输系统、未造成主体工序全线停产的能源动力系统等。
4.5生产异常/故障:
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设备停机、生产工序全部或部分中断,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利影响,并且损失或影响程度未达到事故规定最低级别的各类事件。
5职责
5.1生产科是生产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生产事故的管理,负责一般及以上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分析并提出考核处理意见,负责跟踪验证、监督检查事故单位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5.2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对事故造成的安全及环境污染、火灾事故等相关问题的调查处理。
5.3企管科负责生产事故与设备设施有关问题的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5.4各分厂综合管理科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5.5事故发生车间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包括现场拍照、系统数据截取、事故人员的隔离等)、及时上报事故发生的信息、事故影响程度的初步判断,负责生产异常/故障的调查分析并向主管部门汇报,负责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事故发生。
6生产事故的管理内容及要求
6.1生产事故的抢修
6.1.1生产事故发生后,生产科调度室及相应分厂、车间要立即组织抢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和重复发生。
生产科要根据事故大小、影响程度安排不同级别的领导现场组织事故抢修。
6.1.2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事故的,各分厂领导、车间一把手、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现场组织抢修.
6.1.3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自身能完全处理的,由事故单位进行抢修,涉及其他单位帮助协作配合的,由生产科统一进行协调,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指挥。
6.2.4事故抢修过程中,事故单位必须随时向生产科调度室汇报抢修进度,并尽量准确估计抢修的工期,以便调度室据此进行系统平衡。
生产科随时向总调度室汇报抢修情况
6.1.5发生生产事故当天必须填报生产事故简要汇总分析报告并报生产科。
6.2生产事故的分级及分级判定标准
生产事故的分级是以事故造成的主体工序(或辅助工序)停产时间或经济损失作为判定标准,分为一般生产事故、较大生产事故、重大生产事故、特别重大生产事故等四个等级。
生产事故的分级判定标准
事故级别
主体工序
停产时间或经济损失额度
辅助工序
停产时间或经济损失额度
一般事故
致使主体生产工序停产4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生产事故。
致使辅助生产工序停产16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生产事故。
较大事故
致使主体生产工序停产12小时以上36小时以下,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生产事故。
致使辅助生产工序停产2天以上5天以下,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生产事故。
重大事故
致使主体生产工序停产36小时以上60小时以下,或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生产事故。
致使辅助生产工序停产5天以上10天以下,或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生产事故。
特大事故
致使主体生产工序停产60小时以上或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的生产事故。
致使辅助生产工序停产10天以上或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的生产事故。
6.3重复性生产事故的管理
对于同类工序,相同关键设备设施,或同一生产区域相同作业流程中,连续两次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发生间隔日历时间在60天以内的,即视作重复性生产事故。
发生重复性生产事故时,在按照事故判定级别考核的基础上,其经济考核部分翻倍执行。
6.4生产事故报告
6.4.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调度和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调度视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告厂领导及主管科室领导。
厂领导视紧急或严重程度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安委会办公室和专业主管部门报告。
6.4.2事故发生后,各单位要严格防止因事故而造成的环境安全与污染现象,不得随意排放“三废”。
对已造成污染的,要同时汇报安全部、能源环保部。
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
6.4.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或内容:
a.事故单位名称;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c.事故的简要经过;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e.已经采取的措施;
f.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6.4.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6.4.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5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
6.5.1事故抢修完毕恢复生产后,要在24小时内对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并按要求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领导。
6.5.2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特大生产事故由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组织调查;重大生产事故由生产部组织调查;较大由分厂厂长组织调查,一般生产事故由生产科组织调查,生产异常/故障由各车间组织调查。
6.5.3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b事故造成的停产(停机)时间及其衍生影响;
c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d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
e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f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g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h附具有关证实性材料。
6.6生产事故责任界定、考核与追究
6.6.1组织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单位为事故责任主体,承担生产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责任单位依照事故等级、损失、性质和认定责任给予经济处罚;事故责任人依照事故等级、损失、性质和认定责任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
6.6.2对发生生产事故的单位,瞒报、迟报、抢修不力以及违反事故调查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扣罚责任单位1000-10000元。
6.6.3各级生产事故的具体考核处理执行《能源动力厂事故考核办法》。
6.7生产事故的防范措施
6.7.1所有生产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企管科及相关车间要有计划的对生产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教育,加强实战演练,努力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
6.7.2各车间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完善操作制度、工艺规程、事故处置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生产设备本质安全。
6.7.3事故发生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解决防止重复性事故的发生。
6.7.4对认真履行职责避免重大及以上生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具体奖励意见由生产科核实情况后,报厂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同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失职责任。
7记录
本办法产生的记录按QSP4-2《记录管理程序》执行,记录清单如下:
记录编码
记录名称
保管场所
保管期限
RBNDC/7/01-01
生产事故台帐
生产科
3年
RBNDC/8/03-01
能源动力厂事故/故障调查报告
生产科
3年
生产事故台帐
编码:
RBNDC/7/01-01年度:
序号
事故
名称
主要内容
事故
时间
等级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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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生产 事故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