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全过程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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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全过程管理
贷款全过程管理
在一般情况下,贷款全过程管理涉及客户评价、统一授信、受理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检查、收贷收息、期限管理、担保管理、不良贷款管理、贷款核销、风险管理、信贷档案管理等。
一、客户评价
(一)信用评级的范围
对工商银行已提供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包括提供担保、保函、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并符合评级条件的法人客户,各行都必须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二)信用等级的划分
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A级、AA-级、A+级、A级、A-级、BBB+级、BBB级、BBB-级、BB级、B级。
对具有法人资格、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有效贷款证(卡),因各种原因不能准确评定信用等级的客户按《关于印发加强未评级客户信贷管理意见》(工银发[2001]38号)的要求,划为“未评级”和“待处理未评级”企业。
(三)信用评级的方法与指标体系的构成
客户信用评级采用以定量为主,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由指标和权重两部分组成。
评级指标分为基本指标、修正指标、评议指标三个层次。
基本指标反映客户信用评级内容的基本情况;修正指标是依据客户有关实际情况对基本指标评级结果进行逐一修正;评议指标是对影响客户信用等级的非定量因素进行判断分析。
三个层次的指标相互校正,最后形成客户信用等级评级的结果。
对客户信用评级采用百分制,其中:
定量指标权重75%,定性指标权重25%。
定量分析采用功效系数法、定性分析采用综合分析判断法。
功效系数法是指将所要考核的各项指标分别对照相应的标准值,通过功效函数转化为可以度量计分的方法。
综合分析判断法是指综合考虑客户偿债能力和经济运营状况等潜在的非计量因素,进行比较分析判断的方法。
企业评价标准值依据在我行开户的贷款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数据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标准划分的企业行业、规模等类型,由总行统一测算和颁布。
企业评价标准值在不同的行业、不同规模(大型、中型、小型)客户中均分为五档,即:
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
(四)信用评级组织
总行信贷评估部负责全行的信用评级工作。
根据总行要求,单独设立信贷评估部的分行负责辖内客户的信用评级工作,没有单独设立信贷评估部门的分行,由信贷管理部负责辖内客户的信用评级工作。
总行负责AAA级客户的审定。
一级(直属)分行负责A(A+、A、A-)级(含)以上客户和未评级客户评级结果的审查,AA(AA+、AA、AA-)级、A(A+、A、A-)级和未评级客户评级结果的审定。
二级分行负责所有客户评级结果的审查和BBB+级(含)以下客户评级结果的审定。
(五)信用评级工作程序
信用评级工作程序包括:
评级准备、实地调研、级别初评、级别审查与审定、跟踪监测、监督检查六阶段。
(六)信用评级的特别规定
1.对重大经营活动的评价
重大经营活动评价是分析正在进行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体制改革、重大法律诉讼和对外担保、重大人事调整、重大事故和赔偿等重大事项对客户履约偿债能力的影响,要在客户评价报告中注明。
关于重大建设项目对客户履约能力影响的评价要结合相应的项目评估报告进行。
如客户发生上述重大事项并对其履约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经信用评级管理部门审查,应适当调整客户的信用等级。
2.信用等级调整的规定
在总行《关于印发加强未评级客户信贷管理意见》(工银发[2001]38号)和《关于加强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工银发[2002]107号)中,对信用等级调整作了明确的要求。
3.关联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被控制方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
关联企业评级对象是指部分具有关联方关系的客户:
属于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主要存在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的全部客户;或由同一人或者家庭若干成员(作为主要投资者)投资的若干企业所组成的家族式企业。
关联企业评级步骤:
首先,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企业法人客户评价办法》的规定,要对关联客户单一法人成员的信用等级进行初评。
其次,根据总行《中国工商银行关联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细则(试行)》列示的关联因素,确定关联客户间的关联风险程度。
最后,确定客户的最终评级分数。
4.外商投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非政府行为的外国私人投资者(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步骤:
首先,判断外商投资企业处于投入期还是运营期。
自领取营业执照日起到评级日止不满3年(含)的为投入期外商投资企业;超过3年的为正常运营期的外商投资企业。
其次,对处于投入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先按《中国工商银行企业法人客户评价办法》规定的评级方法进行初步评级,根据母公司的经济实力确定调整系数,根据母公司对该企业的支持程度以及该企业所处的行业情况等因素确定调整分值,最高为16分,最后确定最终得分。
最终评级得分=初步评级机评分数+调整分值×调整系数。
对处于正常运营期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中国工商银行企业法人客户评价办法》规定的评级方法和程序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不进行评级分数调整。
二、统一授信
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我行系统内各类融资总量的风险管理制度。
统一授信是一种风险管理制度,作用是控制风险,不是竞争客户,是最高限额,不是必达额度。
各级行的授信管理部门应与具有市场营销职能的业务部门分开。
(一)统一授信的几个概念
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我行系统内各类融资总量的风险管理制度。
授信分为最高综合授信和客户授信两类,并在该两类项下按融资种类设立分项授信。
1.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是指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客户在我行融资总量的最高限额。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属我行商业机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
最高综合授信是对法人客户核定的融资总量控制线,全行各分支机构对其提供的各项融资总量必须控制在内,是我行内部的风险控制线。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是必达额度,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如未经特别授权,仍须按规定程序对其风险状况进行调查、审查,按授权权限进行审批及贷后管理。
2.客户授信额度: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客户可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核定相应的客户授信额度。
客户授信额度是指我行承诺向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融资的额度,需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并收取承诺费。
在客户授信额度内,必须核定分项授信额度;纳入客户授信的融资品种可以包含全部融资业务,也可以只包含部分融资业务。
客户授信额度可根据我行竞争需要对外公开。
3.分项授信额度:
是指在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时核定的具体融资品种可使用额度。
各类融资业务的分项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
(二)授信管理的原则
1.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四统一原则。
授信主体的统一是指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审批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
授信形式的统一是指我行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
授信币种的统一是指我行对同一法人客户办理的本外币融资业务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
授信对象的统一是指所有与我行建立融资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授信)。
2.分类管理原则。
分类管理是指将法人客户分为单一法人客户和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关联客户和非集团关联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
单一法人客户又分为增加授信客户(与授信时点融资余额比较,下同)、维持授信客户和压缩授信客户;关联客户又分为跨一级(直属、海外)分行辖区关联客户和一级(直属、海外)分行辖内关联客户。
3.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核定授信额度的原则。
定性分析是指对授信客户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进行的综合分析与评价。
定量计算是指依据授信办法规定的不同方法对不同类别授信客户在我行融资总量进行的测算。
定性分析是确定对授信客户压缩授信、维持授信或增加授信的前提,定量计算结果是核定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
(三)授信方案的制定
1.单一法人客户授信方案的制定
单一法人客户在我行一个机构取得融资的,由融资办理行提出授信方案;在系统内两个(含)以上机构取得融资的,相关融资办理行将融资情况报送给客户所在地融资办理行,由客户所在地融资办理行负责提出授信方案;与所在地行无融资关系的,由融资办理行的共同上级行提出授信方案,或由共同上级行指定的融资办理行提出。
对实行总、分公司体制的单一法人客户,由相关融资办理行将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本行对其融资情况及授信意见报送至总公司本部融资办理行,由总公司本部融资办理行提出授信方案;总公司本部与我行无融资关系的,逐级报送至共同上级行,由共同上级行综合相关情况提出总体授信方案,或由共同上级行指定的融资办理行提出总体授信方案。
2.关联客户授信方案的制定
关联客户的授信是指对在股权或经营决策上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并与我行建立融资关系或拟建立融资关系的多个法人客户(含集团财务公司,下同)核定授信额度。
关联客户授信分为集团关联客户(在股权上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授信和非集团关联客户(虽无股权关系,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授信。
集团母公司融资办理行负责调查并逐级上报纳入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范围的成员企业名单。
一级(直属、海外)分行按总行要求报送跨一级(直属、海外)分行辖区的集团关联客户成员企业名单。
集团关联客户成员企业的授信方案分别由融资办理行比照单一法人客户压缩授信、维持授信和增加授信的要求,结合集团内部关联关系的影响制定后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对集团关联客户整体统一授信前,已与我行建立融资关系的集团成员企业,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纳入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范围的,需报总行或一级分行同意后,方可按审批权限单独授信。
对集团关联客户整体统一授信后,拟与我行建立融资关系的集团成员企业,可在客户实收资本范围内并根据其提供的有效担保情况在审批权限内临时核定授信额度,融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待授信方案报总行或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后,统一执行有权审批行核定的授信额度。
非集团关联客户比照集团关联客户进行统一授信。
(四)客户授信额度的规定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一法人客户或关联成员客户,融资办理行可以根据客户申请向上级行申报核定客户授信额度:
1.信用等级在AA-(含)级以上(国际贸易融资客户可放宽至A级);
2.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偿债指标优于行业良好值(国际贸易融资客户优于行业平均值);
3.或有负债总额不超过净资产;
4.近两年未出现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借款基准利率;
5.无不良信用记录;
6.定性分析确定为增加授信或维持授信客户。
对外商投资企业,由《财富》杂志最新评选出的世界500强或标准普尔、穆迪长期债务评级在A级(标准普尔A级含A+、A、A-,穆迪A级含A1、A2、A3)及以上,且在中国(不含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的跨国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并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书面担保的前提下,可按有效担保金额申请核定客户授信额度。
总行或一级(直属)分行审查审批客户授信额度时,除上述条件外,其他内容和程序与审批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相同。
(五)分项授信额度
在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内核定分项授信额度,可根据融资品种大类核定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项目贷款、国际贸易融资、非融资保函、房地产贷款(房地产企业专用)、拆借(财务公司专用)和其他分项授信额度。
在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客户授信额度内可以调整分项授信额度,由风险高的融资业务(依次为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际贸易融资、非融资保函)向风险低的融资业务调整时,融资办理行可以直接调整;由风险低的融资业务向风险高的融资业务调整时,必须报原审批行审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原则上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拆借不能调整)。
(六)授信方案的审查和审批
法人客户授信方案的审查和审批通过信贷综合管理系统进行。
各级行审查分析下级行报送客户的授信方案后,在确定对其压缩授信、维持授信或增加授信的基础上,分别结合压缩融资目标、现有融资余额或定量计算结果核定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上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对只核定项目融资授信额度的法人客户,融资办理行要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融资发放、收回情况,写出项目融资检查报告,逐级报原授信审批行,原授信审批行扣减授信年度内项目融资收回计划后审定授信额度。
总行每年下达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客户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和转授权规定。
对客户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客户授信额度须报经有权审批人签批后方可有效。
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一经核定,融资办理行应严格执行,不能随意申请调增。
申请调增的,要有充分的风险控制依据,按照授信审批权限上收一级审批。
无论哪级行发现客户有对我行融资构成风险的情况,都要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相应调减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报原审批行备案。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核定后申请发放项目贷款的,在项目贷款经有权审批行审批通过后,申请原授信审批行调整授信额度。
企业因重组、兼并行为承担被重组方或被兼并方我行债务的,申请行在报请有权审批行审批承债方案时,应同时申请审批授信额度的调整方案。
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承债方案的,同时调整相应授信额度,并抄送原授信方案审批行备案。
(七)授信方案的执行
法人客户授信方案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AA+(含)级以上客户(不含关联客户)授信有效期最长可以为两年。
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授信申请材料致使新的授信方案未能按时审批的,原授信方案到期后不能办理任何融资业务。
因其他特殊原因致使新的授信方案未能按时审批的,经原授信审批行同意后继续沿用上期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融资办理行在办理融资业务时必须查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客户授信额度)及分项授信额度是否充足。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客户授信额度)及分项授信额度不足的,要按授信额度调整的要求经有权审批行审批通过后方可融资。
对核定压缩授信的客户,融资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压缩计划,将我行融资压缩至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
在办理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信贷业务时,低风险信贷业务审批行可直接调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客户授信额度),业务到期后相应调减。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客户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由审批行直接将审批额度录入信贷综合管理系统,由系统对客户融资进行授信额度刚性控制。
(八)统一授信工作的管理
各级行信贷(授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法人客户授信方案的制定、审查、权限内授信方案的审批、超权限授信方案的报批、对授信执行情况的监控和其他日常授信管理工作。
三、受理贷款申请
客户申请贷款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1.借款申请书;
2.上一年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上一年度和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及生产经营、物资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有关统计资料;
4.客户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情况和原有借款还本付息情况;
5.购销合同复印件或反映资金需求的有关凭证资料;
6.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贷款调查
银行接受客户提出的贷款申请和有关资料后,由信贷业务部门人员对客户的合法性、真实性、借款用途等进行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
对首次申请贷款的客户要进行双人调查。
如果是项目贷款,超过规定额度的还要进行项目评估。
(一)贷前调查的基本内容
1.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客户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经济、产业政策及工商银行信贷政策;
3.借款用途是否正常、合规、合法;
4.客户的偿债能力、经营状况是否满足按时还本付息的要求,发展前景如何;
5.调查和核实客户提供的抵押、质押物或保证人情况,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能力,提供的抵、质押物是否足额、有效;
6.借款人、担保人的信誉情况,是否有不良记录;
7.分析客户对银行的潜在收益和风险;
8.测定贷款风险度;
9.对外币贷款申请人还要审查其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10.其他需要了解的内容。
(二)撰写贷前调查报告
贷款调查人员进行贷款调查和贷款风险度测算后,写出详细的贷前调查报告,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利率的建议,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后,连同借款申请及其他资料一并送交贷款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五、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部门对贷款调查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是否符合贷款的基本条件;
2.调查部门提供的数据和资料是否完整和准确;
3.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工商银行贷款投向要求审查贷款投向投量;
4.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合规;
5.第一、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合法、有效;
6.复算贷款风险度、贷款资产风险度;
7.对借款人的融资总量和各分项融资余额是否控制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分项授信额度之内;
8.客户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贷款安全的潜在影响;
9.对按规定应实施法律审查的,提交法律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10.按照授权管理办法,确定该笔贷款的最终审批人。
须经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按程序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
项目贷款审查过程中的特殊要求参见第二章。
六、贷款审批
审查同意贷款的,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有权签批人签批。
总行每年要对各分行的贷款审批权限进行授权,并对有关规定做出说明(具体见年度信贷业务授权的通知)。
七、贷款发放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要办理发放手续。
在审批时确定了前提条件的,业务办理行在正式办理信贷业务前必须全部落实前提条件,并将落实情况(附有关资料)报审批贷款行的信贷管理部门审核,经核准后方能办理信贷业务。
对因同业竞争等原因确需变更前提条件的,可申请变更前提条件,但必须说明申请变更的真实原因,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未经批准,业务办理行不得擅自变更审批行确定的前提条件。
在发放贷款前,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和其他相关合同,保证贷款必须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质押贷款必须与抵押人、出质人签订抵(质)押合同,并依《担保法》要求办理抵押、质押登记,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完成这些法律文书后,才能发放贷款。
八、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之后,贷款行要监管信贷资金的支付,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后,要转入该项目开设的存款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对贷款项目工程实行监理和三算审核制度,把好贷款支付关。
贷款发放过程中和贷款发放后,贷后检查人(一般是客户经理)深入借款企业按规定的检查间隔期和检查内容进行贷后检查,掌握客户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影响贷款安全的潜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一)检查间隔期
AA级(含)以上客户贷后检查的间隔期不超过半年;AA-级(含)以下、A级(含)以上客户的贷后检查间隔期不超过3个月;A-级(含)以下客户的贷后检查间隔期不超过2个月。
对出现异常情况的,要每月跟踪监测。
对停产半停产客户要随时密切关注资产保全情况。
对未评级客户,比照相应信用等级确定检查间隔期。
对发生欠息、贷款逾期及承兑、担保和信用证到期垫付的,应立即进行专门检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如客户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况,必须进行深入检查,而不能只局限于按检查间隔期进行日常检查。
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1个月,信贷员要重点对企业的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项目贷款在还款期内要检查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能否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二)检查主要内容
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企业生产经营及资产负债变化情况;企业的原料市场、生产技术、组织管理及产品市场的变化情况;企业货币资金归行情况;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企业管理层情况;担保落实情况;工商银行对借款人的统一综合授信、风险授信额度使用及变化等情况。
项目贷款还需检查:
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项目进展是否顺利,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计划,有无延长及延长的原因,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投资是否突破,突破原因及金额;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数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等是否出现较大变化;项目投产或项目建成后的效益情况和市场情况;项目建成后的设施和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是否达到预期的效益指标等情况。
贷后检查人员在完成检查后应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填写贷后检查记录。
贷后检查记录除了全面反映客户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内部管理变化情况及担保落实情况外,还要对客户发展前景、偿还贷款能力及贷款风险因素进行分析、预测,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报主管领导审定后归档保管。
(三)上级行对下级行的内部检查
各级行应在信贷管理部门内设立信贷检查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行贷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总行和一级(直属)分行每年对下级行至少进行一次信贷检查;二级分行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对下级行的信贷检查。
(四)信贷业务停牌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工作,总行下发了《关于建立公司客户信贷业务停牌制度的通知》(工银发[2003]75号),确定了停牌对象、停牌方式、停牌标准、停牌程序以及整改复牌等具体规定。
九、收贷收息
(一)收息注意事项
1.一般情况下,每月20日为贷款结息日,结息日10天前,由信贷部门向借款人发出付息通知书,提示其准备资金按时付息。
2.结息日当天,会计部门直接从客户存款账户划收贷款利息。
3.结息日次日,会计部门向信贷部门提供未能收回利息的客户明细账(名单)。
信贷部门据此向欠息客户发出催收欠息通知,通告工商银行可能采取的制裁措施,督促客户偿还欠息。
4.对经过催收尚未收回的欠息,信贷部门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清收;对严重欠息企业要相应调整其信用等级。
5.严禁放贷收息。
6.对欠息企业贷款从严控制,在未归还欠息前,不能对企业增加贷款。
(二)收贷注意事项
1.贷款到期前,借款人应将归还贷款所需资金存入存款账户中,并主动开具支票归还贷款本息。
2.信贷部门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提示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归还贷款。
3.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主动还款的,贷款行应根据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划收,账户中资金不足的,要及时进行催收。
4.贷款还款可以采用一次集中还贷或分次还贷的方式,无论哪种方式都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为降低借款人到期集中还贷的压力,应提倡分次还贷。
十、期限管理
(一)贷款展期
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可在贷款到期前向银行申请展期,一般情况下,流动资金贷款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项目贷款应至少提前1个月。
公司客户贷款展期应注意的事项:
1.借款人申请展期有严格的规定,除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并符合一系列的基本条件外,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原定贷款期限短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或项目(含房地产项目)评审测算期限;
(2)因归还贷款计划过于集中导致借款人还贷困难;(3)因自然条件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贷款项目建设期延长、投资增加,未能达到预期经济效益,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暂时有困难;(4)经贷款行确认已落实还贷资金来源,但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即期到位;(5)其他经国家政策允许或总行认定需要办理展期的情况。
2.已办理借新还旧或收回再贷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已重定期限的项目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3.办理过展期的贷款按新增贷款进行管理。
4.办理信用贷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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