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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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并依照《南昌大学章程》《南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专科(高职)生。
攻读第二学科学位的本科生、外国留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凡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在进校三个月资格审查期间内的违纪行为,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情节轻微,不需给予处分者,予以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分为校级通报批评和学院级通报批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给予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五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纪律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期限:
警告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及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学生受处分期限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活动。
第八条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的,除应依照本办法接受相应处分外,还应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在调查部门查证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法违纪事实,认错态度诚恳,及时改正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集体违纪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事实,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纪人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确系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其它可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法违纪行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或者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态度恶劣,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隐瞒重要情节、伪造证据、互相串供、诬陷他人的;
(三)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项以上规定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恐吓、威胁、打击报复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调查、处理工作的;
(六)集体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为首者;
(七)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违纪的;
(九)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一学期内受到两次校级或学院级通报批评或者在校期间受到三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察看期至毕业离校为止。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表现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无违纪行为者,在察看期满后可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按期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违纪应当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条件、程序予以解除。
第十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应当自处分决定送达起7日内离校。
第十五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以及学校文书档案。
对解除处分的学生,其原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的决定一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节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各种学生团体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内实施组织、传播宗教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三)组织、策划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集会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作、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刊物和宣传品,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涉外活动中,违反外事纪律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组织、成立、参加非法组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违反学习、科研及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违反学习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且未按规定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的,以旷课论处;
1、旷课10至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至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至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至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时间计算;实践环节按每天4学时计算;上课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早锻炼缺勤一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二)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离校,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照《南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在科学研究和实习过程中,违反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累计二次作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行为的,除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外,同时按《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斗殴但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四)用言词或其他方式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本人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但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造成结伙斗殴者或结伙斗殴为首者以及使用器械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纠纷已平息,当事者一方或第三方再度挑起事端者,加重一级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以非法手段侵占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为作案者提供信息、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售、毁损、转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占有拾得物,经教育拒不返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账号、卡号、密码等并给他人造成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试卷、答案等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侵占、挪用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盗窃财物,价值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价值在500元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超过2000元或实施盗窃两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哄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通报批评
(二)
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污损、破坏学校公用设施、花草树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撕毁、损坏学校有效期内布告和各种标志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破坏公物,致使学校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受到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侵害学校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以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医疗费用等相关荣誉或利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转借、冒领、转让各种票证、成绩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许可,私自转让、使用国家、集体、他人科技成果,或泄露未经解密的技术资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假冒、利用学校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名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私拆他人信件,偷录、偷拍他人隐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加以传播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侵害学校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扰乱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有以下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和消防标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赌博或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品行不端,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骚扰、猥亵、玩弄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到社会上的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损坏他人名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收藏或聚众收看淫秽书刊、音像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淫秽书刊、音像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贩卖、持有、运输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扰乱学校管理和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到非正规游泳场所游泳,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寻衅滋事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阻扰、拒绝学校管理人员或学生纪律检查人员依学校的规定实施管理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或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在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非海报张贴、悬挂区域内组织、参与张贴、涂写、悬挂、刻画小广告和在公寓楼内、教学区域散发小广告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进行批评教育或公益劳动,对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和再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中介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勤工助学等活动中经营伪劣商品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组织、策划、参与或胁迫、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煽动、引诱、介绍他人向网络平台贷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骗取、盗用他人信息实施网络平台贷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或处分:
(一)在公寓内存放热源性电器、炉灶、蜡烛或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者,除扣留该物品外,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使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拆接电源、改装配电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违章使用导致设备损坏、造成火警或人员财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引起火灾等严重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学习、休息时间实施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行为且态度恶劣、屡劝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公寓豢养宠物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公寓管理人员允许,进入异性公寓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不服从学校寝室及床位安排,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两次无正当理由晚间不按时回公寓者,给予警告处分;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经公寓管理人员批准,擅自在学生公寓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异性公寓留宿或容留异性过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使用计算机网络,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关于网络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任意设立网站、论坛,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攻击他人计算机或网络,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有价值数据者,或者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等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移动电话等手段散布不实信息,对学校和他人名誉及利益造成损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发布和传播反动、违反社会公德和欺诈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篡改、删除或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计算机的文件,造成数据失真、丢失或影响计算机正常运转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技术泄露他人或集体具有隐私及保密性数据或资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节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到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有违法行为,但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生干部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情节较轻者,应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予取消现任职务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工作中欺上瞒下,拉帮结派,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利用职务之便,在各类评优、评奖、选举、资格认定等涉及学生荣誉或利益的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者,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在各类物品采购、资金发放、经费管理等工作中违反财务纪律,收取回扣,截留挪用资金,谋取个人私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四)在重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中,拒不执行相关工作要求,或以不当言行制造矛盾对立,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三条在校期间曾经两次违纪受纪律处分者,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时,视为屡次违纪,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章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十四条纪律处分程序由违纪事件调查、提出处分建议和作出处分决定等部分组成。
第三十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一般由学院负责调查;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相关学院共同调查。
共同调查有困难或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由学校指定职能部门负责进行调查。
第三十六条对考试违纪、考试舞弊行为,由教务处在调查的基础上直接作出处分建议报告,分别报送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和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定后(开除学籍的处分在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学校行文。
第三十七条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违纪事件,需要保卫部门进行调查的,应当移送保卫部门调查;其违纪行为的最终认定材料以保卫部门的调查结论为准。
第三十八条调查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违纪事件的调查。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对违纪事件的调查,应当认真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询问当事人时,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并制作书面记录。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提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四十条调查部门一般应在调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违纪事件的调查结论进行讨论。
认为需要进行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处分建议报告。
处分建议报告应包括被处分学生的姓名、学号、处分的事实与理由、处分依据以及处分种类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学院报送的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建议,在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应报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审核;记过以上的处分建议应当经学院院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除涉及考试作弊和考试违纪的情况,调查部门在处分建议报告作出后,应当连同案卷一并移交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查。
第四十一条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按以下原则对调查部门移交的处分建议报告进行审查:
(一)违法、违纪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处分建议是否定性准确,依据明确;
(三)处分建议是否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四)是否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五)证据材料是否充分、齐全。
第四十二条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查结束后,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建议适当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门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处分决定书;对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通过后制作处分决定书;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处分建议失当的,可以要求调查部门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变更处分种类、撤销处分;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也可以直接提出处分建议或在直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处分建议。
第四十三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由学校统一印发处分决定书,并加盖学校印章。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及其它必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处分决定书经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学院在送达时,应履行签收手续并填写《南昌大学学生处分(处理)决定书送达登记表》。
学生拒绝签收的,应当如实记录拒绝签收的情况;由其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或辅导员、学生代表到场见证并签字后,将处分决定书留存受送达人所在学院,视为送达学生本人。
已离校的,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五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认为由于校方(单位或个人)不当行为而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伤害的申诉。
学生申诉及其处理依照《南昌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
第五章学生纪律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六条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四十七条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八条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6个月考核;受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12个月考核;
(二)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小结;
(三)处分期限内未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四)处分期限内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活动,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需要参加30小时以上,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需要参加60小时以上;
(五)学生在毕业学年受纪律处分的,考核期不能达到规定期限,但个人表现良好的,可在毕业前夕申请解除。
第四十九条解除处分的工作程序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并填写《南昌大学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一式两份。
申请表中应写明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考核期间的实际表现及获奖情况。
申请人所在学院应在收到解除处分申请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学院无故拒绝受理,或收到申请后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在学院受理期满后,直接向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所在学院。
(二)决定受理解除处分申请的,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核档案,组织班、团干部或全体同学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请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提出意见后,将《受处分学生日常考核档案》及《南昌大学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受处分学生考核期间的获奖证书原件、班级民主评议结果、辅导员意见和学生思想汇报等材料一并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
(三)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对学院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解除处分的处理建议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并由学校统一印发解除处分的决定书。
第五十条学生解除处分后,学生恢复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原处分决定书、解除纪律处分的决定书应一并如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文字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南昌大学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经2017年7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原2008年9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南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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