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及勘察合同 供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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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及勘察合同 供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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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及勘察合同供参考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设计人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金融小区工程设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地点为。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法律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目前国内现行的所有设计类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
单次《设计任务委托书》的要求。
第三条 合同文件解释与适用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联系且能够互相说明的,如果各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内容不一致的,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本设计合同
3.2设计任务委托书
3.3设计任务委托书说明
3.4投标书
3.5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4.1项目名称:
4.2工作内容及要求:
具体委托设计内容及要求以发包人签发的单次《设计任务委托书》为准。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设计所需要的相关基础资料,在发包人下达设计任务委托要求时提交。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时间及权利归属:
6.1设计成果及提交时间
设计成果必须达到国家设计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并满足现场施工的要求。
6.2所有提交成果按照单次《设计任务委托书》所列的要求以及形式提交。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成果纸质文件一式十二份。
设计人同时提供设计成果DWG文件电子刻盘一式两份(设计说明也可采用DOC格式)。
电子文件要求可自由编辑,不得加密,内容和纸质施工图设计文件一一对应,并包含各专业1:
1原坐标平面图。
6.3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设计管理部门办公室。
6.4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上述设计成果其权利归发包人独自享有。
第七条 费用
合同金额: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设计费支付方式、结算及时间
费用支付:
设计人完成单次设计任务委托书工作内容,提交成果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加盖《建设工程审核章》后,支付单次委托单设计费的60%,剩余40%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完结、竣工验收后支付。
设计费计算:
设计人提供设计图纸及设计概算后,其设计概算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以设计概算中的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包括建筑等费用)作为计费额来计算设计费用。
业绩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采用费率包干方式,为全费用费率包干,包括完成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基本设计收费所包括的服务内容及合同所约定的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费用、税金、利润、进出场费、中标交易服务费、后续服务费用等,是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及后续服务的综合体现,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
单项设计费用结算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设计收费计费额计取基准价(并考虑设计重复利用系数)×中标费率
注:
重复利用系数按50%的重复利用率考虑,中标费率=(中标价/980
万元)*100%
设计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或承兑汇票。
设计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账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设计人在领取当期款项前应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等金额发票交予发包人。
如果设计人未提交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当期款项。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对提交的基础资料及文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工作。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范围、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必须设计全部返工时,则此完全返工的设计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设计费的50%计取。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无故要求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如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有权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如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定金直接折抵本条约定的设计费。
9.1.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定金,定金支付时间,视为设计人设计工作开工时间。
9.1.5发包人在符合设计周期并保证设计成果质量的前提下,经征得设计人同意后,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设计成果,但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产生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随设计成果文件提供。
9.1.8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对设计成果中的某一部分或全部进行包括以书面形式在内的深化解释或阐述。
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对整体设计理念和思路进行阶段性汇报。
9.1.9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对不满足发包人以及设计要求的部分进行整改。
就整改工作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约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
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按照国家规定年。
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关费用及其法律责任。
9.2.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5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予以调整补充。
设计人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后续设计和施工,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后,应负责向发包人、后续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含设计变更)。
9.2.6本合同所约定的设计工作具有专属性,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所约定的设计工作或部分工作转委托第三人进行。
9.2.7设计人拟在设计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添加剂等应事先取得发包人批准。
设计人承诺对违反本条款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担完全责任。
9.2.8设计人应确保为发包人加晒的图纸均为最新版本的,不是已经作废的图纸。
设计人承诺对违反本条款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担完全责任。
9.2.9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报建工作,提供所需资料和文件,以及必要的协助。
9.2.10设计人应及时回复审图机构提出的意见,并根据审图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
第十条 保密
10.1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以及对方基于本合同或法律的原因承担保密义务的资料、信息(包括:
用户资料,市场信息,商业计划,策划方案,财务数据和其他资料等各种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漏、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双方职员)知悉上述保密内容,双方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10.1.1双方在本条款下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应随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依然具有效力,双方均应遵守。
直至双方协商同意就上述保密内容公开。
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中介机构、国家政府部门及公众披露本合同项下内容的情形除外。
10.1.2除本合同规定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10.2知识产权
10.2.1本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属发包人所有,设计人仅保留设计成果的署名权。
设计成果的任何文字、图形、线条、字母、具有独创性的图形、图形文字组合均为设计成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发包人对上述设计成果拥有除署名权之外其他所有知识产权。
设计人不得对该整体中的任何一部分独立主张除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
10.2.2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享有知识产权的文件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10.2.3设计人承诺,对于本设计合同中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以及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所有资料,设计人均负有完全保密责任,没有发包人的书面许可,设计人不得将上述任何资料和相关信息泄漏给第三方。
对于由于设计人违反本条款规定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损害,设计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11.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如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11.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发包人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11.4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偿付相当于设计费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设计费中直接扣除)。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因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工作安排,完成技术交底、后续服务(含设计变更、配合竣工验收)等工作。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设计项目缺陷责任期完结、竣工验收合格后为止。
13.2设计人怠于履行合同9.2.5、13.1约定的义务,给发包人及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设计费总额10%的违约金。
13.3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供货商或设备品牌,也不得通过技术参数等的设定造成设备和材料的生产厂家或品牌的事实上的指定。
设计人应确保按照设计图纸主要设备或材料有三个以上的独立的供货厂商和品牌可选。
如果设计人违反本条款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直到满足本条款要求为止,由此造成损失由设计人承担。
但设计人事先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的情况除外。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
除出国费用、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3.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或按照本合同的中标费率据实结算。
13.6特殊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少量调减设计任务。
13.7本项目设计中,若有设计为专业分包,专业设计分包单位须经发包人批准。
专业设计分包单位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发包人有权不支付该项设计费用,同时此种行为视为设计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追究设计人违约。
13.8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3.9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九份,发包人六份,设计人三份。
13.10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在陕西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3.11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12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工程勘察合同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勘察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按《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任务委托书》的要求以及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等进行勘察工作。
1.6承接方式:
勘察人包工包料。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1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份数按照《任务委托书》要求,原则上勘察报告书应一式五份,电子文件刻光盘一式两份。
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双方另行协商。
3.2勘察人所提供的勘察成果中包括内容应按照《任务委托书》要求。
勘察人所提供的勘察成果应以书面形式作为载体提供。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开工日期和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日期按照《任务委托书》要求,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合同规定或《任务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的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可顺延。
但发包人不承担勘察人其他形式的经济损失。
4.2合同价款、付费方式
合同价款:
勘察费支付:
勘察人完成勘察任务委托书工作内容,提交初步勘察成果经审查合格后,支付勘察费总额的40%,提交最终勘察成果经审查合格后,支付勘察费总额的50%,剩余勘察费总额的10%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
勘察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或承兑汇票。
勘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工作现场,并协助勘察人解决勘察现场的民扰问题。
5.1.3本合同所有的勘察任务,均由勘察人自行提供相应材料。
工程勘察前,如发包人要求提供材料的,应要求勘察人提供书面的工程用料计划书,并应同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抵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4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工作量变更,勘察人应与发包人办理正式工作量变更手续,发包人按照办理的工作量变更手续根据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5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第三人转让。
5.1.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符合本合同要求以及国家标准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或者怠于进行完善,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补充完善,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应相当于发包人因此所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的。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
如发包人同意进行工程量变更,应及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可适当顺延,发包人不承担任何停、窝工费用。
6.2对于勘察人在工作过程中对邻近设施、地下管线和埋藏物所造成的任何破坏和损害,勘察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6.3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4勘察人签收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后,由于发包人原因而终止任务委托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
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勘察人根据本条款申请付款时应提交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给发包人。
6.5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逾期一日,应偿付当期未支付勘察费的万分之三违约金。
6.6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当期勘察费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8.1发包人不负责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内邻近设施、地下管线和埋藏物的资料和信息,也不对提供给勘察人的邻近设施、地下管线和埋藏物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勘察人承诺自行了解核实相关信息,确保不对邻近设施、地下管线和埋藏物造成任何破坏和损害。
8.2勘察人承诺对其全部人员和设备物资等的安全负全责,勘察人应自行办理相应保险。
发包人不承担勘察人的任何人员的伤亡和设备物资损失等全部法律责任。
如勘察人以及勘察人员工导致第三方提出赔偿请求,勘察人应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如因上述原因,导致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勘察人的勘察费中进行冲减。
8.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约方应及时履行通知的义务,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后方可免除责任。
8.4发包人对勘察人的保密要求:
本合同和之前任何合同没有任何联系,不相互印证,无任何可比性,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合同文件和内容、与本技术咨询活动相关的任何信息和成果等均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所有合同组成文件不得外借,严格保密。
对于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的信息和成果的泄漏,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勘察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如果发包人要求,勘察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以及发包人对于保密的进一步要求,与发包人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8.5勘察人承诺严格满足西安市关于文明工地、文明施工、“四城联创”等的要求。
8.6发包人将按照建设需求分阶段下达本合同范围内的勘察任务,勘察人不得因此而提出费用增加的要求。
特殊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少量调减勘察任务。
8.7勘察费确认程序:
发包人根据项目需求下达勘察任务委托书,勘察人根据任务委托书要求编制勘察方案,发包人批复勘察方案,勘察人按照批复的方案进行勘察,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发包人审核合格后,勘察人根据中标费率及工程量编制勘察费用预算,发包人审核预算,勘察人根据审核的预算申请支付勘察费。
第九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由双方分别保存一份。
本合同副本六份,发包人执四份,勘察人执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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