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fmgoa侵权法医疗责任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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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mgoa侵权法医疗责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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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一、诊疗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行为。
包括:
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管理行为。
二、非诊疗行为:
1、因医疗机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
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适用本法人身损害赔偿一般规定。
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行为。
2、患者有损害结果。
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一、医务人员告知义务。
法定义务!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
自我决定权——特别人格权。
不仅体现了健康权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
三、告知内容:
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标准:
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信息。
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五、医疗机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有结果。
3、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未告知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故意不愿告知、过失没有告知。
六、患者知情同意权限制:
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同意权,保护医务人员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必须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加以限制。
具体如下:
1、患者拒绝或放弃——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放弃知情同意权,如放弃继续诊疗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同意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同意权。
2、基于公共利益强制医疗行为——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吸毒人员强制医疗戒毒等。
3、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自由裁量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说明义务时,向患者告知内容、对象、时机、方式等具有一定选择权。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
解析:
一、紧急救治义务特征:
1、法定性——法律规定。
2、紧急性——患者病情危急,严重威胁其生命。
3、补充性——对患者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权补充。
但不能对抗患者得知情同意权。
须有条件限制。
4、免责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符合紧急医疗规范情况下实施医疗措施,造成患者出现一些不良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紧急救治义务适用条件:
1、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紧急情况。
2、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
3、经批准。
4、实施相应医疗措施。
三、未履行紧急救治义务承担责任情形:
在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未履行紧急救治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和当时医疗水平相应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一、注意义务:
一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所应当给予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他人不应有危险或损害责任。
否则构成过失。
二、医务人员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尽到应有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患者受到不应有损害或责任。
医务人员注意义务是最基本义务。
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积极履行其应尽职责,对其实施每一个环节所具有危险性加以注意。
三、医务人员注意义务内容:
1、有义务具备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通常所应具备医学知识和技术。
2、有义务使用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在诊疗同类疾病时所使用技术。
3、有义务在诊疗活动中做出最佳合理判断。
四、确定医务人员医疗水平和其注意义务对应关系参考条件;
1、实施医疗行为时医疗水平时间性和地域性。
2、实施医疗行为时医务人员资质。
五、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情形:
1、未尽医疗活动中不良结果预见义务。
2、未尽医疗活动中不良结果回避义务。
3、未尽医疗活动中转诊、会诊义务。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和纠纷有关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解析:
一、推定:
法律术语。
指一个事实存在,必有另一个事实存在可能。
二、医疗过错推定:
患者有损害,但患者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又确有违法违规(法条中所列情形)等行为,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确认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方式:
1、违法违规事实清楚,具有一般医学常识人都可以判断。
2、专业技术鉴定。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解析:
【医院要注意】
一、质量缺陷: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不合理危险。
二、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缺陷认定:
以不合理危险为基础标准,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标准。
四、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缺陷主要包括:
1、设计缺陷:
产品设计本身存在缺陷。
如药品剂型设计不合理。
2、质量缺陷:
产品制造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缺陷。
3、指示缺陷:
产品生产和销售者未提供真实完整、符合要求使用和警示说明。
五、医疗机构对所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应尽合理注意义务:
1、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统一进货渠道,避免购进伪劣产品。
3、不得使用已禁止使用或过期淘汰产品。
4、不得伪造、冒用产地、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不得在产品中掺杂使假。
6、正确使用相关产品。
7、建立进货档案以及其他使用管理制度。
8、建立证据保全制度,不良反应、缺陷和事故调查制度。
六、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损害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1、产品虽然有缺陷,但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缺陷出现在脱离生产者和销售者控制之后消费或使用环节,是由他人造成。
3、依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条件尚不能发现其缺陷。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解析: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常见情形:
1、缺乏医疗卫生常识,经详细解释仍无效。
2、不如实提供病史。
3、不配合检查。
4、不遵守医嘱。
5、不服从医院管理。
二、在上述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认定:
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认定:
医务人员只要按照紧急救治措施医疗操作规范实施诊疗行为,虽然没有按照平常规定尽到注意义务,也应当免责。
四、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认定:
1、当时医疗水平为相对意义上概念。
即指本地区、本部门,而非绝对意义上。
不得用现在医疗科学技术认定过去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
2、因患者个体差异、疾病自然转归。
3、并发症。
即:
继发在原发病之上,难以预见或虽能够预见但难以避免或防范。
五、实验性诊疗导致不良后果责任认定:
医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实验性诊疗规定,在向患者充分说明诊疗目、措施、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和风险后,经患者签字同意,实施实验性诊疗行为导致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六、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害责任认定:
适用本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解析:
一、病历性质:
诊疗行为法定载体。
是证据!
即记录诊疗行为书证。
二、特性:
1、合法性: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形式合法、内容合法、书写人合法。
2、客观性:
客观记录诊疗事实。
3、相关性:
内容和患者病情、诊疗经过等诊疗信息相关一致。
4、主观性:
有医务人员主观分析判断。
5、唯一性:
原始病历只有一份。
三、分类:
1、主观病历:
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诊断、分析、研究等内容。
如病程记录、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等。
2、客观病历:
记录患者客观症状、体征、检查资料以及知情同意文书等内容。
如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四、病历所有权:
医疗机构——按照物权法规定,物质形态意义上病历资料所有权应当属于医疗机构所有。
因为书写病历纸张为医疗机构提供;医务人员书写病历是职务行为。
即使是门诊手册,所有权也应当归属医疗机构。
五、病历保管义务人:
医疗机构。
有法律另有规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如门诊手册由患者保管。
六、病历保管年限:
门诊症病历15年,住院病历30年。
死亡病历:
长期保存。
七、影响病历证据效力主要问题:
1、篡改病历。
2、后补病历。
3、夹杂其他患者病历资料。
4、检查结果无依据。
5、漏记。
6、不符合规定涂改。
7、记录时间有误。
8、和实际情况不符。
9、内容不全。
10、无资质人员书写。
11、内容相互矛盾。
12、签名不规范。
八、患者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权利行使:
1、可查阅范围:
客观病历。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意识障碍患者、死亡病人以及患者授权,由其亲属或监护人代理行使权利。
3、患者行使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权利限制条件:
(1)病历资料中包含可能伤害患者身体和精神健康。
(2)病历资料中虽然只有部分内容可能伤害患者身体和精神健康,但因此又无法提供其他资料。
九、患者对病历效力提出异议认定:
1、异议成立,能够否定病历真实性。
2、异议成立,但有其他资料能够证明病历真实性。
3、异议不成立情形:
(1)异议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
如《病历书写规范》。
(2)对属于医疗行为异议,而非对病历异议。
(3)未提供异议相应证据。
如对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又举不出证据证明。
十、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复印病历资料应承担责任: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
一、隐私:
不愿意让别人知道事情。
主要包括:
身体秘密、私人空间、私人生活。
二、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对其个人、和公共利益无关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人格权。
三、隐私权所包含基本权利:
1、隐私隐瞒权。
2、隐私利用权。
3、隐私维护权。
4、隐私支配权。
四、患者隐私权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保护自己有关身体秘密、私人空间、私人生活等信息不受外来侵犯权利。
2、特征:
权力主体特定、保护范围特定、侵权主体特定。
五、侵犯患者隐私权情形:
1、超出诊疗需要知情范围刺探患者隐私。
2、故意泄露、公开、传播、侵扰患者隐私。
3、以非诊疗需要知悉患者隐私。
4、直接侵入患者身体侵犯其隐私。
5、未经患者同意允许实习生观摩。
6、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等有关资料。
六、患者隐私权限制情形:
1、公共利益限制。
如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监护医疗等。
2、和患者本人有密切关系第三人利益限制。
如医保部门。
3、来自医务人员知情权限制。
4、特定情形下对患者疾病隐私权限制。
如对轻生患者危机干预等。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检查。
解析:
一、过度检查:
医务人员违反基本诊疗规范,实施和患者疾病无关、不必要检查。
即超出适度检查范围。
二、适度检查:
优质、便捷、可承受必要医疗检查。
三、适度检查界定:
1、符合患者病情实际需求。
2、效果相对最好。
即不过分,也不欠缺。
3、经济负担相对最小。
4、对患者侵害最小。
5、便捷。
四、防御性医疗:
1、概念: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为了规避医疗风险和诉讼,而采取防范性医疗措施。
因防御性医疗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2、分类:
(1)积极防御性医疗:
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名目繁多检查和治疗。
(2)消极防御性医疗:
医务人员拒绝为有较大风险危重病人提供医疗措施。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解析:
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积极、主动、充分运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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