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监控系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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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监控系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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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安保监控系统的正常有序运行,发挥安保监控系统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安保监控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制度风险
1.安保监控系统不正常运行,将导致监控系统形同虚设,不能够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2.监控资料未经批准擅自提供,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综合管理部是公司安保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安保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查阅。
第三章值班监看制度
第五条公司安保监控系统由门卫负责监控。
第六条门卫负责做好公司安保监控系统范围内的监控工作,并做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须立即汇报综合管理部政工文秘,由政工文秘进行查处,并跟踪处理结果。
第七条门卫须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法律事务审计人员每周对监控内容进行查阅,填写抽查记录。
第四章图像信息保存、使用制度
第九条公司安保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条任何人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经综合管理部部长批准,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调取时间、调取内容、调取人员等。
第十一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监控图像信息。
第十二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不得擅自改变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
第十三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操作监控系统及相关设备。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有其他干扰、妨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综合管理部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信息员不定时检查监控系统线路和设备,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对有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信息员不定时对监控摄像头进行清洁,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
第十八条监控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无关的事情。
第十九条不得擅自中断监控或删除监控资料。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条门卫未做好监控工作的,扣罚100元/次。
第二十一条责任人员未按时对监控内容进行抽查的,扣罚50元/次,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的,扣罚50元/次。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查询监控图像信息的,扣罚100元/次。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监控图像信息的,扣罚200元/次,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的,扣罚200元/次,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监控设备、设施位置的,扣罚100元/次。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操作监控系统及相关设备的100元/次。
第二十六条盗窃、毁坏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的,扣罚2000元/次,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有其他干扰、妨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的,扣罚50-5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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