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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最终版本精简万能无敌版
第一部分,政治篇
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1)哲学
哲学的基本问题
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或意识与物质的关系),分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分为客观唯心主义(如黑格尔“绝对观念”)和主观唯心主义(如王守仁“心外无物”))。
物质与意识
列宁对物质的定义。
物质与运动(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物质是运动的载体;运动五种形式:
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物运动、社会运动)、时间与空间(时间和空间与物质运动不可分离,时间和空间既有绝对性又有相对性,时间和空间是无限和有限的统一)、意识(人的意识是知、情、意的统一;意识是人脑对物质的反应,意识能动地反作用于物质)
唯物辩证法
世界的普遍联系(联系的普遍性、客观性、多样性;事物作为系统而存在(影响系统性质和功能的三方面因素:
要素的质和量,结构的合理与否,环境的好与坏));
世界的永恒发展(发展是运动变化的总趋势(新事物、旧事物);
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矛盾的对立统一性,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发展的过程和形式(质变和量变)、发展的道路和方向(否定之否定,实质是“扬弃”,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
认识论
认识的本质:
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对客体的能动反映;实践与认识的关系:
实践决定认识,认识指导实践;认识的辩证发展过程:
感性认识(有感觉、知觉、表象三种形式,直接性和具体性)与理性认识(有概念、判断、推理三种形式,间接性和抽象性);认识发展过程(在实践基础上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在由理性认识回到实践);真理和谬误;
历史唯物论
社会基本结构:
社会经济结构(即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生产资料、劳动对象和劳动者,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和生产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最基本),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交换关系,产品的分配和消费关系));社会政治结构、社会意识结构(个体意识和群体意识,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态(艺术、道德、政治法律等,为特定经济基础服务)和不属于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
自然科学、语言学、逻辑学等,可以为任何一种经济基础服务);社会形态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
社会发展的动力系统和一般规律:
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矛盾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源泉;生产力、生产关系(根本矛盾),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动态结合,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和一般规律;在阶级社会,社会基本矛盾表现为阶级斗争。
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接触任务的出现是必然和偶然的辩证统一;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
(2)政治经济学
商品与货币
商品:
商品二要素(使用价值和价值);劳动二重性(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
货币:
本质属性(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商品循环的两个阶段(W-G,卖;G-W,买),货币的出现是“危险的一跃”;货币的五大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价值规律;
资本与剩余价值
资本:
不变资本(不会发生增值的部分c)和可变资本(能带来增值的部分v);
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率=剩余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增加剩余价值的方法:
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延长工作日的绝对量产生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缩短必要劳动时间);
资本积累与流通
资本积累:
剩余价值再转化为资本;资本技术构成(生产资料数量与劳动力数量的比例);资本的有机构成(C:
V,即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比例);资本扩大的方式(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相对人口过剩(相对于资本的需要,表现为过剩的人口,成为资本的产业后备军,接受剥削);资本的循环(货币资本循环,生产资本循环,商品资本循环有机统一);资本的周转:
印象周转的因素(资本周转的时间;生产成本的构成(固定成本,流动成本));
社会的再生产和流通:
核心是社会总产品的实现(详见P33);
(3)科学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的创立
批判吸收空想社会主义(法国:
圣西门、傅立叶:
英国:
欧文)、德国古典哲学(费尔巴哈:
唯物主义;黑格尔:
辩证法)、英国古典政治学(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创立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理论,奠定科学社会主义基础;
1845《神圣家族》:
直接生产方式、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1846《德意志意识形态》:
物质生产是全部历史的基础。
唯物史观是科学社会主义第一块理论基石。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无产阶级革命和专政;未来社会的发展特征和基本特点。
列宁对科学社会主义的发展
1917《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
帝国主义实质是垄断;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特殊历史阶段:
垄断、腐朽、垂死;《论欧洲联邦口号》、《无产阶级革命的军事纲领》:
社会主义在一国数国首先胜利;新经济政策:
以粮食税代替余粮征集制;
二,毛泽东思想
形成过程
大革命时期,萌芽,《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等;土地革命时期,初步形成,《中国红色革命为什么能够存在?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等(1930年《反对本本主义》,标志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略具雏形);抗战时期,构成比较完整的体系;中共七大,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建国以后,继续深化和发展。
主要内容
1,新民主主义理论:
1939《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社会性质做了全面系统论述;《战争和战略问题》,论证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理论;
2,社会主义建设:
人民民主专政;三大改造(农业手工业:
互助组-合作社-高级合作社;资本主义工商业:
和平赎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团结-批评-团结);四个现代化建设(1953《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初步提出);工业化道路(1957《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明确提出);
3,统一战线:
战胜敌人的“主要法宝、基本武器,革命的根本政策”(另外两大法宝:
武装斗争,党的建设);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相互监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4,人民战争和人民军队:
武装斗争是中国革命主要形式(《战争和战略问题》);人民战争和十大军事原则;人民军队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任务(打仗、做群众工作、生产)、党指挥枪原则(秋收起义后三湾改编);建设强大的国防;
5,党的领导和建设:
党是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建设是一项“伟大的工程”(《<共产党人>发刊词》,毛泽东党建思想走向成熟的奠基之作);
6,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三,邓小平理论
十一届三中全会:
开始形成,《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十二大:
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命题;十三大: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基本路线(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标志邓小平理论基本形成;南方讲话:
社会主义本质,“三个有利于”标准,重大发展;十四大: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写入党章,标志邓小平理论形成科学体系;十五大:
邓小平理论确定为党章;
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十六大写入党章;根本要求:
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于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于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于执政为民;
五,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参考十七大报告)
第二部分,法律篇
一,法理学
基本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
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自然人和法人);衡量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法律关系客体: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法律效力
效力层次: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效力范围:
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结合主义(属地为主,与属人、保护相结合,我国现行法律采用);空间效力(我国的领土、领水、领空,在外的大使馆、交通工具等)、时间效力;法律溯及力上,我国“从旧兼从轻”;
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主体、过错(故意和过失)、违法行为(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律责任分类(刑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法律责任免责(时效免责、责任主体死亡免责、不起诉和协议免责)、法律责任实现方式(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补救(民事补救、司法补救、行政补救);强制(注意2011年《行政强制法》));
我国法律体系及运行
我国法律体系:
宪法法律体系、行政法法律体系、民商法法律体系、经济法法律体系、刑法法法律体系、社会法法律体系、诉讼法法律体系;
法律运行:
法的制定(我国“一元、两级、多层次”立法体制,立法层序:
提出、审议、表决、公布);法的实施(守法、执法、司法)、法律解释(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下各机关分工配合的二元法律解释体系,主体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司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
二,宪法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修改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
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临时宪法作用;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1988年修正宪法,增加私营经济合法地位规定,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1993年修正宪法,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县级人大任期3年改为5年等;
1999年修改宪法,确立邓小平理论指导地位,依法治国方略,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增加“危害国家安全罪”等;
2004年修改宪法,确立三个代表思想指导地位,乡镇人大任期3年改为5年,规定国歌等。
国家与社会基本制度
国家性质(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政治基础:
坚持中共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本方针:
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政协职能:
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单一制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选举制度(普遍性、平等性(2010年选举法修改废弃城乡不平等的“4:
1条款”)、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秘密投票、选民对代表监督和罢免);基层民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机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监督权、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基本义务(相见P133)。
我国国家机构
六大机构: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组织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治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责任制原则。
国家权力机关(全国/地方人名代表大会,任期五年,全国人大职权:
修宪权、制定法律权、最高国际机关领导人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最高监督权、其他权力)、国家主席(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权:
提名总理人选、公布法律权、授予荣誉称号权、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权、国事接待权、批准废除条约和协定权等)、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中央军事机关(中央军委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人民检察院(双重领导体制,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三,行政法
行政法仅次于宪法,包括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等。
行政许可
特点:
实现性、赋权性和解禁权、依申请性、法定性;分类:
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行政许可法原则:
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
行政处罚
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使用原则:
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行政处罚追诉限时原则;程序:
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做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
行政强制
原则:
法定原则、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救济原则;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强制措施;
行政复议
原则:
合法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管辖: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想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对地方各级政府,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对派出机关所述的县级人民政府,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省部级,向同一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6,对派出机关不服,向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8,对被撤销行政机关撤销前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60天;对决议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期限是15天;
行政诉讼
地域管辖(复议前,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后,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限制人身自由,原告/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海关处理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死刑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由先收到诉状的法院负责,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该移送,对管辖权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呈共同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行政诉讼程序(一审:
起诉、受理(7日内)、审理、裁判;二审期限两个月,行政诉讼二审终结);
四,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刑法
基本原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效力范围(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犯罪
构成要件(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结果、犯罪时间地点;危害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其中睡梦中的侵害行为、精神错乱时的侵害行为、身体受到强制下的行为、人在突发疾病的情况下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
14周岁以下,完全不符刑事责任年龄;14-16周岁,只对杀人、抢劫、强奸、贩毒等重大犯罪负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对未成年人、75岁以上老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状况)、犯罪主观方面));
犯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的故意(直接故意:
希望结果发生;间接故意:
放任结果发生);犯罪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共同犯罪(两人以上故意犯罪。
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况:
1,两人以上同时实施故意犯罪,但彼此主观上无共同联系;2,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3,一方是故意犯罪,另一方非故意帮助他人犯罪;4,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事前没有通谋;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共同犯罪人(主犯,从重处罚;从犯,从轻处罚;胁从犯,减轻或免除处罚;教唆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正当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分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如果是出于报复性的防卫,按故意犯罪论处;防卫过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但对行凶、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有特别防卫权,不负刑事责任)和紧急避险;
故意犯罪中的停止形态:
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既遂);犯罪的为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如准备工具,创造便利条件),但未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如果因为行为人主动放弃,为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如被人妨碍而停止,为犯罪的预备);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有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三个特性;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特性除了上述三个外,还要有有效性,即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刑罚
刑罚特点:
最严厉的强制方法,适用于犯罪的自然人和单位,只能由法院根据刑法使用,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刑罚种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只能独立使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既能独立使用,又能附加适用);管制(不予关押,限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3月-2年,先行羁押1日抵刑期2日);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1-6月,先行羁押1日抵刑期1日);有期徒刑(剥夺一定期限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6月-15年,先行羁押1日抵刑期1日);无期徒刑(剥夺终身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最严厉的刑罚,未成年人、怀孕妇女、75周岁以上老人不适用刑法,但用特别残忍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的执行制度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即死缓,表现好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有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故意犯罪立即执行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刑罚具体运用:
累犯(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从重处罚);自首(一般自首(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特别自首);数罪并罚(即对一个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适用原则分为:
1,数罪中有死刑或无期,采用吸收原则;2,数罪均被判为有期、或者均被判拘役、或者均被判管制,采用限制加重原则(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管制不能超过3年,拘役不能超过1年,有期总和刑期35年以下,不能超过20年,35年以上,不能超过25年);3,附加刑仍须执行,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分别执行);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不予执行,对象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
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有期是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减刑;假释(考验期:
有期徒刑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为10年,其中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释假);追究时效
与公务员相关的几种常见犯罪
《刑法》对犯罪的十大分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与公务员相关的犯罪有: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主动索贿、收受贿赂,还包括收受回扣手续费、斡旋受贿等)、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刑事诉讼法
管辖:
立案管辖、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和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的一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的一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的一审);地区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专门管辖(军事法庭、铁路运输法庭等);
证据: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强制措施:
拘传、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执行,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公安机关执行,不得超过6个月)、拘留(公安机关需出示拘留证,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逮捕(公安机关需出示逮捕证,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2,侦查;3,提起公诉;4,第一审程序;5,第二审程序(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6,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审判监督程序;8,执行。
五,民商法和民事诉讼法
民法
《民法通则》是民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法律;民法适用范围(民法适用于调整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对象中最重要的部分)和人身关系);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政策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民事主体:
自然人(行为能力分类(1,18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完全具有民事能力;2,10-18周岁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法人(成立条件:
依法成立,具有独立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特点是物权是绝对权、以物为客体、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的利益、排他性;物权效力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击效力、请求权);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债权(债的发生依据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种类:
著作权、专利权(包括发明(20年保护期)、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保护期))、商标权);人身权(种类:
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财产继承权(继承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民事责任:
种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要件:
过错;客观要件:
损害事实的存在、不法行为的存在、不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因果联系);承担责任方式:
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3,修理、重做、更换;4,支付违约金;5,赔偿损失;6,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商法
我国重要的商法:
《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证券法》等;
商法的特征:
兼容性、快捷性、安全性(公示原则、外观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营利性、国际性。
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法院提供便利和保障原则、同等和对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监督检查原则、支持起诉原则;
人民法院主管案件:
民法调整的人身财产关系案件;婚姻法调整的混应家庭关系案件;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类型案件;管辖: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特殊地域管辖(详见P198);协议管辖;专属管辖(详见P199);共同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民事诉讼证据(七种):
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期间、送达、调解。
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
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先于执行的案件范围(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于执行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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