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佛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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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佛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规章制度
[汇总]佛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规章制度
佛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规章制度
本站对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单位分级管理、项目负责制、内部检查三个方面互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监督登记和审批制度
1、我站按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监管范围的划分对相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在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站总工程师室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时应向监督站提交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批准书、中标通知书、有关合同、勘察资料和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定的设计图纸等。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到监督站总工程师室领取(同时领取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表格可在市局网站下载),并按该表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写,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督站审核。
4、总工程师室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审核工程有关文件、资料,凡符合规定的应及时给予办理。
未符合规定的应给予耐心解释和指引。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在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交由项目监督负责人核对审查。
5、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由专人负责,由总工程师负责审批。
6、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总工程师室将监督业务分配到监督科,由监督科负责人确定项目监督负责人和质量监督小组的组成人员,项目监
督负责人应及时编写监督计划和进行监督交底,并开始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7、监督交底时,监督人员应核对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并记录施工许可证号。
(二)监督计划的制定、审批和交底制度.
1、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负责受监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编写和协调,对该工程的质量承担直接监督责任。
项目监督小组由2-3人组成,监督科负责人负责协调。
2、监督计划应根据受监工程的特点、设计图纸,地质勘察报告、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
3、监督计划应根据工程的难点和工程的关键部位,确定必监项目和重点检查的环节,拟订监督检查的阶段,估计工作发展的可行性等。
4、监督计划编写完成后,监督小组成员在编写栏签名后,由监督科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分管站长审定盖章发出。
5、监督计划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之一,也是为提高监督工作透明度,向有关单位进行监督工作交底的主要措施,应认真填写,待相关单位签收、盖章后,由项目监督负责人收回一份妥善保存,并与其它技术资料汇归监督档案。
(三)监督员工作手册制度
1、本站的质量监督工作记录统一使用专门印制的《监督手册》。
2、监督人员应熟悉有关勘察、设计资料,参加大型工程、重点工程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等工作应在监督手册中予以记录。
、监督员按照本站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程序,开展监督工作3
并在监督手册中予以记录。
4、现场监督情况每次都要在《监督手册》上做好记录,并以此作为工作质量和数量的依据。
5、监督手册要注意保存。
工程竣工后《监督手册》必须反映有监督全过程的记录并将其完整地放入监督档案,按程序审定后送资料档案管理室存档保管。
日常工作中监督员使用的《工作手册》由质监员自行保存备查。
(四)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定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制度。
抽查的内容为工程实体质量是否合格、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有无违法违规。
1、对工程实体及建筑节能质量监督抽查。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工程、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
对工程实体及建筑节能质量的监督检查,应采取巡查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结合对工程重要部位实体质量进行抽查的方式,并将监督内容情况记录在《监督手册》上。
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按照第(六)条处理。
质量监督员应对委托检测方案、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进行抽查,并要求监理或设计单位对检测报告结果是否满足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进行复核;当监督检测
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质量监督员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监督人员应按监督计划的要求,对实体抽查部位进行目测、实测、现场监督和质量保证资料的核查,并做好监督记录。
抽检结果有不合格数据时,应进行分析鉴定;当判断可能存在质量有问题时,应扩大检测数量和增加检测手段,对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按本站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记录于监督手册,责成各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发出局部停工整改通
知。
未经整改或复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对工程现场材料的抽检和工程结构实体的检测数量,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1)基桩和天然地基的抽检方法和数量按设计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
项目监督负责人应认真审核由建设(监理)单位提供的由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共同签认的桩(基础)检测方案确认书,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具体工作可由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实施。
2)现场材料的监督抽检工作由质监员按规定直接在现场取样并送到检测站进行检测,钢筋、水泥的抽检数量一般不少于应试数量的10%。
其中钢筋抽检的规格、批量、批位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单位工程建筑面积1000?
~10000?
的工程抽检不少于一批(直径1
0mm及以上各种钢筋进行力学性能、工艺性能检验,焊接接头检验)。
b.单位工程建筑面积10000?
以上的工程,每增加?
20000?
,加抽一
批。
抽检钢筋的时间和部位,由质监员根据现场情况确定,一般以大量c.
使用钢筋之前为好。
平时检查如发现钢筋质量有疑问时,可另行安排
抽检。
3)砌块、型钢等其它结构性材料的抽检数量由项目监督负责人自行安排。
4)砌体结构、钢结构、网架结构、幕墙等结构的抽检位置和数量由项目监督负责人自行确定。
5)现场混凝土结构实体回弹抽检由质监员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情况确定检测的方法、数量、位置后,书面通知检测部门实施。
质监员应对现场检测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按《广东省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技术导则》(试行)6)
执行。
7)设备安装工程的抽检项目为:
管道压力试验或系统调试试验。
8)现场监督外墙节能构造保温层厚度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9)市政工程的监督抽检项目为:
路基的压实度、混凝土路面厚度钻芯、污水管闭水试验、动静载试验、评估报告等,具体可参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
10)装饰等其他工程的监督抽检项目由监督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1)电梯、防雷、消防工程的质量,应分别检查由技术监督局、气象局、消防局负责出具的质量合格文件。
2、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
质量监督站应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1)监督登记阶段核对下列文件是否齐备:
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各参建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现场技术管理人员的个人执业资格;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2)施工阶段按季度至少抽查一次建设单位以下质量行为,并在《监督手册》中予以记录:
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
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
降低质量标准、使用不合格产品;
见证取样、送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擅自修改设计;违法肢解、违法直接发包工程。
3)施工阶段按季度至少抽查一次监理单位以下质量行为,并在《监督手册》中予以记录: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验收以及见证取样、送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4)施工阶段按季度至少抽查一次施工单位以下质量行为,并在《监督手册》
中予以记录:
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有无违法分包、转包项目的行为;
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见证取样、送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报批情况;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5)施工阶段按季度至少抽查一次勘察、设计单位以下质量行为,并在《监督
手册》中予以记录:
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有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行为。
6)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应至少抽查一次检测机构以下质量行为,并在《监督手册》中予以记录:
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7)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应至少抽查一次预拌混凝体企业以下质量行为,并在《监督手册》中予以记录: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实验室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原材料进场登记、复试情况;
混凝土配合比审批。
(五)质量监督工作内部检查制度
1、站长对全站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具体由分管副站长组织落实督查。
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对本科室范围的工作进行检查。
科室负责人每季度就本科室的工作的情况向站长书面汇报一次。
、分管副站长对分管的业务科室应经常进行业务督查,同时定期会同总工2
室对各科室的工作质量进行全面抽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并将抽查结果向站长书面汇报。
抽查的内容包括:
1)监督计划的内容是否落实;
2)是否就施工现场存在的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向站有关领导报告;
3)是否就各参建单位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向站有关领导报告;
监督手册的记录是否及时完整;4)
5)是否按本站的规定对建筑材料和结构实体进行了抽检;
6)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是否及时、是否合理、是否向站有关领导报告。
3、单位工程竣工后,该工程监督负责人要将监督工作总结及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汇总,由科长检查后装订成册,作为工程监督档案定期移交总工程师室保存。
(六)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分类等级、报告调查程序按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2、本文的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包括:
1)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
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建设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
3)因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达质量事故级别的。
3、凡发生工程建设质量事故,该项目的监督员一经获知应立即向本站有关领导报告,并向责任单位下发局部临时停工通知。
监督员应深入事故现场了解事故的起因和人员财产损失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有关处理程序和要求按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办理。
4、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和设计(勘察)单位制订处理方案,取得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处理方案报质监站备案后由施工单位负
责处理。
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对不合理的处理方案提出修改建议。
5、对一般质量事故,监督科负责人应督促项目监督负责人跟踪监督事故的处理并将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及时向站总工室和分管站长汇报。
6、当事故处理完毕,应认真核查处理结果,确认符合继续施工条件后,对工程发复工通知。
7、对事故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其它处罚建议。
8、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将事故报告、处理方案、处理结果等有关资料整理好,存入监督档案。
七)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项目监督负责人和监督科负责人;在竣工验收条件满足要求的前提下,监督科负责人应尽量给予协调安排,并向分管站长提交:
1)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2)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
3)预验收意见书;
4)验收资料整改通知。
2、监督验收小组应由站领导根据项目工程类别、形式安排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不少于3人),其中建筑面积在3000?
以下的,可由质量监督科负责人安排。
3、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组人员的资格、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和验收内容等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同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建设单位签收);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4、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对工程验收发表监督意见,对工程验收结论是否有异议应明确表态,并将监督情况记录在《监督手册》上。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验收监督人员应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较为严重,未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时,项目监督负6
责人应通知建设单位不得验收,整改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工程验收监督情况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含建筑节能)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对工程验收结论或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八)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审批制度
1、当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符合要求,参与验收各方人员形成一致的验收意见,验收时提出的一般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可以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提交监督报告前,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向我站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送达人必须在报告上签注送达日期并签字),由项目监督负责人审核符合要求后,才可提交监督报告。
3、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注意“工程名称”应与《规划建设许可证》的一致。
4、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报告表,内容包括: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规模、工程类别。
1)
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参建各单位及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监督注册号;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
2)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情况及不良记录内容;
工程实体及建筑节能质量监督抽查情况;4)
5)工程质量技术文件和资料抽查情况;
6)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7)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以及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8)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9)本站验收监督小组对工程的观感质量的评定意见。
5、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经项目监督负责人编写、签字和监督科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总工室登记,最后由站领导审定,加盖业务章后送达市建设局备案机构并索取回执。
(九)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由站长领导,总工程师具体分管。
由项目监督人员负责编制建档,资料员负责装订成册,总工室安排专人负责监督档案的签收和保管工作。
2、监督档案按单位工程立卷,按建筑安装工程、临时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市政工程等归类整理,统一编号,建立台帐。
3、保存期限:
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长期保存;
临时工程(包括装饰装修)保存五年。
、监督档案从监督登记开始建立,总工室在分配工程时,将全部登记资料4
发送到负责科室;工程监督过程中由承担工程监督的人员及时积累资料,妥善保管。
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发出后一个月内,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将监督档案整理汇总,交资料员装订成册后向总工室移交。
文字材料的规格尺寸为A4,成卷时要标明页号,正面标在右下角,背面标在左下角,空白页不标页号。
6、总工室负责对装订成册的监督档案进行工作检查,认定签字后,作为正式档案保管。
7、归档后的监督档案由总工室负责建立台帐及其检索目录。
经站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可以在档案室内查阅,不得借出。
8、编制监督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监督过程的实际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不
得任意涂改和销毁。
监督档案内容应包括:
工程报监资料:
(1)监督登记表;
(2)规划许可文件;
(3)监理、施工中标文件;(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监理、施工合同;(6)基础检测方案;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
施工中的监督资料:
(1)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2)监督计划书;
(3)监督交底会议纪要;4)质量监督抽查记录;((5)质量监督抽查统计表;(6)基础工程检测、试验资料;(7)材料抽检资料;
(8)结构抽检资料;
(9)功能抽检资料;
(10)质量行为的监督记录;
(11)不良行为记录;
(12)质量监督意见书、质量整改通知书、整改报告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
资料;
(13)其他有关资料;
工程竣工监督资料:
1)竣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抽查记录;(
(2)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及表中的第1,16项、第19,22项文件;
(3)竣工工程预验收质量监督意见书;(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市建设局的收件回执。
其它资料: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
(2)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3)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及其它电子信息、;
(4)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按规定送达监督机构的文件和资料;
(5)其他有关资料。
(十)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各科室需要使用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由科室负责人报站长批准购买;由总工室负责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征订、分发、归档。
2常用的技术标准、规范经站长批准后可人手一册发到个人,其它技术标准、规范监督人员需要时应向总工室登记借阅。
3技术标准规范的局部条文的修改由总工室通知各监督科。
4废止的技术标准规范由总工室通知各监督科加注明显标记并予以妥善保管。
(十一)廉政建设和信访制度
廉政建设制度
1质监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政策和法规,热爱监督工作,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2公开办事制度、监督程序、规章制度、监督计划,办事结果要向受监单位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坚持科学态度,严格按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规范、标准规定等进行监督,按监督程序办事,以事实和检测数据为认定质量的依据,尊重客观事实,不弄虚作假,不以权代法。
4提倡文明执法,说话办事和气,解决问题耐心,热情接待来信来访,讲究效率。
该办的事不推诿、不扯皮,不训斥和刁难建设各方。
5严明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组织各种会议和活动一律不赠送礼品。
参加各类活动和各种会议,不得收受礼品,难以谢绝收受的礼品应按规定交公登记。
6不得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低价讨购、索取建筑材料。
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施工单位为个人或亲属无偿装修住宅。
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7质量监督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推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建设和施工单位兼职;不得对受监工程进行有偿咨询活动。
8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批评教育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信访制度
1对来访来电者热情接待,填写《工程质量信访登记表》。
2调查了解信访人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填写《工程质量问题调查表》。
3向信访者耐心解释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验收规范,指引信访人按有关程序依法向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追究责任,保护自身权益。
4对工程质量问题向有关监督科监督员反映,协助原监督员分析信访人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督促责任单位进行鉴定和维修。
5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中牵涉到本站有关人员的经济等有关问题时,应直接向站长反映,并为当事人保密。
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认真执行《衡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关制度》~规范我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质量监督行为~进一步加大我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力度~对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制度化、程序化管理~以充分利用质量监督资源~全面提高全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水平~根据特制定本系列制度。
现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特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及委派制度、《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编制与审批制度、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巡查、抽查制度、工程质量问题,隐患,、工程质量事故监督处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和处理制度、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制度、工程质量检测监督及设备管理制度、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资料管理制度、优良工程培育制度、工程质量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以上十三项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一、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及委派制度
第一条、凡在衡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建筑工程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均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委派制。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监督注
册登记
手续~如实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
负责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人员应在当日内审核完毕相关申报资料~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登记表》。
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如有变化~需按规定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第三条、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应具备相关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1、国土使用许可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备案书,
3、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5、施工组织设计,含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含节能专项监理方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因工程特殊原因~尚不具备办理监督注册登记手续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注册预登记手续~质量监督机构提前介入质量监督~质量监督人员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具备条件后方可办理正式的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办理监督注册登记人员应及时报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委派通知书》、《工程质量监督服务通知书》。
并将相关资料移交质量监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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