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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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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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
编号:
XK06--014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
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总则.1
2工作机构.5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6
4许可程序.6
4.1申请和受理.6
4.2企业实地核查.7
4.3产品抽样与检验.8
4.4审定与发证.8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8
5审查要求.9
5.1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应执行的国家标准.9
5.2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6
5.3防爆电气产品出厂检验项目.31
5.4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39
5.5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39
6证书和标志.48
6.1证书.48
6.2标志.50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50
8监督检查.51
9收费.51
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52
11附则.52
附件1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能力表.53
附件2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5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69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71
附件5检验报告.72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76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
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防爆电气产品,指符合防爆标准要求,用于可能发生爆炸的气体或粉尘
环境,在规定条件下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环境点燃的具有防爆功能的电气产品或部件。
防爆电气产
品共划分为17个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型号规格、防爆型式见表1。
表1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型号规格、防爆型式
序
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型号规格
防爆型式
1
防爆电机
1.中心高w160mm或额定功率w15kW的各类电动机
2.160mmr中心高w280mm或15kW<额定功率w
100kW的各类电动机
3.280mn<中心高w500mm或100kW<额定功率w
500kW的各类电动机
4.中心高〉500mm或额定功率〉500kW的各类电动机
1.产品名称
2.型号规格
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或功率等)
1.隔爆型
2.增安型
3.“n”型
4.正压外壳型
5.粉尘防爆型
2
防爆电泵
1.额定功率w15kW的各类电泵
2.15kW<额定功率w100kW的各类电泵
3.额定功率〉100kW的各类电泵
1.产品名称
2.型号规格
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或功率等)
1.隔爆型
2.增安型
3.油浸型
3
防爆配电装置
类
1.配电箱(柜)2.动力检修箱
3.接线箱4.接线盒
5.电源(箱)6.滤波器(箱)
7.功率补偿装置8.整流器(箱)
9.电源变换器(切换装置)
1.产品名称
2.型号规格
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或功率等)
1.隔爆型
2.增安型
3.正压外壳型
4.粉尘防爆型
5.本质安全型
序
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型号规格
防爆型式
4
防爆开关、控
制及保护产品
I.开关(箱、柜)2.按钮(盒)
3.断路器4.控制柜(箱、器、台)
5.继电器6.操作(箱、台、柱)
7.保护器(箱)8.保护装置
9.司钻台10.脱扣器
II.司机控制器12.调速控制装置
13.断电器(仪)14.遥控发射器(接收器)
15.斩波器
1.产品名称
2.型号规格
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或功率
等)
1.隔爆型
2.增安型
3.本质安全型
4.“n”型
5.正压外壳型
6.浇封型
7.粉尘防爆型
5
防爆起动器类
1.起动器
2.软起动器
3.变频器(箱)
1.产品名称
2.型号规格
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或功率
等)
1.隔爆型
2.增安型
3.本质安全型
4.正压外壳型
5.浇封型
6.粉尘防爆型
6
防爆变压器类
1.移动变电站
2.变压器(箱)
3.调压器
4.互感器
5.电抗器
1.产品名称
2.型号规格
3.主要参数(电压、容量等)
1.隔爆型
2.油浸型
7
防爆电动执行
机构、电磁阀
类
I.电动执行机构2.阀门电动装置
3.电气阀门定位器4.电动阀
5.电磁阀6.电磁铁
7.电磁头8.电磁线圈
9.电截止阀10.电切断阀
II.调节阀12.电/气转换器
13.制动器14.推动器
1.产品名称
2.型号规格
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或功率等)
1.隔爆型
2.增安型
3.本质安全型
4.“n”型
5.浇封型
6.粉尘防爆型
8
防爆插接装置
1.电联接器
2.插销(含插头、插座)
3.插销开关
1.产品名称
2.型号规格
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或功率
等)
1.隔爆型
2.增安型
3.“n”型
4.粉尘防爆型
序
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型号规格
防爆型式
9
防爆监控产品
1.摄像机(仪)2.云台
3.监视器4.监控(分)站
5.中继器6.传输接口
7.视频服务器8.显示器(仪、屏、箱)
9.计算机、工控机(含附件)
10.声光(语言、信号、静电)报警装置(器)
1.产品名称
2.型号规格
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或功率等)
1.隔爆型
2.增安型
3.本质安全型
4.“n”型
5.浇封型
6.粉尘防爆型
10
防爆通讯、信
号装置
I.对讲机2.扬声器(电喇叭)
3.电话机4.播放器
5.话站6.基站(基地台)
7.交换机8.光端机
9.汇接机10.信号耦合器
II.放大器12.分配器
13.扩展器14.网络(线路)终端
15.隔离器16.音箱
17.打点器(拉点器)18.信号装置
19.电铃(电笛)20.通讯接口
21.信号器(仪、箱)22.指示器
23.网络接入器24.网桥(桥接器)
25.驱动器26.网关
27.发讯机、接收机(器)
28.信号(光电、数据)转换器
1.产品名称
2.型号规格
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或功率
等)
1.隔爆型
2.增安型
3.本质安全型
4.“n”型
5.浇封型
6.粉尘防爆型
11
防爆空调、通
风设备
1.制冷(热)空调或机组
2.除湿机
3.风机盘管机组
4.风机
5.暖风机
6.电风扇
1.产品名称
2.型号规格
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或功率等)
1.隔爆型
2.增安型
3.本质安全型
4.“n”型
5.浇封型
6.粉尘防爆型
12
防爆电加热产
品
1.电加热器2.电暖器
3.电加热带4.电伴热带
5.电加热棒6.电热板
7.电加热管
1.产品名称
2.型号规格
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或功率
等)
1.隔爆型
2.增安型
3.充砂型
序
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型号规格
防爆型式
13
防爆附件、Ex
元件
I.穿线盒2.分线盒
3.密封盒4.隔爆外壳
5.挠性连接管6.电缆引入装置
7.填料函8.塑料风扇(叶)
9.接线端子10.端子套
II.管接头12.绝缘子
1.产品名称
2.型号规格
3.主要参数(尺寸或口径等)
1.隔爆型
2.增安型
3.本质安全型
14
防爆仪器仪表
类
1.米集器(箱)2.计数器
3.编码器4.解码器
5.读卡器6.识别器
7.标识卡8.识别卡
1.产品名称
2.型号规格
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等)
1.隔爆型
2.本质安全型
3.浇封型
4.“n”型
15
防爆传感器
I.光电传感器2.速度传感器
3.温度(湿度)传感器4.状态传感器
5.声(光)控传感器6.热释(红外)传感器
7.张力传感器8.烟雾传感器
9.堆煤(煤位)传感器10.触控传感器
II.撕裂传感器12.跑偏传感器
13.风门传感器14.电压(电流)传感器
15.倾角传感器16.磁性(霍尔)传感器
17.馈电传感器18.接近开关(传感器)
19.延时传感器20.开停(急停)传感器
21.物料传感器
22.位置(位移、行程)传感器
1.产品名称
2.型号规格
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等)
1.隔爆型
2.本质安全型
3.浇封型
16
安全栅类
1.齐纳安全栅2.隔离安全栅
3.安全限能器(模块)4.安全耦合器
5.本质安全电源
1.产品名称
2.型号规格
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等)
1.本质安全型
2.浇封型
17
防爆仪表箱类
1.仪表箱
2.仪表盘
3.仪表柜
4.电度表箱
1.产品名称
2.型号规格
3.主要参数(电压、电流或功率等)
1.隔爆型
2.增安型
3.“n”型
4.正压外壳型
5.粉尘防爆型
6.本质安全型
说明:
1产品的防爆型式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组成的复合型。
2当产品品种名称与表中所列产品品种不一致,但功能相同时,应根据其功能划入相应产品单元。
3产品生产类型分为生产型和组装型两种。
符合表3中生产型必备生产设备要求的,为生产型(第8、13、16产
品单元必须为生产型);符合表3中组装型生产设备要求的,为组装型。
4对于防爆电动机,应优先按中心高划分产品品种,若不能以中心高划分,则以额定功率划分。
5凡电动部分和泵同轴联结、机电合一且执行GB3836系列标准和泵产品相关标准的为防爆电泵,属于“防爆电泵”产品单元。
6生产某种防爆电气产品同时还生产该产品内部配套使用的防爆电气产品部件、防爆附件或Ex元件(如隔爆型产品的隔爆外壳、接线端子,防爆空调内部安装的防爆接线盒、防爆电控箱等)的企业,如果这些配套件不单独对外销售,无须单独取得生产许可证,如果单独对外销售,则须按表1划入相应产品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防爆电气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防爆电气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
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防爆电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防爆电气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上报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完成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20号
邮政编码:
473008
电话:
4、63258553
传真:
3
电子信箱:
联系人:
程曙光杨士岩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爆电气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伏及以下)产品和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产品列为淘汰类产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
别”栏填写“防爆电气”,“产品名称”栏填写“防爆电气”,“产品单元”按表1的产品单元填
写,“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且规格型号应依据申请企业的防爆合格证书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填写。
申请组装型的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应加括号注明“组装型”,生产型可不注明。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1.5申请取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防爆合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30天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
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
品,填写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
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
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应执行的国家标准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应执行的国家标准见表
表2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应执行的国家标准
序
号
产品单元
防爆型式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防爆电机
隔爆型
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3836.2-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
隔爆型“d”
GB3836.3-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
增安型“e”
GB18613-2006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增安型
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3836.3-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
增安型“e”
GB18613-2006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n”型
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8部分:
“n”型电
气设备
GB18613-2006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正压外壳
型
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3836.5-200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5部分:
正压外壳型
a?
?
p
GB18613-2006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粉尘防爆
型
GB12476.1-2000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
用外壳和限
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第1节:
电气设备的技
术要求
GB18613-2006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2
防爆电泵
隔爆型
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3836.2-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
隔爆型“d”
GB3836.3-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
增安型“e”
GB/T12785-2002
潜水电泵试验方法
GB/T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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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爆 电气 产品 生产 许可证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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