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建筑公交场站配建指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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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建筑公交场站配建指引修订
大型建筑公交场站配建指引(修订)
(公示稿)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
2019年12月
前言
为从根本上破解土地资源紧约束背景下公交场站用地落实难、规划实施难困境,深圳市紧抓以城市更新为主的土地二次开发契机,于2013年明确转变公交场站发展模式,由传统“独立占地、功能混合、平面建设”模式向“立体综合车场+配建公交首末站”模式转型,并发布实施《大型建筑公交场站配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2013版)”),在全市广泛实施公交首末站配建制度。
《指引》(2013版)有力促进了配建公交首末站的用地落实与规划实施,支撑了公交场站发展模式的顺利转型,但在实践过程中亦反映出一系列问题。
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全面调研及深入理论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同时参考国家、行业、深圳市相关规范标准,形成本次修订成果。
本次修订应用大量的定性定量分析,优化了用地规模阈值、场站最小规模等关键规划指标;基于法定图则地区的公交首末站供需评估,新增了片区统筹规则;结合精细化管理要求,形成了贯穿配建公交首末站实施全流程的规划审批指引;践行公共政策公众决策理念,实现了规划、交通、更新、住建等部门与相关规划编制单位及广大市民的多层次多方式参与,对进一步完善我市公交首末站配建制度、提升常规公交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指引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场站功能定位;3规划指引;4设计指引;5实施机制。
本指引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管理,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地址:
号规划大厦;邮政编码:
518040)。
本指引编制单位: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
本指引主要起草人员:
……
本指引主要审查人员:
……
目次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1.1为完善我市公交首末站配建制度,促进配建公交首末站合理规划布局与实施,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编制形成《大型建筑公交场站配建指引(修订)》,用以指导相关规划中配建公交首末站的规划落实,同时为规划审批提供参考。
1.2编制依据
1.2.1本指引是在参照国家、行业、深圳市相关规范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是科学、合理地确定深圳市配建公交首末站功能定位、配置标准、建设内容等相关指标的地方性推荐标准。
1.3适用范围
1.3.1本指引是指导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编制、法定图则个案调整及土地整备规划研究等阶段配建公交首末站规划落实的重要技术文件,也是相应规划方案审批、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等规划审批的参考依据。
1.3.2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结合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配建公交首末站,不适用于结合交通枢纽同步建设的配建公交首末站(如轨道接驳公交场站)。
1.4编制原则
1.4.1科学性原则:
紧密结合片区公交出行需求,规划设置规模大小适中、空间布局均衡、用地复合集约的公交首末站网络体系,支撑常规公交的稳定运营。
1.4.2协调性原则:
新增配建公交首末站的规划布局应与既有公交首末站相协调,与片区轨道交通覆盖情况、综合车场空间分布等相协调。
1.4.3公平性原则:
在优先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前提下,规划控制指标、片区统筹规则等设定应尽可能公平公正,同等条件下配建标准统一。
1.4.4可实施性原则:
配建公交首末站规划控制标准、片区统筹规则、实施机制设定等,应与城市规划与管理实际工作紧密衔接,便于操作、可实施。
1.5其他
1.5.1本指引未规定的相关内容应按现行的相关规范执行。
本指引所引用的规范若有修订,应采用修订后的规范。
2术语
2.0.1公交场站
为乘客提供上下车、候车、换乘等服务,或为公交车辆提供停放充电、运行调度、管理维保等活动的场所和空间。
自2013年起,深圳明确转变公交场站发展模式,并将公交场站分为两大类:
公交首末站和公交综合车场。
2.0.2公交首末站
为乘客提供上下车、候车、换乘等服务,并且供公交车辆发车、掉头、轮候以及首班车夜间停放等活动的公交场站。
2.0.3公交综合车场
为公交车辆提供夜间集中停放、维修保养、充电等功能,同时兼作公交企业营运管理及指挥调度中心的公交场站。
2.0.4配建公交首末站
基于大型建筑及周边用地的公交出行需求,结合建设项目开发同步配建的公交首末站。
3规划指引
3.1场站设置原则
3.1.1配建公交首末站的配置应与土地利用相协调,应优先在大型居住区、办公区、商业区以及公共建筑体等主要客流集散点配建公交首末站。
3.1.2配建公交首末站应与主体建筑整体设计相协调,降低对主体建筑的负面影响,促进场站与建筑的有效融合。
3.1.3配建公交首末站在地块中的位置,应满足乘客及公交车辆方便到达和离开的原则,宜近邻现状或近期具备建设条件的规划道路,不宜在交叉路口附近设置;若邻近轨道站点,应与其无缝接驳。
3.1.4综合考虑场站设施的使用效率、车辆运作及充电安全性、与主体建筑兼容性等,配建公交首末站应采用地面架空式。
因条件特别困难而采用其他形式建设时,应保证场站使用效率,并专题论证其合理性。
3.2建筑规模阈值
3.2.1建筑规模是衡量新建项目或更新项目是否需要配置公交首末站的重要因素之一。
根据建设项目的建筑规模确定应配置的场站需求。
3.2.2需配置公交首末站的建设项目建筑规模阈值
不同类型建设项目需配置公交首末站的建筑规模阈值应满足表3.2.2.1的规定。
表3.2.2.1不同类型建设项目需配置公交首末站的建筑规模阈值(单位:
万m2)
建筑类型
区域1
区域2
区域3
轨道区
非轨道区
轨道区
非轨道区
轨道区
非轨道区
居住
8
5
9
5
9
6
商业办公
9
6
11
7
12
7
行政办公
11
6
13
8
13
8
商业服务
8
5
10
6
11
7
教育医疗
18
10
21
12
25
15
文体娱乐
5
3
6
4
7
4
批发零售
12
7
15
9
16
10
注:
(1)上述建筑规模阈值是指达到设置一条公交线路的计容建筑规模(视建设项目所属法定图则地区的公交首末站供需关系,根据3.5.4条规定选用建筑规模总量或建筑规模增量,详见“3.5片区统筹规则”章节),匡算出来的线路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对应的场站规模参照表3.4.2。
(2)居住类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安居房等,可适当降低配置阈值,提高公交场站供应水平。
(3)新型产业(M0)、物流(W0)类项目参照商业办公类的建筑规模阈值规定。
(4)区域1指原特区内,包括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和盐田区;区域2指原特区外的各层级中心,包括《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原特区外城市建设用地密度一、二区;区域3是指区域1和区域2以外的其他区域。
(5)轨道区是指轨道影响区,即现状已建、在建及市政府发布的轨道近期建设规划中的轨道站点500m范围内区域;非轨道区是指轨道影响区以外的区域。
3.2.2.1对于混合功能的建设项目,应综合考虑各类用地所产生的公交客流,可根据表3.2.2.1的建筑规模阈值匡算各类用地的线路需求,再合算出混合功能建设项目的公交首末站线路总需求。
3.3用地规模阈值
3.3.1用地规模是衡量新建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是否具备配置公交首末站的基础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用地规模确定可配置的场站供应。
3.3.2可配置公交首末站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阈值
3.3.2.1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可配置公交首末站的最小用地规模阈值应满足表3.3.2.1的规定。
表3.3.2.1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可配置公交首末站的用地规模阈值(单位:
m2)
用地性质及代码
区域1
区域2
区域3
居住用地(R)
≥10000
≥12000
≥15000
商业服务业用地(C)
≥8000
≥8000
≥10000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GIC)
≥15000
≥15000
≥15000
注:
(1)上述用地规模指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用地规模。
(2)商业服务业用地(C)包括表3.2.2.1的商业办公、商业服务、批发零售类建设项目。
(3)新型产业用地(M0)、物流用地(W0)参照商业服务业用地规模阈值规定。
(4)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GIC)包括表3.2.2.1的行政办公、教育医疗、文体娱乐类建设项目。
(5)混合用地参照主导用途的用地规模阈值规定。
(6)区域1、区域2、区域3与表3.2.2.1的建筑规模阈值分区一致。
3.3.2.2新建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条件困难,但公交出行需求较大且周边公交首末站配置严重不足情况下,可适当降低用地规模阈值控制标准,以满足需求。
3.4场站建筑面积
3.4.1配建公交首末站的建筑面积,应结合用地实际情况,按照规划的公交线路数、高峰时段的发车频率、候车乘客数、站内交通组织等确定。
3.4.2结合公交线路的实际运营需要,配建公交首末站的最小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4.2规定。
表3.4.2配建公交首末站最小建筑面积(单位:
m2)
分级
配建公交首末站最小建筑面积
2条及以下线路
1500
3条及以上线路
每增加一条线路,增加700
注:
用地条件困难、建筑设计表明难以设置1500m2公交首末站的建设项目,可适当降低配建公交首末站的最小建筑面积标准。
3.4.3配建公交首末站的建筑面积大于6000m2时,宜拆分成若干个进行配建。
单个配建公交首末站的理想规模宜为3000~4000m2。
3.5片区统筹规则
3.5.1为加强新增配建公交首末站与周边既有场站设施的规划协调性,在新建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密集区域有必要加强配建公交首末站的片区统筹规划。
3.5.2基于各法定图则地区的公交首末站供需评估结果,将全市法定图则地区划分为公交首末站供应不足、供应充足两类地区(具体分区详见附录A)。
3.5.3采用区域差异化的片区统筹规则,指导配建公交首末站的规划落实。
供应不足片区重在弥补公交首末站缺口,供应充足片区重在优化公交首末站布局。
3.5.4区域差异化的片区统筹规则
3.5.4.1当新建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位于供应不足片区时,按照建筑规模总量、用地规模“双控”标准配建公交首末站,即当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规模总量和用地规模同时达到表3.2.2.1、表3.3.2.1的阈值要求时,则须配建公交首末站。
配建公交首末站的面积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规模总量进行测算。
3.5.4.2当新建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位于供应充足片区时,按照建筑规模增量、用地规模、周边500m范围内公交场站覆盖情况“三控”标准配建公交首末站,即当且仅当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规模增量、用地规模同时达到表3.2.2.1、表3.3.2.1的阈值要求,且项目用地几何中心周边500m范围内无现状已建、在建及近期预计可建的公交首末站时,才须配建公交首末站。
配建公交首末站的面积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规模增量进行测算。
3.5.4.3建筑规模总量指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建筑规模增量指与现状相比建设项目实际增加的规划建筑面积。
3.5.4.4在建公交首末站指所属地块已开工建设的公交首末站;近期预计可建公交首末站指所属地块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公交首末站。
3.5.5根据城市发展需求,适时动态修订全市公交首末站供需分区。
4设计指引
4.1通则
4.1.1配建公交首末站站内设施应按照人车分离、车流顺畅和布局紧凑的原则设置,保证功能齐全、使用方便,实现场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4.1.2配建公交首末站建筑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满足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
4.1.3配建公交首末站的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应符合我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2建设内容
4.2.1根据配建公交首末站的功能要求,站内设施宜包括供客流集散、车辆运营、调度管理、后勤保障、车辆充电等使用的几部分区域。
4.2.2配建公交首末站各区域的建设内容宜满足表4.2.2的规定。
表4.2.2配建公交首末站的建设内容
功能
建设内容
客流集散
人行通道、上/落客区、候车区
车辆运营
出入口、到/发车位、回车道、蓄车区、消防通道
调度管理
首末站和车队管理办公室、监控室、调度室
后勤保障
休息室、设备室、清洁间、茶水间、卫生间
车辆充电
供配电设施、充电桩、监控室
4.3平面布局
4.3.1配建公交首末站宜至少有一面临街,且应至少拥有一个与市政道路直接对接的人行出入口。
4.3.2配建公交首末站在保证用地使用效率和公交车辆进出站顺畅的前提下,应尽量降低对建筑物商业价值、商业氛围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4.3.3平面布局形式
4.3.3.1配建公交首末站应根据上盖建筑类型、地块形状、交通组织、场站设施等灵活设置,宜设置于形状规整、偏方形的地块。
4.3.3.2对于偏向狭长形的地块,可考虑设置通道式的配建公交首末站;对于偏向方块形的地块,可考虑设置环绕式的配建公交首末站。
配建公交首末站的基本形式参见附录B。
4.3.4出入口设置要求
4.3.4.1配建公交首末站的出入口应与主体建筑的车行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出入口不应设置在弯道处;若因条件限制设置在弯道处时,应满足公交车辆的转弯加宽要求。
4.3.4.2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支路上,或主干路和快速路辅道上,不宜直接设置在主干道或快速路上,并应避免邻近平面交叉口。
4.3.4.3出口和入口宜分开设置,有效宽度不应小于7m,若合并设置,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m。
4.3.4.4配建公交首末站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或机动车出入口的距离,应符合国家及我市道路交叉口和机动车出入口开设的相关规定。
4.3.5站务用房设置要求
4.3.5.1站务用房应根据配建公交首末站的用地条件、平面布局等灵活布置,宜与建筑物相融合,集约利用站内空间资源。
4.3.5.2站务用房应与场地同层建设;若条件限制,按两层形式建设,其中调度室、监控室、卫生间和配电室等用房应与场地同层设置,其他用房宜设置在场地的上一层。
4.3.5.3站务用房面积不宜超过配建公交首末站总面积的15%。
4.4空间布局
4.4.1配建公交首末站应采用地面架空式。
条件特别困难采用其他形式建设时,应保证场地使用效率,并专题论证其合理性。
4.4.2配建公交首末站的建筑层高应满足公交车辆安全通行、建筑结构竖向布局和各类管道设置等要求,公交车辆通行区域的净空高度应不低于3.8m。
4.4.3行车道坡道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中的规定,且直线坡道坡度应不大于6%,曲线坡道坡度应不大于5%。
4.4.4站务用房净高应不小于2.6m。
在条件受限及场内净高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考虑多层设置。
5实施机制
5.1行政审批流程
5.1.1配建公交首末站的行政审批按照与新建项目或更新项目同步审批的原则执行,主要涉及五个阶段:
土地出让及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与不动产登记阶段。
图5.1.1配建公交首末站的行政审批流程图
5.1.2土地出让及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配建公交首末站的建筑面积、建设形式、移交方式、产权归属、接收部门等基本要求。
5.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与主体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进程相一致,由规划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对配建公交首末站的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并联审查,并由交通主管部门先行出具专业审查意见。
同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配建公交首末站的主要设计要求。
5.1.4施工许可阶段,配建公交首末站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步建设。
5.1.5竣工验收阶段,规划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联合对配建公交首末站的建设内容进行规划验收,并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中,明确配建公交首末站建成后的实际建筑面积。
5.1.6不动产登记阶段,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要求,必须先行办理配建公交首末站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的移交手续,签订实物移交协议,再办理不动产登记,以保障公共利益。
为便于配建公交首末站的日常管理、运营维护及公交企业使用,配建公交首末站宜统一移交至市交通主管部门。
5.2规划审批要点
5.2.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行政许可要点
5.2.1.1在总建筑面积及分项指标部分,明确配建公交首末站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容。
5.2.1.2在产权及移交方式部分,明确配建公交首末站的移交方式、产权归属、接收部门等,规定配建公交首末站建成验收合格后产权归政府,无偿移交给市交通主管部门。
5.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要点
5.2.2.1在总建筑面积及分项指标部分,明确配建公交首末站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容等基本要求。
5.2.2.2在退红线及建筑总体布局部分,视需要明确配建公交首末站的建设形式、在地块中的大致位置、与轨道站点的接驳要求、出入口设置要求等。
5.2.2.3在备注部分,明确配建公交首末站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征得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5.2.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要点
5.2.3.1在总图和附图中,明确表达配建公交首末站的平面布局、空间布局等主要设计要求,具体设计方案应与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配建公交首末站设计方案相一致。
5.2.3.2在备注部分,视需要注明配建公交首末站的建筑面积、建设形式等主要规划控制要求。
5.2.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政许可要点
5.2.4.1在备注部分,注明根据《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配建公交首末站建成后的实际建筑面积。
附录A全市法定图则地区公交首末站供需分区
A.0.1全市法定图则地区公交首末站供需分区总图
A.0.2各行政区法定图则地区公交首末站供需分区
A.0.2.1罗湖区法定图则地区公交首末站供需分区
序号
图则名称
供需分区
序号
图则名称
供需分区
1
布心地区(修编)
供应充足
10
文锦渡-北斗地区
供应不足
2
泥岗地区
供应充足
11
东门地区
供应不足
3
清水河地区(修编)
供应充足
12
水贝地区
供应不足
4
银湖地区
供应充足
13
罗湖商业中心区
供应不足
5
碧波花园地区
供应不足
14
中兴路地区
供应不足
6
笋岗地区
供应不足
15
红岭-通新岭地区
供应不足
7
莲塘地区(修编)
供应不足
16
大头岭地区
供应不足
8
太安路地区
供应不足
17
黄贝岭地区
供应不足
9
新秀罗芳地区
供应不足
18
深圳水库地区
供应不足
A.0.2.2福田区法定图则地区公交首末站供需分区
序号
图则名称
供需分区
序号
图则名称
供需分区
1
安托山地区(修编)
供应充足
16
车公庙地区
供应不足
2
笔架山公园地区
供应充足
17
八卦岭地区
供应不足
3
上沙下沙地区
供应充足
18
华强北地区
供应不足
4
福田汽车站地区
供应充足
19
石厦益田地区
供应不足
5
皇岗口岸地区
供应充足
20
莲花北、冬瓜岭地区
供应不足
6
梅林地区(修编)
供应充足
21
景田地区
供应不足
7
香蜜湖地区
供应充足
22
滨河地区
供应不足
8
福田南地区
供应不足
23
福华新村地区
供应不足
9
彩电工业区地区
供应不足
24
黄木岗北-体育中心地区
供应不足
10
皇岗公园地区
供应不足
25
金三角地区
供应不足
11
福田保税区
供应不足
26
莲花村地区
供应不足
12
福田中心区(修编)
供应不足
27
园岭地区
供应不足
13
新洲金地地区
供应不足
28
中心公园地区
供应不足
14
农科中心地区
供应不足
29
竹子林地区
供应不足
15
白沙岭地区
供应不足
A.0.2.3南山区法定图则地区公交首末站供需分区
序号
图则名称
供需分区
序号
图则名称
供需分区
1
西丽中心区地区
供应充足
11
红树湾地区
供应不足
2
华侨城地区
供应充足
12
蛇口地区
供应不足
3
前海片区
供应充足
13
前海湾物流园区
供应不足
4
塘朗山地区
供应充足
14
龙珠地区
供应不足
5
赤湾地区
供应不足
15
曙光仓储地区
供应不足
6
大学城地区
供应不足
16
大南山地区
供应不足
7
妈湾地区
供应不足
17
大新地区
供应不足
8
同乐地区
供应不足
18
南油地区
供应不足
9
后海湾-东角头地区
供应不足
19
高新技术区(修编)
供应不足
10
西丽水库地区
供应不足
20
后海地区
供应不足
A.0.2.4盐田区法定图则地区公交首末站供需分区
序号
图则名称
供需分区
序号
图则名称
供需分区
1
盐田港后方陆域地区(修编)
供应充足
4
沙头角地区
供应不足
2
小梅沙地区(修编)
供应充足
5
盐田港地区
供应不足
3
盐田后方陆域西南地区
供应充足
6
大梅沙片区
供应不足
A.0.2.5宝安区法定图则地区公交首末站供需分区
序号
图则名称
供需分区
序号
图则名称
供需分区
1
沙井中心地区北片
供应充足
23
松岗东地区
供应不足
2
立新水库片区
供应充足
24
沙井共和地区
供应不足
3
新安南地区
供应充足
25
福永桥头地区
供应不足
4
西乡平栾山、铁仔山片区
供应充足
26
西乡桃源地区
供应不足
5
沙井中心地区南片
供应充足
27
西乡固戍西地区
供应不足
6
福永凤凰地区
供应充足
28
松岗燕罗地区
供应不足
7
福永桥头北地区
供应充足
29
松岗中心地区西片
供应不足
8
沙井中心地区西片
供应充足
30
西乡中心地区
供应不足
9
机场东地区
供应充足
31
松岗中心地区北片
供应不足
10
松岗燕川地区
供应充足
32
松岗潭头地区
供应不足
11
西乡固戍东地区
供应充足
33
福永中心地区
供应不足
12
沙井长流陂水库西地区
供应不足
34
石岩东地区
供应不足
13
石岩中心地区
供应不足
35
海上田园东地区
供应不足
14
沙井中心地区东片
供应不足
36
西乡老城地区
供应不足
15
福永东地区
供应不足
37
松岗江边地区
供应不足
16
松岗西北地区
供应不足
38
松岗沙浦片区
供应不足
17
宝安中心区
供应不足
39
立新水库北地区
供应不足
18
新安上川片区
供应不足
40
铁岗-石岩水库地区(修编)
供应不足
19
沙井新桥地区
供应不足
41
沙井步涌-后亭地区
供应不足
20
松岗中心地区南片
供应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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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田园风光及周边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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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 建筑 公交 场站 指引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