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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草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甘誓》里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的内容。
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
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
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夏朝已经有了赎刑。
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商朝的主要立法。
(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时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
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2)《汤誓》《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
(3)《汤诰》在《汤诰》里,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
奴隶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和大辟。
(1)墨刑。
也叫作黥刑。
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2)劓刑。
劓刑就是割鼻子的刑罚。
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
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3)剕刑。
也叫作刖刑。
即断足的刑罚。
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4)宫刑。
即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
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5)大辟。
即死刑。
死刑的适用方法很多,主要包括:
斩、戮、炮铬、醢、脯、劓殄。
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
(1)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
皇兄死后,由皇弟继承王位。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
父皇死后由皇子继承王位。
(3)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嫡长继承制自商朝后期实行后,就一直作为我国古代主要的继承制度而存在。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
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
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
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
(4)罪疑从赦:
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5)刑罚世轻世重:
即所谓的: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西周的诉讼制度。
(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
民事诉讼用“讼”表示,“以两造禁民讼”;刑事诉讼用“狱”表示,“以两剂禁民狱”。
(2)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
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
起诉是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
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
(3)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
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时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4)判决,要有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
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参考。
(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
西周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有一旬、二旬、三旬、三个月和一年。
28.西周的法律形式。
(1)誓,即誓词,多位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军令。
在以誓作为形式的王命中,被讨伐之罪,即成为刑法的罪名;被宣布的处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罚的手段。
(2)诰,即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
(3)命,是周王针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礼,礼涉及范围广泛,不仅有政治、经济、军事,也同时有法律、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内容,故法律成为周礼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
(5)遗训,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6)殷彝,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14.《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
(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2)阶级本质:
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
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
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但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
(2)事皆决于法,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
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3)以刑杀为威
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秦朝的法律形式。
(1)律。
秦朝的律还没有法典化,而且非常零散,但律已经成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律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
(2)令。
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
(3)式。
在秦朝式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
(4)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5)廷行事。
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
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
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
第一,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
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
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
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gu,音古)捕捉鸟兽。
到七月便解除禁令。
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
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
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
32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还有《仓律》等。
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司农,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负责农业生产的执行官员为大田,县一级的农业官员叫田啬,管理粮仓的官员叫做仓啬夫。
第二,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使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第三,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
第四如果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害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
第五,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
距离远的县,在8月底以前送达。
第六,粮仓要专职管理,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
33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里。
其内容主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等
(1)关于产品规格。
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
秦
(2)关于产品质量。
秦朝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
首先,产品要按不同要求登记入帐,不得混杂,出帐时也要统一规格,以便检查核对。
其次,每年进行一次质量评比,被评为不合格者,罚工师一甲,罚丞和曹一盾,如果连续三年评为下等者,要加倍惩罚,主管官吏啬夫不仅受到赀二甲的惩罚,而且撤职永不叙用。
第三,为了追查生产责任,要求在器物上刻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
始皇陵出土的陶俑衣襟等部位都有印记和刻文,记载的地名、官署名、工匠名。
(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
首先根据季节的不同计算了劳动量。
其次根据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产品数量。
34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里。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秦律规定,秦朝的货币有(黄)金、(铜)钱、布(帛),此三种为法定货币,其他形式的货币一律不许使用。
三种流通货币之间有一定的折合比例。
为了保证正常的流通,规定:
在市场的商品交易中,不管使用好的或坏的钱币,出售人都要接收,不得拒收坏钱币。
还规定,对于钱和布两种货币不得选择,不得拒收任何一种货币,如果拒收,不仅本人要受到处罚,而且连管理市场的官员都要一同受罚。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每年至少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
允许有一定的误差,但不能超过法定的范围。
汉朝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是西汉宣帝。
(3)先自告除其罪(4)贵族官僚有罪先请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其官职高低、功劳大小等因素,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汉代刑制改革内容和意义。
(1)汉代刑制改革源于“缇萦上书”。
(2)汉文帝时期的改革内容是:
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黥刑、劓刑和斩趾刑。
即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汉文帝改革出现的问题:
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以笞刑替代劓刑和斩左趾,受刑者都被打死。
(3)汉景帝时期的改革内容是:
第一、减少笞数。
最终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
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
(4)改革意义:
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
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重罪十条”的内容及意义。
“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始于北齐律。
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
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统治的秩序。
12.魏律在体例上的特点是什么?
(1)增加了篇条,由原来的九篇增加到十八篇,基本上解决了因篇少带来的缺陷;
(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使体例更加科学。
13.魏律在内容方面的改革。
(1)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的内容,文字简要而通顺;
(2)在律中正式规定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3)改革了刑罚制度,法丁刑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并减轻某些刑罚(4)限制从坐的范围,如改革妇女的从坐,规定出嫁之女只“从夫家之罚”等等。
14.晋律较魏律的重大发展。
(1)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地位。
晋律开始区分律与令的性质,律是固定性的规范,令是暂时性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晋律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张斐、杜预魏晋律作注,对法律概念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作出了较大贡献。
(4)“纳礼入律”。
经西汉的春秋经义,到东汉的引经注律,儒家的礼越发受到重视,晋律则直接“纳礼入律”,将儒家的“服制”礼入律典,“准五服以制罪”。
(5)制定了维护贵族特权的“杂抵罪”。
杂抵罪,是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
此制为“官当”的雏形。
15.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如何加强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制
(1)皇帝亲临听讼和录囚。
(2)建立直诉制度。
具体办法是设立登闻鼓,即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
登闻,立刻听到的意思。
有冤者可击鼓申诉。
《开皇律》的主要内容隋文帝时期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颁行,共十二篇五百条。
其主要内容如下:
(1)确立死、流、徒、杖、笞封建制五刑,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
(2)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3)吸收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例减”,进一步完善和扩大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
《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所以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7、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当时“安民立政”的总方针有密切的联系,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1)礼刑并用。
《律疏》开篇就写道: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
(2)法令简约。
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
(3)宽仁慎刑。
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者处刑取慎重的态度。
18、唐朝的法律形式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
律是法典,是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稳定性,又具有完整的结构体系;令是确立和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其他各项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规章制度,官吏应遵守的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账籍报表以及各项行政事务具体操作管理并且经常使用的细则。
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
19、《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其篇名依次为:
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20唐律对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特权的保护依据唐律规定,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犯罪,在法律上享有以下特权:
(1)议。
“八议”者除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所犯之罪行及符合“议”的条件,奏请皇帝,由皇帝作出裁决,享受减免特权。
(2)请。
享受请的人包括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的上者;这些人犯死罪者通过上请程序来减轻刑罚。
(3)减。
指七品以上官员及有爵位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享受减免一等的优待。
(4)赎。
指应议、请、减和九品以上的官及应“减”者祖父母、父母、妻子、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享受以铜赎刑的优待。
(5)官当。
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6)免官。
指有品级的官员犯徒罪,通过免去官职折抵刑罚。
唐律通过上述规定,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在法律上的特权,巩固封建统治基础;同时,也反映了封建法律所具有的公开不平等的特点。
“八议”制度。
“八议”最初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自三国时期正式写入魏律后,一直是后代封建法典中一项基本的重要制度。
此后历代相沿,至《大清律例》。
“八议”者除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的特权的理由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朝臣“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若犯流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
但是,犯“十恶”者不得适用“八议”的规定。
根据《唐律疏议·名例》中“八议”条的注疏,享有这一特权的人包括:
议亲,皇帝的亲属。
议故,皇帝的故旧。
议贤,封建德行高尚,其言论行动可作为法则者。
议能,能整顿军旅,治理内政,为皇帝出谋划策,师范人伦者。
议功,对封建朝廷尽忠效力,建立大功勋的人。
议贵,指三品以上高级官员及爵一品者。
议勤,指高级文武官员中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办理公务的人。
议宾,指国宾,前朝皇帝的后代。
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
23、“十恶”制度。
最早规定在《开皇律》中,“十恶”由《北齐律》“重罪十条”发展而来。
它是以隋唐为代表的封建法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总称。
具体指:
一曰谋反,指企图推翻封建国家统治,夺取皇位的活动,视为最大的犯罪,列于“十恶”之首。
二曰谋大逆,指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
三曰谋叛,指图谋叛国投降敌国的行为。
四曰恶逆,指家庭内部或一定亲属间卑幼殴打和谋杀尊亲属的行为。
五曰不道,指犯罪者手段残忍,“违背正道”即违背做人的正道。
六曰大不敬,指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
七曰不孝,指严重违反孝道。
八曰不睦,指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的行为,因违反礼之“亲亲”原则,所以列为“十恶”。
九曰不义,指本非血缘亲属关系,根据名分应遵守道义,但却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十曰内乱,指亲族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
犯“十恶”者要受到严厉处罚,为“常赦所不原”,不得享有议、请、减等优待办法。
24、唐朝的定罪量刑原则
(1)维护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的法定特权。
(详见本章重点提示第20题)
(2)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
(3)自首减免刑罚。
(4)同居有罪相为隐。
(5)共犯区别首从。
(6)二罪以上俱发。
(7)断罪无正条。
(8)化外人相犯。
25、唐律的主要特点从唐律的篇目结构和主要内容看,唐律有如下特点
(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
第一,体例完善,指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从而使它成为具有典型的封建律典;第二,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其他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
从上述说明了唐代立法技术已达到相当成熟阶段。
(2)用刑持平。
第一,从主刑看,采用一罪一罚,而不是一罪数罚;第二,从处决死刑方法看,只有绞、斩两种;第三,从刑罚加减看,以从轻为原则,规定“二死三流同为一减”、“至死不复加”;第四,从设立加役流看,以此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
一部唐律都贯穿着用刑持平的精神,所以与历朝律典相比,唐律“得古今之平”。
唐律的历史地位
(1)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第一,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完备的封建法典,为后世立法提供样本;第二,在封建法制的发展历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一,对亚洲许多国家立法具有示范作用,如朝鲜、日本、越南等;第二,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明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1)重点治乱世,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
(2)礼刑并用,主张将礼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的镇压犯罪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3)加强法制宣传。
明朝严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了解其对封建国家所造成严重的危害。
所以他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从法律上严惩贪官污吏。
《大明律》规定:
(1)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
(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3)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
明朝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的法律规定《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
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同时,还严禁内外官交结,《大明律》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变化。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分则两编,附《暂行章程》五条,其主要特点是:
(1)仿资产阶级刑法体例。
一是将非科刑定罪的内容一概删除,使其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的刑法典。
二是确定新的刑法体系,在刑法典结构上分为“总则”“分则”两编。
(2)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
该律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刑法,确定了一个以自由刑为中心,由主刑、从刑组成的新体系;规定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为褫夺公权和没收。
《大清新刑律》的主要内容。
(1)吸收资产阶级刑法制度,采用罪刑法定原则。
否定了罪刑擅断和诏敕断罪,引进缓刑、伪释、时效制度。
采取对青少年犯实行感化教育,确定对刑事责任年龄以下的青少年犯罪,施以感化教育,开我国感化教育青少年犯之先河。
另一方面是适应帝国主义国家侵略的现实,效法资产阶级刑法设《妨害国交罪》章,实质是确保列强在华特权,出卖民族利益。
(2)对封建刑法制度作了大量删削,尤其是删去了以家天下和宗法制为根据的“八议”,请、减、赎,“十恶”和“存留养宗”等封建法律内容,取消了旧律中残酷的刑罚规范及“服制”、“良贱”等规范。
《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主要内容及地位。
《大清民律草案》共有五编,按其编篡结构和内容的特点可分为前后两个部分,即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与亲属、继承后两编。
清末民律草案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
第一编总则,它采取了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等资产阶级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
第二编债权,分别规定了债权的标的、效力、让与、承认、消灭以及各种形式的债的意义和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三编物权,主要规定了对各种形式的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及财产使用内容等。
清末民律草案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宗”。
第四编亲属,分别对亲属关系的种类和范围、家庭制度、婚姻制度、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亲属间的扶养等作了规定。
第五编继承,分别规定了自然继承的范围及顺位、遗嘱继承的办法和效力、尚未确定继承人的遗产的处置办法,以及对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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