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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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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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附件1
西安邮电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方法
为切实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27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派遣工作的通知》〔陕教生〔20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一条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紧密围绕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的目标,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通过多种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条学校积极鼓励毕业生到国家重点行业、西部地区、基层社区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及基层乡镇就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鼓励毕业生到部队就业,献身国防事业;鼓励毕业生参加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基层就业项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等〕;鼓励毕业生报考研究生、国家公务员或出国深造。
第三条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就业服务等项工作,尤其是做好家庭困难学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工作,努力帮助毕业生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机构
第四条坚持“一把手”工程,成立以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学校副校长为副组长,各院系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实施方法,检查、监督毕业生就业的执行情况,研究处理毕业生就业中的特殊情况事件。
第五条各院系成立以院系主要领导为组长,以毕业生专职辅导员为主要成员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各院系设立就业专责,负责各院系就业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就业程序
第六条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可持学校出具的毕业生推荐表、成绩单、体检表等材料复印件,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进行自荐,向用人单位提供的自荐材料须真实有效。
第七条国家计划的本科毕业生、高职毕业生必须使用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原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该协议一式三份,复印无效。
如有特殊单位必须使用其自制协议,毕业生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时需交回原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管理方法参照附件2执行。
第八条根据我校就业工作具体情况,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在领取就业协议书后,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上交院系毕业班辅导员,院系审核签章后返给毕业生,以备签约。
〔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达成意向后,毕业生填写应聘意见,并签名和填写日期,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并加盖公章〔不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需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毕业生将盖章后就业协议书交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在填写就业承诺书后由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登记备案。
假设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学校先盖章,就业指导中心可视具体情况酌情暂时略过单位填写及盖章环节,其他环节相同,予以办理。
〔三〕、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本人填写、院系盖章、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后即可生效。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协议书反馈院系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以便及时录入高校就业系统,掌握就业情况。
〔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各方按就业协议书的各项协议条款执行。
第九条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一〕、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时须慎重,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填写错误等为由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退回原就业协议书,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具体方法参照附件2执行。
〔二〕、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应信守诚信,必须履行就业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保证不违反协议。
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被迫解除就业协议的,应及时征得学校同意后,再按学校受理违约程序、时间办理。
具体方法参照附件3执行。
第十条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生拟报考研究生的,必须征得兰州军区驻西安邮电学院选培办公室的同意,方可报名。
第四章派遣与改派
第十一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6月20日前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列入就业计划派遣。
毕业生毕业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根据各省〔市、区〕接收政策派往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由主管就业部门负责安排其就业。
第十二条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派遣工作的通知》〔陕教生〔2010〕7号〕文件规定,毕业生如在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且手续齐全,可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出改派申请,学校将免费为其办理改派手续。
具体方法参照附件4执行。
第五章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凡毕业生到西藏就业的〔不包括未签协议派遣回原籍的毕业生〕,每生奖励2000元,到青海、新疆建设兵团就业的〔不包括未签协议派遣回原籍的毕业生〕,每生奖励1000元。
第十四条参加“志愿服务西部”的毕业生,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在服务期内免费为其保留户籍、档案关系,在服务期满后根据毕业生意愿进行派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方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本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其他培养方式的学生。
第十六条本方法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西安邮电学院《就业协议书》管理方法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是教育部统一制定,专门用于应届毕业生就业的书面协议。
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
为维护国家就业方案的严肃性,特制定《就业协议书》管理方法。
第一章《就业协议书》发放
第一条就业指导中心根据本届毕业生人数,按每生一份〔不含享受国防奖学金学生〕从陕西省教育厅领取本年度就业协议书,按照“专人发放、专人负责”的原则,由院系指定专门负责人统一在就业指导中心登记编号,签字领取。
第二条院系在发放就业协议书时,应认真登记每位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编号,保证一人一号,防止错发、漏发,并告知毕业生填写的注意事项。
发放就业协议书后认真核对,将未领取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名单报就业指导中心,以备未领取毕业生单独领取时核查。
第二章《就业协议书》签订
第三条毕业生在领取就业协议书后,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后,上交院系毕业班辅导员,院系审核签章后返给毕业生,以备签约。
第四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达成意向后,毕业生填写应聘意见,并签名和填写日期,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并加盖公章〔不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需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第五条毕业生将盖章后就业协议书交就业指导中心,在填写就业承诺书后由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登记备案。
第六条假设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学校先盖章,就业指导中心可视具体情况酌情暂时略过单位填写及盖章环节,其他环节相同,予以办理。
待用人单位盖章后,交回就业指导中心一份。
第七条就业协议书一经用人单位签订〔指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栏中有用人单位的签字或盖章〕,加盖院系、就业指导中心公章后,作为我校制定就业计划的依据,列入就业计划。
签订后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为使毕业生树立诚信意识,信守承诺,并了解学校相关就业政策,要求毕业生在签署就业协议书时,必须签订“西安邮电学院毕业生就业承诺书”。
第三章《就业协议书》更换
第九条毕业生在填写就业协议书时,如果出现损坏、填错、涂抹等情况〔不包括已经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协议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院系、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退回原就业协议书后,方可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十条对毕业生、用人单位均已在协议书上签字,但未加盖单位公章,毕业生以此为由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必须经用人单位同意并向学校出具书面证明后,才能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退回原就业协议书后,方可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四章《就业协议书》遗失
第十一条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假设确将就业协议书遗失,必须由本人提出补发申请,由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人核查、签字后,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毕业生递交的补发申请书必须注明未与用人单位签约,并注明就业协议书编号,就业指导中心自收到完整补发手续之日起,在就业信息网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4月10日至6月20日在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协议书补发手续。
第五章《就业协议书》反馈
第十三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协议书反馈院系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以便及时录入高校就业系统,便于学校对就业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统计,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第六章违反《就业协议书》管理方法的处理
第十四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为保证其严肃性,就业协议书必须一生一号,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不得复印、自制,不使用的,应及时退还学校。
凡因转让、买卖、复印及自制就业协议书而引起的纠纷,由毕业生本人负责,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对未遗失协议书而以任何方式欺诈、作弊、骗取新的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按照《西安邮电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七条处理方法,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方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本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其他培养方式的学生。
第十七条本方法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西安邮电学院毕业生违约行为管理方法
为保证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的权利,维护学校声誉,以促进学校就业工作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毕业生签约后,假设有以下情形应视为毕业生违约:
〔一〕、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约,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就业协议;
〔二〕、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约,因隐瞒自身条件的不足达不到用人单位要求,提出解除就业协议;
〔三〕、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约,被机关事业单位等录取为公务员,提出解除就业协议;
〔四〕、就业协议书或附件中约定属于违约行为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毕业生签约后应信守诚信履行协议,假设确需解除就业协议书,办理违约手续,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毕业生本人须向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解约原因,在征得同意后,方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就业协议书申请。
〔二〕、毕业生须向用人单位说明原因,在征得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后〔用人单位出具的解约函须加盖人事部门公章〕,解除原就业协议书,并退回就业协议书。
〔三〕、毕业生持用人单位同意解约的书面证明及申请,由所在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就业指导中心。
〔四〕、毕业生解约材料经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须在学校就业信息网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再按学校受理违约时间办理手续,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违约受理时间为毕业当年4月10日至6月20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如确有特殊情况,需经本人申请,由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就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条毕业生签约后,假设有以下情形原则上不得违约:
〔一〕、享受兰州军区国防奖学金的;
〔二〕、毕业生因证书不全而与用人单位签约的;
〔三〕、在学校受理就业相关事宜时间范围内的往届生。
第四条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对毕业生、用人单位均已在协议书上签字,但未加盖单位公章,毕业生以此为由,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视为违约,参照办理解约手续。
〔二〕、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但因个人原因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与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其本人要承担一切后果。
假设确有特殊原因,经核实无误后学校将在毕业生派遣两个月后受理改派申请。
〔三〕、报考研究生、公务员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公务员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四〕、凡报考研究生、公务员已被录取的毕业生,原则上不能再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对明确表示放弃攻读研究生或公务员职务并征得录用单位同意的除外。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须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向其表示歉意,友好地解除就业协议。
第五条本管理方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本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其他培养方式的学生。
第六条本方法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4
西安邮电学院毕业生改派管理方法
为加强毕业生就业秩序标准化管理,有效保障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毕业生签约、派遣、违约、改派等行为的监管力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派遣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毕业生改派是指在学校本年度就业方案确定后,需变更报到单位,重新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的行为。
第二条为保证就业方案的严肃性,对毕业生改派行为要严格审核,以下情况的毕业生原则上不予以办理改派手续,假设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由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就业领导小组审批。
〔一〕、原签约单位为学校邀请来我校进行校园招聘的用人单位;
〔二〕、原签约单位为学校政策鼓励或支持的用人单位;
〔三〕、原签约单位为学校校企战略合作伙伴或重点就业基地;
〔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但因个人原因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与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
假设确有特殊原因,经核实无误后学校将在毕业生改派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后受理其改派申请。
第三条以下情况的毕业生在院系、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其材料完整有效后,予以办理改派手续。
〔一〕、就业方案确定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派遣后落实就业单位,需变更《报到证》的;
〔二〕、就业方案确定已落实就业单位,派遣后变更就业单位,需变更《报到证》的;
〔三〕、签约单位在报到后无法落实其户籍、档案关系,需变更《报到证》的;
〔四〕、其他不属于本方法第二条之规定范围的,视情况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
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籍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一〕、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二〕、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三〕、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四〕、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五条对于已签订用人单位并派遣的应届毕业生,其改派期限为两年,未签订用人单位派遣回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的应届毕业生,找到工作单位后,重新办理派遣时间可延长至三年,每人只能改派一次。
在集中派遣期间,改派手续一律暂停办理。
第六条符合办理改派条件的毕业生,须在毕业当年9月1日起,持以下有效材料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一〕、原《报到证》原件;
〔二〕、原派遣单位出具的解除协议的证明材料及原就业协议书,原派遣单位为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的须由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改派的证明;
〔三〕、申请改派单位出具的接收函或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不具备用人自主权的接收单位需在接收函或《就业协议书》上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四〕、《西安邮电学院毕业生改派申请表》〔可在学校就业信息网“就业政策”栏下载〕,由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七条改派手续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递交陕西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查,审查通过后在新《报到证》盖章,新报到证在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毕业生持新《报到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户籍、档案手续。
第九条本管理方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本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其他培养方式的学生。
第十条本方法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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