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仓储安全隐患自查指引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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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仓储安全隐患自查指引要点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仓储)安全隐患自查指引要点
自查要素
自查具体描述指引
参考依据
一、基础工作安全管理
资质证照
1、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消防验收报告:
经营或储存建设工程或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如二次装修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4、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非药品类易制毒备案证明: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7、企业业务经营人员应经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8、经营剧毒物品企业的人员,除满足6、7、要求外,还应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部门的专门培训,
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9、防雷检测报告:
经营或储存爆炸危险物质的建筑物和爆炸危险环境应采取防雷措施,提供建(构)筑物的防雷检测报告书,并在有效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
参考《工业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安全生产责任制
参考《工业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1、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2、风险评价制度;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品、易制毒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管理;
4、仓库(罐区)安全管理;
5、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6、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检维修管理;
7、设备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
8、安全保卫;
9、经营、销售(包括采购、验收、销售等)管理;
10、其他参《工业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相关的记录档案
1、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易制毒流向登记档案:
将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品种、数量和流向,向所在地的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3、安全与风险评价:
按规定3年一次定期聘请安全中介机构对本单位的现状进行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价。
4、建立健全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测档案。
5、经营单位应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内容应包括危险物质名称、数量、性质、位置、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等)。
6、其他参考《工业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应急救援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状况、危险性分析、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预案的评审、备案管理工作。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物资。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
参考《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
设备设施
1、设备设施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装卸码头:
(1)装卸码头宜独立设置;
(2)装卸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装卸码头之间或油品码头相邻两泊位的船舶安全距离应符合《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3)油品装卸码头的建造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护舷设施除外);
(4)在输油管道位于岸边的适当位置,应设紧急关闭阀;
(5)栈桥式油品码头的栈桥宜独立设置;
(6)开敞式装卸油品一级码头宜设置靠岸测速仪;
(7)装卸甲、乙类油品一级码头宜设置快速脱缆装置;
(8)码头装卸设备、取样口和输油管道阀门等部位水平距离15m范围内,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也可配置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代替固定式检测报警仪;
(9)码头装卸易燃液体的装卸台处应安装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报警仪。
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1)库围墙以内的输油管道,宜地上敷设;
(2)热力管道,宜地上或管沟敷设;
(3)地上或管沟内的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保温管道应设管托;
(4)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必须设隔断墙;
(5)管道跨越消防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管道跨越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管架立柱边缘距道路不应小于1m;
(6)管道的穿越、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螺纹接头等附件;
(7)管道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方式。
有特殊需要的部位可采用法兰连接;
(8)输油管道上的阀门,应采用钢制阀门;
(9)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必须做防腐处理;
(10)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他防护措施;
(11)不放空、不保温的地上输油管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泄压装置;
(1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13)工业管道内的物质流向用箭头表示。
5、槽车装卸设施:
(1)汽车油罐车的油品装卸应有计量措施,计量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油品装车流量不宜小于30m3/h,但装卸车流速不得大于4.5m/s;
(3)当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油罐车灌装甲、乙、丙A类油品时,应采用能插到油罐车底部的装油鹤管;
(4)汽车装卸易燃液体的装卸台处应安装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报警仪。
6、桶灌装设施:
(1)灌装油泵房、灌桶间、重桶库房可合并设在同一建筑物内;
(2)对于甲、乙类油品,油泵与灌油栓之间应设防火墙。
甲、乙类油品的灌桶间与重桶库房之间应设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
7、泵站:
(1)泵站宜采用地上式,有条件时,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方式;
(2)泵房应设外开门,且不宜少于2个,其中1个应能满足泵房内最大设备进出需要。
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设1个外开门;
(3)封闭式泵房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不宜小于10次/h,非工作期间不宜小于3次/h,连续输送同一种油品的油泵,当同时操作的油泵不多于3台时,可设1台备用泵;
(4)当同时操作的油泵多于3台时,备用泵不应多于2台;
(5)油泵站的油气排放管的设置在泵房(棚)外,管口应高出周围地坪4m及以上,设在泵房(棚)顶面上方的油气排放管,其管口应高出泵房(棚)顶面1.5m及以上管口与配电间门、窗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5m管口应装设阻火器。
8、油泵:
(1)所有的坚固件必须牢靠并有防松装置;
(2)外露的联轴器等旋转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护栏;
(3)没有安全阀的容积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
(4)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油标等安全装置应完整、灵敏可靠,且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5)油泵应选用性能良好的轴封装置;
(6)油品泵采用电动往复泵、螺杆泵和齿轮泵等容积式泵的,其出口管线必须设安全阀(泵本身带有安全阀
者除外)。
且安全阀的放空管,应接至泵的入口管线上;
(7)油库采用离心泵的,泵中心宜低于罐底标高;
(8)泵机电动机的绝缘良好;
(9)电气设备(包括电机、开关、线路)均符合防爆要求,机组旁应设紧急停车按钮保护装置(开关);
(10)泵的运行声音、振动、泄漏出现异常应立即停车检查;
(11)严禁通过加热的方法拆卸叶轮。
9、事故池:
(1)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2)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
(3)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4)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10、防火堤:
(1)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并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
(2)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
防火堤的实高不应低于1m(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且不宜高于2.2m(以防火堤外侧道路路面计)。
如采用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
(3)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
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在雨水沟穿越防火堤处,设置水封设施,采取排水阻油措施;
(4)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且应处于不同的方位上;
(5)地上立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6)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固定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
2)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容量的一半。
3)当固定顶油罐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应取以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
(7)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11、储存罐:
(1)油罐应进出油接合管、排污孔、放水阀、人孔、采光孔、量油孔和通气管等基本附件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要求;
(2)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3)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4)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频繁操作的油罐宜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
(5)地上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
高度大于5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
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6)地上立式油罐的基础面标高,宜高出油罐周围设计地坪标高0.5m;
(7)立式油罐的进油管,应从油罐下部接入;如确需从上部接入时,甲、乙、丙A类油品的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的底部。
卧式油罐的进油管从上部接入时,甲、乙、丙A类油品的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底部。
12、防雷:
(1)油罐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油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2)钢油罐接地点沿油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3)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设防感应雷接地;
4)装有阻火器的地上卧式油罐的壁厚和地上固定顶钢油罐的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不应装设避雷针。
铝顶油罐和顶板厚度小于4mm的钢油罐,应装设避雷针(网)。
避雷针(网)应保护整个油罐;
5)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6)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7)装于地上钢油罐上的信息系统的配线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
电缆穿钢管配线时,其钢管上下2处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8)石油库内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末端需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保护(电涌保护)器;
9)石油库的信息系统接地,宜就近与接地汇流排连接;
10)避雷针(网、带)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2)易燃油品泵房(棚)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泵房(棚)应采用避雷带(网)。
避雷带(网)的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
网格不应大于10m×10m或12m×8m;
2)进出油泵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泵房(棚)外侧应做1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合用。
(3)装卸易燃油品的鹤管和油品装卸栈桥(站台)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露天装卸油作业的,可不装设避雷针(带);
2)在棚内进行装卸油作业的,应装设避雷针(带)。
避雷针(带)的保护范围应为爆炸危险1区;
3)进入油品装卸区的输油(油气)管道在进入点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
(4)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输油(油气)管道,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1)输油(油气)管道的法兰连接处应跨接。
当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2)平行敷设于地上或管沟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
于30m。
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点应用金属线跨接;
(5)建筑物的防雷区,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划分。
13、防静电:
(1)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2)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3)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4)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的钢油罐,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5)甲、乙、丙A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或油桶的灌装设施,应设置与油罐车或油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6)油品装卸码头,应设置与油船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此接地装置应与码头上的油品装卸设备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合用;
(7)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道的始端、未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
(8)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道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合用,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9)油品装卸场所用于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宜采用能检测接地状况的防静电接地仪器;
(10)移动式的接地连接线,宜采用绝缘附套导线,通过防爆开关,将接地装置与油品装卸设施相连;
(11)下列甲、乙、丙A类油品(原油除外)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泵房的门外;
2)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3)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4)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
(12)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
(13)石油库内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4、油品泵房、罐区、装卸站等场所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设置地点和检测方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警设计规范》(SH3063)的有关规定。
15、警示标志:
(1)经营单位应按照GB16179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标志。
(2)经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仓库安全出口的正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疏散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4)总配电间、发电房、消防泵房等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5)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库区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6)经营单位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7)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经营区域设置风向标。
16、安全设备设施:
(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17、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18、其它通用设备、维修类设备参考《工业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74《储罐区防火堤防火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JTJ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AQ301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消防安全
1、仓库(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不能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时,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2、设置泡沫灭火系统、喷淋冷却系统的,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3、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
4、仓库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6、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7、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
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8、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
9、地上式固定顶油罐、内浮顶油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0、浮顶油罐宜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当采用中心软管配置泡沫混合液的方式时,亦可设中倍数泡沫灭火
系统。
11、单罐容量大于1000m3的油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2、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的油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3、内浮顶油罐泡沫发生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且宜对称布置。
14、一、二、三、四级石油库应设独立消防给水系统。
15、一、二、三级石油库油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敷设;消防水环形管道的进水管道不应少于2条,每条管道应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
16、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m3或罐壁高度不小于17m的油罐,应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17、单罐容量小于5000m3或罐壁高度小于17m的油罐,可设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枪与移动式水枪相结合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18、石油库所属的油品装卸码头等于或大于5000t级时,消防设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中油品装卸码头消防的有关规定执行。
19、石油库所属的油品装卸码头小于5000t级时,应配置30L/s的移动喷雾水炮1只和5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
泡沫装置1台。
20、石油库内应设消防值班室。
消防值班室内应设专用受警录音电话。
21、消防值班室与油库值班调度室、城镇消防站之间应设直通电话。
油库总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0m3的石油库的报警信号应在消防值班室显示。
22、储油区、装卸区和辅助生产区的值班室内,应设火灾报警电话。
23、储油区和装卸区内,宜设置户外手动报警设施。
24、企业应设置事故应急收容池。
25、控制室、电话间、化验室宜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其他场所宜选用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
26、油罐组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应设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设6具。
27、四级及以上石油库主要场所灭火砂配置应同五级石油库,灭火毯数量应按4~6块配置。
28、其他参考《工业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用电安全
1、石油库输油作业的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不能中断输油作业的石油库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
一、二、三级石油库应设置供信息统使用的应急电源。
2、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泵站应设事故照明电源,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3、电缆不得与输油管道、热力管道同沟敷设。
4、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及电气设备选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执行,其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5、人工洞石油库油罐区的主巷道、支巷道、油罐操作间、油泵房和通风机房等处的照明灯具、接线盒、开关等,当无防爆要求时,应采用防水防尘型,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4级。
6、筒仓建筑物内的金属结构件、机械设备、金属管道、钢筋、电气部件外壳等,均必须有效接地。
7、配电室、配电箱、柜、插座、临时用电、安全电压使用参考《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危险化学品管理
1、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2、剧毒物品储存管理应执行"五双"制度,即:
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使用。
3、剧毒化学品按照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不得与其他危险化学品混放或超量储存。
4、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设有消防、治安报警装置及对外报警、联络的通信设备。
5、仓库(储罐)的物品应有中文的物品名称、灭火方法等内容的标志牌。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当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6、经营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7、经营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提供提用户。
8、经营单位应设立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有专业人员值班并负责相关应急咨询。
没有条件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作为应急咨询服务代理。
9、经营单位欲报废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应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处置。
10、经营单位凡需拆除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先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
11、仓库储存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储存要求严格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存放的总质量应与仓库储存能力相适应。
12、仓库外的大门上方或一侧应设置与仓库类别相一致的名称和危害告知牌。
告知牌应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活性危害、禁配物以及采取的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
13、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0.5m,垛与墙间距≥0.5m,垛与梁、柱间距≥0.5m,垛与灯水平距离≥0.5m,主要通道的宽度≥1.8m。
支通道≥0.8m。
14、库房内不准分、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
15、废弃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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