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下小额信贷公司担保措施调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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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下小额信贷公司担保措施调查
[提要]普惠金融,就是能够全方位地、有效地为社会所有群体和阶层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
在普惠金融理念下,小额信贷公司针对的对象主要为弱势群体,其偿债能力相对低下,故完善并设计恰当的担保措施对小额信贷公司的利益实现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小额信贷;质押;保证;抵押
一、普惠金融下小额信贷公司完善担保措施的必要性
普惠金融,就是能够全方位地、有效地为社会所有群体和阶层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
普惠金融的概念由联合国在2005年正式提出,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正式写入我党的决议。
普惠金融的理念与小额信贷的扶贫理念是相一致的,普惠金融理念的提出,主要是为提高经济弱势群体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为实现金融成果全员共享的目标提供指引。
由于在普惠金融理念下小额信贷公司针对的对象主要为穷人的弱势群体,其偿债能力相对低下,故完善并设计恰当的担保措施对小额信贷公司的利益实现显得尤为重要:
(1)担保措施可以检验贷款申请人的贷款动机,防止贷款申请人诈骗。
一般而言,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的原因有两种:
一是生产经营出现资金短缺,希望通过贷款进行债务融资;二是自认为面临好的投资机会但自有资金不足需贷款来补充所需资金。
基于这两项原因产生的贷款需求贷款人都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并积极办理相关手续,但如果主观为诈骗,则不愿意提供担保。
(2)担保措施是考察贷款申请人实力与资源的方法与手段。
贷款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措施,可以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考察贷款申请人实力和社会资源的有力手段。
如果贷款人不能提供起码的担保措施,则表明贷款申请人资本实力小,涉足市场资历浅,没有形成原始积累,没有形成有效的相关资产或缺乏相关的社会资源资助;或人际网络不充分,诚信度令人担忧导致没有第三人愿意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小额贷款公司对于上述情形的贷款申请人应当谨慎发放贷款或有效控制贷款规模,降低资金回收风险。
(3)担保措施可以保证小额信贷公司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动地位。
对于偿债能力较差,信誉较低的贷款申请人,小额信贷公司可以通过设立担保的形式来掌握申请人的核心资产或资源,迫使其在主债务到期时不敢违约,否则核心资产将被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费用用来偿还小额信贷公司的本息。
除此之外,还要承担执行过程中相关的额外费用,使贷款人得不偿失,因此通过设立恰当的担保,可以督促贷款人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即便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按期足额偿还时,贷款人也会积极寻求解决方法。
二、普惠金融下小额信贷公司担保措施调查与设计
(一)担保措施概述。
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目前的担保方式有五种:
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
小额贷款公司常用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保证。
由于小额信贷公司的客户多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诚信度各不相同,生活方式、管理水平、经营方式也存在很大差异,故潜在的违约、逃债的情况极有可能发生。
因此,小额信贷公司在调查与选择客户时,对于诚信度和第一还款能力稍有欠缺的申请人,设计与开发恰当的担保措施,控制申请人的核心资产,提高申请人的违约成本,杜绝违约,防范贷款风险便成为了小额信贷公司的重要工作。
1、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小额信贷公司调查与判断一个贷款申请人是否具备获得一项小额贷款的资格,前提为申请人在主债务到期日"是否会"、"是否能"完全正确的履行债务,偿还贷款本息。
"是否会"侧重还款人主观方面的考察,即到期后申请人主动履约的意愿,即申请人的偿债信誉;"是否能"侧重于客观方面,即申请人的偿债能力:
贷款到期时,申请人有没有还款的资金。
根据还款资金现金流净额产生原因的不同,业界将其分为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
第一还款来源包括贷款人因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第二还款来源是基于借款人被动取得的现金流净额,包括小额信贷公司通过协商、诉讼等提出相关要求才取得的现金流净额。
小额信贷公司对贷款申请人偿债信誉和偿债能力进行考察时,重点应放在偿债信誉考察上。
如果申请人偿债信誉良好,偿债能力不存在重大风险,可以考虑对其发放信用贷款。
因为偿债信誉好的申请人诚信度高,非常看重自身信誉,即便主债务到期时现金流出现短缺,也会积极寻求筹措其他现金来源,归还到期的小贷本息。
如果申请人偿债信誉差,则应考虑发放担保贷款,并设计合理的担保措施防范风险。
2、担保措施的局限性。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小额信贷公司作为权利主体通常会认为:
客户提供了足额的抵押物和质物,贷款便基本没有什么风险了,从而放松了对偿债信誉和偿债能力的调查,这是存在极大风险的,因为每一项担保措施由于法律规定都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
现主要分析抵押权的局限性:
(1)抵押物上存在法定优先权或先置优先权。
抵押物上存在的各种优先权,会阻碍小额信贷公司通过行使抵押权的方式实现其求偿权。
故小额信贷公司在设定抵押权之前要调查清楚抵押物之上有没有优先权存在。
抵押物上的优先权主要包括:
①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②国家税收优先权;③司法费用的优先权;④建筑工程成承包人的优先权;⑤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补偿权;⑥担保物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租赁权的存在增大了处置抵押物的难度。
租赁权与抵押权并存时通常有两种情形:
第一,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租赁不破抵押。
如果抵押人"未告知"承租人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人"对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第二,先出租后抵押,租赁合同优先,抵押不破租赁。
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第一种情形一般不会影响到抵押权的实现。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抵押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采用虚假手段伪造租赁合同对抗抵押权的实现。
如不能按期足额偿债时,抵押人为了保护抵押物不被执行,与第三人伪造该抵押物在抵押权生效前被租赁出去的虚假事实,通过伪造租赁合同达到抵押物不被执行的目的。
如果抵押人与第三人签署较长租期的租赁合同,也约定租金一次性支付,则更会增加抵押物处置变现的难度。
小额信贷公司贷前调查时,应关注申请人的银行流水,重点查阅被抵押的资产是否有租赁收入,如果有,可考虑租金由小额信贷公司监控或质押;另外,还要关注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贷款申请人在抵押前出租的财物,租赁合同备案,没有出租的,取得抵押人的承诺。
(3)抵押人与第三人串通,限制抵押权的实现。
对于动产抵押,贷前审查人员应重点关注申请人与第三人比如机器设备供应商,有没有签署所有权保留合同或其他秘密合同。
如有此类合同存在,当小额信贷公司主张抵押权时第三人就会提出执行异议,导致对抵押物的执行难或无法执行。
故贷前审查人员办理动产抵押时必须认真检查动产的购买合同、补充合同、支付价款的原始凭证、相关发票等。
(二)担保措施设计实务。
若单纯以贷款申请人能否提供足额担保物作为小额信贷公司是否放贷的唯一条件,则必然会丧失很多有潜力的客户,故贷前调查时一方面要深入调查第一还款来源和偿债信誉,同时还要善于发现相关财产和资源,设计能够控制其核心资产的担保措施。
1、设计原则。
针对不同的贷款申请人具体采用什么样的担保措施必然要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而定,但同时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1)可操作性原则。
担保措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并且便于处置。
(2)以控制贷款申请人的核心资产为原则。
设计担保措施时,要始终以控制申请人的核心资产为原则。
一旦债务到期贷款人不能偿债时,其核心资产将面临被处置,贷款人必然想尽办法筹措资金偿还本息。
为确保控制其核心资产,在贷前调查时要注意分析申请人的资金的主要占用形式:
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
(3)以控制贷款申请人的核心资源或核心利益为原则。
设定担保时,可要求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亲朋好友、上下游主要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正确评估担保物价值原则。
担保物的价值直接影响放贷决策:
估值过高,会导致小额信贷公司风险加大;估值过低,会丧失本来较好的客户,降低未来合作的可能性。
因此,贷前调查时要结合担保物所处环境、自身性能选用恰当的方法评估。
(5)担保措施有效组合原则。
设计担保措施时可以将多种担保方式组合,如人保加人保、人保加物保、债务人物保和第三人物保。
2、设计担保措施时要注意几对并存关系的处理
(1)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处理。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条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
(2)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时的处理。
《物权法》第194条"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物权法》第218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参考文献:
[1]晏海运.中国普惠金融发展研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偏低。
权衡理论观点:
当公司盈利水平高时,由于公司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利息费用,又由于利息支出是在应税收益之前扣除,这样公司增加债务融资将会增加税后业绩,所以公司盈利能力与公司杠杆比率正相关。
然而由于云南省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差,造成其难以承受债权融资还本付息的压力。
图1对云南省有色金属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净资产收益率进行分析,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资产收益率呈下降趋势,说明企业总体盈利能力、盈利水平呈逐年递减,如2011年驰宏锌锗年平均资产收益率4.22%,云南铜业年平均资产收益率3.8%,贵研铂业年平均资产收益率3.05%,锡业股份年平均资产收益率1.47%,云铝股份年平均资产收益率-0.61%,更低的ST锌电-47.87%。
(图1)
因为国家政策的倾向,云南省上市公司改制前大部分为国有企业,企业改制上市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配套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滞后,一系列相关因素造成了上市公司业绩普遍较低,而且平均收益普遍下滑的现象;而企业的内源融资主要来源于公司的盈余积累,因而较低甚至亏损的业绩水平限制了云南省上市企业的内部融资比例;且在外部债务融资中,也导致上市公司偏高的流动负债融资,由于流动负债的债务风险较大,高比例的流动负债又约束了上市公司扩大总负债的动机和高负债率的能力。
二、优化有色金属企业融资结构的措施
通过对云南有色金属资源型企业融资结构形成的成因分析,可以看出云南有色金属资源型企业上市公司发展中的许多不足之处。
怎样从理论角度正确地解决融资结构问题,引导云南上市公司进一步快速发展,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因而,本章就云南有色金属资源型企业上市公司融资结构优化提供一些措施建议。
(一)政府行为
1、完善证券法律法规,规范证券市场。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以打造具有资源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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