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10汽车修理质量管理体系专业审核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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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10汽车修理质量管理体系专业审核指导书
质量管理体系
汽车修理业专业审核指导书
1适用范围
本指导书适用于汽车修理业专业/行业,对应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
围分类表》的专业代码为29.02.00对应于《产品认证业务范围分类》,产品代
码为:
无。
应用本指导书时必须识别适用性。
本指导书是根据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结合汽车修理行业的特点,在专业方面提供审核指南,作为专业技术支持,这些意见不是标准的补充和取代,审核时,应以标准为依据。
国家对于汽车修理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关注。
随着社会进步,本指导书有可能落后于专业发展,使用者应关注专业动态,
掌握新的专业信息用于审核。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和规范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定中引用而构成本规定的条文。
本规定发布后,所示标准有可能修订,使用本规定的各方面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和规范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注:
行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省市地区有各自的相关的文件,但基本上是相同
的,因此审核员在审核汽车修理行业时,要根据受审核方所在地区,来查
询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以下特以北京市为例,其它省市可参照:
《汽车修理行政审批暂行办法》
《关于规范使用汽车维修有关单、证的通知》京交修管字(1999)209号
《北京市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试行)》京交修管字(2001)55号
《北京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京交修管字(1997)453号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北京市汽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修管字(2001)54号
《关于北京市汽车二级维护收费工时的补充通知》
京交修管字(94)555号
《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GB5624汽车维修术语
GB3798-83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GB3799-83
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技术条件
GB5624-85
汽车维修术语
GB7454-87
机动车前照灯使用和光束调整技术规定
GB8825-88
汽车驱动桥修理技术条件
GB12479-90客车防尘密封性限值
GB12481-90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
GB3800-83汽车车架修理技术条件
GB3801-83汽车发动机气缸体与气缸盖修理技术条件
GB3802-83汽车发动机曲轴修理技术条件
GB/T16739.1—16739.3汽车维修开业条件
GB/T3845-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
GB/T3846-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滤纸烟度法
其它地方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细则
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现行状态:
页数:
文件名称:
汽车修理业专业审核指导书
其它相关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汽车维修:
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3.2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从事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汽车维护及符
合相应条件的专项修理生产的企业。
3.3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从事汽车小修、汽车维护及符合相应条件的专项修理生产的企业。
3.4三类汽车维修业户:
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专项修理的主要项目为:
汽车喷(烤)漆、汽车电气修理、汽车空调器
(暖风机)修理、汽车蓄电池修理、汽车蓄电池充电、汽车散热器(水箱)修理、汽车轮胎修补充气、汽车门窗玻璃安装、汽车蓬布座套及内装饰、汽车高压喷油泵修理、汽车高压注油(换油)、汽车车身改装、轮式工程机械维护与修理、曲轴修磨、车身修理、化油器修理、气缸镗磨、汽车美容、检测调整四轮定位、自动变速箱修理等。
3.5开业条件:
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特殊技术认证等条件。
3.6汽车大修:
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使用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3.7总成修理:
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使用寿命而进行的作业。
3.8汽车小修:
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3.9汽车维护:
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3.10专项修理:
是指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漆皮、装修涂饰等项(件)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修配、工艺加工、技术服务,以及对汽车的技术状况检测、技术改造、改装等类型的作业。
4典型生产/服务过程及专业特点
4.1顾客群
车辆拥有者(单位或个人)。
4.2过程描述
4.2.2汽车保养过程
出厂
4.3专业特点
4.3.1流程:
识别汽车维修过程及其相关的活动;明确这些活动过程所需的资源及其接口;确定其关键过程,如汽车的检测,车身喷漆、维修焊接等,关明确确保这些过程运行和控制所需的准则和方法;确定资源的需求(包括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认真监视、测量和分析这些过程。
4.3.2主要设备设施和检测设备
根据产品的不同,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4.3.3行业特征
汽车维修企业的主导产品是汽车维修服务。
其维修服务质量要求主要体现在安全性、时间性、便利性、文明性、舒适性和经济性上。
4.4删减原则
同其它制造业。
4.5法律法规要求
4.5.1企业的资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5.2人员配备应符合《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的规定。
4.6管理指标
各省市交通局行业的监督管理。
5审核要点及取证方法
5.1受理的特殊要求:
1.受理时生产企业必须提供除我中心要求的申请材料以外的证实材料的复
印件:
a)汽车修理业的资质证明:
包括4S店的资质、特约维修资质等。
(注意其有效期)
b)特殊/关键过程、外包过程的说明;
2.现场审核中,应对本要求是否得以充分满足进行综合判断。
5.2文件审核的要求
按方圆有关文件执行,无特殊要求。
5.3文件的控制
文件控制
a.文件的发放,特别是相关的使用场所是否得到有效的文件版本。
b.审查外来文件即有关汽车修理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各省市交通局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专项规定等收集、保存及分发控制情况。
5.4质量记录的控制
a.对存入电子媒体的记录是否进行有效控制;如用电脑进行的故障诊断、四轮定位仪等相关电子媒介的记录。
b.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的单、证是否符合《京交修管字(1999)209号》文件的规定。
c.记录的保存条件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
5.5资源
5.5.1对资源的特殊需求
不同级别的企业应符合《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的相关规定,对于
4S店、特约维修店应符合所代理的品牌的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或双方协议的规
定。
如一类维修企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包括:
1•通用设备
a)电焊设备
b)气焊设备
c)压力机
d)空气压缩机
2•专用设备
a)零件清洗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b)汽车举升设备
c)喷(烤)漆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d)车身车架校正设备
e)扒胎机
f)发动机免拆清洗机
g)燃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h)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i)充电机
j)机油加注器
k)齿轮油加注器
l)除尘除垢设备
m)打磨抛光设备
3•试验与检测设备及仪表
a)发动机综合分析仪
b)汽车电控系统检测仪
C)汽车废气分析仪
d)四轮定位仪
e)转向轮定位仪(货车维修必备)
f)前照灯检验仪
g)制动试验台
h)车轮动平衡机
i)喷油泵(高压油泵)试验台(柴油车维修必备)
j)喷油嘴试验器(柴油车维修必备)
k)烟度计(柴油车维修必备)
l)点火正时仪
m)转速表
n)真空表
o)气缸压力表
p)电工万用表
q)电液比重计
r)轮胎气压表
4•主要计量器具
a)外径千分尺
b)游标卡尺
c)量缸表
d)前束尺
e)厚薄规
f)内径千分表
g)百分表及磁力表座
h)直线尺(平尺)
5.5.2生产环境
不同级别的企业应符合《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的相关规定。
如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
1•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其面积、结构和设施与承修车型、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地面坚实平整,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
2•主要零部件和总成的修理、加工、装配、调整、磨合、试验检测等项作
业,均应在厂房内专用台架上进行,各主要设备设置在厂房内。
3•主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80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800m2。
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均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5.5.3人员
不同级别的企业应符合《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的相关规定。
5.5.3.1如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
1.企业厂长(经理):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四年以上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八年以上。
2.技术人员:
至少有一名汽车专业或机械专业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或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技术人员数不少于生产人员数的5%。
4.质量检验人员:
至少有三名经过行业培训,取得汽车维修质量检验
员
5.资格的人员,负责质量把关工作。
其中一名经过总检验员培训,担任总检验员。
6.管理人员:
至少有一名经过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有一名经过培训
的
统计人员。
上述人员均应具有本专业任职资格证件。
5.技术工人:
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
工人人数符合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的要求。
企业维修工人中高级工不少于20%,中级工不少于40%。
生产工人应经行业培训,持证上岗。
5.532检验人员应符合:
《北京市汽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必须有不少于三名经过行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质量检验员,其中一名经培训合格后担任质量总检验员。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至少有两名经过行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质量检验员。
且取得汽车维修质量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必须参加北京市交通局组织的年度培训,接受检查。
经北京市交通局培训考核合格的汽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若有下列情况的,将取消其汽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资格:
1.机动车驾驶执照被吊销。
2.发生重大汽车维修质量检验责任事故。
5.5.3.4对于漆工、电工、散热器(水箱)修理、中级汽车高压油泵维修工、汽车钣金工、曲轴磨工、中级气缸镗磨工、自动变速箱修理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应专业的人员,应符合《北京市汽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
规定
5.6产品实现
5.6.1产品实现的策划
汽车修理业是所提供的产品是服务,应根据企业自身的资质及所有提供的服务来识别及策划产品实现的过程,接收的准则应特别注意满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
如果有外包过程,应规定控制的方法。
5.6.2设计和开发
5.6.2.1设计和开发的策划
根据社会汽车使用情况,维修企业设备及人员能力,设计和开发维修车型项目和工艺。
在设计和开发新的维修项目和车型时要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
企业应
对新的维修类别和项目进行策划,确定适合于维修类别和项目开发阶段的评
审、验证和确认活动;
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设计开发的输入:
维修技术的要求、适用的维修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前的
类似维修活动信息等,应对设计输入进行评审;
设计开发的输出:
应出采购、维修服务提供的适当信息,包括接收的准则;
设计开发的评审:
在整车“二保”维修或大修和汽车发动机维修时,应依据
所安排的维修方案进行评审;
设计开发的验证:
为确保维修能满足输入的要求,应对输出是否满足输入的要求进行验证;
应在交付之前进行确认,可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
设计和开发的更改:
维修方案、维修工艺的更改。
5.6.3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
5.6.3.1维修服务提供是汽车维修企业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主干过程
5.7质量特性
阐述现行产品标准、相关标准,质量特性主要指标,区分主要和次要质量特性、主要控制目标。
5.7.1主要质量特性的实现方法
各工序对产品主要性能指标的影响和贡献,简述工艺特点、典型的“特殊工序”主要控制参数、监控方法和证实点。
主要工序为:
汽车的故障判断汽车维修'出厂竣工检验。
喷漆、焊接等过程一般为“特殊过程”,喷漆过程主要控制配漆和烤漆的时间及烤漆房的温度,操作人员应有相应的专业培训,最好持证上岗,并编制喷漆作业指导书;焊接应控制人员、焊条、焊接时的电流等。
5.7.2作业指导书的需求
一般的的维修企业,应编制相关的作业指导书口:
钣金作业指导书;轮胎作业指导书;蓬工作业指导书;电工作业指导书;车工作业指导书;焊工作业指导书;行车作业指导书;修理作业指导书;喷漆作业指导书;故障诊断作业指导书;检验作业指导书等。
根据需要编制,无硬性规定。
5.2.4原辅材料
应选用原车的生产企业指定的配件,杜决假冒伪劣的汽车配件。
对于外包的过程,要严格按外包控制程序来控制。
外包过程如:
镗缸磨轴、化油器清洗、一些检测过程的委托等。
5.2.5追溯性要求
无特殊要求,对维修服务状态要进行标识。
5.2.6顾客财产
主要是进厂的维修车辆及车内的财物或顾客自带的修理用汽车配件。
应对顾客提供的财产用适宜的方法识别、验证、妥善保护和维护并保持记录。
527防护
在内部处理和交付到指定的地点期间,应对汽车配件扩维修材料等产品的符合性提供防护,包括标识、搬运、贮存和保护。
特别是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隔离存放,防火设施的配备等。
5.2.8产品认证审核的特殊要求
无产品认证。
5.2.9对于特殊运输车辆的维修
5.2.9.1对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
a)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须具备一类维修企业的各项条件。
b)必须具备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清洗、去污、熏蒸、防爆、防火、防污染、防腐蚀、试压设备和专用拆装、维修、测试设备、工属具以及污水处理、危险品处理、残余物回收装置,配备维修人员防护用具用品。
c)必须具有维修车辆上装载、接触危险货物的容器、管道、装置、总成、
零部件的专用修理间。
专用修理间应远离其他生产、生活场所,独立设置,通风良好。
专用修理间结构、建筑材料、设置的设施应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
专用修理间适用面积不少于90m2,
周围须设置相应的警戒区,警戒区内无火源、热源,并设置警示牌。
d)必须具有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制度、设施。
e)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至少配有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配备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专职的生产工人和测试分析人员。
f)安全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和测试分析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掌握维修
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的性能和防爆、防火、防中毒、防污染、
防腐蚀的维修知识以及维修操作技能,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
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持证上岗。
529.2特约维修站
a)特约维修站的建立须符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划要求,符合汽车维修市场
资源的管理和配置要求。
b)具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一类或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相应条件。
c)必须与汽车生产厂商签定特约协议书或合同。
d)具有维修车型的标准、规范以及相应的技术资料。
e)在技术能力、质量管理、业务管理、人员素质、配件供应等方面具有较
强的优势,必须具备计算机管理的条件。
5.3测量、分析和改进
5.3.1检验:
5.3.1.1人员的要求应符合《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的规定,特别是检验员及总检员的资质要求。
5.3.1.2应严格按照上面所提到的相应的标准和竣工出厂技术进行检验,不可缺项
漏项,认真填写相应的竣工检验单。
5.3.1.3原材料及配件的检验,应按相应的标准进行。
5.3.1.4主要的检测设备见后表,应按期进行检定,保证在有效期内,无法送外校准的,应制定自校程序。
5.3.2不合格的评审和处置
当发生不规范的维修服务时,除非得到顾客的谅解和同意,否则不能交付给顾客,对不合格的产品和不规范的服务,应采取纠正措施,消除不合格。
对不规范服务应立即向顾客赔礼道歉,在顾客同意后重新提供合格的服务。
533纠正和预防措施
无特殊要求。
应针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品及不规范的服务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验证措施的有效性。
6其他规定
6.1监督/复评要求
无特殊要求。
6.2审查和审定的关注点
审查、审定要求,对审核工作不合格的处置规定。
6.2.1审查:
文件的齐全性,按方圆标志认证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无特殊要求。
6.2.2审定:
按方圆标志认证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无特殊要求。
6.2.3对不合格的处置无特殊要求
6.3审核范围界定
一般无特殊要求。
如“汽车维修/护服务”等。
6.4对审核员的特殊要求
应具有汽车制造或修理业的学习经历或相关的工作经历。
熟悉相关的法律法
规标准的要求。
6.5特定认证项目
无。
7附件
附件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作业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代号/编号
备注
前文中已提到
附件2必要的证实性记录
序号
记录名称
证实活动
备注
1
XX厂车辆维修/护进厂检验单
顾客财产
2
派工单
生产过程
3
竣工出厂检验记录(系列)
检验
4
顾客档案
追溯
5
不合格品/不规范服务处置单
不合格的控制
6
进货产品检验单
进货检验
7
更换配件名细
生产过程
8
顾客满意度调查记录
顾客满意度
9
特种车型维修/保养记录
生产过程
附件3必要的生产、检测设备名录
序号
设备名称
用途
备注
见相关的文件规定,前文中有提到,不同的资质有不同的生产检测设备的要求。
8参考文献目录
需要时列出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9解释部门
认证中心事业发展部
10起草单位
认证中心
11主要起草人
版本:
第01版第0次修订批准:
现行状态:
有效
发布/修订日期:
2004年11月08日实施日期:
页数:
第18页共11页
文件名称:
汽车修理业专业审核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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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010 汽车修理 质量管理 体系 专业 审核 指导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