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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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多元化的用人制度,在事业编制之外,对临时短期用人实施项目聘用用人制度。
为规范项目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项目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校本部教学、科研及管理单位的项目聘用岗位和聘用人员。
后勤、产业集团聘用人员的管理,由后勤、产业集团依据国家、北京市及学校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指项目聘用人员限定为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事业编制外人员。
第四条依据本暂行规定聘用的项目聘用人员仅在聘用期限内服务于学校某个项目或某个部门,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不调入学校。
项目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等在聘期内由学校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管理。
第二章项目聘用岗位的设置
第五条项目聘用岗位是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项目或重要专项任务而设置的阶段性工作岗位,项目聘用岗位必须依据项目或工作任务的需要而设定,项目或工作任务完成后项目聘用岗位自然取消。
第六条设置项目聘用岗位由项目或部门负责人提出设置需求,明确岗位设置理由、拟设置岗位数及所需经费来源,经所在部、处、院(系)研究决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批。
校机关及直附属单位设置管理服务项目聘用岗位,需经组织论证,人事处审核批准后方能设岗。
第七条设置项目聘用岗位所需各项费用依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从相关经费或行政事业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项目聘用人员的选聘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聘项目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
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具有完成岗位任务所必需的业务能力和相应的学历或职称;
5、对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社会通用工种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6、被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7、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8、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具体条件由用人单位另行确定。
第十条聘用原则
各用人单位根据其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确定项目聘用人员聘用条件,对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应按本管理办法进行聘用。
各用人单位负责人不得将与自已有亲属关系的人聘用到本单位设置的项目聘用岗位。
聘用人员时应遵循以下聘用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选才原则;
3、量才使用,择优聘用,人尽其才的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聘用程序
1.项目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岗位设置申请,经所在部、处、院(系)研究审核同意,填写《项目聘用岗位设置申请及审批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批;
2.经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设置项目聘用岗位,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
3.用人单位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对初审合格拟聘用人员填写《项目聘用人员聘任申请及审批表》,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此项与第一项有重复,应整合为一项;
5.报送经费管理职能部(处)对经费的使用签署意见;
6、如招聘岗位属涉密岗位,报保密处办理保密审查;
7、聘用所需相关材料报送校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审核;
8、经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校人才交流中心代表学校与项目聘用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招聘项目聘用人员时应当如实告知聘用人员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聘用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应聘人员应当如实说明自身的实际情况并对自己所填写的《项目聘用人员申请及审批表》中的内容负责。
第四章项目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聘用人员的管理实行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宏观管理与用人单位具体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校人才交流中心是全校项目聘用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项目聘用人员的宏观管理,具体包括:
1、审核项目聘用人员的受聘资格;
2、负责与社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联系,并代表学校与之建立项目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的委托代理服务关系;
3、代表学校办理项目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和解除等有关手续;
4、审批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发放,负责给财务处提供发放通知;
5、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建立、代缴及转移项目聘用人员的各种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
第十五条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负责项目聘用人员的选聘、使用、培训、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负责项目聘用人员的招聘考试、考核工作,为拟聘人员出具初步考试、考核意见;
2、负责项目聘用人员工作的安排,负责项目聘用人员的考勤等日常管理;
3、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对项目聘用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安全教育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育;
4、负责对项目聘用人员道德品质、业务水平、操作技能、遵守规章制度、敬业精神等综合素质进行考核鉴定;
5、项目聘用人员如参与涉密工作,用人单位应负责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及保密教育,承担保密管理责任,并负责做好参与涉密工作的人员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脱密工作;
6、负责在每年度及聘期结束时对项目聘用人员进行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程序、考核标准参照学校对事业编制人员中同类人员的要求,考核结果作为解除合同、续聘、确定续聘工资的依据。
第十六条项目聘用人员受聘期间不参加学校的岗位聘任及技术职称评定,但可参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第十七条项目聘用人员可将党、团组织和工会会员关系转入学校,参加学校的党、团组织和工会活动。
第五章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对所聘用的项目聘用人员,由学校、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共
同签订劳动合同,项目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结合项目聘用的具体要求制订。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用人单位及项目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视项目具体情况,学校及用人单位可与项目聘用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签订以完成项目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聘期根据项目任务需要由用人单位确定,每个聘期一般不超过四年,其中包括试用期。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期满后可根据需要进行续订,续订合同时免除试用期。
续订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时,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所产生的人员管理、经济补偿等后果由该用人单位负责承担处理。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违反合同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经用人单位与项目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后,由双方签署书面申请,报人才交流中心批准变更合同。
未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与项目聘用人员协商一致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项目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及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与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在应聘过程中提供不实声明和虚假材料的;
3、严重违反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工作行为准则、其他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4、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或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或擅自利用属于用人单位非公开的资料,给学校及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的;
6、拒不接受用人单位的岗位调整或安排分配的工作任务,不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的;
7、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8、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9、受到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章项目聘用人员待遇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项目聘用人员的岗位性质、岗位职责,确定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
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不执行结构工资,实行总额包干工资制,项目聘用人员应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补贴、津贴均包含在每月支付的工资中。
工资数额、发放形式及所包含福利内容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六条聘期内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项目聘用人员建立基本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和选择缴纳住房公积金。
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与项目聘用人员本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共同分担,其中项目聘用人员负担部分直接从其工资中予以扣留。
第二十七条签订劳动合同书时,用人单位应同时办理当年所需费用的预缴手续,将当年(公历自然年度)应支付给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单位负担部分等费用暂存到学校财务处。
每年12月份结算用人单位当年实际支付的费用并办理下一年度所需费用的预缴手续。
第二十八条项目聘用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
第二十九条项目聘用人员不享受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相关福利及医疗待遇。
受聘人在聘用期间因工负伤,女性受聘人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的工资以及医疗待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条学校财务处负责代收用人单位应支付的项目聘用所需各项费用;负责根据人才交流中心的通知每月办理项目聘用人员工资发放和工资单的打印;负责代扣代缴项目聘用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中个人应缴纳部分;负责提供经费支出的月汇总表及年度汇总表;负责按期办理缴纳项目聘用人员的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的手续。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及时向人才交流中心提供聘用及解聘人员名单,人才交流中心应在发放当月工资前及时向财务处提供该名单。
第三十二条项目聘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和项目聘用人员都应在一周内到人才交流中心结清各种经济关系和变更人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由于项目聘用人员自身原因其人事关系不由学校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管的,本人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视情况决定可不在我校建立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三助和聘用已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参加学校临时工作,按有关文件办理,不在本暂行规定管理范畴。
第三十五条项目聘用人员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应本着互相谅解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六条项目聘用的其它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暂行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暂行规定修订下发后,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
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北航人字[20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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