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客户签字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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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客户签字版
XX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客户签字版)
XX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客户号_____________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电子银行”是指乙方通过网络、电话、手机及其他电子服务设备,为甲方提供金融交易和服务的银行业务。
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乙方可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XXXX)、移动银行、移动微银行、短信平台等渠道为甲方提供查询、转账、理财、电子支付等多项服务。
(二)“个人数字证书”指用于存放甲方身份标识,并对甲方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XX银行个人数字证书的存放介质为“XX盾”。
(三)“移动银行硬件安全介质”是指移动银行用于保障交易安全的专用硬件设备。
(四)“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指甲方使用XX卡号、信用卡号、客户号、存折账号、CVN
2、个人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通过电子银行向乙方发出查询、转账、购买金融资产等交易要求的电子数据信息。
(五)“短信验证码”是甲方通过电子银行发出关键金融交易指令时,乙方产生并通过短信发送到甲方签约手机上的随机密码,是甲方进行电子银行关键金融交易时使用的身份验证手段。
(六)“短信安全验证及通知服务”是乙方利用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网络,结合乙方业务需要,为甲方提供的短信金融服务业务。
(七)“转账验证码”是甲方使用电话银行发出转账交易指令时,乙方产生并通过短信发送到甲方签约手机上的随机密码,是为保障甲方使用电话银行业务的安全性而采取的一种辅助安全控制措施。
(八)“电子支付业务”(也称XXE商宝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终端等相关技术,以借记卡/信用卡持卡人或特约商户发来的电子付款指令为依据,为其办理账户之间资金支付和结算服务,包括网上支付、协议支付、快捷支付、受托代扣、电话支付等功能。
(九)“网上个人银行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及相关技术,为个人客户提供汇款、账务查询、电子支付、理财业务、外汇业务、贵金属业务、基金业务、第三方存管业务、外汇卡业务、信用卡业务、个人自助服务、网上贷款等服务的网上银行业务。
网上个人银行分为证书版和签约版。
证书版通过使用登录密码、数字证书等手段进行身份验证;签约版通过使用登录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手段进行身份验证。
(十)“移动微银行业务”是指乙方基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研发的)微信公众平台,通过乙方注册的公众服务号(微信号hxwxgzzh)与甲方微信号间的微信消息互动、WEB页面跳转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智能互动金融服务。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开通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将有权根据申请的项目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对乙方相关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XXXX”、登录乙方官方网站(网址.hxb..)或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三)甲方账户来往账交易结果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甲方可通过电子银行、特约商户等渠道签约电子支付业务,通过特约商户网站等渠道发起支付交易,通过电子银行等渠道查询交易结果。
二、义务
(一)甲方申请办理电子银行开通、变更、注销等手续时,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件、XX卡号/账号等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签章确认。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本人及他人有关信息(包括乙方不能从公众渠道取得的甲方及他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业务相关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取得他人的同意。
(二)甲方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向乙方提交的申请表(含在线申请)及乙方届时通过官方网站、移动银行、移动微银行或营业网点等渠道公告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及业务规定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在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当已经提前阅读并承诺遵守。
(三)甲方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时,应拥有乙方XX借记卡、信用卡或活期账号;甲方开通个人数字证书业务时,即自动同时开通网上个人银行证书版汇款业务;甲方开通短信验证码业务后,即自动同时开通网上个人银行签约版汇款业务。
如甲方拟通过柜台申请开通电子银行网上基金、网上贵金属、网上第三方存管、网上外汇买卖、网上个人理财等业务,还应另行填写相关业务申请表并与乙方签订相关业务协议。
(四)甲方申请开通乙方短信安全验证及通知服务,必须指定接收、发送短信的签约手机号码及手机号码持有人,该手机号码可以是甲方本人或甲方指定的他人的号码。
甲方确认同意该手机号码与甲方申请电子银行签约的卡号/账号关联,且甲方应确保手机号码能够正确接收、发送短信。
(五)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验证手段是乙方验证甲方交易身份的凭据,甲方应防止其丢失或泄露;所有使用下述身份验证手段通过身份验证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身份验证手段包括甲方的XX卡号,信用卡号,交易密码,网上支付密码,查询密码,客户号,存折账号,CVN2,登录密码,个人数字证书/移动银行硬件安全介质及其密码,移动银行密码,签约短信安全验证及通知服务的手机号码,接收短信验证码、转账验证码、预约码等关键信息的手机号码等。
(六)甲方确认同意,甲方与乙方合作的商户(包括但不限于非金融支付机构)进行签约的,乙方以甲方“XX卡卡号、证件号码、签约短信安全验证及通知的手机号码”等信息作为验证甲方身份的方式,并按照商户的指令将资金从甲方XX卡中转出。
(七)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执行通过安全验证程序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后,甲方提出变更或撤销交易指令的要求,乙方不予受理。
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甲方不得以其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八)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官方网站(网址.hxb..),而不应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XXXX,而不应拨打任何其他电话;办理移动银行业务应使用乙方提供的移动银行专用客户端软件,而不应通过其他途径或链接登录,客户端软件应从XX银行官方网站或指定网站下载;办理移动微银行业务应关注微信认证通过的乙方公众服务号(微信号hxwxgzzh)。
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应对签约手机号码发出的移动银行业务及短信服务指令承担责任。
所有使用签约手机号码进行的移动银行业务、短信安全验证及通知服务、转账(短信)验证码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
如签约手机号码丢失或者被他人借用、盗用,甲方应及时联系乙方取消或变更签约手机号码,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风险、费用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使用移动银行业务、短信安全验证及通知服务、转账(短信)验证码期间发生手机号码更换、转让或注销,甲方必须及时联系乙方办理卡号/账号与签约手机号码关联关系的变更或解除手续。
凡通过甲方绑定的微信号向乙方移动微银行发送的数据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甲方应妥善保管微信号、微信登录密码等信息。
如因甲方的微信号、微信登录密码等信息被他人使用、泄露、丢失或被盗造成甲方账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等情况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在国外使用签约手机号码并开通国际漫游服务时,如甲方未取消签约手机号码已定制的短信安全验证及通知服务,或在国际漫游状态下继续通过签约手机号码使用主动查询服务,由此引发的国际通信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一)甲方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预约/循环汇款和批量转账业务。
预约/循环汇款是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营、甲方账号状态正常、有足够支付能力且不超过当日汇款限额的情况下,按照约定完成的委托指令。
批量转账是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营、甲方账号状态正常、有足够支付能力且不超过当日汇款限额的情况下,按照批量汇款方式完成的当日及预约指令。
该指令涉及第三方的,甲方应遵守第三方的业务处理要求。
(十二)甲方自愿向乙方支付因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服务费、工本费、结算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见乙方官方网站公示。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规定对收费金额有规定的,则执行相关规定的标准。
(十三)甲方办理卡号/账号销户时,应同时申请注销其附属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移动银行、电子支付等业务;已经绑定移动微银行业务的,甲方应自行解除移动微银行的绑定。
(十四)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申请。
(二)乙方有权按照监管机构及本行有关收费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并通过官方网站和/或营业网点渠道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升级、改造期间可能会暂停电子银行服务,乙方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在其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四)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及时准确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签约卡号/账号、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网上支付密码、签约短信安全验证及通知服务的手机号码、接收短信验证码、转账验证码、预约码等关键信息的手机号码、客户号、登录密码、CVN
2、个人数字证书/移动银行硬件安全介质及其密码、移动银行密码等身份验证手段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五)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的,乙方有权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工本费、结算手续费。
(六)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或乙方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的系统设定(包括限额设定)及功能进行调整或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变更。
如需甲方确认的,乙方通过官方网站、移动银行、移动微银行或营业网点等渠道进行公告,甲方继续使用电子银行业务的,视为甲方确认。
如不需甲方确认的,则自调整或变更之日起对甲方生效。
(七)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八)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留存并在内部使用(超过上述期限的,乙方有权销毁);有权将甲方提供的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或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司法机关的强制命令提供甲方提供的信息;有权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将甲方提供的信息披露给乙方代理人,并取得代理人的保密承诺。
二、义务
(一)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签约手续,并为甲方提供相应服务。
(二)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官方网站、移动银行、移动微银行公布客户服务电话。
第四条重要声明
(一)甲方开通个人数字证书业务、电话汇款、移动银行汇款业务后,可申请设置证书版汇款单笔和日累计限额、电话银行日累计汇款限额、移动银行汇款单笔限额和日累计限额;甲方使用电子支付服务时要遵守乙方相关单笔及累计金额限制。
(二)电话银行的整存整取转活期、电话汇款、XX卡向乙方信用卡转账等功能,以及网上个人银行关键金融交易的办理需要通过甲方的手机号码辅助完成,甲方应注册本人持有的真实、有效手机号码作为签约手机号码,并在进行转账过程中,及时按照乙方要求输入乙方发送到手机上的转账(短信)验证码。
甲方不慎遗失卡号/账号、密码、手机号码后,应及时联系乙方办理挂失、解约或变更手续,否则造成的资金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相关业务的利率及费用计算均按照乙方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利率及费率执行,并按照国家规定由乙方代扣利息税。
第五条免责条款因以下情况导致乙方没有正确执行甲方交易指令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接收到的电子交易指令信息不明确、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二)甲方卡号/账号余额不足;(三)甲方卡号/账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四)甲方之行为乃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五)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中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指令信息不明确、存在乱码、不完整等;(六)甲方未能依照乙方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业务规定正确操作;(七)乙方遇到不可抗力的;(八)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网络或系统故障、供电系统停电、通讯故障、网络黑客袭击及甲方遇到各种类型的欺诈行为;(九)甲方申请开通乙方短信安全验证及通知服务的,因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甲方原因造成信息泄露、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十)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如果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十一)甲方泄露、丢失或被盗取XX卡号/账号、信用卡、交易密码、查询密码、网上支付密码、签约短信安全验证及通知服务的手机号码、接收短信验证码、转账验证码、预约码等关键信息的手机号码、客户号、CVN
2、登录密码、个人数字证书/移动银行硬件安全介质及其密码、移动银行密码、手机号码等情况下,应立即按乙方要求的方式办理挂失、变更或注销手续,办妥手续之前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十二)因甲方卡号/账号可用余额不足、甲方卡号/账号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甲方未及时变更预约/循环汇款或批量转账信息、或其他甲方原因的情况,导致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预约/循环汇款指令、批量转账指令,乙方不承担责任;(十三)其他非因乙方原因的情况。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甲方在《个人客户电子银行签约申请表》的“申请人签名”栏处签字且乙方业务经办机构在同一《申请表》上签章之日起生效。
通过在线方式订立协议的,自甲方在乙方电子银行相关系统确认同意并注册成功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完成乙方电子银行业务注销手续时,本协议即终止。
(四)在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其他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而不承担责任,乙方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终止其电子银行业务。
(五)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XX卡、信用卡及账号状态的制约,如上述卡(账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
甲方上述卡(账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若甲方开通乙方电子银行业务后,如办理银行卡卡片更换,应向乙方提出申请办理电子银行变更手续,本协议继续有效。
(六)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终止前的交易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是对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其他相关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如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申办电子银行业务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该营业网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甲方通过网上个人银行、移动银行、移动微银行等渠道申办电子银行业务的,任何一方可向办理电子银行具体业务相关的XX卡开卡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签字开户银行(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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