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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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指南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申报指南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指导相关单位申报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根据《关于精简市级审批服务事项和优化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18〕11号)、《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指南。
申报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告知承诺是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一次性告知申请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单位(以下称“申请人”)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申请条件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一、办理流程
(一)申报
网上申报:
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网上提交《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告知承诺书》(以下称“告知承诺书”)及所要求的申报材料。
线下申报: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告知承诺书》(以下称“告知承诺书”)及所要求的纸质版材料交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北街大钟寺怡和8号院7号楼一层。
(二)评价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单位申请材料进
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于60工作日内,对申请
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价,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评价确认合格。
(三)公示
评价确认合格的示范基地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
(四)公告
对公示无异议的服务平台,授予“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评价标准
(一)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单位
分
值
基本要求
满分
要求
一、基础条件
20
*1.基地建筑面积
平米
7
5000
仝20000
*2.公共服务区域面积
平米
6
500
仝2000
*3.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
人
4
10
仝30
*4.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
%
3
80%
仝100%
二、运营管理
水平
18
5.总资产
万元
4
500
仝5000
6.营业收入
万元
4
300
仝7000
7.利润总额
万元
4
50
仝500
8.管理制度
项
3
4
仝8
9.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资质或荣誉
项
3
1
仝5
三、服务水平和业绩
30
10.合作服务机构数量
家
5
5
仝10
11.创业导师数量
人
2
1
仝3
*12.服务功能种类
种
7
4
仝6
13.服务活动次数
次
12
16
仝32
*14.服务满意度
%
4
90%
100%
四、孵化效果
32
*15.上年末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数
家
9
60
仝150
16.入驻企业上年平均实缴税金
万元
3
3
仝90
17.入驻企业上年平均营业收入
万元
3
50
仝1000
18.上年度新增入驻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
%
3
5%
10%
19.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企业数
%
5
2
仝4
20.上年度获得知识产权或专利的企业数
%
5
5
仝10
21.上年度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数
%
4
1
仝2
加分项
22.位于郊区的基地
2
——
一
23.基地为利用闲置厂房楼宇等腾退空间
2
——
一
24.服务高成长型创新企业数
2
2
>4
25.产业集中度
2
——
仝70%
带“”的为否定性指标,如未达到基本要求,则为评价不合格;
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评价确认合格。
(二)评价指标解释
1.基地建筑面积:
以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中数据为准。
2.公共服务区域面积:
指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的共享开放的公共会议室、实验室等服务区域的面积。
以提供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公共服务区域面积说明为准。
3.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
指基地中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孵化服务的全职人员,不含物业服务人员。
以提供的单位社保证明材料为准。
4.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
以提供的人员学历及资质证明材料为准。
5.总资产:
以提供的运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数据为准。
6.营业收入:
以提供的运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数据为准。
7.利润总额:
以提供的运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数据为准。
8.管理制度:
指运营单位在运营、服务等方面规范的管理制度。
以提供的相关制度文件材料为准。
9.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资质或荣誉:
指近两年内获得的北京市级及以上的资质、荣誉等。
以提供的相应认定、证书等证明材料为准。
10.合作服务机构数量:
指与社会化服务机构签订上年度
内有效的合作协议、合同的数量。
以提供的合作机构名单及相应的协议、合同复印件为准。
11.创业导师数量:
指上年度内在职的,经过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专业培训取得资格或证书的创业辅导师。
以提供的创业导师资质相关证明为准。
12.服务功能种类: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服务功能种类。
以提供的服务台账及相关服务证明材料(如签到表、课件、影像资料等)为准。
(1)创业辅导。
包括但不限于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
具备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专家辅导能力,辅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梳理、股权结构诊断、商业计划书撰写、项目路演等。
活动开展4次以上。
(2)创新支持。
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产品(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支持服务。
具有知识产权服务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研发项目和资本等多方对接。
活动开展4次以上。
(3)信息服务。
有信息化服务系统,能够综合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入驻企业提供日常办公、研发设计、经营管理、制造、营销、融资等方面的应用服务,基本达到物业服务智慧化、运营管理智能化、信息收集分析数字化。
具备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能够提供在线服务,实现服务信息和服务功能的线上线下联动等。
活动开展4次以上。
(4)投融资服务。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提供上市辅导、创新融资培训等服务;通过自有资金或引入外部资金的方式面向入驻企业开展投资业务;联合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活动开展4次以上。
(5)人员培训。
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为大学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
活动开展4次以上。
(6)管理咨询。
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管理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咨询服务。
活动开展4次以上。
(7)专业服务。
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审计、评估、市场开拓、节能环保等服务。
活动开展4次以上。
13.服务活动次数:
指上年度组织的不少于10人的活动的次数。
以提供的服务台账以及相应的签到表、课件、通知、新闻稿、影像资料等证明材料为准,每次活动至少提供签到表和其他证明材料中的一项。
14.服务满意度:
指上年度服务的企业对运营单位相关服务的满意度。
以提供的相应满意度调查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15.上年末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数:
指上年末基地内在驻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
以提供的入驻企业名单及相应的入驻合同为准。
16.入驻企业上年平均实缴税金:
指上年度入驻企业实现的平均缴税金额。
以提供的入驻企业名单及数据为准。
17.入驻企业上年平均营业收入:
指上年度入驻企业实现的平均营业收入。
以提供的入驻企业名单及数据为准。
18.上年度新增入驻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
指上年度新增入驻企业数量与入驻企业总数量的比例。
以提供的入驻企业名单及入驻合同为准。
19.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企业数:
指上年度获得股权融资或债权融资等相关投融资的在驻企业数量。
以提供的企业名单及相应企业的投融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20.上年度获得知识产权或专利的企业数:
指上年度获得各类知识产权或专利的在驻企业数量。
以提供的企业名单及相应的知识产权或专利等证书材料为准。
21.上年度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数:
指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驻企业数量。
以提供的企业名单及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材料为准。
22.位于郊区的基地:
指运营单位的经营地址位于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23.基地为利用闲置厂房、楼宇等腾挪空间:
指基地为工
业或商业聚集区转型升级、利用闲置厂房、楼宇等腾挪空间建设。
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为准。
24.服务高成长型创新企业:
指服务过已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和“小巨人”中小企业,或科创板、创业板、主板的上市中小企业,以合同和服务协议为准。
25.产业集中度:
指单个产业类型的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
产业类型可分为:
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
(三)评价指标得分计算规则
1.对于否定性指标,如未达到基本要求,即评价为不合格。
2.指标数值大于或等于满分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满分,及上表中的分值;
3.指标数值等于基本要求时,指标得分为分值的60%;
4.指标数值为0时,指标得分为0;
5.指标数值处于0和基本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指标得分=指标数值/基
本要求X分值的60%;
6.指标数值处于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指标得分=(指
标数值-基本要求)/(满分要求-基本要求)X分值的40%+
分值的60%。
7.得分数值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8.评价指标总分为一级指标的一、二、三、四项得分与加分项得分之和,最高为108分。
告知承诺书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专用)
申报企业(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政务服务部门(被申请人):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
示范基地被申请人的告知
现就申请办理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政务服务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依据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19〕52号)
二、办理标准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指南
(2020年)》
三、申请材料要求根据办理依据和申请条件,申请人提交告知承诺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模板见附件)。
1.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自评价表;
2.申报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3.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基本情况;
4.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5.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6.上年度开展服务活动台账。
四、承诺效力
(一)申请人
申请人明确知晓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的全部要求及办理流程,做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二)被申请人
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进行评价并确定结果,做出相应政务服务决定。
受理结果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各
界监督。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五、监督方式
对于获得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资格
的申请人,具体监督方式如下:
被授予“示范基地”称号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授予的示范基地称号将被撤销。
1.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2.有效期内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
3.有效期内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示范基地的主要条件指标和服务情况进行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将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示范基地应积极配合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市级枢纽平台的统筹协调,按期报送相关运营数据信息,接受其管理和绩效评价,落实其安排的各项工作。
示范基地或其运营管理机构遇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发生更改后30个工作日内
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示范基地申请人的承诺
本企业就申请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本企业对告知的内容已全面、清楚了解,承诺严格履行,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本企业承诺已经达到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申请条件,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有效;
四、本企业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五、以上承诺是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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