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晶电视外观检验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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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晶电视外观检验方法
液晶电视外观检验
适用机型:
适用品牌: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目的
2适用范围
3术语和定义
3.1检验:
为确定产品或服务的各特性是否合格,测定、检查、试验或度量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并且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的活动。
3.2Cr.:
致命缺陷(CriticalDefect)具有触电、火灾及对人生命或财产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而未达到安全规格的,或与安全规格相关的要求事项不一致的缺陷为致命缺陷。
(例如:
耐压不合格、安全标准相关项目不符合等)。
3.3Ma.:
重缺陷(MajorDefect)造成产品使用性能或功能障碍而需要修理的或顾客要求更换的,在性能、外观、结构方面的缺陷。
(例如:
无图像、无电源、同步不良、外部开关失灵等)。
3.4Mi.:
轻缺陷(MinorDefect)不影响产品性能或可靠性的性能、外观、结构方面的缺陷(例如:
轻微的外观不良)。
3.5刮痕:
指刻入表面的凹槽,其长度大于宽。
3.6磨损/擦痕:
由于在表面来回拖拽而在目的物留下的印记
3.7红光标记/点:
指在表面加深的颜色/颜色的损坏或裂纹,亦指某一小部分与主要部分在颜色上的差异。
3.8凹陷:
由风吹或压力造成的轻微的凹痕或塌瘪,实际上是一种缩口。
3.9污染/氧化:
指其表面或原始结构上存在外来物质的某一区域;包括温度/气候或制造工艺致使物质组成结构已改变的那些区域。
3.10夹缩:
指用力迫使面积缩小的一种动作。
3.11污点:
指任何印刷/打字区域出现的变形。
3.12闪光:
颜色光泽中的亮光。
3.13刻痕、缺口:
产品表面材质破损,通常因操作或制程造成。
4检验条件和注意事项
4.1检验条件:
1)检验员矫正视力应在1.0以上,辨色能力正常;
2)照明为200LUX~300LUX,在距离2m的40W日光灯与视线成45度角照射下目视检查;目测距离为45~60cm,观察时间不超
过20秒,目视角度为各面与目视方向左右各成45°,上下各成45度检验(如图)。
3)外观检查时,应用干净的布擦拭表面以确认缺陷现象是否可以去除。
4)对标准中有尺寸要求的用相应的测量工具(菲林片、软尺、塞规)测量。
5)机壳内凹面缺陷测量方法:
27″以下机型目测距离为40cm,27″以上机型目测距离为1m,正视A面中心位置后上45度,下45度,左右各45度观察,不可见的缺陷不考核。
6)喷涂件涂覆层附着力检验方法:
以15cm长胶带粘贴于涂覆层表面,抹平胶带使充分粘贴后,用力撕起胶带,不应有涂覆层脱落现象。
4.2注意事项
1)检验员作业时应戴手套。
2)检验员不允许留长指甲,作业时不允许戴手表、戒指、手链等饰物。
3)注意检查各种状态下待检样品是否存在异常现象,如有应及时报告组长或技术员进行分析处理。
4)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将操作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分类丢到指定的回收容器内。
5)明确标识并严格区分待检品、不良品、合格品。
5设备和辅料
设备/辅料
编号或型号规格
参数设置
数量
软尺
1
菲林片
1
塞规
100B17
1
橡皮擦
普通绘图用
1
擦拭布
液晶电视擦拭显示屏专用
1
6检验流程
无
7相关说明事项
7.1外观检查相关规定:
——小件类:
指按键类。
——大件类:
指除按键类外的的产品。
——大件类上外观缺陷距离应≥50mm,小件类应缺陷距离≥10mm,缺陷位置不得出现在丝印、铭牌等标志上,缺陷位置也不得出现在丝印、铭牌等标志周围半径10mm范围内。
——目视不明显之定义:
一般情况下,目视距离在15cm处可见,45cm处不可见为不明显。
7.2产品检查面定义
——I级表面:
使用者经常看到并且/或操作的表面。
——II级表面:
使用者不经常看到并且/或操作的表面。
——III级表面:
使用者较少或从不看到并且/或操作的表面。
下表定义了设定须接受检测的不同部件的表面级别。
表格列出项目仅供参考。
如果确有某一表面存在却在表格中未列出,参见在外观标准中的材料和定义的级别。
单元
前面,顶部
侧面,背面
底面
斜面
I级
II级
III级
按钮
I级
I级
II级(除非特别说明)
顶盖(金属)
I级
II级
III级(除非特别说明)
顶盖(塑料)
I级
II级
II级(除非特别说明)
镜头
I级
I级
I级
遥控
I级
I级
II级
底板(金属)
I级(除非特定)
II级
III级
主板(塑料)
I级(除非特定)
II级
II级
纸质材料
I级
I级
II级
中间模块/风扇
II级
II级
II级
7.3整机外观检查面定义图示
7.4遥控器等外观检查面定义:
a)遥控器:
I级面:
所有外部可见面;
III级面:
电池舱内部。
(见下图示)
b)电源适配器:
I级面:
电源适配器正面;
II级面:
电源适配器其余侧面及底部。
(见下图示)
8检验项目、方法及要求
8.1产品外观检验标准
8.1.1金属表面(乙烯基,涂覆件和电镀件)
8.1.1.1金属(I级)(正面/顶部)
缺陷类型
缺陷最大允许尺寸
缺陷最大允许数
备注
划伤
1.5mmx0.3mm
1
磨擦痕迹
每个10mmx1.5mm在75mm直径范围内
5
不出现金属暴露
污点
每个1mm在75mm直径范围内
3
涂覆层表面和粗糙表面
与PMS的颜色参照图或定制色片比照,颜色的色偏差不超过+/-1。
无裂纹,流动标记或起泡,金属拉丝色差不能超过PMS颜色表的II级。
乙烯基表面
除非特别标明,不允许边缘有粗的破孔。
打孔,滚花,或冲压部件
部件无锐边,毛刺,或裂缝
油渍或油脂痕,灰尘
不允许
仅在不影响涂覆表面时方可使用多用途清洁剂
凹痕
不允许
除图纸标明允许的模具标记外,不得有因运输和搬运过程而引起的凹痕
污染/氧化
不允许
锈蚀,水渍,烟熏或温度引起的变色,深的指印等
硬件
确保所有第二级硬件和附件安装到位
边缘
所有表面必须100%由涂料覆盖
8.1.1.2金属(等级II)(侧面和背面)
缺陷类型
缺陷最大允许尺寸
缺陷最大允许数
备注
划伤
10mmx0.3mm
3
磨擦痕迹
每个15mmx1.5mm在75mm内
5
不出现金属暴露
污点
3mm
5
涂料和粗糙的表面
与PMS的颜色参照图或定制色片比照,颜色的色偏差不超过+/-1。
乙烯基表面
除非特别标明,不允许边缘有粗的破孔
穿通,皱纹,或铭刻部件
部件无锐边,毛刺,或裂缝。
油渍或油脂痕,灰尘
5%表面
仅在不影响涂覆表面时方可使用多用途清洁剂
凹痕
不允许
除图纸特别标明的模具标记外,不得有因运输和搬运过程而引起的凹痕。
污染/氧化
不允许
锈蚀,水渍,烟熏或温度引起的变色,深指印等。
硬件
确保所有第二级硬件和附件安装到位。
边缘
所有表面必须100%由涂料覆盖。
8.1.1.3金属(III级)(底面)*注意:
与设计、工艺有关的刮痕/磨损/擦痕可接受。
缺陷类型
缺陷最大允许尺寸
缺陷最大允许数
备注
划伤
10mmx0.3mm
4
磨擦痕迹
每个20mmx1.5mm在75mm内
5
不出现金属暴露
污点
5mm
10
涂料表面和粗糙表面
与PMS的颜色参照图或定制色片比照,颜色的色偏差不超过+/-1。
乙烯基表面
除非特别标明,不允许边缘有粗的破孔
穿孔,皱纹,或铭刻部件
部件无锐边,毛刺,或裂缝
油渍或油脂痕,灰尘
10%表面
仅在不影响涂覆表面时方可使用多用途清洁剂
凹痕
1mm深
除图纸特别标明的模具标记外,不得有因运输和搬运过程引起的凹痕。
污染/氧化
不允许
锈蚀,水渍,烟熏或温度引起的变色,深指印等,
硬件
确保所有第二级硬件和附件安装到位
边缘
除非印刷特定,才能过度喷涂。
绣斑
直径≤5cm
底座底部,缺陷不应发生在螺丝孔部位
凹点
直径≤3mm
底座底部,缺陷不应发生在底座正常放置时底座底部四边棱角部位
8.1.2塑料件表面
8.1.2.1塑料(I级)(顶部/正面)
缺陷类型
缺陷最大允许尺寸
缺陷最大允许数
备注
划伤
1.25mmx0.2mm
每表面1
磨损和擦痕
1.25mmx0.2mm
每表面1
如不带手套,手指触摸能有感觉,则不能接受。
网纹表面
涂料或无涂料
不适用
不适用
网纹表面的所有表面必须一致,无皱折,点,气泡,气痕,空隙或橡胶痕。
闪光
不允许
闪光是网纹外表面不被接受的理由,或者会影响装配或部件功能。
分隔线不匹配
不允许
部件线不匹配不能与闪光混为一谈,由模具分离线隔开的两个表面之间的不在同一水平会造成不匹配。
凹陷和下沉痕迹
不允许
凹陷的深度应该取决于塑料部件主要部件的表面而不是取决于网纹的顶部下沉的痕迹应取决于网纹的顶部。
编织线和焊接线
不允许
除非用图/样品特别标明。
污染,斑点
0.4mm
每表面1
污染应全部植入塑料内则可接受;如引起表面断裂,则应拒绝该部件。
毛刺和起皱
不允许
边缘或角无毛刺和起皱。
污点
无流动痕迹。
与PMS的颜色参照图或定制色片比照,颜色的色偏差不超过+/-1。
红色标记和红色扩散
不允许
油渍或油脂痕,灰尘
不允许
仅在涂料表面不影响时方可使用多用途清洁剂
8.1.2.2塑料(II级)(侧/背)
缺陷类型
缺陷最大允许尺寸
缺陷最大允许数
备注
划伤
10mmx0.5mm
每表面3
如不带手套,手指触摸能有感觉,则不能接受。
磨损和擦痕
1.5mmx0.2mm
每表面2
如不带手套,手指触摸能有感觉,则不能接受。
网纹表面
涂料或无涂料
N/A(不适用)
N/A
网纹表面的所有表面必须一致,无皱折,点,气泡,气痕,空隙或橡胶痕。
闪光
不允许
闪光是网纹外表面不被接受的理由。
或者会影响装配或部件功能
分隔线不配合
不允许
除非用图/样品特别标明。
凹陷和下沉痕迹
0.45mm
每表面2
编织线和焊接线
外表面无此类缺陷
污染,斑点
无明显流动痕迹。
与PMS的颜色参照图或定制色片比照,颜色的色偏差不超过+/-1。
红色标记和红色扩散
直径0.75mm
每表面2
油渍或油脂痕,灰尘
不允许
仅在涂料表面不影响时使用多用途清洁剂
8.1.3橡胶类材料
8.1.3.1橡胶片/垫
缺陷类型
缺陷最大允许尺寸
缺陷最大允许数
备注
浮凸印刷字的垫片
0.2mm
无锐边,毛刺或裂缝
橡胶
与PMS的颜色参照图或定制色片比照,颜色的色偏差不超过+/-1。
无裂纹,无褪色
撑脚/缓冲器(III级)
4
必须在装配所需的周长内,对于不大于撑脚高度90%磨损,是允许的。
8.1.3.2电源线
缺陷类型
缺陷最大允许尺寸
缺陷最大允许数
备注
线体(金属线芯)
弯曲度<45
1
如不能伸直,则不接受
割痕
不接受
刻痕
4mmX4mm
如线芯暴露或超过尺寸,则不接受
收缩
一旦线芯被损坏则不接受
刮痕/磨损
25mm
如芯暴露或超过尺寸,则不接受
污点,异材料,脏,等
仅在不影响涂覆层表面时才可使用多用途清洁剂
8.1.4纸基材料
8.1.4.1手册类(I级)
缺陷类型
缺陷最大允许尺寸
缺陷最大允许数
备注
刮痕
3mmx0.5mm
2
显示白底材料
斑点
直径1.25mm
3
显示白底材料
粘着
不适用
不拉-胶量不足,没有过量胶。
捆绑线上下笔直,并且,从边到顶或底距离相同。
页码
按数字顺序,没有皱折,撕破,错位
墨迹点
直径3.5mm
2
墨迹点未扩展到印刷部位
印刷
清楚(没有污点,无污痕迹或漏印)黑色一致
污染、油渍、油痕、灰尘
不允许
锈蚀,水渍,烟熏或温度引起的变色,深指印等,
8.1.4.2标签/覆盖(I,II级)
缺陷类型
缺陷最大允许尺寸
缺陷最大允许数
备注
材料
无裂纹,撕裂,剥落,波纹或刮痕
必须100%粘到装配件上。
对于特定位置使用合适的粘胶类型和量
印刷
字符必须正确,没有污点,毛刺,无污痕,漏印或刮痕。
黑色一致与PMS的颜色参照图或定制色片比照,颜色的色偏差不超过+/-1。
8.1.4.3包装箱(盒)(ClassII)
缺陷类型
缺陷最大允许尺寸
缺陷最大允许数
备注
材料
箱子必须95%一致
4
无裂缝,撕裂,小孔,水损或卷角,卷边,卷面,凹痕/弯曲
印刷
(没有污点,毛刺,无污痕,漏印)黑色印刷一致颜色不超过5%灰度范围波动。
8.1.5丝印和胶印
*注:
除非特别说明,否则不允许以下缺陷:
鬼字(多余字符)、漏印、散开、重影,以及在非印刷表面有墨水污点;另,任何不包含在下述标准中的丝印或胶印缺陷应报告整机二课主任确定处理。
缺陷类型
缺陷最大允许尺寸
缺陷最大允许数
备注
特点
必须是清晰的
缺少字符
不允许
50%褪色
不允许
3个字符
I级别仅用于可见表面即(遥控和前面板)
II级仅用于不可见表面(后面板)*所有警告/安全必须呈现/可读
额外字符/错字符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点
0.15mm
每边3
不能组成另一字符或扭曲已有的字符,
针孔
0.15mm/0.30mm
每边4
任何字符0.15mm不超过3个针孔0.30mm不超过每边1个。
线
0.30mm
每边1
线不能使一个字符看起来象另一个字符。
记载/位置
0.3mm
每表面1
离特定位置不超过0.3mm
污点或条纹
0.40mm
每边2
每边两个字符中每个不超过1污点
8.1.6装配:
(注:
在检测时,时刻参考受测产品的装配图)
缺陷类型
缺陷最大允许尺寸
缺陷最大允许数
备注
校正差异
1mm宽
除非另作规定,两表面之间的差异不超过1mm宽,
标签定位
必须适合图,丝印或模型中面积的范围
表面连结
除特别标定外,任何两表面相交必须是正直的,平行面必须相互平行。
发光二极管(LED)
LED在通常角度观看不得模糊。
若用多个LED时,其亮度必须相同。
间隙
1.7mm
喇叭和亚克力面板的间隙
1mm
其它间隙
8.1.7电源适配器风扇
缺陷类型
缺陷最大允许尺寸
缺陷最大允许数
备注
灰尘/毛发
2mm
2片叶片
毛发/灰尘球不得被套在在风扇叶片或电机处
8.1.8显示屏(玻璃,塑料等)
8.1.8.1显示屏的表面应无下面所列的缺陷
缺陷类型
缺陷最大允许尺寸
缺陷最大允许数
备注
裂痕,碎片,穿孔,磨损,刮伤,脏污
不允许
0
不能接受
油迹,灰尘等
不允许
0
使用不会影响表面且不会留下痕迹的清洁器清洁过
屏表面的起泡,异物等
不允许
0
不能接受
9产品外观还应符合以下外观要求。
9.1注塑件外观检验标准
序号
缺陷项目
定义及要求
9.1.1
轻刮伤
指塑料件表面的机械划伤,碰伤或擦伤等,目视不明显,长度在10mm以下的线状损伤或直径在0.3mm内的点状损伤。
要求:
A面允许一处,B、C面各面不超过两处,D面不考核。
9.1.2
一般刮伤
指塑料件表面的机械划伤,碰伤或擦伤等,皮纹刮伤,但不伤及注塑底材,目视明显,长度在5mm以下的线状损伤或直径在0.5mm内的点状损伤。
要求:
A面大件类黑色产品允许一处,A面小件类及其它颜色产品均不允许;B、C各面不超过两处,D面不考核。
9.1.3
重刮伤
指伤及底材的刮伤,已产生明显刮痕者。
要求:
D面允许2个深度、宽度不超过0.1mm,长度在5mm以内的刮伤,其它各面均不允许。
9.1.4
轻压痕
指由模具压伤所造成的长度在2mm以下宽、深无法测量的伤痕。
要求:
A面不允许,B面不超过一处,C面在长100mm×25mm的单位面积内不超过一处,最多不超过三处,D面不考核。
9.1.5
重压痕
指由模具压伤所造成的,受伤处四周凸起的伤痕。
要求:
D面允许两个伤痕面积在1mm×1mm,深度在0.1mm以内的压痕,其它各面均不允许。
9.1.6
飞边
指注塑件在注塑过程中,塑料溢如模具合模面及嵌件的间隙中,冷却后留在注塑件边缘的多余料。
要求:
飞边不得影响使用及装配成整机后不会扎手且装配后不会脱落形成机内异物;各面外观可见处(包括各面边缘、各个除散热孔处的结构留孔)飞边均需削边处理。
A面各结构留孔不允许有飞边、毛刺;其余各面的结构留孔飞边、毛刺不能影响装配及整机的机械特性,且装配后外观不可见。
B、C面各面有飞边散热孔个数不能超过散热孔总个数的10%,散热孔毛边面积不超过单一散热孔面积的10%,D面有飞边散热孔个数不能超过散热孔总个数的20%,散热孔毛边面积不超过单一散热孔面积的20%。
9.1.7
顶白
指注塑件在脱模过程中受顶杆作用在表面产生的白痕。
要求:
A面顶白直径不超过0.5mm,个数不许超过2个且不明显,B面顶白直径不超过0.7mm,个数不许超过2个且不明显,C面顶白直径不超过1.0mm,个数不允许超过2个。
A、B、C三面的顶白总数不能超过2个。
D面允许有4个以内的顶白,直径不超过1.5mm。
各个不良点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0mm。
9.1.8
分层
指层间分离。
要求:
各面均不允许。
9.1.9
银丝
注塑过程中低分子挥发物、水分等气体在注塑件表面形成的银白色条纹。
要求:
A面不允许明显可见得银丝,B、C面允许有目视不明显的银丝,除D面外各面可见的银丝均不允许。
9.1.10
皮纹损伤
指皮纹因模具或注塑成形后在搬运过程中受力造成的损伤。
要求:
A面允许一处,且每处面积不超过1.0mm×1.0mm,但不允许出现在按键及按钮等小件注塑件上。
B&C面各面允许两处,且每处面积不超过2.0mm*2.0mm,D面允许三处,每点面积不超过3.0mm×3.0mm。
所有各面不超过五处。
9.1.11
水纹
指注塑过程中造成的可见的水纹状条纹。
要求:
A、B面不允许,但C、D各面在30mm×30mm面积内允许一处深度不可测,宽度在0.05mm以内的水纹。
9.1.12
缩水痕
指注塑过程中各部分凝固快慢在注塑件表面形成的凹痕。
要求:
1.A.B面深度、宽度不可超过0.05mm,手感平滑。
2.C面深度、宽度不可超过0.10mm,手感无凹凸感。
3.D面深度、宽度不可超过0.30mm,且不影响装配尺寸。
9.1.13
翘曲
注塑件在成型时由于应力作用或注塑件成型后因搬运过程中受力造成局部或整体发生的变形。
要求:
前、后壳顶部、底部不允许翘曲,各面均控制在0.5mm/100cm,目视均不能有不平整的感觉,机壳均不能影响组装、产生缝隙及造成整机机械应力加大,内部各小件类实装后不能影响装配或机械运动时的手感。
9.1.14
注不满
指注塑过程中因压力不足造成的注塑件局部的结构不完整。
要求:
各面均不允许,结构受力处不允许有此现象,转盘、底座、压块组装后不可见面允许有宽2mm,高1mm且不影响结构性能的注不满。
9.1.15
破损
各面均不允许。
9.1.16
污染
各面可擦试污染均需处理干净;不可擦试污染按污点处理。
9.1.17
拉白
指注塑过程中局部受外力作用后,在注塑件表面出现的一条白色的痕迹。
要求:
散热孔允许有不明显拉白,但不可成环形,不能出现裂纹,最多不超过2处;除散热孔外各个面不允许有可见的拉白;各个结构受力处不允许有拉白;各个装配受力处(如底部、底部卡钩、前后机壳卡钩)不允许有拉白。
9.1.18
熔接纹
指注塑件表面的一种线状痕迹,系由注塑成型中两股料流相遇时,在其界面处未完全熔合时而造成的痕迹。
要求:
A面深度及宽度不可超过0.05mm,B面深度及宽度不可超过0.1mm,C、D面深度及宽度不可超过0.2mm,但不能影响整机结构强度。
9.1.19
烧焦
各面均不允许。
9.1.20
料流痕
由于模具结构、成型工艺及材料等原因,使得塑料件在模腔内受注塑压力和料流速度的影响在注塑件表面上产生看得见的料流痕迹。
要求:
除D面外均不允许有可见的料流痕。
9.1.21
堵孔
各面除散热孔外的其它结构预留孔均不允许有堵塞;散热孔堵孔数:
B面不能超过3个,C面不能超过3个,D面不能超过3个,各面总数不能超过6个。
9.1.22
气泡
由于气体作用在塑料件内部或表面上所形成的泡状缺陷。
要求:
A面直径不可超过0.2mm,数量不能超过1个,B面直径不可超过0.3mm,数量不能超过2个,C.D面直径不可超过0.5mm,数量不能超过2个,A&B&C&D面总数量不能超过3个。
9.1.23
针孔
气泡在塑料件表面上受张力作用破裂后产生的孔。
要求:
A面直径不可超过0.1mm,数量不能超过1个,B面直径不可超过0.2mm,数量不能超过2个,C.D面直径不可超过0.3mm,数量不能超过2个,A&B&C&D面总数量不能超过3个。
9.1.24
削边
因模具或注塑不良必须削边处理才能使用的,应削边均匀,削切面不允许有凹凸不平的感觉。
要求:
A面贴屏幕面削边宽度控制在0.2mm内,B面削边控制在0.3mm内,C&D面削边控制在0.4mm内,各结构留孔削边按0.2mm控制。
9.1.25
拉高
指由注塑口的残留料造成。
要求:
A&B&C面不允许有拉高现象,手感平滑,D面拉高按0.2mm控制,手感不能有明显的凹凸感,不能有扎手的感受,数量不能超过5处。
各小件外观均不允许有拉高现象。
9.1.26
导光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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