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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律师推荐版
最新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律师推荐版)
1、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
《道交法》第72条第二款: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2、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检验、鉴定的时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4、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书面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5、复核的时间期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复核以一次为限。
6、事后报警的时间期限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7、尸体处理时间期限
(1)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2)对经核查无法确认尸体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认尸启示,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8、伤残评定时间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9、赔偿调解时间期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并于八日内制作调解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10、处罚时间期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
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则应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
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当事人若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面说说,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
第一定责,第二定残,第三定损,第四起诉。
一、定责
在市区道路上,车速都不快,一般机动车之间的事故都只牵扯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差不多都能解决。
所以我这里只讨论机动车与行人和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
首先,事故发生之后,伤者送医,肇事者报警并等在原地。
切记等在原地!
按照道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逃逸的话不出意外基本会被认定全责。
而且万一事故严重,不逃逸的话致人死亡才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话致人重伤就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能了。
机动车与行人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机动车往往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即使机动车没有过错,还可以追究其百分之十的责任。
定责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这样的,很多交警看到事故不严重,往往会要求机动车承担全责,这样报保险处理会很方便。
很多车主就稀里糊涂答应了。
但这个不应该这么简单答应的,因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最多只有122000,而且其中财产损失包2000,医药费损失包10000,剩下的110000是伤残和死亡赔偿金。
按照各地的伤残赔偿金标准来看,一旦伤残超过十级,交强险基本就解决不了,需要车主和商业险承担,但商业险不同于交强险,商业险会依据责任划分赔偿,如果定下全责,商业险超额或者免赔的部分就全部需要车主承担,而且第二年的保费还会上涨。
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来说,一般情况下,在市区道路上机动车违章的几率远远小于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的几率。
所以发生事故后,很多情况下行人或非机动车可能会承担次要甚至同等责任。
这个时候需要注意的是要求交警对机动车主进行酒精检测,如果车主喝了酒或者有吸毒,即使行人有一定违法违章行为也会要机动车承担全责。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出具之后,当事人要及时去领取查看,如果对事故责任划分结果不满意一定要提出异议。
事故认定书本质上是一个证据,不是处罚决定,所以只能提异议。
虽然理论上证据都能被推翻,但本人可以负责任地讲,打到法院去之后,法官推翻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的可能性非常非常小,因为交警在处理事故中明显更加专业,所以事故认定书都有点像专家证人出具的法律意见的感觉,法官一般不会轻易否定交警的意见的。
二、定残
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如果伤情轻微,比如经过检查发现就是一些软组织挫伤之类的,那没有必要申请伤残鉴定,不需要赔多少。
双方把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谈一谈,差不多都能接受的话交警组织调解下事情就了结了。
如果伤的比较重,有骨折等情形,就有可能构成伤残了。
民事上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有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给大家感受下十级伤残大致是什么程度的损伤。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
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器质性声音嘶哑;
5)食管修补术后;
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8)肺修补术后;
9)呼吸困难(轻度)。
伤残鉴定需要在伤情稳定之后进行,伤得较轻的话治疗结束后一两个月可以鉴定,伤情较重的话大概得在治疗结束后三个月左右申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期可以计算到定残之日,所以有时候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可能会影响误工费的计算。
不过一般情况下法官还是会按照鉴定出来的误工期来计算赔偿,所以影响不大。
伤残鉴定需要到司法鉴定所去进行,以安徽合肥为例,这边进行一次伤残鉴定和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鉴定一般收费2000元左右。
双方协商好在哪家鉴定所鉴定最好,如果肇事者不同意出面,那么伤者就可以自行委托鉴定,先垫付鉴定费,然后在诉讼中要求对方承担。
三、计算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多,计算之复杂是远超过一般民事诉讼的。
有些当事人过来咨询的时候,一上来“丁律师,我家里某某某前两天发生了交通事故,现在人还住在医院里,对方该赔我们多少钱?
”每次有人这样问,我都是懵逼的,为什么懵逼,我说说你听听再想当初。
。
。
以下计算全部是在肇事者全责的基础上计算,如果受害者也有责任,把这个计算出来的数额按照责任划分。
1、医药费:
按照实际开销的医药费赔偿,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要保留好所有医院出具的病例和医药费发票;二是有些医药费项目不是医保用药,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赔,就需要向肇事者索赔;第三需要二次手术的伤情,还需要考虑后续治疗费的问题,后续治疗费可以在做司法鉴定时一并鉴定并在起诉时一并要,也可以等实际支出后另行起诉。
2、伤残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所以计算公式为:
城镇居民或在城镇连续居住误工满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农村居民:
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伤残系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以此类推,十级10%。
不要纠结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在同一场事故里有农村人又有城里人的,农村人会“沾光”按照城里人的标准计算。
谢谢吧MMP。
我知道这是违背最基本的公平正义理念的,但我大×自有国情在此MMP。
期待立法一视同仁。
3、误工费:
按照鉴定出来的误工期乘以自身平均工资,不能证明自己平均工资的,法院可能会按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4、营养费:
按照当地公职人员差旅费用乘以营养期。
5、护理费:
按照护理人员误工工资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工作的按照护理行业平均工资乘以护理期。
6、住院期间伙食费:
按照当地公职人员差旅费用乘以住院天数。
7、被扶养人生活费:
如果伤者家里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配偶的,可以请求这一项目。
计算标准为(同样也是分城市农村的):
未成年小孩生活费:
城镇标准:
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18周岁-实际周岁)÷2人×系数;农村标准:
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周岁-实际周岁)÷2人×系数。
老人生活费标准同上:
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计算20年生活费,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交通费:
因伤者住院家属陪护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
9、精神抚慰金:
以安徽省为例,十级伤残5000-8000元,每升高一级增加5000-8000元。
也就是九级伤残10000-16000元,八级伤残15000-24000元。
以此类推,一级伤残及死亡赔偿金为50000-80000元。
10、鉴定费:
司法鉴定费依据发票要求赔偿。
赔偿的话大致就是这么多,给大家一个例子,是我现在在做的一个交通事故求偿案件,九级伤残,对方全责,赔偿计算如下:
赔偿计费细则
1、医药费:
29546元(其中包括:
保险公司已垫付一万,原告在计算赔偿总额时已扣除);
2、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6+11)天=850元;
3、营养费:
50元/天*90天=4500元;
4、护理费:
122元/天*60天=7320元;
5、误工费:
(建筑)141*180天=25380元;
6、残疾赔偿金:
31640元×20年×20%=126560元;
7、被扶养人生活费:
19606元×(18周岁-3周岁)÷2人×20%=29409元;
8、交通费2000元;
9、精神抚慰金:
12000元;
10、鉴定费:
1650元,凭发票报销。
11、电瓶车损失:
1500元
以上合计:
23,0715元
四、起诉
起诉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有这么几个。
第一是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一般会认为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但民法中同样规定可以从知道损害结果之日起算,所以,理论上讲这个日期可以从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之后起算。
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超过时效会丧失胜诉权的。
第二就是管辖问题,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
由于伤残赔偿金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经济数据计算,所以那里数据高可以向哪里起诉,会影响到最终的计算数额。
第三就是起诉时间点问题。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都是上一年度经济数据,需要关注一下每年经济数据公布的时间,因为每年的数据都会比上一年高很多。
在公布之后起诉的,可以适用最新的数据。
比如安徽省每年二月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那么在二月之后起诉,就按照最新标准计算,结果会好很多。
第四就是要注意起诉的被告。
有保险公司必然要把保险公司带上,另外如果车主和嘉驾驶员不是同一人的,把车主和驾驶员一起告上。
不管最后会不会追究车主的责任,多一个被告对原告来说都多一份保障。
第五就是要注意,如果有保险公司,那么最终判决下来之后执行不会有什么大问题,如果没有买保险或者保险过期,或者酒驾毒驾保险免赔的,都要记得把驾驶员的资产进行保全,保障最终判决下来之后能有财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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