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瓦斯矿井瓦斯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9837101
- 上传时间:2023-02-06
- 格式:DOCX
- 页数:37
- 大小:39.99KB
高瓦斯矿井瓦斯管理办法.docx
《高瓦斯矿井瓦斯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瓦斯矿井瓦斯管理办法.docx(3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高瓦斯矿井瓦斯管理办法
第一章“瓦斯防治”责任制
第一节各级领导责任制
1、煤矿矿长是本单位“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瓦斯防治”机构,配足“瓦斯防治”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2、矿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瓦斯防治”例会,及时研究、解决“瓦斯防治”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瓦斯防治”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3、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瓦斯防治”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决策涉及“瓦斯防治”的技术措施、生产系统调整,对防止瓦斯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
4、通风助理负责“瓦斯防治”业务管理工作,保障矿井“瓦斯防治”各系统、设施完善可靠,措施执行到位。
5、安全副矿长负责“瓦斯防治”制度措施执行的监督落实工作,保障矿井“瓦斯防治”安全。
6、生产矿长负责在布置和生产作业过程中“瓦斯防治”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7、机电矿长负责在机电管理过程中“瓦斯防治”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8、所有领导对分管范围内出现重大瓦斯变化(险情)时要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值班负责人对当天的通风工作负全面责任,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9、通风科科长负责“瓦斯防治”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瓦斯事故负业务管理责任。
10、矿其它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对各自部门范围内防止瓦斯事故负责。
11、矿各采、掘等基层队长对本队责任范围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当班带班矿领导、跟班科室人员、跟班队干负责当班管理范围内“瓦斯防治”的管理责任。
12、各类岗位人员负责本岗位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对本岗位范围内防止瓦斯事故负责。
第二节业务部门责任制
1、通风科负责矿“瓦斯防治”业务管理工作。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瓦斯防治”的各种规定,制定本单位“瓦斯防治”的各种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等;
(2)编制与实施“瓦斯防治”年(月)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负责“瓦斯防治”工作考核;
(3)按照规定组织测定矿井通风阻力、负压、风速风量、瓦斯含量及涌出量、煤尘爆炸性、粉尘浓度、煤层自燃倾向性、有害气体涌出等技术参数,并进行审核分析,作为制定相关规划、设计、技术方案的基础技术依据;
(4)按照规定组织制定并组织审核矿井瓦斯治理、瓦斯抽采、等“瓦斯防治”各系统、设施、以及各项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专业设计;依据设计组织制定、审核、实施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5)组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技术难题科技攻关等“瓦斯防治”重大技术业务工作,协助“瓦斯防治”宣教培训;
(6)选定“瓦斯防治”所需仪器仪表的型号;使用、维护、校正、检查“瓦斯防治”仪器仪表;检查与验收“瓦斯防治”相关材料、设施、工程;
(7)会同机电部门进行主要通风机的技术性能测定和试运转;
(8)绘制“瓦斯防治”各种图纸,填报“瓦斯防治”各种报表、台帐、牌板;
(9)审定和考核“瓦斯防治”专项资金计划和使用情况;
(10)掌握“瓦斯防治”工作动态,组织处理瓦斯隐患,协助安全部门对瓦斯事故进行追查分析。
2、生产科负责在生产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1)不得安排不符合《规程》中相关“瓦斯防治”标准要求的采掘面开工、揭煤、采空区等工程,不得安排应抽未抽或抽采不达标准的采、掘面开工,否则追究生产部门的责任;
(2)对瓦斯涌出量较大和通风困难的采区,要加强生产技术管理,不得产生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角联通风,并避免出现废巷、盲巷、高顶、空顶等现象。
若出现上述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3)做好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的防治瓦斯工作,生产布置时保证不超通风能力,同步准备出防治瓦斯所需的巷道工程;
(4)编制审查作业规程必须有“瓦斯防治”内容,并用单独章节在作业规程中详细说明,包括瓦斯预测、风量计算等内容;
(5)组织采煤工作面投产、掘进工作面开口验收时,必须对“瓦斯防治”各系统和设施进行验收。
3、机电科负责机电管理过程中有关“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1)加强矿井主要通风机的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转;组织主通风机的性能测定、切换试验等工作;
(2)组织井下机电队抓好机电管理,消灭失爆;
(3)按规定选用井下机电设备,严格检验入井机电设备,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入井;
(4)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尽量设在进风风流中。
个别设在回风系统中的机电设备应尽量安置在风流通畅处,在检修、测试机电设施时要求现场实时监测瓦斯浓度。
(5)设计、安装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时要按规定与抽采管路、抽采钻场、抽采泵站等设施保持间距或进行保护管理。
检查、维护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做好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工作;
(6)按标准确保井下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维护,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所有局扇要定期检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自动切换的可靠性;
4、安全科负责监督落实“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1)检查并现场监督落实“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
(2)落实“瓦斯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重大隐患的整改;组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追查处理;
(3)对安全措施不落实,严重存在瓦斯事故隐患的作业地点,责令其停工整顿;
(4)监督落实瓦斯方面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及反风安全技术措施;
(5)组织对瓦斯事故、瓦斯超限及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
5、地质防治水科负责“一通三防”所需地质资料的测定,并及时提供给通风科:
(1)提供矿井原始瓦斯参数、瓦斯地质图纸等地质资料;
(2)及时预报地质构造变化情况;
(3)及时掌握准确的井田内及周围小煤窑状况和古窑、采空区情况。
6、调度室负责“瓦斯防治”工作动态的调度指挥:
(1)及时掌握矿井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积聚和矿井火灾等重大隐患和事故情况,掌握贯通巷道、排放瓦斯等关键环节情况,并做好记录、汇报工作;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瓦斯防治”方面的隐患和事故;
(3)在调度指挥中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4)及时掌握井下各地点瓦斯浓度传感器的运行情况,必须保证瓦斯传感器显示数据准确。
(5)随时掌握矿井安全生产情况,排查安全生产隐患,督促相关单位解决处理,发现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6)定期维护、调校安全监控设备,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进行校正。
7、供应部门负责“瓦斯防治”所需物资的供应和质量:
(1)保障“瓦斯防治”所需设备、器材、材料、防护用品的及时供给,确保质量、性能符合“瓦斯防治”工作的要求。
8、财务部门负责“瓦斯防治”所需资金保障:
(1)保证“瓦斯防治”所需资金按计划及时拨给;
(2)编制成本计划时充分保证“瓦斯防治”所需费用;
(3)按有关奖惩制度规定兑现“瓦斯防治”奖惩资金。
9、人事、劳资科负责人员保障:
(1)按定员配足所需人员;
(2)确保人员按规定应享受的待遇;
(3)组织人员的技能鉴定。
10、职教部门负责人员的培训:
(1)制作职工培训计划;
(2)会同劳资部门对“瓦斯防治”各工种定期组织职业培训、考核、发证,并保证职工培训质量。
第二章瓦斯管理办法
第一节一般规定
1、在每年7-9月份对矿井瓦斯等级进行鉴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1次测定工作。
2、高瓦斯区的采掘面必须制定专项瓦斯管理措施。
3、采掘面在采掘前,必须对采掘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应的瓦斯治理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专用排瓦斯巷的瓦斯风流必须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并保证混合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
5、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8%,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或电气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6、矿井必须从采掘设计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7、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矿井必须制定停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8、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第二节瓦斯检查管理办法
1、瓦检工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2、井下所有采掘面、安装回撤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3次。
对没有进行生产的采掘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掘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跟班及时检查瓦斯浓度。
3、井下总回、一翼回风、采区回风、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置点,每班至少要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1次,密闭墙外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1次。
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的煤仓及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要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4、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和“三人连锁”(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检工)爆破制度。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按处置措施进行处理。
5、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
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内)、工作面回风流(回风流内距车场交岔点15m处)、高冒区及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
6、回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
回撤面风流(工作面作业范围)、隅角、工作面回风流。
7、安装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
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工作面回风流等。
8、所有检查瓦斯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瓦斯检查牌上应标明检查地点、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检查内容,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
9、矿通风部门每月要根据通风系统和瓦斯检查区域,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和巡回检查图表,并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实施,当月内原确定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计划和图表要及时修改。
瓦斯巡回图表必须明确每个瓦检工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
巡回瓦检工必须按照巡回图表、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在正常情况下若与图表误差超30min按假报瓦斯数据处理。
10、瓦检工在入井前必须对检测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下井瓦检仪器的完好,并带齐探仗、检查手册(巡回图表)、记录工具等必需物品。
11、瓦检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交接班必须做到“手对手”、“口对口”,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
12、每天的瓦斯检查结果由本人按时填写好瓦斯日报,经通风科长审核后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有关领导和部门,由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的瓦斯日报表由通风科整理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13、瓦检工佩带光学瓦检仪,下井的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科队长、通风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仪,负责经过地点和作业场所的瓦斯检查。
14、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检工有权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并向调度室汇报处理。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第三节排放瓦斯管理办法
1、任何地点的瓦斯排放都必须编制专门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应根据对瓦斯超限程度预测结果明确瓦斯排放的方法、供风量、瓦斯排放路线、停电撤人范围、风流风量控制方法、警戒设置、瓦斯排放时的瓦斯检查点、监测点、瓦斯排放的组织领导和职责等内容。
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并有记录可查。
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
2、当矿井通风及矿井生产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对排放瓦斯措施进行修正。
3、正常生产、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等明确掌控瓦斯超限情况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通风部门领导现场指挥,组织专门人员排放瓦斯。
4、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对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采区变(配)电所等附近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4%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5、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浓度瓦斯排放,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2%。
6、对于临时停风的局部通风区域,当停风时间不超过8h,并且停风区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2.4%(有可靠的通风安全监测数据的用监测数据,没有监测数据的用瓦检工在栅栏口的人工检查数据)时,按预先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由瓦检工和现场作业人员协助),在安全员的监督下,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停风时间超过8h或者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按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现场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7、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
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4%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8、利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9、当排放瓦斯区域的瓦斯浓度降到0.8%、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2%以下,经全面安全检查情况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并且稳定30min后方可结束排放瓦斯工作。
第四节瓦斯超限处理办法
1、瓦斯超限的处理原则
发现矿井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见瓦斯超限浓度规定表)人员,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
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
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矿调度值班领导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瓦斯超限浓度规定表
作业地点
瓦斯最高允许浓度(%)
规定依据
我矿现行
规定
采掘工作面进风流
0.5%
《煤矿安全规程》
0.4%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
0.75%
《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
0.6%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
1.0%
《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
0.8%
专用排瓦斯巷
2.5%
《煤矿安全规程》第137条
2.0%
采、掘面风流
1.5%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
1.2%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
1.5%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
1.2%
电动机或其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中
1.5%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
1.2%
局部积聚
2.0%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
1.6%
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
1.0%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
0.8%
2、瓦斯超限汇报程序
(1)瓦检员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矿调度室、安全指挥中心汇报。
(2)安全员监督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矿调度室、安全指挥中心汇报。
(3)佩带便携式瓦检仪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向矿调度室、安全指挥中心汇报。
(4)安全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向矿调度汇报。
(5)矿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向分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当天值班矿领导和通风科负责人详细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并落实停电、撤人及处理情况。
(6)因较难预料的情况(如不明地质构造等)造成瓦斯超限时,矿调度要立即组织查清超限原因,落实瓦斯超限处理情况,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
3、瓦斯超限的处理
瓦斯超限时必须按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分级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必须明确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以及排放作业人员,严格控制排放瓦斯作业的人数。
(1)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在0.8~1.6%时,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人指定现场人员排放瓦斯工作。
(2)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在1.6~2.4%时,由矿技术负责人调度指挥,通风部门负责人现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
(3)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超过2.4%时,由矿长调度指挥,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救护队参与现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
(4)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第五节八个特殊环节瓦斯管理办法
一、无计划停风的瓦斯管理
1、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止主、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局部通风机本身电器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的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均要进行登记和上报。
2、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如因检修等原因要停电停风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没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
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随意停风。
否则必须在24h内永久封闭,同时对密闭墙和封闭区域实行“四断”(断管、断道、断电、断网)管理。
4、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后,局部通风机管理工要立即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处理,停风巷道必须停电撤人,由跟班队干、安全员及瓦检员安排专人进行警戒,防止人员进入停风区。
当不能及时送风时,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标。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停风区域内的瓦斯,只有当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可恢复通风。
否则必须按排放瓦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
5、主、局部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风后,矿安全科要组织有关单位迅速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通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各矿通风部门要及时统计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次数,建立主、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统计和追查记录台帐,并每月将无计划停风情况上报公司通风部门。
6、对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运行实行在线监测,当发生停电、停风情况时,监控系统能发出声光报警,并及时上传公司调度。
监控系统必须具有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开停统计功能。
7、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要定期试验,并有记录可查。
二、采煤面隅角的瓦斯管理
1、完善采煤面的通风方式设计。
2、综放面的配风量必须按风量计算细则进行计算,并在回采前配足所需风量。
3、综放采煤面在回采过程中尽可能减少采空区浮煤,以降低回风隅角处的瓦斯涌出。
4、综放工作面后溜机尾链轮处应进行喷雾洒水,防止高温火花。
5、在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区域应明确规定检查点的位置,并吊挂瓦斯检查牌板及瓦斯浓度对照牌板。
6、回风隅角的瓦斯传感器必须安设在高浓度瓦斯部位,距帮大于200mm,距顶小于300mm。
因移动支架、风幛、风筒等因素影响瓦斯传感器的可靠性时,在瓦检员监督下由所在队组负责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的悬挂,未经瓦检员的同意,采煤队组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瓦斯传感器的吊挂位置。
7、严禁用局部通风机处理上隅角瓦斯。
8、采煤工作面每班的跟班队干必须指定人员负责采煤工作面风幛维护、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的保护工作,保证风幛、瓦斯传感器正常使用。
9、采煤工作面及采空区内,严禁出现大面积空顶现象。
采空区顶板不能随采冒落的,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采煤工作面不得生产。
当采煤工作面内及与工作面相连的采空区空顶超过0.5m3、瓦斯浓度达到1.2%时,必须停产处理,否则以瓦斯超限作业查处。
三、瓦斯排放时的瓦斯管理
1、任何地点的瓦斯排放都必须编制专门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在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根据对瓦斯超限程度进行预测,明确瓦斯排放的方法、供风量、瓦斯排放路线、停电撤人范围、风流风量控制方法、警戒设置、瓦斯排放时的瓦斯检查内容、瓦斯监测点设置、瓦斯排放人员、组织指挥人员的职责等内容。
2、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并有记录可查。
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
3、当矿井通风及矿井生产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对排放瓦斯措施进行完善。
4、明确掌控瓦斯超限地点情况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通风部门领导现场指挥,组织专门人员排放瓦斯。
5、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2%,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
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经检查瓦斯符合规定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6、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4%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7、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2%。
8、掘进工作面的超限瓦斯实行分级排放。
(1)临时停风的局部通风区域,当停风时间不超过8h,瓦斯超限浓度不超过1.6%(有可靠的通风安全监测数据的用监测数据)时,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人在矿调度室组织指挥,指定人员组织学习过瓦斯排放措施的现场人员进行排放。
(2)临时停风的局部通风区域,当停风时间在30min至8h以内,虽未超过30min,但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6%-2.4%时,由矿技术负责人在矿调度室组织指挥,由矿通风部门领导现场指挥人员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排放。
(3)临时停风的局部通风区域,当停风时间超过8h,或瓦斯超限浓度大于2.4%时,由矿长在矿调度室组织指挥,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人员组织现场组织排放。
9、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
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4%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10、利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11、当排放瓦斯区域的瓦斯浓度降到0.8%、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2%以下,经全面安全检查情况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并且稳定30min后方可结束排放瓦斯工作。
12、每次瓦斯排放工作有排放总结,说明瓦斯排放的原因、瓦斯排放的组织、瓦斯排放量、瓦斯排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四、安装(回撤)工作面的瓦斯管理
(一)安装面的瓦斯管理
1、在采煤工作面安装作业前,必须由生产部门组织通风、机电、调度、监控、安监部门共同对安装工作面的顶板、安装设备、通风系统、监控系统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可准许采煤工作面的安装工作。
2、采煤工作面安装前必须构成全压通风系统,否则不准安装作业。
采煤工作面安装时的配风量不得低于采煤需风量的一半,对安装工作面所有进、回风巷的风量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测定。
风量不足不得进行采煤工作面的安装工作。
3、采煤工作面安装前,采煤工作面范围内不得存在盲巷、未经管理的高顶宽帮。
4、安装作业前,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对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瓦斯 矿井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