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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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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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控制和预防风险,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规范公司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破土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环节,保证作业安全,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及进入公司内外施工人员。
三、引用标准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AQ3021~3028~200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四、管理程序
1、安全科为本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编制和修订;
2、安全科负责对上述危险作业的管理和监督;
3、安全科负责一级危险作业审批管理;
4、各单位负责二级危险作业审批管理;
5、总经理负责特殊危险作业环节审批和管理。
五、管理内容
1、危险作业内容:
(1)、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塔入罐作业)
(3)、高处作业
(4)、临时用电作业
(5)、起重作业
(6)、破土作业
(7)、设备检修作业
(8)、高温作业
2、危险作业申请程序:
(1)、作业单位需要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及时将信息传递到安全科;
(2)、安全科接到信息后(可以电话通知)应及时到作业现场办理相关作业手续。
(3)、危险作业申请人必需是作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并派单位安全员协助管理危险作业施工。
3、危险作业许可票证的办理:
(1)、特殊危险作业票证由安全部相关负责人办理,并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作业;
(2)、一级危险作业票证由安全科负责人或安全员办理和批准;
(3)、二级危险作业票证由各单位安全员办理和批准。
(4)、各级许可证办理时必须制定有效安全措施,并要求严格落实。
(5)、各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好安全措施要求,并在票证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作业,严禁超出票证规定的范围和时效。
(6)、安全科负责对各单位作业许可证的发放、监督检查和管理。
4、危险作业过程控制:
(1)、危险作业进行时,监护人必须高度负责,坚守岗位。
(2)、危险作业工具、电器、照明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危险作业人员必须配戴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4)、危险作业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或公司有效许可证件。
(5)、危险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清理现场达到作业前良好状态。
(6)、涉及到危险设备作业时应办理《设备检修许可证》并按设备检修规程进行。
(7)、危险作业如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抢救受伤人员,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己防护以防事态扩大;发生重大事故时,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
六、各类危险作业应严格按照危险作业规程进行,严格遵守规程要求,各级负责人员、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岗位操作人员要恪守职责,严于职守,确保危险作业安全。
七、有关文件记录及附录
1、动火作业证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进塔入罐作业证)
3、高处作业证
4、临时用电作业证
5、起重作业证
6、断路作业安全许可证
7、破土作业证
8、设备检修作业证
9、临时用电许可证
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合格标准及动火作业证管理及审批程序等。
二、引用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三、定义
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四、动火作业分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
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
指一级动火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公司、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五、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AQ3028-2008、AQ3025-2008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凡在处于GB50016-200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2)在道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4)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六、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员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降小于4%,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七、《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作业证。
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的效期为24小时。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间为72小时。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和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部门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和安全员终审批准。
八、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斑点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监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审批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的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
二、引用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安全电压(GB3805-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83)
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GB388.1-91)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工业部1991)
三、定义
1、设备
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
2、设备内作业
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四、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1、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
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2、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18%-21%。
(2)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3)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3、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定时监测
(1)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取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应在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设备。
(2)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3)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5、照明和防护措施
(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2)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4)、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7、监护
(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5)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的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五、《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2、《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3、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应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6、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按AQ3025-2008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7、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按AQ3022-2008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8、《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应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工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9、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设备。
三、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盲板抽堵作业的定义、对盲板的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及《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二、引用标准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三、定义
带料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四、盲板
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
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
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五、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6.66Kpa(200mmHg),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6.67Kpa(50mmHg),气体温度应小于60℃。
5、生产单位应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单位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单位存档备查。
6、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7、作业应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厂生产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
9、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10、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AQ3025-2008的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11、施工单位应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12、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13、抽堵多个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14、每个抽堵盲板处应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六、《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安全部门管理。
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办理。
3、生产单位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确认、厂安全部门审批,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4、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生产调度室、安全部门各一份,安全部负责存档。
5、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生产技术部、设备部、安全部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设备部。
四、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二、定义
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4、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咱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下列表中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米)
1.7
2
2.2
2.5
3
4
三、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1、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1)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的分类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1)特殊高处作业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在坡度大于45℃的斜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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