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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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其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本行,借款人指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本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及以上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
(二)借款人年龄和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三)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元,
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西安市内有固定的居所;借款人为小企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的,要求至少应有一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四)具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电话;
(五)能够提供证明其贷款合法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
(六)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若小企业主所经营的公司已在我行申请用于公司经营用途的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控制人或股东不得在我行申请相同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正常生产或经营活动所需临时资金总额的70%.
第七条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担保的,不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
第八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并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及资金运用性质确定。
第九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期限贷款利率浮动执行.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本行对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执行浮动利率,按年调整.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可采取房屋抵押方式、保证方式、质押方式和信用方式。
第十一条房屋抵押应满足以下条件:
(1)房屋所有权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企业。
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房屋不得为个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2)抵押房屋须在西安市内,具有完全产权、能够在房屋管理部门上市交易;
(3)抵押房屋以住宅为主,抵押房屋已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房屋类型以配套设施完善、变现能力较强的高品质住宅和已形成商业环境的商业用房为主,商业性房屋应有良好平稳的现金流入预期;
(4)对标准化厂房、仓库、低端住宅、一般地段的商业网点、写字楼和酒店房屋要谨慎介入;对于高价住宅、高档别墅应控制抵押物成数审慎介入;严禁介入面临拆迁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屋;
(5)抵押担保要取得产权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含出租房屋的承租人)的同意。
(6)以普通住宅抵押率最高不超70%;以高档住宅(房价高于当地平均住宅价格三倍以上)、高档公寓、别墅作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60%;以商业用房(含写字楼、商铺)、商住两用房或标准化仓库、厂房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
(7)抵押房屋价值按照本行入围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估价执行。
第十二条保证方式分为法人机构保证和自然人保证。
1、法人机构保证
专业担保机构的进入,必须按照本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准入审批;经销商、服务提供商提供保证的,要求经销商、服务提供商具有较强实力和品牌影响力,在当地和所从事领域中具有绝对经营优势;
2、自然人保证:
要求自然人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第十三条质押方式:
如经营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
第十四条经总行审批的信用方式及其他担保方式。
第五章贷款受理和调查
第十五条接受咨询
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向借款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和产品介绍,通过与客户的交流与沟通,了解客户贷款需求,根据其年龄、职业、收入来源等,向客户介绍我行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及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贷款受理
借款人填写《个人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资料
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有效居住证明和婚姻证明及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等.
(二)经营资料
1、一般借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近半年银行流水记录、其它财产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权证、机动车登记证、金融资产凭证)等一项或多项足以证明借款人收入和经营情况的材料,必要时提供个人所得税单和缴纳社保记录;
(2)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如交易合同、采购协议、投资项目说明及成本收益测算等资料;
(3)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小企业主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公司)章程;
(2)企业验资报告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说明;
(3)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介绍、企业组织架构介绍、主要管理人员工作经历证明;
(4)企业经营资格证明,如代理授权书、特许经营权证明等;
(5)企业连续经营记录,主要包括不低于1年的银行流水账单记录、前二年及最近一期的企业财务报表,必要时需提供企业完税证明凭证;
(6)实物资产清单等;
(7)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如企业交易合同、采购协议、投资项目的审批文件及成本收益测算等资料;
(8)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担保资料
1、以房屋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抵押房屋共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含承租人)出具的同意设定抵押权的书面证明、我行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对所抵押房屋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询价报告;
2、以法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需要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能够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3、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贷前调查
(一)商圈(企业集群)的调查
重点加强对整个商圈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的总体调查,包括该商圈的经营品种、经营规模、商圈覆盖范围、市场影响力、商圈的替代性、主要商品原产地来源、商品成本优势、商铺产权方式、商圈内商铺的流动程度、商铺租金价格、管理者情况、普遍的交易结算方式等,从总体上评价该商圈的长期风险和竞争优势。
(二)对借款人的调查
1、对单个借款人身份合法性,资料真实性的调查;
2、对借款人公司和产品进行安全、污染、能耗方面的评估,考察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
3、对借款人历史经营状况调查,重点分析借款人的从业经历、经营合法合规性、公司业务、工艺流程、经营盈利状况及所在行业的前景和风险等;
4、对借款人还款来源调查,通过银行账户流水账单、税单调查其平均的资金流量,估算平均经营收入,评估客户还款资金来源的充足性;
5、对贷款用途调查,主要了解贷款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是否用于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6、对担保人资格和担保能力进行调查;
7、对抵押房屋的调查,主要调查核实抵押物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特别要严格审查抵押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是否根据物业类型采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及评估的技术线路和方法是否得当;商业用房的各项参数(预期收益、收益期限、资本化率)设定是否合理,数据采集是否有充足的依据;用于比较的样本是否合理;估价报告是否根据房屋的具体条件(包括楼层、朝向、结构、成色、交通、配套等)进行价格区域因素修正等,同时参考二级市场成交案例,分析抵押物的变现能力等;以抵押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要重点调查租赁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同地段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价格、租赁房产所处地段未来发展前景及对租赁价格的影响等情况.
第十八条调查报告的撰写。
结合贷前调查的情况,客户经理分析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和贷款风险收益等,撰写调查报告,报告应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职业、收入等基本情况;
(二)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
(三)偿债能力分析;
(四)结论。
是否同意发放本笔贷款,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
第十九条贷款资料采集
贷款经办人员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相关记录并对贷款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由个贷录入人员将相关数据和信息录入系统。
第六章贷款审批和发放
第二十条审批人接受贷款资料后,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负审批责任。
审批人要判断贷款是否合法合规、风险识别是否全面、贷款风险是否可控。
审批人审批同意的,在《秦农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对于超授权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经办行贷款审查人审查同意的,在《秦农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总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采用房屋抵押方式担保的,抵押房屋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利证明实物需移交会计人员入库保管.
第二十三条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相关的担保合同并采集影像资料,落实贷款担保手续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行根据借款人指定的贷款用途,将贷款资金划付到借款人或供货方指定结算账户中,贷款的支付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本行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经办行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六条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借款人申请可以采取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本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本行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本行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贷款发放后,经办行要定期做好贷后检查工作,定期了解借款人联系方式、居住地点、经营状况、收入情况、家庭重大变化、抵押物、执行合同用途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其他融资和负债等情况,随时监测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形态变化,如发现重大风险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经办行要将贷款申请资料、调查报告、合同文本、担保资料、收贷收息凭证、贷后检查资料以及相关附件实行编号登记,建立信贷档案。
第三十一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应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监测:
(一)借款人逾期超过1个月或多次出现在逾期催收名单中;
(二)借款人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或家庭发生变故的,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的;
(三)借款人所属行业或企业易受国家或当地政策影响的;
(四)当地或特定区域内的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幅度波动的;
(五)其他我行认为应予重点监控的对象。
第三十二条 对于无法有效催收或借款人无力偿还等形成不良的贷款,贷款经办行要及时进行双人调查,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催收方案。
经办行要落实贷款监测、贷款检查、不良贷款催收工作。
对逾期及不良贷款定期发送《个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及时组织催收,并向总行报告。
第八章贷后收回
第三十三条一年期(含一年)内的贷款可采取按月(季)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还款;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分期还本的方式还款,本行要与借款人商定合理的还款计划。
第三十四条贷款正常收回时,本行核心业务系统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自动扣收或借款人以现金、转账等方式到我行柜面归还当期贷款本息。
借款人书面申请提前还款,本行同意办理的,由贷款管理人员书面通知会计人员进行提前还款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我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或提前收回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证件、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三)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资金的;
(四)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
(六)影响贷款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对客户经理虚报、漏报、瞒报客户真实情况,或未按规定认真调查、玩忽职守、谋取私利、造成资金损失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出现下列情况的支行,总行将根据有关规定,视其严重程度降低或取消其授权权限,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超越权限范围进行授信业务,或未落实授信审批条件即发放贷款的.
(二)擅自改变贷款方式、合作条件的。
(三)擅自超出贷款担保额度办理业务的。
(四)有意逃避授权监督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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