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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管理
海南省万泉河红岭水利枢纽工程
供用电管理办法
(试行)
海南省红岭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管理职责…………………………………………1
第三章供电方式…………………………………………3
第四章新装、增容及变更用电…………………………3
第五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4
第六章供电质量与安全用电……………………………6
第七章电网调度管理……………………………………7
第八章电能计量与收费…………………………………8
第九章供电单位及用户双方责任………………………10
第一十章附则………………………………………………11
附件一用电报装申请表
附件二用电申请书
附件三用电报装审批表
(一)
附件四用电报装审批表
(二)
附件五停电申请单
附件六用户当月用电量及缴费通知单
附件七当月抄表记录
附件八计费电量计算表
红岭水利枢纽工程供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保证红岭水利工程建设的供电和用电,明确供用电各方职责,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红岭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海南省红岭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岭公司’)作为红岭水利工程建设的业主单位代表对红岭水利工程施工供配电系统(以下简称‘供电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经营等进行全过程管理,负责对供用电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3.葛洲坝红岭水利枢纽砂拌项目部(以下简称‘供电单位’)受红岭公司委托,具体负责35kV变电站运行和10kV业主产权的电力线路运行、管理工作以及在红岭公司授权范围内整个供电系统的供用电管理。
1.4.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红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监理中心(以下简称‘华东咨询红岭华东咨询红岭监理中心’),负责供电条件勘查、供电方案确定及批复、馈电工程设计审核、施工过监督,及每月用户用电量、电费审核。
10kV以下(含10KV)非业主产权的电力设备设施原则上由各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
1.5.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红岭水利工程所有经红岭公司批准的用电者(以下简称‘用户’)及供用电管理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
2.1.红岭公司职责如下:
2.1.1.协调红岭水利枢纽工程施工供用电关系;
2.1.2.审批35kV系统的运行方案;
2.1.3.确定电价标准及收取办法;
2.1.4.负责组织办理供电系统基建与运行管理单位之间的验收移交工作;
2.1.5.负责协调供用电双方的关系;
2.1.6.协调与地方电力部门的供用电关系;
2.1.7.对安全、合理供用电、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2.2.供电单位职责如下:
2.2.1.供电单位受红岭公司委托对红岭水利工程范围内的35kV变电站和10kV公用电网进行运行、维护、管理,是红岭水利工程安全供电统一归口的管理单位;
2.2.2.搞好管理范围内电力调度工作,服从红岭公司的统一指挥,安全、经济、高效、合理供电。
2.2.3.使用和维护好业主委托管理的供电系统。
编制运行、维护保养、检修规程,定期对供配电设施进行巡视、检查确保安全供电;
2.2.4.发生重大电力故障,应立即向委托单位报告,7天内提交书面报告,包括故障发生原因、责任、损失、处理经过、经验教训和遗留问题等;
2.2.5.按相关规定安排好计划检修,尽量缩短停电时间,减小停电范围;
2.2.6.做好各种停电记录,分清各种停电责任;
2.2.7.负责在供电单位登记、红岭公司及华东咨询红岭监理中心审批后的计量点抄表并填制用户用电登记表,负责对用户电量、电费的统计工作;
2.2.8.各种计划停电事先及时通知红岭公司和用户;
2.2.9.对所管范围内的安全供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负责。
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用户的10/0.4kV的配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责令用户限期整改,拒不按期整改的用户有权进行处罚或强制性停电,对严重违反安全用电、违反国家《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供电单位有权强制性停电,并处罚金,金额按相关条例执行;
2.3.用户的职责
2.3.1.各用户必须从红利工程建设的大局出发,团结协作服从统一调度,合理使用负荷,做到安全、经济用电;
2.3.2.用户按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做好馈电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2.3.3.及时办理用电报装手续,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2.3.4.必须配备专业用电队伍,负责管理范围内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专业电工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3.5.必须安排专职人员昼夜值班,负责联系和办理停、送电事务,联系人员姓名和电话报供电单位备案,以便随时联系。
若因用户单位无人值班或用户原因联系不通,由此造成的停电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若造成停电事故的责任单位,造成其他单位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2.3.6.发生事故及时报告供电单位,并正确处理事故,事后七天内书面报告供电单位;
2.3.7.计划检修停电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供电单位,以便统一安排;
第三章供电方式
3.1.按国家标准,本系统供电频率为50赫兹;红岭水利施工电网高压配电电压等级为10kV,低压配电为单相220伏,三相380伏。
3.2.对用户的供电方式应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和便于管理的原则,考虑供电容量、负荷性质、供电条件、施工承包合同、有关规程规范及政策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由供用电双方和红岭公司协商确定。
3.3.因防汛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用电双方应迅速组织力量,尽快采取措施供电。
3.4.为保障用电安全、便于管理,用户应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区用电分开配电,重要负荷需配备用电源。
第四章新装、增装及变更用电
4.1.用户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规定办理用电报装手续,供电单位是受红岭公司委托的红岭水利施工用电报装业务的统一归口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办理用户的报装馈电工作,包括用电申请书的接收及备案、参与竣工检验、相关费用统计等业务。
华东咨询红岭监理中心负责供电条件勘查、供电方案确定及批复、馈电工程设计审核、施工过程监督、竣工检验。
4.2.凡需在工区范围内搭接电源的各类用户,必须到提供电力的供电单位办理登记用电报装手续。
4.3.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报装按以下程序进行:
4.3.1.用户申请:
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向供电单位提供用电工程项目的有关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受电设施、计量器具的相关资料、并提交用电申请书由供电单位审批。
4.3.2.确定供电方案:
根据用户申请,供电单位、用户及华东咨询红岭监理中心一起到供电现场确定供电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将预定的供电方案及对用户申请的审查意见报红岭公司及华东咨询红岭监理中心审批;
4.3.3.方案报批:
用电单位的用户用电申请报华东咨询红岭监理中心审核、红岭公司对其供电方案进行批复;
4.3.4.受电设施施工:
在得到红岭公司的批复后,用户方可按照批复的方案进行受电设施施工,用户受电设施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计量器具的配置必须与变压器匹配并有出厂合格证、正规的检验报告;
4.3.5.竣工验收:
用户受电设施完工后,经用户申请,供电单位组织对用户受电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供电单位、用户及华东咨询红岭监理中心三方读取计量表初始码并签字确认;
4.3.6.搭火送电:
在用户按当地电网供电局相关标准缴纳了电能计量装置有关费用和预存适当电费后,即进行搭火;
4.4.紧急抢修、救灾、防汛、抢险用电,用户可以先电话联系接电,然后补办有关手续。
除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外,不办理用电报装手续的用户,供电单位可不考虑为其供电工作。
第五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5.1.用户受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其新装、增装或改装受电工程设计、安装、试验与运行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订标准的,按如下顺序分别执行:
电力行业标准及海南省电力管理部门规定。
5.2.10kV高压用户将有关资料应一式两份送交供电单位审核。
用户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
2、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
3、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方式;
4、线路路径、导线型号、杆塔结构等;
5、配电网络布置图;
6、低压供电的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7、供电单位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8、所有供电设施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
提供的资料必须在有效期内;
5.3.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供电单位提供工程竣工报告(一式两份),报告应包括:
1、施工报告;
2、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3、工程竣工图及说明;
4、电气试验及保护调试记录;
5、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
6、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
7、值班人员名单及资质,联系电话。
5.4.供电单位接到用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供电单位应在收到检验申请后七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整改,整改后再次验收,直到合格。
5.5.用户电气设备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单位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试验标准应符合现行的《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要求,用户电气设备试验报告应及时送交供电单位。
对不按规程做预防性试验的用户,供电单位可采取强制停电措施。
5.6.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及方便运行管理来确定。
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按以下规定予以确定。
5.6.1.10KV线路(红岭公司产权电力设施供电),以供电搭火点为分界点,搭火点至负荷侧属用户方(含搭火点),搭火点至电源侧属供电单位(不含搭火点,目前2#出线只负责至主坝生活区处搭伙点)。
35KV红岭变电站属供电单位。
5.6.2.其它约定的电气分界点。
5.7.供电单位和用户分别维护各自管理的供电受电设备。
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另一方不得操作或更动。
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管辖单位。
5.8.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供电单位须在用户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作业时,用户应给予方便。
供电单位工作人员应遵守用户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
用户到供电单位维护设备区作业时,应征得供电单位同意,办理工作票并在供电单位有关人员监护下进行工作。
作业完成后,双方均应及时予以修复。
5.9.由于供用电设施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及约定的管理权限确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10.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六章供电质量和安全用电
6.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单位35kV变电所10kV母线电压为10kV±7%;380V供电的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7%、-10%;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
对电压有特殊要求的设备,经供用电双方协商后,供电单位应尽量满足用户的要求。
6.2.供电单位应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
6.3.供电单位和用户的供用电设备计划检修应相互配合,尽量做到统一检修,以减少停电时间。
具体规定如下:
6.3.1.供电单位计划检修停电应在3天前通知各用户,事故检修抢修及时通知用户;
6.3.2.用户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向供电单位提出申请,以便统一安排;
6.3.3.用户在停电设备上检修,按规定到供电单位办理检修工作票,并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6.3.4.因施工需要业主产权供电网络停电配合时,施工单位应填写停电申请单报供电单位(附件三)并附详细的施工措施,供电单位审核批准后并备案,但涉及到35KV线路停电及重要负荷停止供电时,供电单位需报红岭公司确认。
停、送电通知由供电单位传达所有相关用户。
6.3.5.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
6.4.用户临时检修应提前12小时通知供电单位。
6.5.用户发生下列用电事故,应及时向所属供电单位和管理处报告:
(1)人身触电死亡;
(2)专线停电;(3)电气火灾;(4)重要或大型电气设备损坏。
供电单位接到用户上述事故报告后应派人员到现场调查,在7天内协助用户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6.6.供电单位和用户应经常开展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6.7.在供电系统运行正常情况下,供电单位应连续向用户提供电力。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供电。
6.7.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6.7.2拖欠电费经书面通知催交,在规定时间内仍不交者;
6.7.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或供电单位在检查时发现问题影响供电安全和计量的在指定期间未整改者;
6.7.4拒不在期限内交付违约用电发生的费用者;
6.7.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7.6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整改者;
6.7.7私自向外转供电者;
6.7.8有窃电行为者;
6.7.9发生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时,供电单位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通知用户和报告红岭公司。
6.8.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单位应事先通知用户。
6.9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三天通知用户;
6.10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6.11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供电单位应按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限电,但限电序位应事先通知用户。
第七章电网调度管理
7.1.红岭水利工程电网调度管理的目的是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合工程建设的需要。
7.2.红岭水库工程电网的运行实行供电单位统一调度、各用户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用户用电必须服从供电单位调度的命令。
临时检修,用户应提前12小时通知供电单位。
双方的紧急事故抢修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先停电再电话通知对方,事后七天内应书面报告事故原因和处理经过。
7.3.供电单位调度为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各用户调度必须服从供电单位的调度指挥。
各用户调度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
7.4.未经值班调度人员许可,任何人员不得操作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电网运行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各用户调度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报告供电单位调度。
7.5.对供电单位调度所发布的调度指令有异议时,用户可以向供电单位调度或向供电单位领导指出,但在其未作出答复前,必须按照供电单位调度发布的指令执行。
7.6.各用户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电力调度员,确保24小时值班并保证通讯畅通,未配备电力调度员的,供电单位不予供电。
各用户应在本办法下发后7日内向供电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电力调度员名单、联系电话及相关线路设备资料。
专职或兼职电力调度员负责本单位的用电调度,负责与供电单位调度的联络,接受供电单位调度的调度指令、停电通知等事宜。
7.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指令的发布和对电网事故处理所发布的调度指令。
7.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值班调度人员可以调整供电调度计划,发布限电:
1、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电网发生事故;
2、电压超过规定范围;
3、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4、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
5、接地运行达2个小时。
7.9.供用电设备的检修应当服从电力调度的统一要求。
第八章电能计量与收费
8.1.供电单位负责对红岭水利工程施工电网变电站和所有用户的高压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测试和管理,并按照红岭公司的规定对用户实行电能计量。
8.2.供电单位应对计量器具的资产和台帐进行分类分项管理。
资产记录要求产权明晰、金额准确、数量属实,台帐要求分类清楚、数据齐备、记录真实,便于统计和查找,并经常进行维护。
8.3.供电单位应对电能计量装置按部颁《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电能装置检验规程》和海南省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
8.4.计量装置一旦加封,各方不得私自改线、开封、拆除。
对不具备安装计量器具的临时用电设备,由所属供电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电量计算方法。
8.5.供电单位对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计量失常时,应查明原因。
由于计费计量的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线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致使计量不准或计量出差错时,应按实际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
8.6.计费电能表安装后,用户应妥善保管,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
如发生计费电能表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户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以便其做好记录。
8.7.供电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由于用户的原因未能如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时,可通知用户待期补抄或暂按前次用电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因用户原因连续两个月不能如期抄到计费电能表读数时,供电单位应通知该用户将终止供电。
8.8.电量计量及电费结算程序
8.8.1.抄表:
红岭工地与当地供电部门之间的关口计量,每月按时由供电单位和当地供电部门共同抄表核实并签字确认,红岭公司相关部门予以审核。
工区内各用户电表表见电量每月由供电单位和各用户及华东咨询红岭监理中心共同抄录,三方在抄录记录上签字确认。
抄表日定为每月17日。
若供电局抄表时间更改,则抄表时间另行通知。
8.8.2.用户计费电量计算:
计费电费=(表见电量+损耗分摊电量)×电费单价;
表见电量=(止码-起码)×倍率;
电费单价=(供电局收取总费用+运行管理费用)÷关口表见电量
8.8.3.用户电费计算及缴纳流程:
缴费登记表见附件六、抄表记录见附件七、计费电量计算见附件八。
由供电单位会同用户共同抄表,现场签字认量,并由供电制表计算每月电费,并将缴费登记表、抄表记录、计费电量计算、及当月单价组成报华东咨询红岭监理中心审核、红岭公司批准,批准后由红岭公司从各单位工程款中扣除电费并上缴中平供电所。
其他未尽事宜以业主召开的电气专题会会议纪要为准。
第九章供电单位及用户双方责任
9.1.在供用电中出现重大事故时,按《电力法》、《电力事故调查规程》等进行处理。
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划分如下:
9.1.1.属用户原因造成事故,导致供电单位供电设备损坏和第三方损失时,由该用户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9.1.2.属供电单位运行、操作责任事故,导致用户供用电设备损坏的,由供电单位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9.1.3.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电网事故,导致业主和用户供、配电设备损坏,由供电单位和各用户各自负责修复。
9.1.4.若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单位应提前三天通知各有关用户。
对于临时停电检修和搭火,供电单位应提前2小时通知各有关用户,并征得重要用户同意,用户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但通知各有关用户时,如用户无人值班,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用户自负。
9.1.5.双方均应按批准的检修时间按时停、送电,停、送电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约时停、送电。
按规定已通知用户的计划检修和临时停电检修及搭火的停电不予赔偿。
9.1.6.用户未按有关要求和审定的方案完善其备用电源或电网发生重大事故危及设备及人员安全,供电单位需立即停电,故障排除后向用户解释清楚,由此引起的停电损失将不予赔偿。
9.1.7.事故发生后,用户未能处理好故障而要求供电单位送电引起的电力设施损坏由用户赔偿。
发生类似事故二次以上后,供电单位有权拒绝送电,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但用户按供电单位要求处理完故障和办理有关手续后,供电单位不得拒绝送电。
9.1.8.供电单位或用户违反调度规程和用户违反供电单位电力调度命令造成电网停电,设备损坏等一切直接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9.1.9.供电单位按有关规定发出的整改通知,用户应在要求时间内按规定完成整改,不能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供电单位有权停电,由此引起的损失由用户负责。
9.2.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
供电单位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多次违章者可停止供电。
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2.1.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电能计量装置、供电单位的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单位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供电单位有权停电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且处以每次50000.00元的违约用电罚款;
9.2.2.用户负荷超过报装容量,应及时办理增容手续,否则停电处理。
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由用户负责;
9.3.对于窃电必须严肃处理,除补收电费外,还将予以罚款和停电,窃电每次罚款10000元-20000元,再次发生的加倍处罚。
下列情况均属窃电:
9.3.1.在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电或超越电度表计用电;
9.3.2.改变计量装置接线,伪造和启封供电单位表计封印,以及采取其它办法使计量不准者。
第十章附则
10.1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0.2本办法解释权属红岭公司。
10.3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红岭公司将根据工程进展和变化,从利于红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的角度出发,可作适当调整和修改。
海南省红岭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二月
附件一
一式五份
供电单位二份、用户、华东咨询红岭监理中心、红岭公司各存一份
用电报装申请表
用电单位:
用电地址:
申请日期:
编号:
制表:
红岭水利枢纽砂拌拌和系统项目部
附件二
用电申请书
年月日用电报装申请表编号:
用
户
填
写
户名
经办人
用电地址
联系手机:
联系电话:
用电设备
容量总计
申请同时使用
最大负荷
用电设备清单
(按整机负荷
大小排序)
用
户
填
写
供
电
方
案
供电变压器
容量
kVA
地点
类别
有功表
厂名规格型号
校验
时间
表号
V/A
表码数
电流互感器
厂名规格型号
校验
时间
额定
电流比
现场
倍率
绕圈匝成/5
电压互感器
厂名规格型号
校验
时间
额定
电压比
现场
倍率
失压仪
厂名规格型号
校验
时间
表号
V/A
ABC次数
备注:
附件三用电报装审批表
(一)
用电单位
(章)
用电单位负责人
用电单位传真号码
搭火点地址
用电单位供电营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用电性质
用电单位电力调度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装内容
新装□、增容□、转移□、暂停□、减容□、拆除□、其他:
报装容量
自备电容量
申请报装理由
华东咨询红岭监理中心意见(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送的图纸资料及份数(前七项为必报项)
1、中标合同中指定合约电价的相关内容。
2、用电设备容量明细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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