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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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DB33/T379.1-2014)
1 范围
DB33/T 379的本部分明确了公益林建设的主要术语、对象;规定了公益林建设程序、内容、类型、重点、分区和建设区域划定、保护等级划分,并提出了公益林成林标准和建设质量评价标准,以及公益林利用的指导性、原则性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全省公益林建设与经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LY/T 2084-2013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益林 non-commercial forest(NCF)
又称生态公益林,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公益性、社会性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3.2
公益林建设 NCF construction
按照一定建设程序与建设标准,对现有公益林和规划用于公益林的土地进行营造、经营和管理的过程。
3.3
公益林建设工程 NCF construction project
利用林学、生态学和生态系统控制工程学原理,按基本建设工程的要求组织规划、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的公益林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的营造、经营和管理,以及林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4
特殊保护地区 special protected area
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区域。
实行严格保护,完全保持自然状态,长期全面封禁,不应开展一切生产经营等人为干扰活动。
3.5
重点保护地区 key protected area
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的区域。
实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严格限制采伐、开垦、放牧等人为干扰和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3.6
一般保护地区 general protected area
生态地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区域。
实行一定限制措施,在普遍封管的基础上,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一些以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或改善生态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抚育、更新采伐等森林经营活动。
3.7
公益林地区划 NCF zonation
根据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技术标准和程序界定公益林地的过程。
3.8
公益林营造 NCF forestation
借助天然或人为措施形成公益林的过程。
主要包括封山育林、人工造林二种营造方式。
3.9
生态经济型公益林 ecological-commercial forest
以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兼顾经济效益,选用生态经济树种营造,能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及经济性产品的森林。
3.10
封山育林 setting apart hills including area for tree growing
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灌木林地实施封禁,保护植物的自然繁殖生长,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促使恢复形成森林或灌草植被;以及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进行封禁,并辅以人工促进经营改造措施,以提高森林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
3.11
生态重要性 ecological importance
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森林生态系统以及需要提供森林环境保护的濒危动植物种类和人类社会设施的重要程度。
用生态重要性等级表示,分为极端、非常、比较和一般四个等级。
3.12
生态脆弱性 ecological fragility
森林生态系统一经破坏后就难以恢复良性生态环境以及生态环境极易因自然条件改变而造成偶发或多发性自然灾害的程度。
用生态脆弱性等级表示,分为极端、非常、比较和一般四个等级。
3.13
季内降水变率 rate of quarterly precipitation change
近三年一个季度内最大一次降水量与最小一次降水量之差与最大一次降水量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3.14
裸岩率 rock coverage
林地上裸露岩石遮盖地表面积与总面积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3.15
土壤侵蚀程度 degree of soil erosion
土壤遭受侵蚀过程中所达到的不同阶段,根据土壤剖面中A层(表土层)、B层(心土层)及C层(母质层)的丧失情况加以判断。
3.16
植被盖度 vegetation coverage
地面上所有植冠(含乔木、灌木、草木)覆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3.17
林木混交比 mixed species percentage
单位面积林地上,乔木层混交树种的株数或面积与实际总株数或面积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3.18
林木均匀度 tree evenness
林地上立木分布的均匀程度。
分为均匀、较均匀、不均匀三级。
3.19
林隙 gap
又称林窗、林中空地,指直接处于林冠层空隙下,仍保持森林环境特点的空地面积,或称为实际林隙(actual gap),面积在25 ㎡~666 ㎡之间。
3.20
群落层次结构 phytocenosium structure
森林群落的最大结构单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群落的外貌特征和群落类型位置。
一般分成乔木层、灌木层(盖度>20%)、草本层(含小灌木,盖度>20%)和苔藓地衣层四个基本层。
乔木层如符合下列条件可分为主林层和次林层二个层次:
主林层、次林层平均高相差20%以上;主林层郁闭度>0.3,次林层郁闭度>0.2。
具有乔灌草层且乔木有二个以上层次时称为群落复杂结构;乔灌草层同时具备时称为群落完整结构;缺少灌木或草本层时称为群落简单结构。
3.21
生态疏伐 ecological thinning
为使森林形成林冠梯级郁闭,林内大、中、小立木都能直接接受阳光,诱导形成复层异龄林,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防护功能而进行的一种综合抚育方法。
3.22
景观疏伐 forest landscape thinning
按森林美学的原理,对风景林进行改造或塑造新的森林景观,创造自然景观异质性的一种抚育方法。
3.23
低效林 low efficiency stands
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公益林效能低下的森林。
其中,在自然状态下因立地条件较差或生长环境恶劣而自然形成的低效林为原生型低效林;因人为干扰或种质低劣、经营管理不当而形成的低效林为经营型低效林。
3.24
效应岛 effect island
利用边缘效应原理,在林隙内人工栽植阔叶树或针叶树,与原有林分呈岛状镶嵌分布的复合森林群落结构。
3.25
效应带改造 improvement of effect belt
根据生态演替和边缘效应原理对低效林进行的一种不等带间隔改造方式。
通过开拓效应带、改变下垫面、抚育保留带,使得森林的边缘效应得以充分发挥,从而形成有序带状混交格局。
3.26
物种多样性 species diversity
单位空间或地段内生物物种的多样化程度。
包括所有植物、动物、微生物种类,可用物种丰富度表示,也可用多样性指数和均匀度指数表示。
3.27
林带完整度 degree of forest belt fully
林带的完整程度。
分为完整、较完整、不完整三级。
用林带的断口长度与林带总长度的百分比值测算完整度,≤5%属完整;6%~15%为较完整;>15%的为不完整。
3.28
疏透度 degree of porosity
也称透光度,林带的林缘垂直面上透光孔隙的投影面积与该垂直面上林带投影总面积之比,用10分法表示。
3.29
枯枝落叶层 litter layer
也称死地被物层,覆盖林地表面的森林凋落物层。
其成分和积累与林内植物种类、凋落量以及分解速度有关,用平均厚度(cm)表示。
3.30
林地水利 forest land water conservancy
在林地内采用的灌溉、蓄水、理水、泄洪、防涝等基本水利措施。
4 建设对象
4.1 现有界定为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2 根据法律规定、相关政策和生态建设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整为公益林建设的其它土地。
5 建设程序
5.1 工程建设程序
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设项目的公益林建设项目,以项目为单位,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策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等),组织施工作业、竣工验收与后评价。
施工过程应分级、分阶段进行技术质量监督,并由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中介机构对建设、竣工验收、后评估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理与评估,为主管部门的验收和后评价提供依据。
5.2 一般建设程序
在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以部门、团体、群众组织和个人承包的形式参照工程建设程序建设。
6 建设内容
6.1 营造
包括种苗准备、林地处理、播种栽植、成林验收等阶段。
营造形式主要分为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等。
6.2 经营
对现有林和合格的新成林进行经营管理直到森林与林木更新的过程,包括对生态经济型公益林利用。
经营措施主要分为管护、抚育、改造和更新等。
6.3 配套基础设施
主要包括森林管护、林地水利、固土护坡、营林基础设施建设等。
6.4 管理
主要分为经营管理体制、管理机构与队伍、监测与评价体系、技术档案管理和政策法规体系,以及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等方面。
6.5 特殊保护性建设
对需要作为整体或系统工程建设的公益林建设项目。
如自然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小区、点)、森林公园、母树林、种子园、城镇绿化美化工程、绿色通道等特殊保护性建设。
7 建设类型
7.1 主导功能分类
7.1.1 防护林
防护林包括以下二级林种:
a) 水源涵养林,含水源地保护林、河流和源头保护林、湖库保护林等;
b) 水土保护林,含护坡林、侵蚀沟防护林、林缘缓冲林、山帽林(山脊林)等;
c) 防风固沙林,含防风林、固沙林、挡沙林、海岸防护林、红树林等;
d) 农田防护林,含农田防护林(林带、片林)、农林复合经营林等;
e) 护路林,含铁路防护林、公路防护林等;
f) 护岸林,含渠旁林、护堤林、固岸林、护滩林、减波防浪林等。
7.1.2 特种用途林
特种用途林包括以下二级林种:
a) 国防林,含国防设施屏蔽林等;
b) 实验林,含科研实验林、教学实习林、科普教育林、定位观测林等;
c) 母树林,含母树林、种子园、子代测定林、种质资源和基因保存林等;
d) 环境保护林,含城市及城郊结合部森林,工矿附近卫生防护林,厂矿、居民区与村镇绿化美化林等;
e) 风景林,含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度假区、狩猎场、城市公园、乡村公园及游览场所森林等;
f) 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含历史与革命遗址保护林、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森林、纪念林、文化林、古树名木等;
g) 自然保护林,含自然保护区森林、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地带性顶极群落,以及珍稀、濒危动物栖息地与繁殖区,珍稀植物原生地和具有特殊价值森林等。
7.2 保护等级分类
7.2.1 一级保护公益林:
位于特殊保护地区或重点保护地区内,实行长期封禁管护的公益林。
7.2.2 二级保护公益林:
位于重点保护地区或特殊保护地区、一般保护地区内,实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的公益林。
7.2.3 三级保护公益林:
位于一级、二级保护等级范围以外、实行普遍封管的公益林。
8 建设分区
全省划分为浙东北平原绿化农田防护林区、浙西北山地水源涵养林保护区、浙中丘陵盆地森林生态治理区、浙南山地森林生态保护植被恢复区、浙东南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区等五个生态公益林建设类型区域,各区域的范围、特征和建设方向执行附录A规定。
9 建设重点
9.1 特殊保护地区
9.1.1 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地区
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地区包括:
a) 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b) 未经人为干扰的地带性顶极群落;
c) 国家Ⅰ级、Ⅱ级保护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
d) 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地;
e) 具有国际或国家意义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周围的森林,历史性和具有特定意义的纪念地森林;
f) 国防与军事禁区;
g) 流程1000 km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和具有特殊地位河流的源头汇水区。
9.1.2 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
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包括:
a) 山体坡度在46°以上的地段;
b) 季降水变率70%以上地区;
c) 土壤侵蚀达到严重侵蚀程度(侵蚀模数在8000 t/km2·a以上)的地区;
d) 潜在重力侵蚀(塌方、滑坡、泥石流)严重的地段;
e) 沿岩质海岸线第一层山脊以内地区;沿沙质海岸线向内200m以内或泥质海岸线向内100m以内地段;
f) 高山湿地的集水区。
9.2 重点保护地区
9.2.1 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地区
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地区包括:
a) 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b) 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与实验区;
c) 省级重点保护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与繁殖地;
d) 干扰程度较轻且集中连片的原始林;
e) 大中型城市及城乡结合部;
f) 流程500 km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以及流程1000 km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上游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地区;
g) 库容1亿m3以上的水库、湖泊周边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坦地区500m以内地区;
h) 山区国道及干线铁路两侧山坡或平坦地区6 m~12 m以内地段;省级公路两侧山坡50m以内,平坦地区4 m~10m以内地段;
i) 城镇饮用水源区。
9.2.2 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地区
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地区包括:
a) 山体坡度36°~45°的地段;
b) 季降水变率50%~69%地区;
c) 地表侵蚀达到强度侵蚀程度(侵蚀模数5000 t/km2·a ~8000 t/km2·a)的地区;
d) 石质山区及岩石裸露程度>40%的地区。
10 建设区域划定
10.1 国家级公益林建设区域
10.1.1 钱塘江(含南源兰江的东源金华江和西源衢江)、瓯江等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km,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km以内的林地;长江一级支流黄浦江(含东源东苕溪和西源西苕溪)等流域面积1000000 hm2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km,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km以内的林地。
10.1.2 钱塘江(含新安江、富春江、兰江、衢江、金华江)、瓯江等重要的江河干流两岸,以及河长在300 km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00 hm2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含长江一级支流黄浦江干流东苕溪和西苕溪两岸),干堤以外2 km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 km,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10.1.3 天目山、清凉峰、乌岩岭、古田山、凤阳山――百山祖、九龙山、大盘山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10.1.4 太湖等已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重要湿地名录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面积在5万hm2以上、有林地面积占该湿地陆地面积50%以上、不属于流域、山体等类型的重要湿地和新安江水库、滩坑水库、湖南镇水库、珊溪水库、紧水滩水库、富春江水库、长潭水库等库容在6亿m3以上的水库周围2 km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 km、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10.1.5 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台湾海峡西岸第一重山脊临海山体的林地。
10.1.6 国防军事设施周围(包括国防战略公路两侧)的林地。
10.1.7 国家试点地区的其他不符合上述区位条件的国家级公益林。
10.2 省级公益林建设区域
10.2.1 经省级、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它分布有省级以上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林地。
10.2.2 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与人文遗产地内的森林、林地。
10.2.3 城镇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地集水区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10.2.4 流程80km~500km的河流干流、一级支流源头20km以内汇水区,或流程500km以上河流的二级支流源头10km以内汇水区的森林、林地, 以及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500m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10.2.5 库容在1000万m3~6亿m3的水库、湖泊周围集水区范围内或平地500m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10.2.6 国铁、地方铁路、国道(含高速公路)、省道、干线河流两侧第一层山脊线以内或平地100 m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10.2.7 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10.2.8 大中型城市及城乡结合部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线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10.2.9 山体坡度在36°以上,土层瘠薄、岩石裸露(岩石露出地面50%以上)、森林采伐后难以更新或森林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森林、林地。
10.2.10 沿海海岛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地以及其他未列入国家级公益林建设范围的沿海防护林。
10.2.11 行政村或自然村整体搬迁下山移民地区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10.2.12 连片面积33.33 hm2以上的天然阔叶林或针阔混交林区域。
10.2.13 根据区域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列入省级公益林建设范围的其他森林、林地。
10.3 市、县级公益林建设区域
根据当地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列入市、县级公益林建设范围的森林、林地。
11 保护等级划分
11.1 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划分
11.1.1 属于下列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划为一级保护等级。
a) 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江河源头的林地;
b) 山体坡度46°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c) 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46°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d) 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
属于下列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划为二级保护等级。
a) 山体坡度46°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b) 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46°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c) 国家重要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d) 台湾海峡西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11.1.2 属于一级、二级保护等级范围以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划为三级保护等级。
11.2 省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划分
11.2.1 属于下列范围的省级公益林,划为一级保护等级。
a) 国家和省级自然与人文遗产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小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重要湿地核心地区的林地,以及江河源头的林地;
b) 山体坡度36°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山体坡度在36°以上、土层瘠薄、岩石裸露(岩石露出地面50%以上)、森林采伐后难以更新或森林生态环境难以恢复地区的林地;
c) 大中型水库(湖泊)周边第一层山脊线以内属于城镇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地内的林地;
d) 连片面积33.33 hm2以上的天然阔叶林。
11.2.2 属于下列范围的省级公益林,划为二级保护等级。
a) 除核心地区外的国家和省级自然与人文遗产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小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重要湿地范围内的林地。
b) 山体坡度36°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c) 大中型水库(湖泊)周边第一层山脊线以内不属于城镇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地内的林地;或大中型水库(湖泊)周边第一层山脊线以外至集水区范围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d) 国铁、地方铁路、国道(含高速公路)、省道、干线河流两侧第一层山脊线以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e) 大中型城市及城乡结合部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线范围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f) 沿海海岛范围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11.2.3 属于一级、二级保护等级范围以外的省级公益林,划为三级保护等级。
12 成林标准
12.1 成林年限
不同成林方式的成林验收最低年限,见表1。
表1 生态公益林成林验收最低年限表
成林方式
封山育林
飞播造林
人工造林
直播
植苗
成林年限(年)
5~8
5~7
4~8
3~5
注:
慢生树种取上限,速生树种取下限。
12.2.2 特种用途林
特种用途林除满足造林保存率指标外,还应满足特种用途要求。
13 质量评价
13.1 防护林建设质量评价
13.1.1 评价指标
13.1.1.1 林分评价指标见表3。
13.1.1.2 林带评价指标见表4。
表3 防护林林分建设质量评价指标及等级特征表
因 子
权 重
I
II
III
物种多样性
0.20
阔叶林、阔叶为主的针阔混交林、动植物物种丰富
针阔混交林,混交比≥30%,物种较丰富
建群树种为针叶树
林分郁闭度
0.20
>0.8
0.5~0.7
0.2~0.4
群落层次
0.20
群落复杂结构或完整结构
森林群落,结构较完整
森林群落,结构简单
植被盖度
0.20
植被高度≥1.0 m,盖度>80%
植被高度0.5 m~1.0 m,盖度50%~70%
植被高度≤0.4 m,盖度<40%
枯枝落叶层
0.20
枯枝落叶层厚度>5 cm
枯枝落叶层厚度2 cm~4 cm
枯枝落叶层厚度<1 cm
表4 防护林林带建设质量评价指标及等级特征表
因 子
权 重
I
II
III
林带完整度
0.35
林带无断口,林带完整
每公里林带断口少于二个(含二个)且林带较完整
每公里林带断口多于二个,林带不完整
林带宽度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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