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集体合同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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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集体合同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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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集体合同名词解释
一般集体合同名词解释
篇一:
劳动法名词解释
同学们:
由于劳动法是加考科目,没有教师授课与串讲,以下是教师查找的一些资料,给大家做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
劳动法名词解释.
1)劳动合同:
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2)集体合同:
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3)集体协商:
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及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协商有两种形式,一是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的集体协商;二是行业或地区工会代表及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的集体协商
4)劳动法:
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与。
5)劳动关系: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及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
6)劳动法的体系:
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
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由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组成。
7)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是制定劳动法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的基本准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贯穿、表达在劳动法制度与法律规范之中。
确立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宪法为基本依据。
8)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9)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10)劳动权利能力:
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与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1)劳动行为能力:
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与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及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实质与核心。
13)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4)劳动法律事实: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
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必要条件。
分为行为与事件两大类。
15)行为:
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
16)事件:
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17)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与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18)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19)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
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20)劳动就业: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些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21)职业介绍机构:
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分为境内职业介绍机构与境外职业介绍机构两类。
22)劳动合同的订立:
是指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
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
23)借调合同:
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与借调合同。
借调合同亦称借用合同。
它是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及借调职工之间,为借调职工从事某种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使用的工人或职员。
24)无效的劳动合同:
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它虽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的,但因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予承认,法律不予保护。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5)劳动合同的解除:
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
36)工资:
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与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37)工资总量:
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与各类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38)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
是指国家对全国工资总量从宏观上进行调节与控制,以确保工资总额增长及国民经济发展保持一个科学、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
39)最低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
准支付的工资。
30)工资形式:
是指计量劳动与支付工资的形式。
我国现行的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与奖金、津贴两种辅助形式。
篇二: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劳动监察:
指法定专门代表国家对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
2.经济补偿金:
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3.事实劳动关系:
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
4.生育保险:
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与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与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与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与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5.失业保险: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6.社会保险: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与经济制度。
7.劳动法:
是调整以及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的法律规范总称。
8.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9.工资:
是指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及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
10.养老保险:
(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与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与法规,为解决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1.劳动仲裁:
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及裁决
12.劳动调解委员会:
1.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内容为:
因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与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决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简答题
1.简述工伤认定的概念以及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列举的工伤情形。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
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版主奖励:
10点1、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及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劳务派遣的概念与特点是什么?
劳务派遣亦称人才租赁、劳动派遣或劳动力租赁,是人力资源外包的
一种,通常是指劳动力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得到被派遣劳动者同意后,使其在用工单位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招聘合格人员,并将所聘人员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其特点就是“招人不用人”、“用人不招人”的招聘及用人相分离的用工模式,主要表达在以下五个方面:
(1)实际用人单位只负责对派遣员工的使用与使用中的岗位管理,原则上不负责任何人事管理;
(2)实际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双方签定派遣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约定被派遣员工的权益与保障;
(3)用人单位不与派遣员工发生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派遣员工的通用培训、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绩效考核等日常的HR管理;
(4)被派遣员工是派遣单位聘用的员工,派遣单位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5)派遣单位通过向实际用人单位收取包括派遣员工工资、社保、福利、管理费等各项费用,来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3.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的定义以及两者的区别。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及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是指企业职工一方及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与法律制度,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订立目的、内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处,但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又有着明显的区别,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同。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另一方是企业。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个人,一方是企事业单位或雇主等。
这就是说,劳动者个人作为出卖劳动力的一方不能签订集体协议,而工会组织也不能为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同。
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都以工作任务、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为基本内容,但在具体订立协议时是有区别的。
集体合同调节集体劳动关系,内容全面、复杂,带有整体性。
劳动关系的内容在法律、法规中未作规定或只规定基本标准,以及个人劳动合同中的某些问题未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合同都可以规定。
而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简单,一般都在法律、法规中直接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可由劳动合同规定,那是单一的。
第三,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产生的时间不同。
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它不依单个劳动者参加劳动为前提。
而劳动合同产生于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参加劳动前,是以劳动者就业为前提,是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第四,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的作用不同。
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在于改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群体利益。
而劳动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的权益。
第五,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同。
就职工一方来说,集体合同对一个单位的全体职工有效,而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有效,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与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4.简述劳动就业的定义与特征。
含义:
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特征:
就业资格—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公民;就业愿望—主观上有求职的愿望;合法的劳动—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与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一定收入—必须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5.简述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指在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法律准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相比《》增加了“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
1、合法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及法律、法规相抵触。
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它的基本内涵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
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主体合法,即当事人必须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是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依法成立,必须有被批准的经营范围与履行权利义务的能力,以及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指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具备劳动能力。
任何一方如果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的主体资格,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违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
目的合法,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宗旨与实现法律后果的意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就业,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劳动力来组织社会生产劳动,发展经济,创造效益。
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合法,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具体的权利及义务
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工作内容、工资分配、、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等多方面的内容,劳动合同在约定这些内容时,不能违背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及形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步骤与方式进行,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具体方式是先起草劳动合同书草案,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协商一致后签约。
形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并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追究责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2、公平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增加“公平”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要求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及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上应表达公平。
公平原则强调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中不能要求一方承担不公平的义务。
如果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那么该劳动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
如因重大误解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对同岗位的职工提出不一样的工作要求,对劳动者的一些个人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等,对于劳动者,显失公平的合同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愿。
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3、平等自愿的原则
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是以劳动关系平等主体资格出现的,有着平等的要求利益的权利,不存在命令及服从的关系,任何以强迫、胁迫、欺骗等非法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均属无效。
这一原则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公平地表达各自意愿的机会,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是在充分表达各自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
这一原则保证了劳动合同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作出决定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必须完全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
采取暴力、强迫、威胁、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4、协商一致的原则
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应当采用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协议。
这一原则是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这条原则重点在“一致”,只有通过协商达到统一,才能真正表达平等自愿的原则。
如果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
5、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是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都应遵循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增加“诚实信用”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表明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诚实,双方为订立劳动合同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劳动合同时,必须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表达诚实信用,互相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并忠实履行签订的协议。
当事人一方不得强制或者欺骗对方,也不能采取其他诱导方式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接受对方的条件。
有欺诈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在国外,雇员隐瞒重要事实,即使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雇主也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在明确了以欺诈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同时,对当事人存在这种情形的,允许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6.简述《社会保障法》的概念与特点。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与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与。
1>广泛的社会性:
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因而社会性是社会保障法最主要的特征。
其社会性表现在:
第一,目的的社会性。
社会保障之设立即为社会利益,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安全,所以社会保障法的目标即在于通过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来达到社会稳定。
第二,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社会保障的权利由全体社会成员享有,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可以享受保障的成员数目以及可以离开受的社会保障项目会截止来越多。
第三,社会保障责任与义务的社会化。
社会保障要获得长久的生命力,需要整个社会的参及,社会保障通过立法,采取国家、用人单位与社会成员共同负担的原则,将责任与义务分散到整个社会,以资金来源的多渠道来保证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转。
2>严格的法定性:
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不同于私法的意思自治,也不同于公法的国家行使行政权利。
它带有明显的国家干预法的特征,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强行规定的一系列准则,从社会保障项目的确立、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缴纳到社会保障的享受人群范围,以及社会保障金的发放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能任意更改。
3>实体法及程序法的统一性: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对法律功能的划分。
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实体权利与义务的法是实体法;为保障实体法的实现,规定实体法的运用与实现手续的法是程序法。
一般而言,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一种互为依存的关系,有一定的实体法,就有及之对应的程序法,例如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刑法及刑事诉讼法。
但社会保障法则不然,其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并非具单一特性的实体法或程序法。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社会保障法所在地调整关系的复杂性。
社会保障法调整的是一个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由各种社会关系、各个运行环节组成的系统,因而社会保障法就必须不仅有具体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还要有维持程序正常运转的程序性规定。
例如社会救助性,既有救助对象所享受的权利义务的实体规定,又有救助对象资格认定以及发放手续的程序性规定。
4>特定的立法技术性:
社会保障的运营须以数理计算为基础,这使得社会保障法在立法上有较高的技术性。
“大数法则”与“平均数法则”在社会保障立法中会经常用到。
另外,还有一些保障项目在费率、范围等的确定上会常用到统计技术。
以养老保险为例,我国养老保险立法中的关键技术,涉及到退休后平均存活年数的确定、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范围的确定、养老保险费率的确定等种种问题,都需要运用数理技术来确定。
论述题
1.论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
2.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它是中华人民共与国建国后第一部劳动方面的基本法律,它对于保护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这部劳动法典不同于我国的其他基本法律,未明确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致使在其颁布实施后,学术界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对劳动法应当具备哪些基本原则,众说纷纭。
作者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当是指贯穿劳动规范,集中表达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及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是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及其相关学术研究的根基与出发点,是处理劳动法律关系问题的依据,应反映劳动关系的最一般特征。
(二)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及其重要性
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首先必须依据宪法。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它与各部门法是母法及子法的关系,各个部门法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同时宪法也需要通过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规范才能贯彻实施[1]。
因此,宪法中关于劳动权的规定,是制定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首要依据。
现行宪法中应该作为确立基本原则的依据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关于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规定,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另一方面则是关于调整劳动关系的规定,如公民享有劳动权利,按劳分配,职工民主管理权,劳动就业方针,男女同工同酬,社会保障,职业教育,遵守劳动纪律等等。
这就是宪法依据说。
我国大多学者认为宪法应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归纳起来主要有6点:
①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②劳动者有按劳取酬的权利;③劳动者享有休息与劳动保护的权利;④劳动者享有物质帮助的权利;⑤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⑥劳动者有集会结社与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
[2]另有一些学者持高度理论概括说。
他们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学者根据法制的实践作出的理论上的概括,是理论工作者对客观真理的探究。
概括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有以下几种:
①保障劳动权原则;②依照团体交涉决定劳动权原则;③劳动关系安定原则;④保障公正的劳动条件原则;⑤产业的民主化原则[3]。
也有人概括为:
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②贯彻按劳分配及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③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及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④实行劳动行为自主及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作者认为以上依据皆有建树,应综合进行运用。
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在这一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我国现有的劳动法规、规范性文件仍不可避免的出现疏漏。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是劳动法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更重要的是它关系到我国劳动立法、司法、执法。
从劳动立法来看,立法部门应根据什么样的原则来立法,解决立法不统一的问题已成为迫切要求。
从劳动司法与执法来看,司法、执法部门出现拘泥于法律条文,导致某些法无明文规定,但又是的的确确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而得不到严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作者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及劳动法基本原则迟迟没有确立有很大的关系。
因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是我国劳动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也是关系到劳动立法、司法、执法的重要问题,为此,作者认为应尽快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
这既是市场经济的需要,又是中国现实国情的需要,势在必行。
篇三:
劳动法学名词解释及简答
名词解释
1、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殊的劳动服务,用人单位依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3、劳动合同亦称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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