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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唐代农业的发展
唐代农业的发展
农业在中国古代社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
农业的发展除了农业生产力,还有我们农村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
所谓经济结构我们这里主要是指农村的社会分工,所谓社会结构主要是指的同村的土地占有情况和社会关系。
一、唐朝初年经济的恢复
1、唐朝初年的经济社会情况和经济的恢复
唐朝初年的经济的结构和社会结构,相对来说都是比较简单的。
农业是主要的经济部门,手工业商业都还没有发展。
社会上存在大量小农,地主、商人的数量都不是很大。
当时正处在南北朝到唐宋社会变迁的转折时期,秦汉魏晋以来的豪强大族地主,也就是士族门阀地主在南北朝时期已经衰落。
隋末唐初年十几年的动乱,社会经济固然受到了极大的破坏,而已经衰落的山东士族、江南贵族和关陇集团都受到了严重的打击。
唐高祖李渊陈曾经很形象地说,“前代亲族,莫不诛夷”。
唐太宗也形象地描述了山东士族的境地,说他们是“名虽著于乡闾,身未免于贫贱”。
隋唐和秦汉一样,都经历了一个土地由分散到集中,自耕小农由多到少的过程。
就是但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土地集中的方向也就不同。
秦汉以后发展起来的是豪强大族土地所有制。
它的特点,一是豪强大族中一个家族可以长期稳定占有其土地,土地所有权相对来说是稳定的。
二是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很强。
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生产力还不很高,商品和货币关系还不很发展。
南北朝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南方和北方也形成了统一的局面。
伴随着这个过程,士族门阀开始衰落,涌现出了大量的个体小农。
北魏的均田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的。
隋朝建立和统一全国以后,这种情况继续向前发展。
隋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把农民控制到国家从手中。
隋炀帝所以能够新建那么多工程,就是因为国家控制大量的劳动力。
唐朝建立以后,随着经济的恢复和生产力的发展,土地兼并开始发展,土地逐步集中。
由于生产力的提高以及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出现了土地所有权转移相对加速的情况,一个家族不能长期保留其土地。
国家和地主对农民的控制也相对削弱。
这是一个大的背景。
说到唐朝,人们首先会想到的,一个是唐太宗贞观之治,一个是唐玄宗开元之治。
不少人都会发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开元天宝那样一个光辉灿烂的时期。
下面我们通过唐代经济发展的过程,来探索这个问题。
先谈唐朝初年的情况。
经过隋末唐初十儿年的动乱,社会经济的受到严重破坏。
直到唐太宗贞观初年,还在和大臣讨论“止盗”的问题。
什么是“止盗”问题,就是说还有一些农民没有回到本乡本土从事生产劳动。
因此,要恢复经济,首先要使广大农民回到土地。
这里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如何对待参加过各种武装集团的农民。
二是怎样使得农民对于所占有的土地取得产权。
这两个问题解决不好,社会就不可能安定下来,经济也不可能得到恢复。
关于第一个问题。
唐高祖解决得不好。
唐太宗很快解决了这个问题。
他继位后立即让魏征到山东河北地区安抚太子李建成的支持者。
在魏征的帮助下,认识到当时民心思安,民心思定,采取了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
社会很快地安定下来。
关于第二个问题。
当时荒废的土地很多,农民要占有一块土地是很容易的。
但是很多土地原来都是有主的。
农民把土地开垦出来以后,如果原来的主人回来了,就会发生产权纠纷。
不解决这个问题,农民就不可能放心大胆地下力气把土地开垦出来,经济也就不可能迅速得到恢复。
因此确定农民对这些土地的产权,对于调动农民开垦土地的积极性是至关重要的。
这是每一个王朝新建立的时候都会碰到的问题。
而一般来说,无主荒地不论古今中外,国家都享有最高主权,荒地的处分权都掌握在国家手里。
国家对于土地产权的处分,其中包括荒地的处分,在各个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做法。
秦始皇的办法,“令黔首自实田”。
还有等级占田和限田,也就是“以功劳名田宅”。
西晋有占田制,在土地法令中增加了限田的规定。
北魏田令,一是限田,二是关于土地处分的规定,主要是荒地的处分的规定,同时限制土地买卖。
由于当时有均给天下之田的诏令,所以历来也称之为均田制。
唐朝继续实行所谓均田制,具体的做法是,农民在登记户籍的时候要呈交“手实”,然后政府按照田令的规定,也就是的每丁永业田多少、口分田多少,登记的户口簿上。
这样农民对土地的占有就取得了政府的承认和保护。
基本上还是秦始皇的“令黔首自实田”。
只是制度规定得更加严密一些罢了。
由于采取了这些措施,农民回到土地并获得了土地产权。
其间霜旱为灾,米谷踊贵,突厥侵扰,州县骚然…自京师及河东、河南、陇右,饥馑尤甚,一匹绢才得一斗米。
百姓虽东西逐食,未尝嗟怨,莫不自安。
经过几年的努力,贞观三年,关中丰熟,咸自归乡,竟无一人逃散。
其得人心如此。
到了贞观四年(630),“天下大稔,米斗不过三四钱,终岁断死刑才二十九人,东至于海,南极五岭,皆外户不闭,行旅不赍粮,取给于道路焉”。
这不仅是唐朝经济发展的起点,也为唐朝经济、政治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2、关于唐代均田制有几点需要说明:
一是所谓均田制,不是一种土地所有制,而是由政府所颁布的田令、户令所规定的关于土地登记、占有和处理的法令。
田令规定了土地占有的最高限额,也就是田令中规定的各种人,主要是丁男给田(受田)多少亩,也就是户籍上的应授田。
应授田又分为永业田和口分田。
按照规定永业田都传给子孙,而口分田身死以后要交还国家。
国内关于均田制的研究和讨论,是从1954年以后逐步展开的。
1954年《历史研究》杂志发表了侯外庐的《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问题》和邓广铭的《唐代租庸调法的研究》两文。
侯文提出,在我国封建土地所有制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是皇族土地所有制,君主是最高的地主,“他赐给人民的土地使用权”。
此文发表后,引起了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讨论。
均田制是讨论中的重要议题之一,争论的焦点是国有制还是私有制。
邓文则提出,唐初所宣布的所谓均田令,自始就不曾认真推行过,其在下令之后所确曾做过的工作,只是把全国各地民户私有的土地一律更换其名称,凡在一户丁口平均二十亩的数量之内的,一律改称为世业田;超出于此数之外的,一律改称为口分田。
既丝毫不触犯土地私有制度,也不是把政府所掌握的无主荒地真正照此规定而分授给没有土地或土地很少的农民而归其使用。
所以唐初的均田令实际上还应算是一种具文,在其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上是不曾起过任何作用的。
此后,围绕均田制是否实行,均田制的性质,以及均田制的产生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上世纪六十年代后期到七十年代中期虽然停顿了一个时期,到八十年代又重新出现了一个讨论的高潮。
和五六十年代的研究不同,这个时期学者广泛吸收了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充分利用敦煌吐鲁番的文献材料,并注意从中国古代土地法令、户籍法令发展来把握从北魏到隋唐均田制的发展。
其中宋家钰的《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是这个时期关于均田制最好的论著。
我在《均田制讨论综述》( 文史知识1986年第4期)对1986年以前的情况作了简要介绍。
还有一些学者也对此前此后讨论情况的作了更加专业介绍,大家可以参考。
对于唐代田令所以出现各种不同说法,关键是对田令上给田(授田)、受田和还田的理解。
从字面上讲,给田、授田是指国家把田地授给官吏或百姓,受田则是指官吏或百姓接受国家授给的田地。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给田”,不是由国家按每丁百亩或若干亩把土地平均分给农民,也不是由国家主动把荒地分给农民。
所谓给田多少亩,即户籍上的“应授田”,是指农民可以占有或请垦田的最高限额。
北齐清河三年(564)令对此说得非常明确:
“职事及百姓请垦田名为受田。
”唐令规定:
“所给五品以上永业田,皆不得狭乡受,任于宽乡隔越射无主荒地充(即买荫赐田充者,虽狭乡亦听)。
其六品以下永业,即听本乡取还公田充。
”唐的田令还规定:
“凡授田,先课后不课,先贫后富,先无后少”,“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
说明给田、授田不是实授而是可以占有土地的限额。
官员和百姓可以根据这个限额向国家请受荒地、无主田以及绝户田、没官田和还公田。
户籍簿上的已受田,则是农民实际占有的土地。
国家将这些土地登记在户籍上,也就是国家对该户土地产权的承认。
根据敦煌户籍簿和文献记载,已受田远远不足应授田之数,且与应授田没有任何对应关系,也说明给田并不是实授。
因此,给田、授田的基本含义就是限田和公田,包括荒地的请受,以及对官人和百姓实际占有土地的产权的确定。
还田,唐田令规定,身死则“口分田则收入官”。
《唐律·户婚律》也规定里正“若应受而不授,应还而不收,应课而不课,如此事类违法者,失一事笞四十”。
在敦煌、吐鲁番民户占地不足的情况下,一般都传给子孙。
在中原,唐初尽管荒地很多,且宽乡占田不限,但农民都是按自己的实际耕种能力去占有土地的,一般是每丁30亩。
唐朝前期一个六口之家的自耕农,平均占地六七十亩,均不足受田数。
唐田令规定:
“其退田户内,有合进受者,虽不课役,先听自取,有余收授。
”一般土地都传给子孙。
同时,口分田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出卖,因此不会出现还公的问题。
只有在绝户、逃死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还田问题。
可是还的,不仅仅是口分田,也包括永业田。
在吐鲁番退田、给田文书中,官府从农民那里收回的土地,主要有还公、逃死、户绝三大类。
因此单纯口分田收入官,一般不会发生。
所以,永业田、口分田的区分,只是户籍登记上才有意义,而实际上没有区别。
在《唐律·户婚律》中,永业田、口分田、墓田的占有者都称为“本主”、“地主”,一律视为私田而加以保护。
对于“盗耕种公私田”、“妄认盗贸卖公私田”、“在官侵夺私田”、“盗耕人墓田”者,都要视情节轻重,处以刑罚。
就产权而言,法律上强调的是公田和私田,而不是永业与口分。
这是值得注意的。
公田在唐代大体包括政府经营的官田(职田、公廨田、屯田、驿田)、还公田(绝户、逃死、罪没、自动退还)、荒地。
对此,国家拥有最高主权,可以直接进行处分。
私田即民间所有的土地,包括永业、口分和籍外田(宽乡)。
这说明,国家承认私人对土地的产权是不能随意侵犯的。
二、由发展走向繁荣----开元天宝盛世
1、忆昔开元全盛日
从唐高宗时期开始,唐朝的经济由恢复走向发展。
到女皇武则天时期,开始走上走向繁荣。
到唐玄宗,终于进入了开元天宝盛世。
关于开元天宝盛世,有三个很有意思的材料。
第一个是诗人杜甫的《忆昔》。
杜甫是经历过这个盛世的,他在诗中写道:
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
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
九州道路无豺虎,远行不劳吉日出。
齐纨鲁缟车班班,男耕女桑不相失。
第二个是元结的《问进士第三》。
他也经历过这个盛世,稍后于杜甫,他写道:
开元天宝之中,耕者益力,四海之内,髙山绝壑,耒耜亦满,人家粮储,皆及数岁,太仓委积,陈腐不可校量。
“人家粮储,皆及数岁,太仓委积,陈腐不可校量。
”这是对“公私仓廪俱丰实”形象地写照。
第三个是杜佑(735-812)《通典》卷6《赋税下》天宝计账记载,天宝时国家每年向农民征得的粮食为2500余万石。
天宝八载(749)国家太仓及各地仓储的粮食总数达1亿石,相当于国家4年的粮食收入。
这是对“公私仓廪俱丰实”具体的说明。
杜佑在《通典》卷七《食货七·历代盛衰户口》中还对于开元天宝的年间的情况作了更加生动的描述:
“至(开元)十三年(725年)封泰山,米斗至十三文,青齐谷斗至五文。
自后天下无贵物,两京米斗不过二十文,面三十二文,绢一匹二百一十文。
东至宋(今河南商丘南)汴(今河南开封),西至岐州(今陕西凤翔),夹路列店肆待客,酒馔丰溢。
每店皆驴赁客乘,倏忽数十里,谓之驿驴。
南诣荆襄(今湖北荆州、襄樊),北至太原、范阳(今北京),西至蜀川(今四川成都)、凉府(今甘肃武威),皆有店肆,以供商旅,远适数千里,不持寸刃。
”
第四个是《通典》卷第十五《選舉三·歷代制下·考绩》礼部员外郎沈既济(约750--800)曰:
“以至于开元、天宝之中,上承高祖、太宗之遗烈,下继四圣治平之化,贤人在朝,良将在边,家给户足,人无苦窳,四夷来同,海内晏然。
”他强调的也是粮食的丰足,社会的安定。
不论是经历了开元、天宝盛世的杜甫、元结和杜佑,还是只在这个时期度过了童年的沈既济,他们都强调了这个时期粮食的丰足,行旅的方便和社会的安定。
我想这也是构成盛世的几个基本因素。
而其中他们特别强调的是粮食的丰足,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在古代经济结构中,农业是主要的产业。
我们考察一个时代的经济发展水平,首先就是看他的农业发展水平。
我们看一个时代的农业发展水平主要看什么?
主要是看当时的农业生产工具、耕作制度,土地开垦、水利灌溉、作物品种和肥料、单位面积产量等。
而其综合指标则是人均粮食产量。
这是以上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它反映了耕地面积、人口和单位面积产量之间的关系。
开元天宝时期人均粮食产量是多少呢?
开元天宝时期,人均粮食达到七百斤。
这是一个空前的水平。
八世纪末,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条中谈到,当时京畿之内即关中地区,“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
降及中等,租尤半之”。
(《陆宣公翰苑集》卷22)《柳河东集》卷八《段太尉逸事状》记载“泾大将焦令谌取人田,自占数十顷,给与农,曰:
“且熟,归我半。
”说明唐代地租率一般为50%,可见当时关中的亩产量在1至2石之间。
至于当时一般产量,开元十八年(730),宣州刺史裴耀卿在所上论时政疏中说:
“营公田一顷,不啻得计,早收一年(《通典》卷7此句为‘不啻得计,平收一年'),不减一百石。
”九世纪前期,李翱在《平赋书》中说:
“一亩之田,以强并弱,水旱之不时,虽不能尽地力者,岁不下粟一石。
”可见在八九世纪,通常是把亩产1石看作是平均亩产量。
(唐1亩合今0.783市亩,1石粟合今40.5公斤。
唐亩产粟1石,合今1市亩51.5公斤。
)
天宝年间,唐朝政府控制的户口为900余万口。
而据杜佑估计,当时的实际人户当有一千三四百万户。
有的学者按实有1300万户以上,每户5至6口推算,天宝时全国人口总数在7000万人上下。
杜佑在《通典》卷6《赋税下》估计,天宝时(742~756)政府青苗簿上所登记的耕地约为620余万顷。
汪篯先生在《唐代实际耕地面积》一文中估计,唐天宝时,实有耕地面积约在800万顷至850万顷之间。
耕地中除去休耕地和种植桑麻等经济作物的土地,种粮地当不少于交纳地税的620万顷。
据此推算,盛唐时代全国每年产粮可达6亿石,合今近250亿公斤,平均每人占有粮食约350公斤。
(胡戟《从耕三余说起一一我国传统小农经济的生产效率和生产结构问题》,《中国农史》1983.4)
即使实有人户按1400万户,每户6口计,人均占有粮食亦可达300公斤。
而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每户占地六七十亩的情况下,人均粮食可达400公斤至450余公斤。
唐朝人均粮食达到300多公斤,这毕竟是一个奇迹。
而出现这一奇迹的秘密就在于,由于天时、地利、人和的原因,盛唐时人口的数量,耕地面积和单位面积产量都达到了一个非常良好的比例。
而且其中耕地面积还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不断扩大,使得这个比例能够保持相当长的一时间。
这是唐朝得天独厚之处。
2、唐朝前期农业发展的条件:
开元天宝时期,人均粮食达到七百斤。
上面介绍了这个数字是怎么得出来。
现在讲讲为什么能够达到人均粮食七百斤?
所以能够达到这个水平?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方面是农业生产技术以及相应的土地开垦和人口增长。
另一个方面是当时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结构、生产关系。
(1)我们先来谈第一个方面。
当时农业生产技术、人口和土地都处在一个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的时期。
A、从农业生产技术来说,关键是农业生产工具和耕作制度。
农业生产工具的发展有赖于生产经验的积累。
但是经验的积累,能不能落实到工具的改进上,还取决于冶铁技术的提高和冶铁业的普及。
从战国的铁口犁发展到汉朝的大犁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但这也是和当时的冶铁水平相联系的。
当时铁的硬度还不够高,犁铧如果不大就不足以破土深耕。
南北朝时期冶铁技术提高,并由官府扩展到民间,为耕犂的改进和普及提供了条件。
南北朝以来犁铧开始逐步变小。
犁壁也更加接近近代,犁辕变短并且使用曲辕,便于转弯。
这样的犁只要一头牛牵引便可以前进。
既便于深耕,又便于操作。
一人一牛便可一完成犁田的工作。
这与汉代一开始六个人才能完成耕作相比,是一个巨大的变化。
进入唐代,北方的犁基本上已经定型。
既然作为基本生产工具的犁已经定型,那么在生产工具上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到底在哪里呢?
唐代生产工具上很大的发展空间主要在三个方面:
第一,以犁为中心的配套农具的系列化和发展完善。
耕后平地、碎土的耙、碌碡,南北方也都普遍使用。
其它锄、镰等农具在唐代也都有改进。
这样,不论是北方的旱田农具,还是南方的水田农具,从耕作、中耕到收割的农具,都进一步完善并系列化。
这是值得变化。
第二,北方犁的普及和推广。
这是量的提高。
第三,江东犁的发明和普及,南方牛耕的普及。
根据晚唐陆龟蒙的《耒耜经》的记载,曲辕犁犁辕变短,重量减轻,便于回转,操纵灵活,可以一牛牵引,适合在南方水田耕作,所以在江东地区得到推广。
同时改进了犁壁,可将翻起的土推到一旁,以减少前进阻力,而且能翻覆土块,以断绝草根的生长。
耕犁和配套农具到唐代已经发展成熟,此后一千两三百年,基本没有变化。
耕作制度也是农业生产技术的一个重要方面。
牵涉到土地的利用效率,以及作物品种、施肥和水利等各方面的问题。
唐朝以前基本上是一年一茌。
唐代北方两年三熟的轮作复种制发展成熟。
不少地区在麦子收获以后,继种禾粟等作物,可以两年三熟。
南方的农业种植技术更有显着进步。
首先是水稻种植面积大大增加,广泛采取育秧、插秧的方法。
这就为在同一土地上复种麦子或其它作物创造了条件,两年三熟的耕作制逐渐在南方推广。
有些地方栽培早稻,六七月收割后还可以种一茬晚稻,可以一年两熟。
耕犁的改进,配套农具的发展完善和轮作复种制的发展成熟,提高了农业生产水平,提高了单位面积产量。
B、从耕地面积来说,唐代可以开垦的土地大量存在。
大量可垦荒地的存在,使耕地可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不断扩大。
农民因各种原因失去土地后,可以重新回到土地上进行耕种而无失业之虞。
唐朝的土地法和后来武则天对农民逃亡采取放纵的政策,也给土地的不断开垦留下了广大的法律空间。
唐朝前期土地被大量开垦出来,到开元、天宝年间,“高山绝壑,耒耜亦满”;土地得到了空前的开发。
随着垦田的扩大,新的居民区的增加,在皖南、湖北、四川、福建、江西、四川等地新增设了一些州县。
即使在经济素称发达的苏南,也陆续设立了一些新县。
贞观时润、常、苏、湖四州有16县,天宝时增至23县。
新增7县中除武进县外,其他各县离州治都较远。
C、从人口来说,经过隋末唐初的战乱,唐朝初年只剩下了二百多万户。
因此唐太宗鼓励寡妇再嫁,奖励生殖的政策。
经过百余年的繁衍,到天宝十三载(754)国家控制的户口增加到九百余万户,而据杜佑在《通典》中估计,如果把隐漏的逃户、隐户都计算在内,当时的实际户数当在一千三四百万户左右。
如果按每户六口计算,这个时期的总人口已经达到八千万人左右。
这样,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人口达到一千三四百万户,七八千万人口,耕地达到六百万顷以上,单位面积产量亩产一石。
这样人均粮食就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有学者估计,盛唐时的人均粮食达到700斤。
相当于1982年全国人均粮食的水平。
(计算)这种情况即使仅限于当时经济发达地区,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也是空前的。
这是因为这个时期人口、土地和单位面积产量都保持了一个良好的比例。
这里的关键是单位面积产量的提高,和可以开垦土地的大量存在,耕地可随人口增长而不断开垦扩大。
(逃户的作用)
南方农业在唐朝前期有很大发展,并有多余的粮食可以运出。
一直持续到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南粮北运,就是从开元时期大规模展开的。
运河中南来北往的船只,是盛唐的一道重要风景线。
物价长期保持稳定。
从725年到755年(开元十三年至天宝十四载)三十年间,洛阳的米价一直保持在每斗15文到20文上下,青、齐则保持在每斗5文上下。
(地区差价在这里表现得很明显。
也说明洛阳米贵,居大不易的情况早在开元天宝年间就已经存在。
)这在古代是很不容易的,反映了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和粮食的丰富。
开元、天宝时期社会安定,经济繁荣,国势昌盛,文化灿烂,都是建立在这样一个雄厚的物质基础之上的。
有了这样一个厚实的物质基础,当时人们才有可能去发展手工业和商业。
而伴随着生产的发展,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出现了文化的繁荣。
没有这样一个雄厚的物质基础,就不可能有唐朝的繁荣昌盛和盛唐气象。
而支撑着这个基础的,是广大的农民。
这是整个经济的繁荣的前提。
(2)下面谈第二个方面。
当时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结构、生产关系,也就是天时、地利、人和。
开元天宝时期,在公私仓廪丰实,人均粮食达到七百斤的背后,除了生产技术、土地开垦、人口增殖这些因素,还有气象、生态、小农的大量出现等自然赋予的或前代留传下来的条件,还有当朝的土地重新集中、农民逃亡、租佃制的发展、政府的政策措施等一系列问题。
即所谓天时、地利、人和。
天时从天时来说,在经过东汉至南北朝的比较寒冷的时期以后,7世纪中叶,中国的气候变得暖和起来。
8~9世纪,长安能生长梅树,而到11世纪,北方就不知有梅了。
由于气候比较暖和,生长季节较长,也有利于轮作复种制的推广。
地利从地利来说,主要是二点,一是可以开垦的土地大量存在,耕地可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不断扩大。
这一点刚才已经谈到这。
二是生态,黄河安流。
从中国古代历朝的历史发展来看,黄河水患,治理黄河都是一个大问题。
而唐朝黄河一直比较平静。
由于黄河中游地区和河套地区变农为牧,东汉以后,黄河出现了一个长达800年之久的安流时期。
东晋十六国'时期,北方的植被、草原和森林得到进一步恢复。
北魏以后,虽然农耕区比较迅速地向北发展,但直到隋代,今山西、陕西北部,仍以畜牧为主,今泾川以南一带,也还是农牧兼重。
这样,就不致造成大量的水土流失。
因此,黄河在隋唐两代基本上保持了稳定状态。
虽然也曾有过十余次决口,但都限于较小地区,很快恢复安流,没有形成严重的灾害和影响。
五代、宋、元以后,黄河经常决口泛滥的情况,在唐代还没有发生过。
这样,唐代北方的水利工程,大多以兴利为主,而不是以防害为主。
河工的征发也可以大大减少。
北方原有的河流得到充分的利用,通济渠和永济渠也长期畅通无阻。
长江流域,洞庭湖在东晋南朝之际形成了面积巨大的湖泊,彭蠡泽(鄱阳湖)在唐代也大为扩展。
除了灌溉之利,洞庭湖调蓄长江洪水,彭蠡泽调蓄江西五河之水,减少洪水期入江的水流量,都大大减轻了洪水对长江中下游的威胁。
人和所谓人和,是说唐朝的社会结构、生产关系和国家的政策能够给直接生产者,也就是农民有一个比较适合发展生产的环境。
先说当时的生产者,也就是农民,包括自耕农、佃农。
秦朝和汉朝初年都存在着大量的自耕农。
西汉中年以后随着豪强大族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自耕农开始减少。
北魏实行均田,说明开始出现大量小农,但还处在一个发展过程中。
隋朝和唐朝初年都存在着大量的自耕农。
自耕农经济本身是不稳定的,加上中国封建社会商品货币关系的不断发展,自耕农的分化是必然的。
他们的土地逐步被地主所兼并也是必然的。
如果仅仅是依靠自然分化,那么土地集中将是一个缓慢的漫长的过程。
而在中国这样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里,临时的政治军事事件,和随之而来的大规模的征发,以及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都会促使自耕农失去土地,破产逃亡。
流民、逃户问题,始终是困扰历代王朝的一个严重问题。
从表面来看,农民的逃亡、流动不仅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兵员来源,而且影响到社会的安定。
但这是问题的一方面。
历代农民逃亡或成为流民的情况是不一样的。
例如汉武帝时的流民二百万,引起了社会的动荡不安。
这主要是因为当时几次打匈奴,征发规模太大,超出了农民负担能力,农民因而破产逃亡。
而这个过程是因为政府行为产生的,地区遍及全国主要地区,时间集中,因此破产逃亡的农民不能很快的回到土地。
东汉末年的流民,由于豪强大族的发展和政治的腐朽,也不能很快回到土地,最后发展为黄巾大起义。
而唐朝武则天、中宗时尽管“天下户口,逃亡过半”,但是没有引起严重的社会动荡。
很有意思么的是武则天对土地兼并和农民逃亡都采取了纵容的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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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3 唐代 农业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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